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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时间:2024-07-09 11:3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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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1991年9月5日,劳动部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对违纪职工给予除名处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函〔1991〕196号)收悉。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名”,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行政处分的规定不适用于除名处理。对符合第十八条除名处理规定的违纪旷工干部,企业可以先给予撤职处分,同时给予除名处理。但对企业中属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者批准任命的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


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
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五人至九人组成。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决定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确定会议召开日期,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草案等,提请预备会议通过;会议有选举议程的,负责拟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二)负责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三)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驻本行政区域的办事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报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设立的选举委员会。
(五)办理依法应由主席团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开会议,按照规定的职责,讨论有关事项,并可以邀请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解代表工作情况,组织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开展视察、调查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三)督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四)反映代表和选民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具体工作,指导、协助选区依法办理补选、增选、罢免代表的有关事项。
(七)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居住或者工作在本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况。
(九)办理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1995年4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2-03-18
国税函[2002]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缴”的汇总(合并)纳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问题
  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
  二、关于成员企业范围的确定问题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年度需要调整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一并批复。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三、关于成员企业就在预交比例的调整问题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化,按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造成超缴税款较多,需要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应在当年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只对汇总(合并)纳税二级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作出规定。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第八条作出规定。
  四、关于成员企业股权变化的确良处理问题
  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股权发生变化之日后两个月内开具证明人,由成员企业通过汇缴企业报告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务登记问题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应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发生股权比例等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的税务事项。
  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规定提供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所属成员企业的名单、地址、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汇缴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地址、汇缴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六、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成员企业的确认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汇总纳税银行保险企业的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的成员企业。对银行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而使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就地预交管理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一级。
  七、关于就地预交所得税问题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应按月或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部,税款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入库。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进行预交,即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和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部分计算预交所得税。如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按实际实现数预交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的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计划实现所得税或其它适当方法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的预交方法应由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认定。预交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改变。
  八、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是对汇总(合并)纳税制度、就地监管办法的发展和完善,原对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制定的各项征收管理和监管制度,如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申报表签字盖章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仍继续贯彻执行。
  九、2002年企业申请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调整成员企业范围和就地预交比例报告的期限,可延长至4月30日。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