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规范监狱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监狱资产划分为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两部分资产分别按照行政单位、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监管改造用资产,是指监狱为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所需用的资产。监管改造用资产按以下原则界定:
(一)监狱为执行刑罚和组织罪犯劳动所使用的土地。
(二)监狱管理机关办公、生活区,驻监狱武警部队办公、生活区和关押、管理、教育罪犯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三)监狱管理机关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用于狱政、警戒的各种设施、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装备,罪犯生活设施、设备及医疗、卫生设备。
(四)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共同使用的资产,按其单项资产的主要用途划分,其主要用途作为监管改造使用的,划作监管改造用资产。
三、生产经营用资产是划出监管改造用资产后余下的资产。
四、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变动。若资产服务对象转变,确需变动的,经监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五、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狱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狱资产划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监狱资产真实、合理的划分。
六、监狱资产的划分以1996年12月31日止的实有资产数额为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监狱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备案。
附件:监狱固定资产目录
一、土地(平方米)
1.行政办公区用地
2.监狱警察及家属区用地
3.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用地
4.招待所用地
5.供电、供水用地
6.驻监武警部队用地
7.监墙等警戒设施以内用地(包括警戒设施用
地)
8.组织罪犯劳动用地(不包括监墙等警戒设施
以内的劳动用地)
9.其他用地
二、房屋、建筑物
(一)房屋(平方米)
1.行政办公用房
2.监狱警察、工勤人员住房
3.罪犯监舍
4.罪犯生活、卫生用房屋
5.教育改造罪犯用房屋
6.驻监狱武警部队用房
7.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用房
8.公检法派出机构用房
9.其他用房
(二)建筑物
1.监狱围墙(米)
2.电网(米)
3.无线通讯塔(座)
4.生活用水水塔、水井(座、眼)
5.监区道路(米)
6.岗楼(座)
7.其他建筑物
(三)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
1.通水管道(米)
2.通气管道(米)
3.输电、通讯、监控线路(米)
4.其他附属设施
三、通用设备
1.发电机组(KW/套)
2.变电设备(KVA/套)
3.计算机(台)
4.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台)
5.广播、电视设备(台)
6.生活用锅炉及设备(台)
7.其他
四、交通运输设备
1.警车(辆)
2.囚车(辆)
3.摩托车(辆)
4.生活物资用车(辆)
5.其他用车(辆)
五、监控、侦察、警务设备
1.通讯设备(台)
2.监控设备(台)
3.摄(照)橡机(台)
4.录像(音)机(台)
5.洗印机(台)
6.枪(支)
7.戒具(只)
8.其他设备
六、医疗、卫生设备
1.X光机(台)
2.CT机(台)
3.B超机(台)
4.专科医疗设备(台)
5.其他设备(台)
七、其他固定资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化肥等四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化肥等四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加强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现将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化肥、农药、溶解乙炔、橡胶制品(包括汽车V带、高压钢丝编织胶管、难燃输送带、“O”型圈、医用瓶塞、骨架油封、汽车刹车皮碗、汽车刹车皮膜)等四种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二、化肥等四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一律由各省(区、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
三、申请换(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按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其中化肥产品由各省(区、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其他产品分别由各审查部负责组织。
四、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药审查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审查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审查部。农药、溶解乙炔和橡胶制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农药、溶解乙炔和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五、化肥等四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的职责:
1.负责化肥等四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细则的宣贯。
3.汇总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制定审查工作计划,组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人员的参与下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其中化肥产品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各省(区、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查部负责对各省(区、市)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
5.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证书编号,负责填写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负责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结论、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存档。
8.收集并总结相关行业的发展和质量状况,定期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报告。
9.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于1999年11月到期,为保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连续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已于1999年3月以技监局质函〔1999〕16号文规定将其证书有效期延长至换发新证,在此期间,无证查处工作继续进行。
七、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包括难燃运输带、高压钢丝编织胶管、三角带、“O”型圈、医用瓶塞、骨架油封、汽车刹车皮碗、汽车刹车皮膜等8个品种。
1.难燃运输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曾因故一度停发,现决定换(发)证工作继续进行。
2.高压钢丝编织胶管生产许可证已于1999年11月到期,换(发)证工作继续进行。原证书按技监局质函〔1999〕16号文规定继续有效,查处工作继续进行。
3.三角带产品,原只对其中普通V带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1994年11月到期后未继续换证。经商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决定将普通V带调整为汽车V带,普通V带不再实施发证管理。
4.其他5个品种橡胶制品的生产许可证2001年9月到期,要求审查部会同各省(区、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尽快组织企业进行换证。
八、化肥产品的发证范围包括复混肥和磷肥两个品种不变。磷肥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正在进行。复混肥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截止于2001年9月,要求各省(区、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会同审查部尽快组织企业的换证工作。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补证工作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进行。
九、农药产品仍按原30个发证品种不变。
200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