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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政部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4:0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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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政部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印发《民政部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意见》的通知

民组字〔2008〕5号


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

经研究,现将《民政部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牵头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要求,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于4月30日前报送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分别于年中和年底及时书面上报牵头任务落实情况;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按照《民政部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总体部署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



民政部党组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民政部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民政部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现提出任务分工意见如下(列在最前的负责单位为牵头单位):

一、民政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

(一)李学举同志主持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工作,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李立国同志协助李学举同志抓好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工作,同时对分管的救灾救济司、最低生活保障司、人事教育司(部直属机关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工联系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中国减灾中心、民政管理干部学院、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中华慈善总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三)罗平飞同志对分管的优抚安置局、区划地名司、外事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工联系的民政部地名研究所、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中国行政区划与地名学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四)姜力同志对分管的民间组织管理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工联系的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福利中心(中民大厦)、中国社工协会、中国社团研究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五)窦玉沛同志对分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协助李学举同志分管的办公厅负领导责任;对分工联系的政策研究中心、信息中心、档案馆、中国新闻出版总社、中国老年报社、中国收养中心、爱之桥服务社、中国殡葬协会、中国康复器具协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六)刘光和同志对分管的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协助李学举同志、李立国同志分管的民政部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协助有关党组成员分管的民间组织规范管理、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行风建设和党建、纪委、审计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七)李本公同志主持全国老龄办(中国老龄协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工作,对全国老龄办(中国老龄协会)及其所属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以上责任分工根据领导分管业务工作的调整而自动调整。

二、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推动民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1.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建设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保证作用。召开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视频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政研中心、信息中心、社会新闻出版总社

2.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加自觉地完善民政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和有效途径,着力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负责单位:办公厅、部机关各司(局)、全国老龄办、政研中心、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减灾中心、社会新闻出版总社、民政管理干部学院、收养中心、福利中心、中华慈善总会、社工协会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拓展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

3.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目标,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研究制定民政部的实施意见,搞好任务分解。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教育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

4.继续抓好民政部党组关于贯彻实施纲要意见的落实,着力深化改革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科学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反腐倡廉相关制度,抓好计划2008年度建立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任务的落实工作。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驻部监察局

5.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与服务方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负责单位:法制办、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

6.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

负责单位: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

7.深入推进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负责单位: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

8.加强责任追究,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不执行、不落实,由此发生腐败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坚决追究第一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

9.抓紧民政系统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研究,开展重点领域廉洁从政制度评估试点工作。

负责单位:政研中心、法制办、驻部监察局

10.总结推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好的做法和经验,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继续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在10月底前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年底前将部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党中央、中央纪委。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驻部监察局

(三)加大作风建设力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1.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和部直属机关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和部直属机关作风的转变。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

12.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做好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小汽车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清理纠正个人“小灵通”捆绑办公电话的问题。

负责单位:财务和机关事务司、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机关服务局

13.加强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举办节庆活动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单位:办公厅、财务和机关事务司、直属机关党委

14.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研究制定长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单位:人事教育司、办公厅、民间组织管理局、驻部监察局

15.认真落实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出国(境)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度,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

负责单位:外事司、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

16.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搞好社会组织预防腐败课题的调研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配合有关部委做好相关工作。

负责单位:民间组织管理局、驻部监察局、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17.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办不正之风案件,逐步建立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年中召开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经验交流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优抚安置局、最低生活保障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人事教育司、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四)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18.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融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纳入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内容。

负责单位: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民政部培训中心

19.发挥民政舆论宣传教育阵地作用,大力宣传反腐倡廉理念,弘扬反腐倡廉先进典型,营造民政系统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新闻办、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信息中心、新闻出版总社、中国民政杂志、中国老年报社、民政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公益时报

20.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不断丰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注重宣传教育实际效果。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

21.制定廉政文化进社区工作指导意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工作。

负责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驻部监察局

22.按照中央纪委的部署,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方面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务、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2)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3)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将领导干部住房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对照检查的内容。(4)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及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对照检查的内容。(5)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教育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机关服务局

2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视对解决民生、促进基层民主、优化民政公共服务、保障困难群体基本权益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司、最低生活保障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24.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务公开联系点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党内监督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完善监督措施和制度。上半年,按照中央的要求,组织召开一次以“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为主题的专题民主生活会。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

25.加强对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监督,开展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单位:法制办、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

26.着手开展建立民政电子监察系统的调研。

负责单位:办公厅、信息中心、驻部监察局

27.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管,确保救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救灾专项资金等行为,开展对2007年度救灾专项资金、“蓝天计划”、“霞光计划”等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执法监察和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救灾救济司、最低生活保障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28.做好中央纪委分工民政部负责的“强化对扶贫、救灾、救济专项资金的监管”牵头工作,维护资金安全。

负责单位:救灾救济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

29.加强干部人事监督,反对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组织工作纪律,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

30.继续搞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民政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

负责单位: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人事教育司

31.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工作,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依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职权目录,逐步推广行政权力全程网上审批。大力推进民政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

负责单位:办公厅、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驻部监察局

32.做好中央纪委分工的“深化村务公开工作”牵头任务,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加强对各地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拓展农村社区建设领域,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委做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委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工作。

负责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驻部监察局

(五)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33.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案件。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整合办案力量,加强对领导批示重要案件的督办和对转办举报信件核查的督办工作。建立实名举报反馈和回复制度。加强对重大案件和违纪案件特点、规律的剖析研究,发挥查办案件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的作用。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全国老龄办、机关服务局、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新闻出版总社、民政管理干部学院

34.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力度,既要严厉惩处受贿行为,也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

负责单位: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

(六)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35.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各单位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部位以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特点,把党的十七大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贯彻融入到各项改革和重要措施之中,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驻部监察局
试论民事责任的立法构建

王胜宇


  我国没有关于专家民事责任的专门立法,其规范专家民事责任的立法来自一般法与特别法两个层次。《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等构成一般法的层面;各个专家行业的专门立法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医师法》等构成特别法层面。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必然带来我国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
  一、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1.专家个人民事责任规定缺位 
  这一不足主要体现在各专家行业的专门立法中。综观我国典型专家行业的专门立法,较为一致的基调是过分注重专家执业机构的责任,而专家个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只有律师法对律师个人作为民事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给予肯定。注册会计师法仍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惟一的专家责任主体,完全忽略注册会计师个人民事责任主体地位。在针对医师违反义务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中,《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强调医师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造成直接责任人民事责任规定的缺位,与国际通常形态相悖,不利于专家群体的行业化、社会化发展,也会淡化专家个人责任感、职业道德感。
  2.归责原则尚未明确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专家执业活动的特点,能够平衡专家职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故法律应明确规定此原则。然而现实立法中只有律师法对此原则有所体现,注册会计师法对“故意”情形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其“过失”给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害却未涉及。
  3.专家执业过错的认定标准有待强化
  由于专家是具有专门知识和计能的人士,不能用一般人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衡量专家的过错,其次合理的注意义务也过于原则与抽象,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法官得判断、适用。会计执业准则对会计师的过错认定提出了具体的标准,这一做法值得其他专门立法的借鉴。
  4.没有建立完善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
  关于追究专家对无契约关系的第三人的责任问题,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并未明确界定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在各特别的法律中只有注册会计师的第三人责任以及证券市场上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得到了明确肯定,而其他情形下专家是否需要对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则语焉不详。近几年医疗临床多发输血感染丙肝病毒时间,理论界就血液中心与医院应有谁承担责任、依何依据承担责任等展开讨论。有观点认为医院仅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其对感染病毒的血液主观上并无过失,血液中心应承但其售给医院血液的责任,而其承担依据可通过“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理论来解决。即要求血液中心对其与医院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受患者,承担合同法上的诚信义务,以保护与医院具有特殊关系的患者利益。
  二、完善我国专家民事责任的建议
  1.由于各专家责任具有共同性,因此应在未来民法典中规定有关专家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如过错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但由于专家责任具有多重性质以及侵权法独立成篇已成为学界共识,还应考虑专家责任制度应在民法典中哪一部分设置。对此我们可通过侵权法与契约法的功能比较来解决问题,据国内学者归纳,侵权法具有创设民事权益与保护民事权益、补偿受害人损失以及教育与惩戒作用、宣示和维护社会主流道德规范等功能,而合同法有维护交易秩序、维护契约自由、促进经济效益等功能。比较而言,侵权法得以其广泛的包容性,对整个民事生活秩序施以全面维护,而契约法仅侧重维护交易秩序,而且现实中专家责任也多为侵权责任,因此民法典中应以侵权法为主、合同法为辅来归定专家民事责任。
  2.根据上面的理由,合同法中应有专家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是新设专家合同还是在各有名合同中强调专家责任则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专家合同可表现为多种形式,因此应在各有名合同中列举专家的义务和责任。
  3.由于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显然专家责任应放在“特殊侵权行为”章节中规定:(1)要明确规定专家以及专家民事责任的概念,这是构建与认定专家责任的前提;(2)规定专家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方面,要对受害人进行倾斜。在受害人举出表现证据能初步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时,就推定专家存在过错和具有因果关系;(3)规定专家对第三人的责任,其中包括第三人的范围认定以及责任构成要件等;(4)规定专家民事责任的承担。此部分应强化专家个人责任制度,专家因为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应与专家执业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此时执业机构享有追偿权。
  4.由于各专家责任的特殊性以及存在的差异性。民法典中仅为一般规定,有关专家责任的各种具体问题如过错认定等留给各专家专门立法规定,从而形成以各专门立法适用为主以民法典中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为辅的局面。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会涌现更多类型的专家,同时人们对专家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正如吉登斯所言,“现代人生活在专家知识的抽象的系统中。”因此建立专家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平衡专家职业利益与公众利益。
  本文论述了专家的概念、特征、专家民事责任类型、第三人范围,重点论述了专家侵权责任性质、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本文认为专家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为执业过错、损害、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此外针对我国的立法缺陷提出了立法建议。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工作的通知

外贸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工作的通知
外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学会,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第三次全国外经贸法律工作会议于1995年11月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总结了近几年来外经贸法制工作的建设成就,研究了外经贸法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确定了外经贸法律工作今后发展的任务。通过这次会议,各级外经贸管理机关、外经贸企业、进出口商会、协会进一步

认识到外经贸法律工作在整个外经贸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当前形势下加强外经贸法律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外经贸法律工作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
但是,目前外经贸系统的法律工作与国内、国际形势的客观要求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实践中不重视法律工作、不依法办事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仍很严重,有的甚至造成了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严重损失。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外经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提高外经贸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外经贸企业依法经营以及进出口商会、协会依法协调的水平,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再上新台阶,根据全国外经贸法律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外经贸法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企业必须切实认识到法律工作在发展我国外经贸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对外经济贸易,处理经济纠纷,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法律工作,加强对法律工作的领导,将法律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

性工作来抓,常抓不懈。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法律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充分发挥法律机构在本单位的立章建制、内部管理、法制教育、纠纷诉讼和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作用。
二、各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外经贸总公司、工贸公司和其他外经贸企业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尽可能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因机构编制所限不能设立单独的法律机构的,应与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合设,暂无条件设立机构的,必须确定专职法律人员负责法律工作。
各单位应于1996年完成法律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或专职法律人员的设置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
三、各部门、各企业要维护法律工作的严肃性,尊重法律工作人员的意见,支持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
外经贸法律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专业工作,掌握较全面的法律知识(一般应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熟悉外经贸业务,具备能适应工作所需要的外语水平,对工作认真负责。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法律工作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

力,使其能适应本单位工作的要求。
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企业法律机构、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法律机构的主要职责:
1.制订并组织落实本地区的外经贸立法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起草或审核地方性外经贸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反映本单位的立法意见;确保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2.负责定期收集、清理、汇编本地区地方性外经贸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按年度报外经贸部备案;依照增强透明度的原则,及时公开上述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监督、检查本地区、本单位的外经贸执法情况,并定期做出总结。
4.参与审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国际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它外经贸业务中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法律性文件。
5.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重大外经贸案件的处理;接受委托组织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案件的处理。
6.负责本地区外经贸纠纷案件的统计工作和重大案件上报工作。
7.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8.负责本地区外经贸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培训、信息交流及联络等工作。

9.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0.其他法律工作。
(二)外经贸企业法律机构或专职法律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外经贸工作方面的立法要求和立法意见,研究外经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2.组织并参与制订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3.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各项业务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4.制订本企业的标准合同文本、章程、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其它法律性文书。

5.参加本企业重要业务和重大项目的谈判,并参与起草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6.负责本企业章程、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和管理。
7.负责本企业纠纷、案件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应诉案件的处理工作;接受委托,代表企业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
8.负责本企业及下属企业重大案件上报和重要情况通报工作。
9.监督、检查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依法经营管理情况。
10.组织、指导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培训、信息交流及联络等工作。
11.其他法律工作。
外经贸部将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加强对法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在适当时候对各单位开展法律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同时将逐步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全系统法律人员的培训、法律信息交流,为整个外经贸系统法律工作跃上新台阶创造必要的条件,做出新的努力。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切实贯彻执行上述意见。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应根据上述意见,加强本单位的法律工作。



199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