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交通部《关于申请监制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事宜的函》(交函财〔2004〕37号),现将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费性质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81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均应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的范畴,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
二、鉴于船级检验和公正检验业务涉及范围广,且专业性强,一般通用发票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为保证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的开展,对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1)统一使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鉴于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实行非独立核算,且用票量较少,决定《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由中国船级社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购,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中国船级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附件:1.中国船级社及各分支机构
2.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票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中国船级社及各分支机构
1. 中国船级社 TEL(010)65136791 26. 中国船级社锦州办事处 TEL(0416)3128212
2. 中国船级社大连分社 TEL(0411)2630845 27. 中国船级社唐山办事处
3. 中国船级社秦皇岛分社 TEL(0335)3025034 28. 中国船级社烟台办事处 TEL(0535)6244478
4. 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 TEL(022)25706198 29. 中国船级社日照办事处 TEL(0633)8382577
5. 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 TEL(0532)3838495 30. 中国船级社连云港办事处 TEL(0518)2383213
6. 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 TEL(021)58851234 31. 中国船级社舟山办事处 TEL(0580)2029753
7. 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 TEL(0591)7501901 32. 中国船级社宁波办事处 TEL(0574)7691458
8. 中国船级社厦门分社 TEL(0592)5623474 33. 中国船级社温州办事处 TEL(0577)8342312
9.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 TEL(020)84414727 34. 中国船级社汕头办事处 TEL(0754)8625002
10. 中国船级社深圳分社 TEL(0755)6567988 35. 中国船级社北海办事处 TEL(0779)3037049
11. 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 TEL(0898)6775166 36. 中国船级社防城办事处 TEL(0770)2823023
12. 中国船级社南京分社 TEL(025)8801903 37. 中国船级社洋浦办事处
13. 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 TEL(027)5862521 38. 中国船级社三亚办事处
14. 中国船级社重庆分社 TEL(023)63827124 39. 中国船级社清澜办事处
15. 中国船级社芜湖分社 TEL(0553)3830887 40. 中国船级社南通办事处 TEL(0513)3518976
16. 中国船级社宜昌分社 TEL(0717)6225684 41. 中国船级社江阴办事处 TEL(0510)6803959
17. 中国船级社湛江分社 TEL(0759)2262316 42. 中国船级社泰州办事处 TEL(0523)6564466
18.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 TEL(021)58851234 43. 中国船级社镇江办事处 TEL(0511)8828784
19. 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 TEL(027)5862521 44. 中国船级社安庆办事处 TEL(0556)5516764
20. 中国船级社北京科研所 TEL(010)65136697 45. 中国船级社九江办事处 TEL(0792)8221229
21. 中国船级社上海培训中心 TEL(021)58851234 46. 中国船级社黄石办事处 TEL(0714)6226590
22. 中国船级社武汉培训中心 TEL(027)5862521 47. 中国船级社城陵矶办事处 TEL(0714)6226590
23. 中国船级社丹东办事处 TEL(0415)2130864 48. 中国船级社沙市办事处 TEL(0716)8217675
24. 中国船级社大窑湾办事处 49. 中国船级社万县办事处 TEL(023)58226184
25. 中国船级社营口办事处 TEL(0417)6251441 50. 中国船级社涪陵办事处 TEL(023)7222452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具体安排,组织实施。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教育工程。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坚持学用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省、军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带头用法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积极参加普法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实施的第一个全民普法五年规划,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顺利地完成了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了巩固和发展第一个五年普法工作的成果
,不断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有必要从一九九一年起,在全体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要求
实施第二个五年规划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深入学习宪法,有针对性地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常识,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部门地学习专业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促进各项
事业的依法管理,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具体要求是:
(一)深入普及宪法和有关法律常识,在广大公民中强化宪法观念,提高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除了学习掌握与自己主管的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外,还要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学习宪法学理论,树立依法治国和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和能力。
(三)各行各业的干部要熟悉本行业、本单位负责执行的以及同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自觉依法办事。
(四)广大群众要基本了解同自己工作、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做到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依法履行公民的义务。
(五)大、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法制教育体系,努力实现法制教育系统化,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法用法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推动依法治乡、依法治县、依法治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治理以及行业依法治理的试点工作,培养一批依法管理各项事业的先进典型。
二、对象
实施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对象是:工人、农(牧、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个体劳动者以及其他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县、团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军高级干部;执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学校的
在校生。
三、主要内客
(一)在全体公民中继续深入学习宪法。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以及全国普法主管机关确定需学习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选学第一个五年普法期间已经学过的“十法一条例”的有关内容。
(二)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本地区内选学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注意选学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食品卫生法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各部门、各系统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学习同工作、生产相关的法律知识。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还要学习有关组织法和选举法,各级党政机关还要学习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部门还要学习保密法,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劳动者还要学习国家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步骤
第二个五年规划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实施,到一九九五年结束,大体分三步进行。
(一)准备工作。从现在开始,着重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本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普及法律知识的具体规划。各地区的普法规划要报上一级普法主管机关备案。各部门、各系统的普法规划,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送全国普法主管机关备
案。二是进行思想发动,动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干部和执法人员积极参加普及法律知识的学习。三是编写普及法律知识教材。四是进行试点工作。五是培训宣传骨干。
(二)组织实施。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按照本规划和各自具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实施工作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刀切。
(三)考核验收。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普及法律知识工作的进展情况,自行组织考核验收。全国普法工作的考核验收,在一九九五年下半年进行。
对干部的考核标准是:(1)对规定学习的法律知识比较熟悉,经考核合格。(2)能够运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管理自己的本职工作。(3)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对群众的考核标准是:(1)对规定学习的法律常识基本了解,经考核合格。(2)懂得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和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
对单位的考核标准是:(1)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的人数达到应参加学习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2)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基本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这些考核验收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的考核标准,确定考核的具体方法。
五、方法
(一)坚持面授为主。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条件,采取不同形式上法制课。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组织定期讲课和在职学习,也可集中一段时间,举办脱产或半脱产的短训班。
在农村,凡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利用业余法制学校或夜校等阵地,向干部群众讲授法律常识;也可以利用农闲时间集中学习;还可以采取干部包片、党员包联系户、宣传员送法上门等形式学习、宣传法律常识。
各级党校、团校以及各类干部学校,都要把法制教育课程作为必修课,列入教育计划。
(二)充分发挥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电视、广播、报刊要有计划地宣传法律知识,继续健全普法宣传阵地。广泛运用各种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开展法律知识的普及活动。注意发挥文化馆、青(少)年宫、俱乐部以及乡镇文化中心等群众文化阵地的作用,寓法律知识的宣传
教育于各种娱乐活动之中。继续办好法制宣传橱窗、板报、画廊、图片展览以及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和法制宣传日(周、旬、月)等各种活动。
六、组织领导
普及法律知识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由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指导,充分发挥普法主管机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性。
全国普法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国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规划的实施;发现培养典型,总结经验,推动总体规划的实施;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规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各系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干部群众学习专业法律、法规的规划,并在全国普法主管机关的协调、指导下组织实施;编写教材,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对下级业务部门专业法的学习进行督促检查;配合地方普法主管机关管理本系统学习专业法的工作;负责本机关干部的法制
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方的普法主管机关根据全国总体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地方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地方各部门、各系统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中央主管机关制定的普法教育规划;督促检查本地区所辖各部门普法工作的开展,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对本地区的普法教育规划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验收。
为了保证普法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健全和加强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普及法律知识所需的经费和必需的宣传设备,由各级党委、政府尽可能予以解决。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普法工作,由中央军委根据本规划部署安排,组织实施。
199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