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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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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辽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2006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加快我市经济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标准。
  第三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技术改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四条 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确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投资主管部门的委托代行核准权限。总投资不足300万美元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辽阳县行政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由辽阳县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投资主管部门委托代行核准权限。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进行投资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建设地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状况,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和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和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电子文档一份。
  第六条 申请人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投资各方的企业登记证明、商务登记证明、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及融资意向书(个人出资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书;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六)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省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将项目申请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将项目申请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代表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属于核准的范围;
  (二)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
  第十条 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报告及附送文件内容有缺失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投资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核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需要评估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就有关委托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审查时,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7日内,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项目,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于20日内完成项目申请核准和审核工作。经审查同意核准的,应当做出核准决定,发给申请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决定书》,并通过互联网告知外经、工商、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予核准的,应当做出不予核准决定,发给申请人《外商投资项目不予核准决定书》。
  经审核同意的,应当于5日内报送上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做出不予审核决定,并说明理由。
  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合同章程审核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据此办理有关手续仍不能完成的,应当于届满30日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八条 经核准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
  (五)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变更核准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于核准之日起20日内,抄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投资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者向上级核准机关报请撤销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关于5日、7日、20日的规定为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6〕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2006年9月20日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发布管理,依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是市级政府政务信息发布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章 信息发布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公开办负责确定本级机关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信息发布的内容是:
  (一)市政府政务信息内容:
  1.政府法规、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5.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和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6.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7.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情况;
  8.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程序、结果;
  9.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10.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1.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12.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13.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及实施情况;
  14.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15.市政府向社会承诺的大事实事及其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政务信息发布内容:
  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4.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5.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6.支农、救灾、扶贫、低保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9.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0.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1.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12.市级学校的位置分布情况、学区划分情况、录取分数线及招生情况;
  13.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情况;
  14.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15.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
  16.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17.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报市公开办审核后,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发布目录。

                 第三章 信息发布程序

  第七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法公开信息两种。信息发布采取审批和备案制度,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
  市本级信息发布由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办公室把需要公开的重要内容报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审定后公开;
  市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公开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负责承办,报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备案后公开;
  县、区政府信息发布由各县、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自行负责,报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九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市公开办作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务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公开办和政府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年度政府或政府部门产生的政务信息,本年度以前产生的政务信息可到各级档案局进行查询。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公用事业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政务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核机制,对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政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市公开办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政务公开专网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和执法公开内容的定期检查;教育、卫生、公交、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物业八个系统的办事公开工作由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发布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四章 信息发布的形式

  第十六条 发布政务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大庆市政务公开网、大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二)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热线查询电话、手机短信等;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依法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市公开办应通过平时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发布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市公开办按照发布内容、发布形式、更新撤换时限和发布效果等内容进行考核,确定各县、区、市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考核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考核主要是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等;群众评议主要是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综合评审主要是根据市公开办平时掌握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公开办综合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务信息及影响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依据《大庆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大庆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予以行政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

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
http://www1.customs.gov.cn/Portals/0/2011web/11公告6fj.doc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