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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

时间:2024-06-16 19:43: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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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6年5月26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和其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的,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无偿、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服务精神,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八条 志愿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经志愿服务组织核准,登记注册成为志愿者。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志愿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申请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成为志愿者,需经其监护人同意。
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需经其监护人同意,并在成年人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法办理,并应当向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接受其指导。
市和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情况。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申请加入从事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协调志愿服务活动;
(四)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向社会公告招募人数、条件,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培训使用,管理考核等必要事项。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并建立志愿者档案,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
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的式样、制作、使用及管理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规定。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销售、使用。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主要包括帮残助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资源保护、抢险救灾、救死扶伤、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社区服务和大型社会活动等服务。
第十九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带志愿者标志。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者提供与志愿服务相适应的支持和保障。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 重大志愿服务活动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服从其安排。
第二十四条 为倡导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确定每年三月五日至三月十一日为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周。

第五章 志愿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捐赠人依法享受相关优惠。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志愿者的监督。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志愿服务经费的使用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或者截留志愿服务经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公务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对志愿服务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学校招生时,对符合规定的志愿者可以优先录(聘)用、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因过错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志愿者追偿。
志愿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贪污、侵占、挪用或者截留志愿服务经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授权制作、销售、使用志愿者标志,或者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商业或者非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的管理。确保全程全网通信畅通,合理、安全地使用通信设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是指用户装设的供内部互相通话,并通过中继线与市话网连接的通信设备。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内的用户交换机的建设安装、迁移、更新、增容和日常业务管理、技术维护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对交换机的技术业务管理和维护使用,应接受市电信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用户交换机实行专管和群管相结合。市电信局是我市用户交换机安装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在市电信局的指导下,成立市内用户交换机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电信局及部分用户组成。负责反映用户的意见和要求及对用户交换机管理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电信局。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凡我市各单位需要安装、增容、迁移、更新交换机时,必须在购置设备前向市电信局提出申请,市电信局根据用户提出的交换机制式及容量进行交换机和话机的选型,并统一安排设计与施工。
第七条 凡我市各单位接入市话网的交换机设备(包括交换机、电话机、电源、线路设备等),必须是经部或省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并经市电信局选型的产品,未经鉴定和选型的产品,不得接入市话网。
第八条 凡我市各单位交换机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须经市电信局审核,工程竣工后,须经市电信局组织验收,方可接入市话网。
第九条 凡我市各单位交换机设备的改造,大修等须事先通知市电信局,不经市电信局同意,对交换机的中继设备和电路不得自行拆改。
第十条 各单位交换机中继线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市电信局核定的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视中继线不足程度,按标准数量收费,直至停供中继线。新安装的交换机中继线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开通。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交换机不得给外单位装设分机。个别单位急用电话,因暂时无法解决而要求装用户交换机分机的,需经市电信局审查批准。装机后,用户交换机单位必须保证所装分机电话的通信质量,市电信局创造条件尽快将分机改接到电话局。
第十二条 一个用户单位只能装设一处电话交换机,因工作需要装设几处电话交换机的,需经市电信局批准,每一处交换机应通过中继线与市内电话网直接连通,分别作为市内电话局的一个用户。
第十三条 各单位自行建设的各种专用长途通信网,不准通过用户交换机接入市话网,如用户有特殊需要,须经市电信局审查同意方可进入市话网。
第十四条 各单位交换机装设的位置与市话局的距离以及分机线路的距离传输指标必须符合邮电部颁发的《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用户不得自行将普通电话改作交换机中继线,也不得将中继线改为普通电话,如需改动,应向市电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第十六条 市话局机械程式变更时,各单位交换机及其中继设备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必要的技术改造。对不能按要求改造或改造后市电信局认为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不得接入市话网。
第十七条 市话局要定期对各单位交换机的设备质量、通信质量、服务质量、技术业务管理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解决。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交换机的交换设备、分机设备、电源设备和工具、议器、备用设备等应有专人负责维护,单位主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应对维护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交换机设备必须达到邮电部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各单位交换机要执行邮电部及有关部门的技术维护规定,按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交换机必须按照市电信局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维修的交换机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查找中继线障碍时,要接受市内电话局的调度,不得拖延障碍的修复。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交换机应配备必要的测试仪器、仪表和工具,保障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600门以上的大型用户交换机的建设,要按照邮电部建设电话分支局的技术标准执行。

第五章 人员的配备、待遇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交换机的机线维护人员和话务人员的定额,应比照邮电部规定的标准,并做到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动时,要及时配齐,并通知市电信局。
第二十六条 600门以上的用户交换机单位,要配备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管理干部从事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电信局要定期对各单位交换机的机务、线务、话务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操作证,无证人员不准独立上岗工作。对新装交换机配备的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有二分之一的人员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开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交换机的机务、线务、话务人员,在工作中违章作业或经实际考核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市电信局有权缴回其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用户交换机工作人员应属于辅助生产人员,其劳保待遇应比照当地邮电部门劳保待遇执行奖金、补贴等应比照辅助生产人员核发。
第三十条 用户交换机单位的通信部门统一隶属本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六章 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交换机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拆机、禁止进网、停供中继线以及对各单位加收管理费等处罚:
(一)擅自装设非标话机或在分机上加装副机的;
(二)私自给外单位装设分机或实装容量超出规定标准的;
(三)私自将中继线改为单机或将单机改为中继线,以及私自改变中继线性能的;
(四)机务、线务、话务人员配备达不到标准的;
(五)凡从事交换机工作一年以上,无证单独顶岗工作的;
(六)违反用户交换机工作制度、屡出差错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阻断通信或毁坏通信设备的;
(八)维护管理不善、机、线设备年久失修、达不到质量要求的;
(九)不服从市电信局技术业务方面的指挥调度、影响全程全网通信工作的;
(十)私自安装、迁移、增容、更新交换机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用户交换机管委会配合市电信局做好实施本办法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8日

关于印发梅州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5〕 16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的引导和管理,推动我市县域经济和镇级经济的发展,根据《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应坚持突出特色、强化功能、提高质量、繁荣经济的原则。
  第三条 梅州市科技局指导全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试点工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试点立项初审、实施管理等工作。专业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试点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镇领导班子重视,把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纳入到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特色产业生产注册企业群体,并拥有龙头企业产品的知名品牌;
  (三)全镇工农业总产值2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产值占40%以上。
  第五条 申请程序。申请技术创新试点的镇政府填写《梅州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申报书》,并附镇经济发展规划、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一式三份,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六条 审批程序。市科技局根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请镇的申请条件及实施试点的基础进行考察和审定,将符合条件的专业镇授予“梅州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称号。
第七条 合同管理。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由市科技局(甲方)与镇政府(乙方)、县 (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丙方)签订试点项目合同。市科技局将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经费管理。对新认定的市级专业镇由市财政一次性拨给10万元建设引导经费(在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县(市、区)、镇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专业镇技术创新项目。经费的使用需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和专项经费的有关要求,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分阶段实施,可分为调研分析、制定规划、实施、验收四个阶段。
  试点规划须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实施计划的,可提出暂缓和终止的建议,并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可向合同甲方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项目的验收由市科技局(甲方)会同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丙方)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经市级认定的专业镇符合省级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申请条件的,按《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予以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