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养儿女小和儿女养父母老既是父母子女之间感情亲近的象征,又是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对等的表现。然而,随着国家劳动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一些夫妻在老龄后拥有一份稳定地退休工资,加之,父母为儿女“操心”的惯性,父母不但不需要儿女的养活,而且常常替儿女照顾孩子和补贴家用,夫妻相濡以沫的度过后半生。但是,当夫妻单方(多为男方)拥有退休金时,拥有退休金的一方可能会出于自己的考虑与自己的老伴分居异财,2012年南郑法院南海法庭审结的112件民事案件中,两起扶养费纠纷便是例证,原告起诉自己配偶的原因为自己患有疾病且被儿女怂恿,被告在应诉后,通常会以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抗辩原告的给付扶养费请求。同时,法庭审结的112件民事案件中,有一起赡养纠纷,儿女以父亲有2400元退休工资为由拒绝给付父亲赡养费和以父亲有扶养母亲的义务为由减半给付母亲赡养费。虽然孝敬父母和相濡以沫是一种令人向往和受人称赞的道德肯定,但是这种理想的道德标准并不能规制生活现实,下文笔者就扶养义务和赡养义务的碰撞进行论述,并就义务的协调提出个人见解。
一、扶养义务和赡养义务的冲突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该条不仅将夫妻间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而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付给抚养费明确为扶养义务履行的表现形式。在农村社会中,当夫妻迈入60岁时,大多数夫妻没有稳定可观的退休收入,他们靠着自己继续务农和子女给付赡养费生活,生活虽然不算富裕,但是除离婚外夫妻不至于对簿公堂;若夫妻均有稳定可观的退休收入,那么,生活过的很小康;若只要夫妻一方拥有稳定可观的退休收入,一方(通常为男性)在私心杂欲的影响下很可能出现“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争议,相互间的不待见会使有收入的一方主动与另一方别居异财,此时,另一方还可依靠儿女生活,当其生活出现困难情形时,其会向配偶主张给付扶养费,而且,这种给付之诉常常伴随着儿女出于各种考虑的怂恿,例如:自己负担不了母亲的医疗花费、父亲有外遇、怂恿母亲问父亲要钱给自己用等等。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条不仅将我国自古以来代际传承的传统美德予以立法肯定,而且明确的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子女应当主动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当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可以要求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确定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的人口政策,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以血缘为基础的亲戚圈正在逐步缩小。家庭结构从几世同堂型向一对夫妻型快速转变,父母子女相互的期待降低从而选择责、权、利相对独立的分家,分家析产案件是乡村人民法庭的案源。“养老保障”失去了传统性的依靠,出现了老人为不拖累儿女或者传递儿女不孝的信息而自杀的极端现象,而“不走极端”的老人在生活无着落时就会要求儿女的赡养,赡养案件是乡村人民法庭的案源。然而,当父母一方拥有退休工资而另一方没有退休工资时,子女会以父母有相互扶养义务来抗辩之。
扶养义务和赡养均为法定义务,如夫妻间相濡以沫或子女们孝敬父母,两种义务因权利人不愿或者不能主张而很难冲突,但是,理想的生活图景难以替代现实的生活样态,扶养义务和赡养义务会发生冲突,但是,其冲突发生是有条件的:
1、夫妻一方拥有稳定可观的收入(通常为退休工资),夫妻另一方没有稳定可观的收入。如果夫妻一方没有稳定可观的收入,那么,作为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时,子女不能援引《婚姻法》第20条对其请求进行抗辩。
2、夫妻另一方生活困难或者无劳动能力。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没有条件限制的,只要另一方需要扶养,一方就应该付给扶养费;而法律支持父母请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是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因此,扶养义务与赡养义务与夫妻另一方生活困难或者无劳动能力时产生冲突。
3、夫妻另一方的意志与夫妻一方或者子女的意愿不一致。从逻辑上推理,夫妻另一方的意志可能既与自己配偶的意愿不一致,又子女的意愿不一致,但是,实践中,夫妻另一方通常依附于子女或者自己配偶的意愿,因为,既然夫妻另一方生活困难或者无劳动能力,那么,她的实际诉讼能力将受到诸多的限制,如果没有其配偶或者子女的心理支持和行为帮助其很难实现自己的诉求。
二、扶养义务和赡养义务的协调
上文已述扶养义务和赡养义务的冲突发生范围,从而得知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夫妻一方均有权利要求其配偶履行扶养义务或者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然而,义务主体以对方应对权利人负有法定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义务主体应如何履行其对权利人的义务,笔者提出以下协调性意见:
首先,要确保权利人的合理利益。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查明权利人的生活现状,明确其生活困难的范围,凡权利人为解决生活困难而合理地给付请求均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其不因扶养义务主体和赡养义务主体的相互抗辩而受到影响。
其次,要查清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的原因。首先,应查清扶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若扶养义务人存在外遇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劝说其履行扶养义务,不愿调解履行的应当按照扶养权利人的合理给付请求判决其履行,赡养义务人承担补充给付责任。其次,若扶养义务人不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时,应查清善意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若赡养义务人存在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的情形,应当劝说其履行赡养义务,否则,判令其履行,此时扶养义务人承担补充给付责任。最后,当扶养义务人和赡养义务人均不存在失德情形时,赡养义务人应在解决赡养权利人生活困难的范围内给付赡养费,扶养义务人在赡养义务人已通过给付解决权利人生活困难下履行扶养义务,例如: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存环境和增加精神消费等。
最后,要衡量扶养义务人的扶养能力和赡养义务人的赡养能力。相对于赡养义务人人数而言,扶养义务人只有一人,其扶养能力总体上小于赡养义务人的赡养能力,但是,赡养义务人可能还负有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对配偶的扶养义务,因此,赡养义务人的赡养能力需在个案中进行衡量,如果扶养义务人的扶养能力强于赡养义务人的赡养能力,那么,扶养义务人应较赡养义务人多给付权利人生活费用,如果赡养义务人为数人且均有赡养能力,那么,扶养义务人可以少给付权利人生活费用。
三、结语
在我国取得令世人瞩目的经济成就时,道德失范和法律滞后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虽然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和相濡以沫的夫妻佳话是令人肯定和称赞的,但是道德缺失的配偶和子女以对对方负有法定义务来抗辩生活困难权利人的给付诉请,在现行法律未有明确义务履行顺序和范围规定时,为确保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法官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心智来倾心调解,然而,调解是以自愿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时法院只能依法判决,既消耗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又破坏了善良的社会风尚,此外,义务主体在不服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会依法上诉,因此,法律规范的明确化和司法解释的细化将为法官依法调解和判决的提供裁判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督促扶养义务人和赡养义务人在心服或者无上诉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履行其义务。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
关于公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的通知
参加证券公司高管资质水平测试的人员:
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公司法》及证监会相关部门的要求,我们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
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
2006年1月18日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
一、 测试性质
参加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是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本测试的人员可根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 测试范围
1.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2.履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 测试方式
测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为闭卷,重点考核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金融基础知识;面试重点考核参测人员的业务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准。
四、 测试重点
(一) 证券金融基础知识
掌握我国现有的股票类型;熟悉国际债券的基本分类;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熟悉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主体分类;熟悉金融期货的主要类型;掌握我国现行股票发行制度;掌握证券交易所的竞价方式;熟悉证券公司监管的核心财务指标;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掌握宏观经济分析的基本指标;掌握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工具;掌握我国加入WTO对金融服务业开放的承诺。
(二) 法律法规
(一)A类
1、《公司法》
掌握公司种类;掌握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掌握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掌握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规定;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性质和地位;熟悉关于股份公司重大资产买卖和对外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股份公司累计投票制的规定;掌握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和职权的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权范围;掌握关于禁止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有公司资金的规定;掌握股份公司监事会组成及监事任期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熟悉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熟悉公司欺诈登记的法律责任;掌握未按规定出资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界定。
2、《证券法》
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掌握股票发行依法核准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持有或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熟悉关于短线交易及其归入权的规定;熟悉关于证券上市审核的规定;掌握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掌握证券交易中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行为的界定;熟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和禁止为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防火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限制性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信息、资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国务院监管机构对其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的规定;掌握关于对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监管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掌握国务院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时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和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及个人的配合义务;掌握《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掌握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掌握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规定;掌握需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变更事项;熟悉需事后报备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变更事项;掌握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几种情形;掌握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熟悉需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情形;熟悉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检查和调查时需要证券公司予以配合的要求。
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熟悉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范围;掌握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任职资格条件;掌握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熟悉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处理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的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熟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推荐人的督促报告及报告责任;熟悉代为履行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管职责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职务暂停情形,证监会责令限期更换高管人员及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情形;熟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年检规定;掌握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及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的规定;掌握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的情形;掌握关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不适当人选的规定;掌握对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推荐人推荐的特别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及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5、《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熟悉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董事出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熟悉证券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需特别披露与报告的事项;熟悉向股东会提出议案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资格;掌握累积投票制度及实施方式;熟悉对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约束内容;掌握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六分开”、“三独立”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之间的禁止行为;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人数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掌握独立董事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监事的任职条件;熟悉证券公司监事会的构成;掌握证券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竞业禁止行为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专人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工作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的诚信义务;掌握实际控制人累积投票制度的概念。
6、《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掌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熟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掌握证券公司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禁止性行为;熟悉证券公司独立运作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资金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熟悉证券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批准程序;熟悉证券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掌握证券公司内部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职责;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内部控制职责。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管、单独立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帐户类型;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开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专用帐户开户个数的规定;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分户管理的规定;熟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的有关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违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定义。
(二)B类
1、《刑法》
掌握虚假出资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业许可证罪的法律责任;掌握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律责任;掌握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责任。
2、《合同法》
熟悉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掌握合同内容应包括的一般条款;了解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的方式;了解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熟悉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委托费用支付的规定;熟悉受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熟悉有关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熟悉居间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熟悉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有关主体及责任;熟悉保荐机构的主体资格;掌握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情形;掌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发行人的义务;掌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辅导要求;掌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工作内容;熟悉持续督导的期间计算;掌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的三项制度;熟悉保荐机构的回避制度;掌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
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投资比例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开立自营账户的要求。
5、《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掌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的双人负责制度;熟悉证券营业部的责任分离制度;掌握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管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总部对营业部的稽核制度。
6、《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熟悉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原则;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控制度;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推广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结算模式和开户的规定;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的规定。
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熟悉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要求;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条件;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行为;熟悉客户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规定,禁止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掌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有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8、《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掌握证券公司及所属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形式;掌握证监会对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形的证券公司的要求;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要求;熟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熟悉未落实客户交易资金独立存管及相关要求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规定。
9、《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熟悉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评审的部门;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的基本条件;掌握经纪类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的基本条件。
10、《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决策机构的三级体制设立要求及各级机构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
11、《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熟悉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形。
(三)C类
1、《证券投资基金法》
掌握基金运作的方式;掌熟悉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熟悉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意义;掌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2、《担保法》
熟悉担保的方式;熟悉担保合同的性质;掌握成为保证人的资格条件;熟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掌握保证担保的范围;掌握抵押财产的范围;掌握抵押担保的范围;掌握质押担保的范围。
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掌握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担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设立专项偿债账户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降低偿付风险措施的规定。
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含义;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规模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
5、《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掌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方式;熟悉目前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内外股东权益比例的有关规定。
6、《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物种类;熟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熟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率。
7、《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
掌握证券公司提供担保额的上限。
8、《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熟悉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条件。
9、《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掌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要求及报送时间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编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责任。
10、《关于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的通知》
熟悉结算参与机构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的规定;熟悉结算参与机构未能按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时对质押券的处分原则;掌握结算参与机构从事债券回购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
一、 测试性质
参加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是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本测试的人员可根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 测试范围
1.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2.履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 测试方式
测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为闭卷,重点考核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金融基础知识;面试重点考核参测人员的业务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准。
四、 测试重点
(一) 证券金融基础知识
掌握我国现有的股票类型;熟悉国际债券的基本分类;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熟悉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主体分类;熟悉金融期货的主要类型;掌握我国现行股票发行制度;掌握证券交易所的竞价方式;熟悉证券公司监管的核心财务指标;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掌握宏观经济分析的基本指标;掌握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工具;掌握我国加入WTO对金融服务业开放的承诺。
(二) 法律法规
(一)A类
1、《公司法》
掌握公司种类;掌握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掌握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掌握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规定;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性质和地位;熟悉关于股份公司重大资产买卖和对外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股份公司累计投票制的规定;掌握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和职权的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权范围;掌握关于禁止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有公司资金的规定;掌握股份公司监事会组成及监事任期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熟悉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熟悉公司欺诈登记的法律责任;掌握未按规定出资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界定。
2、《证券法》
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掌握股票发行依法核准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持有或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熟悉关于短线交易及其归入权的规定;熟悉关于证券上市审核的规定;掌握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掌握证券交易中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行为的界定;熟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和禁止为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防火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限制性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信息、资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国务院监管机构对其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的规定;掌握关于对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监管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掌握国务院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时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和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及个人的配合义务;掌握《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掌握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掌握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规定;掌握需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变更事项;熟悉需事后报备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变更事项;掌握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几种情形;掌握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熟悉需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情形;熟悉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检查和调查时需要证券公司予以配合的要求。
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熟悉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范围;掌握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任职资格条件;掌握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熟悉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处理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的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熟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推荐人的督促报告及报告责任;熟悉代为履行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管职责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职务暂停情形,证监会责令限期更换高管人员及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情形;熟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年检规定;掌握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及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的规定;掌握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的情形;掌握关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不适当人选的规定;掌握对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推荐人推荐的特别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及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5、《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熟悉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董事出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熟悉证券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需特别披露与报告的事项;熟悉向股东会提出议案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资格;掌握累积投票制度及实施方式;熟悉对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约束内容;掌握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六分开”、“三独立”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之间的禁止行为;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人数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掌握独立董事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监事的任职条件;熟悉证券公司监事会的构成;掌握证券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竞业禁止行为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专人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工作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的诚信义务;掌握实际控制人累积投票制度的概念。
6、《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掌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熟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掌握证券公司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禁止性行为;熟悉证券公司独立运作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资金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熟悉证券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批准程序;熟悉证券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掌握证券公司内部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职责;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内部控制职责。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管、单独立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帐户类型;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开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专用帐户开户个数的规定;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分户管理的规定;熟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的有关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违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定义。
(二)B类
1、《刑法》
掌握虚假出资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业许可证罪的法律责任;掌握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律责任;掌握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责任。
2、《合同法》
熟悉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掌握合同内容应包括的一般条款;了解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的方式;了解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熟悉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委托费用支付的规定;熟悉受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熟悉有关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熟悉居间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熟悉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有关主体及责任;熟悉保荐机构的主体资格;掌握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情形;掌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发行人的义务;掌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辅导要求;掌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工作内容;熟悉持续督导的期间计算;掌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的三项制度;熟悉保荐机构的回避制度;掌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
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投资比例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开立自营账户的要求。
5、《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掌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的双人负责制度;熟悉证券营业部的责任分离制度;掌握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管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总部对营业部的稽核制度。
6、《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熟悉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原则;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控制度;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推广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结算模式和开户的规定;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的规定。
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熟悉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要求;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条件;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行为;熟悉客户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规定,禁止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掌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有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8、《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掌握证券公司及所属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形式;掌握证监会对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形的证券公司的要求;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要求;熟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熟悉未落实客户交易资金独立存管及相关要求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规定。
9、《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熟悉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评审的部门;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的基本条件;掌握经纪类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的基本条件。
10、《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决策机构的三级体制设立要求及各级机构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
11、《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熟悉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形。
(三)C类
1、《证券投资基金法》
掌握基金运作的方式;掌熟悉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熟悉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意义;掌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2、《担保法》
熟悉担保的方式;熟悉担保合同的性质;掌握成为保证人的资格条件;熟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掌握保证担保的范围;掌握抵押财产的范围;掌握抵押担保的范围;掌握质押担保的范围。
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掌握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担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设立专项偿债账户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降低偿付风险措施的规定。
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含义;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规模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
5、《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掌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方式;熟悉目前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内外股东权益比例的有关规定。
6、《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物种类;熟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熟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率。
7、《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
掌握证券公司提供担保额的上限。
8、《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熟悉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条件。
9、《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掌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要求及报送时间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编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责任。
10、《关于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的通知》
熟悉结算参与机构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的规定;熟悉结算参与机构未能按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时对质押券的处分原则;掌握结算参与机构从事债券回购业务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