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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三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2:4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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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三农”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三农”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5〕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12月28日至29日,党中央、国务院在京召开了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并于今年1月1日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中央1号文件全面、深刻地分析了当前农村经济形势,突出强调了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工商总局党组对贯彻中央1号文件高度重视,结合工商部门职责,认真研究提出了具体措施,对于发挥工商部门作用,支持“三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三农”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央1号文件,切实提高对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这既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必要条件;既是解决当前农业发展突出矛盾的迫切需要,又是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战略选择;既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又是实现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中央1号文件,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基层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文件的基本内容、政策措施和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努力提高支持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的自觉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大力支持“三农”工作,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二、积极引导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积极引导支持农村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要积极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业特别是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以及其它农副产品加工业;引导支持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有特色经济作物的种植业和畜、禽、鱼类的养殖业;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优化组合,把千家万户分散的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系起来,形成产供销、工商贸一体化的经营格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改革和完善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要做好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登记注册,鼓励支持现有个体私营企业做大做强。继续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政策性规定,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并建立备案制度,对其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全力推进对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方便农民就近申办个体工商户。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依法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资格。要通过发挥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发展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切实做好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支持农村乡镇、村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大力支持农村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企业制度。以明晰产权为重点,积极支持农村乡镇企业和村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充分发挥联结企业与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形成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的经营模式,促进农业企业化和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农业的市场化程度。



要主动为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提供企业登记咨询服务,为企业登记提供各种便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贸、工、商一体化经营。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政策,积极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深化改革,并依法及时做好重组的变更和注册登记工作。







四、积极培育、繁荣和规范农村市场,大力推行商标品牌战略,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围绕培育、繁荣和规范农村市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地方政府改造提升现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发展经纪人代理、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扩大交易功能,改善市场设施和环境。大力支持发展各类农业经纪人,扩大农副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鼓励、引导农村的各类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支持农业生产资料专营机构在农村建立连锁经营机构,支持邮政系统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活跃繁荣农村市场,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搞活农村流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利用注册商标的手段,支持农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农副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服务。要引导鼓励农民和涉农企业注册和使用商标,利用商标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知名度,使“公司+农户+商标”成为利用知识产权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模式,促进涉农企业扩大规模和增加效益。要加大力度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加强调研和指导,提高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申请和审查质量,保证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的审查进度。要加强与农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提高农业经济组织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能力,共同推进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工作,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农业产业化中的积极作用。







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市场监管和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加大粮食交易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倒卖陈化粮和擅自改变陈化粮用途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严把棉花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经营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经营、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粮食、棉花市场秩序。



切实依法加强对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市场的监管,认真贯彻国务院继续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加强化肥市场的监管力度,适度拓宽化肥经营渠道,鼓励化肥经营企业公平竞争,减少流通环节,热情服务农民。要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制售假化肥、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打假护农”专项行动,加强市场巡查,强化市场日常监管,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依法查处涉农案件,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案件线索要优先立案,依法从重从快彻底查清和处理。要根据农村季节性特点,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要根据农村商品消费特点,加强对农村集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送货下乡”为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针对一些不法商贩将假冒伪劣商品向农村转移的特点,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对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以农村集贸市场、集市、食品店为主要对象,以取缔无照经营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建设,探索适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的商品准入制度,严把食品进货关,强化上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做好农村食品市场质量监测,适时发布农村食品消费警示,坚持防范与查处并举,确保农村食品消费安全。



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集中查处流通领域侵犯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行为,从源头制止假冒侵权行为的发生。对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标准的案件,坚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在农村广泛开展12315网络进市场、进村镇活动,依托农村村镇基层组织,广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系点,大力推进农村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建设,方便农民消费者就近申诉举报,不断完善农村消费维权体制和机制。要完善农村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的职能作用,及时依法解决农村消费纠纷,特别注意解决好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为农村社会稳定服务。要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农民中普及消费维权知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的自觉性,更有效地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请各单位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三农”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人:左 军、张道阳;联系电话:010- 68050283、010-68013300-5809;传真电话:010-68034029。)







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三农”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本《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0年01月24日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内地人民法院同意执行在香港特区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事宜作出如下安排:


 

    一、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二、上条所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


 

    三、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书:


 

    (一)执行申请书;

 

    (二)仲裁裁决书;

 

    (三)仲裁协议。

 

    四、执行申请书的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该人的姓名、地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该人的姓名、地址;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注册登记的副本。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四)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及财产状况。


 

    执行申请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裁决书或者仲裁协议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五、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执行地法律有关时限的规定。


 

    六、有关法院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按执行地法律程序处理及执行。


 

    七、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一)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属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该项仲裁协议依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时,依仲裁裁决地的法律是无效的;


 

    (二)被申请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交付仲裁的标的或者不在仲裁协议条款之内,或者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的;但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的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应当予以执行;


 

    (四)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在有关当事人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


 

    (五)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仲裁地的法院或者按仲裁地的法律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


 

    有关法院认定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区法院决定在香港特区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香港特区的公共政策,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八、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法院有关诉讼收费的办法交纳执行费用。


 

    九、1997年7月1日以后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按本安排执行。


 

    十、对1997年7月1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的裁决申请问题,双方同意:


 

    1997年7月1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因故未能向内地或者香港特区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在本安排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在本安排生效后一年内提出。


 

    对于内地或香港特区法院在1997年7月1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拒绝受理或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允许当事人重新申请。


 

    十一、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协商解决。  


 

  内地仲裁委员会名单

 

    截止至1999年5月31日,内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名单如下:


 

    一、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的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

 

    北京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

 

    天津仲裁委员会

 

    河北省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邯郸仲裁委员会、邢台仲裁委员会、沧州仲裁委员会、承德仲裁委员会、张家口仲裁委员会、衡水仲裁委员会


 

    山西省

 

    大同仲裁委员会、阳泉仲裁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乌海仲裁委员会、包头仲裁委员会、赤峰仲裁委员会


 

    辽宁省

 

    鞍山仲裁委员会、抚顺仲裁委员会、本溪仲裁委员会、锦州仲裁委员会、辽阳仲裁委员会、朝阳仲裁委员会、大连仲裁委员会、葫芦岛仲裁委员会、沈阳仲裁委员会、营口仲裁委员会、丹东仲裁委员会、阜新仲裁委员会、铁岭仲裁委员会、盘锦仲裁委员会


 

    吉林省

 

    长春仲裁委员会、白山仲裁委员会、通化仲裁委员会

 

    黑龙江省

 

    牡丹江仲裁委员会、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七台河仲裁委员会、鸡西仲裁委员会、佳木斯仲裁委员会、黑河仲裁委员会、鹤岗仲裁委员会、大庆仲裁委员会


 

    上海市

 

    上海仲裁委员会

 

    江苏省

 

    常州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南通仲裁委员会、徐州仲裁委员会、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淮阴仲裁委员会、盐城仲裁委员会、扬州仲裁委员会、苏州仲裁委员会、无锡仲裁委员会、镇江仲裁委员会


 

    浙江省

 

    杭州仲裁委员会、金华仲裁委员会、绍兴仲裁委员会、温州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舟山仲裁委员会、嘉兴仲裁委员会、湖州仲裁委员会、台州仲裁委员会


 

    安徽省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滁州仲裁委员会、黄山仲裁委员会、安庆仲裁委员会、铜陵仲裁委员会、芜湖仲裁委员会、合肥仲裁委员会、淮南仲裁委员会、蚌埠仲裁委员会、淮北仲裁委员会、阜阳仲裁委员会


 

    福建省

 

    福州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

 

    江西省

 

    南昌仲裁委员会、新余仲裁委员会、萍乡仲裁委员会

 

    山东省

 

    淄博仲裁委员会、潍坊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委员会、威海仲裁委员会、济南仲裁委员会、烟台仲裁委员会、东营仲裁委员会、泰安仲裁委员会、枣庄仲裁委员会、临沂仲裁委员会、日照仲裁委员会、德州仲裁委员会、莱芜仲裁委员会、济宁仲裁委员会


 

    河南省

 

    洛阳仲裁委员会、平顶山仲裁委员会

 

    湖北省

 

    武汉仲裁委员会、荆州仲裁委员会、宜昌仲裁委员会、襄樊仲裁委员会


 

    湖南省

 

    长沙仲裁委员会、株洲仲裁委员会、郴州仲裁委员会、常德仲裁委员会、益阳仲裁委员会、湘潭仲裁委员会、衡阳仲裁委员会、邵阳仲裁委员会、岳阳仲裁委员会


 

    广东省

 

    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佛山仲裁委员会、江门仲裁委员会、汕头仲裁委员会、肇庆仲裁委员会、韶关仲裁委员会、惠州仲裁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仲裁委员会、南宁仲裁委员会、桂林仲裁委员会、钦州仲裁委员会、梧州仲裁委员会


 

    海南省

 

    海口仲裁委员会

 

    重庆市

 

    重庆仲裁委员会

 

    四川省

 

    万县仲裁委员会、广元仲裁委员会、遂宁仲裁委员会、德阳仲裁委员会、成都仲裁委员会、泸州仲裁委员会、攀枝花仲裁委员会、自贡仲裁委员会、乐山仲裁委员会、绵阳仲裁委员会


 

    贵州省

 

    六盘水仲裁委员会、贵阳仲裁委员会

 

    云南省

 

    昆明仲裁委员会

 

    陕西省

 

    西安仲裁委员会、宝鸡仲裁委员会、咸阳仲裁委员会、铜川仲裁委员会、汉中仲裁委员会


 

    甘肃省

 

    天水仲裁委员会、兰州仲裁委员会、嘉峪关仲裁委员会

 

    青海省

 

    西宁仲裁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仲裁委员会、石咀山仲裁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

 

    三、迄今曾受理过涉港澳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抚顺仲裁委员会、长春仲裁委员会、常州仲裁委员会、南通仲裁委员会、连云港仲裁委员会、苏州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佛山仲裁委员会、长沙仲裁委员会、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江门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委员会、济南仲裁委员会、东营仲裁委员会、烟台仲裁委员会、汕头仲裁委员会、岳阳仲裁委员会、南宁仲裁委员会、桂林仲裁委员会、昆明仲裁委员会、柳州仲裁委员会。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市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条例》,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2006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深入学习、把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做到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了解娱乐场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为贯彻《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严格娱乐场所开办条件,规范娱乐场所审批程序

《条例》明确了对娱乐场所实行“娱乐经营许可证制度”,这是文化行政部门加强娱乐场所监管的有效手段。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转变工作方式,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把好娱乐场所的准入关。

(一)受理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文市发〔2005〕10号文件关于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的制定方式的有关规定,于2006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地区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和布局意见报文化部。各地按文化部制定的电子游戏机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进行审批工作。

(二)审核内容:申办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

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三)审核程序:受理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相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到拟设立场所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娱乐场所的位置是否在禁止的地点设立等。符合条件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公示和听证通过的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准,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式样、规格参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关内容及填写规范见附件),并按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其中歌舞娱乐场所的消费者数量根据其营业面积按人均1.5平米核定。

文化行政部门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还应当核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四)根据原条例已经核准设立的娱乐场所,县级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2006年9月1日前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具体工作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确定。

(五)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建立娱乐场所信用档案和违法行为警示系统,确保因违反《条例》规定被取缔或者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或终身不得投资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形成行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加强娱乐场所管理,引导行业自律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检查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认真查阅相关记录和监控录像资料,严格把握娱乐场所核定人数、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禁入和限入警示标志的悬挂、从业人员统一着装、是否超时营业等规定,确保娱乐场所规范经营。

要加大对无证照经营场所的清查力度。对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超范围经营、擅自从事应当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要加强娱乐场所内容管理,严格审查在娱乐场所播放的音乐、曲目、画面、使用的电子游戏以及演出等具有文化内容的文化产品,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内容。娱乐场所不得使用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不得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与境外的曲库联接。要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娱乐活动,增加娱乐场所的文化内涵,突出民族特色,弘扬先进文化。

要积极扶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四、明确监管职责,规范行政行为

《条例》明确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职权,根据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把监管的重心放在基层。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审批与执法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保证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加强和改进服务与监管,消除地方保护,建设严格、便捷、高效的监管体系,切实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落实《条例》的各项措施,及时清理与《条例》相冲突的有关规章、文件等,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

特此通知。



附件:1.娱乐经营许可证式样

2.娱乐经营许可证填写规范









二○○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1:



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式样



(国徽)

娱乐经营许可证

编号:

单位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

单位类别:

核定人数:

经营范围: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






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式样









(国徽)







娱乐经营许可证

(副本)

编号:





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






单位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

单位类别:

核定人数:

经营范围: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附件2:



娱乐经营许可证填写规范



(一)娱乐经营许可证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副本没有从业人员登记和奖惩记录等)。

(二)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在副本上加括号注明。

(三)住所:填写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娱乐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七)注册资本:用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佰万元”。

(八)单位类别: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填写。如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

(九)核定人数:指经文化行政部门核定的娱乐场所所能容纳的消费者数量。

(十)经营范围:填写经营娱乐项目的全部内容。

(十一)编号:用发证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正本、副本用一个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如某县文化局颁发的某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编号为“×文娱01—1”和“×文娱01—2”。

(十二)成立日期: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娱乐经营的时间。

(十三)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 月 日”。

(十四)所有项目均应当用钢笔、毛笔等不褪色书写工具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