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时间:2024-06-17 14:0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尼日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日尔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和合作部长

         姬鹏飞           穆穆尼·杰尔马科

                        耶·阿达穆上尉

        (签字)            (签字)


                     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于北京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政发[2010]59号


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驻同部队:
《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 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住宅项目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初中和小学的用地和建筑。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制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住宅开发项目,必须配建一所六轨制小学;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0万平方米的住宅开发项目,除配建一所六轨制小学外,还必须配建一所十轨制初中。
配建学校的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负责,建成后连同相关审批证件及图文资料一并无偿移交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达不到上述建设规模的住宅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标准为120元/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在办理住宅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缴纳。
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中小学布点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建中小学,企业自建学校的,可不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不论建设规模是否达到60万平方米,每个村必须至少配建一所六轨制小学(建设规模达到120万平方米应配建两所);如改造后的建设规模达到120万平方米,还必须配建一所十轨制初中。如城中村改造建设单位没有制定学校配建计划,则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
第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与建设项目用地同时供给。
新建住宅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教育设施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划拨;新建住宅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教育设施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出让,国土主管部门在评估土地出让价格时可考虑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因素并予以优惠。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范围内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上的附着物一并拆迁,拆迁补偿费用计入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土地成本。
第十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与新建住宅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与住宅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教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标准审核,并在设计图纸上加注审核意见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该住宅开发项目和教育设施建设的相关许可手续。
配套教育设施的住宅开发项目,在其竣工验收时,相关部门必须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同时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的配套教育设施,也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不能在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配套教育设施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初中和小学,项目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是该初中和小学的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2〕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一日


  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维护电网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

、试验、检修、运行、值班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作为市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市经贸委培训、考核,并取得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统

一监制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市经贸委核发。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岁;
  (二)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四)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一)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二)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三)电业作业的有关规章、规定。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市经贸委审查确认。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二)有市经贸委审核确认的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电气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
  (三)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和电业作业技能;
  (四)精通电业作业规定和业务知识;
  (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期限。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

;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进网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纳培训费。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市经贸委统一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后,由市经贸委统一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

训考核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内容:
  (一)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二)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三)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市经贸委审核确认,每项科目的主考人员

一般不得少于2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事电气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具有中等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由本人申请,经市经贸委审核确认,可免除电气

理论知识的培训,但须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经贸委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

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一般2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参加复审的,其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行作废;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一)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二)电业作业规章和规定的掌握熟识程度;
  (三)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四)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 市经贸委委托淄博供电公司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
  (一)作业行为;
  (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三)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委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

转档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

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

业许可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一)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二)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三)违章作业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法规、政策的。
  第二十四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

件规定不符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属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予以纠正;情节

严重的,视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九章第六十五条,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市经贸委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