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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24-07-02 18:3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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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12日)

深档字〔2002〕7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
  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深档字〔1994〕49号)
  2.关于印发《立档单位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规则》的通知(深档字〔1997〕8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深档字〔1998〕90号)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


深档字〔1994〕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馆,市直属机关,各集团(总)公司,市属处以上事业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为规范各单位文件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归档案卷质量,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将《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一、组卷要求
  (一)齐全完整
  1.应归档文件齐全。
  2.一个问题的构件不能缺漏。
  (二)分类科学
  全宗内档案整理采用统一的分类方案,分类层次清楚,类、项、目概念明确,并列的类别之间界限分明,不互相交叉或重合。
  (三)保持文件内在联系
  1.时间联系。要求区分年度,不同年度的文件不得混淆。遇到某些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来文与复文,放在复文年度;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度;跨年度的规划、计划、预算,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第一个年度;跨年度的总结、报告、决算,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最后一个年度;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结束的年度;跨年度的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的年度;法规性文件放在公布或批准的年度。
  (2)按专门年度(如教学年度、会计年度、粮食年度等)形成的文件,放在专门年度组卷。
  2.来源联系。要求区分级别,将上级机关、下属机关、平级机关和本单位的文件分别组卷。对有密切联系的上、下级文件,如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下属机关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应与本单位的文件放在一起组卷。
  3.内容联系。要求保持卷内文件内容的单一性和内容相近的文件之间的联系。一个问题、一次会议、一项工程、一个案件的文件以及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底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被转发件放在一起组卷。文电应合一组卷。单一问题的文件数量少时,可将内容相近的其他问题的文件合并组卷。
  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如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影片、电脑软盘等与内容相关的文书档案统一整理编目,分别存放,并在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中加注说明。
  其他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组卷。
  4.划分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其它有关专业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文件的具体情况,将不同保存价值的文件分别组卷。
  5.题名确切。案卷题名结构完整,应当准确概括卷内文件的主要制发机关、问题、文种。文字简练,标点正确。
  二、外形要求
  (一)采用由市档案局统一监制的规范化的档案卷皮、卷盒、照片(底片)档案夹、卷内文件目录、案卷目录等装具材料。
  (二)填写案卷封面。应用毛笔或黑色墨水钢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字迹工整、清晰。
  (三)案卷装订。装订之前,须去掉卷内文件上的订书针、曲别针、大头针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进行裱糊;装订应结实整齐,不压字,不掉页,不倒页,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
  1.单份文件装订的案卷,卷内文件应逐件用线装订,正本与定稿合订在一起。
  2.整卷装订的案卷,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结头放在文件的底部、卷皮之内。
  3.不宜装订的历史文献、珍贵档案、图表、照片等,则装入卷袋或卷盒内。
  三、排列编目要求
  (一)卷内文件排列。内容单一的案卷,卷内文件按其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应依序排列,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重要法规文件的历次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非诉讼案件的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在前,罪证、旁证等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
  (二)卷内文件编号。应按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整卷装订的案卷,应在有文字、图样的每页文件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页号;单份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的右上方加盖档号章,并逐件编写件号。档号章的格式与尺寸如下:



  (三)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按照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标题应照实抄录。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应另拟标题。填写日期时可省略"年"、"月"、"日"字,在表示年、月的数字右下角加"·"号。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四)填写卷末备考表。每卷卷尾应填写卷内备考表,说明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填写立卷人、检查人和时间,以示负责。
  (五)案卷排列。依照"档案分类方案"对案卷进行系统排列,采用保管期限、年度、组织机构(或问题)的排列方法。
  (六)案卷编号。根据案卷的排列顺序,对不同保管期限的案卷分别编案卷号。通常是一个年度编一个流水顺序号,若一个年度内案卷数量不多时,可几年合编一个流水顺序号。
  (七)编制档案全引目录。档案全引目录由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和卷内文件目录组成。立卷说明应简单扼要地反映立档单位基本情况及全宗内案卷数量、分类原则、整理状况、存在问题等。案卷目录须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逐卷填写。
  全宗内的档案全引目录应根据案卷数量情况,区别不同保管期限,一年或若干年度编一本,并逐一编目录号。在一个全宗内,档案全引目录号不得重复。
  档案全引目录须打印一式3份。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立档单位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规则》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


深档字〔1997〕8号


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各单位档案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我局参照国家关于档案分类、著录的标准和规范,制定了《深圳市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科学、适用的档案分类方案是指导文件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的业务规范,也是实现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的重要前提。我市将在全市推行通用的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因此必须首先统一各立档单位档案分类的方法。为此,要求:
  一、各单位要以本单位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为依据划分档案类别,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编制出适用于本单位(含下属单位)的档案分类方案。方案的体系结构、类目设置等,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确定,要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
  二、各单位在编制档案分类方案时,要征询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并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审阅签字后报送我局备案。
  三、在此之前已经编制了档案分类方案的单位,要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进行适当修订,并报我局备案。
  四、经我局审定施行的档案分类方案,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须送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立档单位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规则
  档案分类方案是立档单位文件归档和档案管理的业务规范。为统一我市各立档单位档案分类的基本方法,以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特对档案分类方案的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分类原则
  档案分类以立档单位的职能分类为基础。
  职能是指每个立档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及其基本工作任务。建立档案分类体系,应以职能划分作为划分档案类别的依据。档案职能分类法适用于所有立档单位。
  任何一个单位都有国家和社会赋予的特定职能,这种职能具体表现为区别于其它单位的专门性的管理或业务技术工作。也有为顺利行使特定职能而进行的一系列辅助性管理活动,如人事、财务、后勤管理等,这些活动一般在所有单位具有共同性。立档单位这两种类型的活动形成两种类型的档案。特定职能活动形成"职能类型"档案,辅助性管理活动形成"通用类型"档案。
  以一个单位的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特定职能和辅助管理为立类、划类的标准,建立起完整的档案分类体系,就能全面地系统地反映立档单位的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也便于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科学管理。
  二、分类方法
  首先把全部档案划分为通用类型和职能类型两大部分。然后分别在每一部分内进行档案的分类。

全宗 = 通用类型 + 职能类型

  (一)通用类型档案的一级类目,一般包括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业务管理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会计类、声像类、干部职工档案类等。其中"声像类"不是按职能标准,而是为保管方便按载体特征划分出的类。这类档案各单位都存在,所以列入"通用类"。上述各类档案按顺序统一给定类号,由于各单位的建制、规模不同,有些单位可能不完全具备这些类的档案,可以从实际出发不设有关类目。但是给定的类号应予保留,不可被其他类占用。
  (二)职能类型档案的一级类目,依其基本职能的分工为标准设立。主要依据是本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基本职责任务。单位内部组织机构是以现职能划分为基础设立的,因此可参考内部机构设置进行职能分类,但在实际工作中,每个内部机构的具体职能任务可能不只一项,且组织机构变化频繁,具有不稳定性,因此机构设置不能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只有按立档单位的基本职能项目来划分档案的类别,才具有客观准确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三、档案分类方案的结构
  档案分类方案由编制说明、分类表、使用说明三部分组成。
  (一)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是分类方案的编制目的、分类的依据、规则、体系结构、类目设置以及若干重要问题的说明,是使用方案的指南。
  (二)分类表
  分类表是分类方案的主体部分,该表是将一个立档单位各职能活动中所形成的全部档案按类目进行划分排序,以图表的形式表示出来,考虑与我市《立档单位档案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相一致,档案类目排序为先通用类型后职能类型。
  分类表有三种形式:分类体系表、分类类目细分表、分类主题词表。
  1.分类体系表
  将立档单位职能活动形成的档案按一级、二级类目排序,形成一个分类体系表,该表简洁明了,较直观地揭示一个立档单位职能活动所形成的各类档案情况。


  该表如下图所示:




  图中O1-08为通用类型的类目,09之后为职能类型的类目。任何立档单位的档案全宗都是由上述两大类型档案组成,不同的单位可能有不同的通用类,可能编到09、10……,其职能类序号相应顺延。其中职能类型1-N是一个单位档案的主要类别,要根据立档单位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实际来设置。
  2、分类类目细分表
  该表详尽地反映了立档单位职能活动形成的所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分类排序、保管期限划分情况,集分类、归档范围、保管期限三者为一体,能较好地指导立档单位实行部门立卷及文件材料价值鉴定工作。
  分类类目细分表的构成如下图所示: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序号 三级类目 保管期限
  党群工作(01) 党务综合(01) 001 党委会议决议、纪要、记录 永久
  002 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年度的) 永久
  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半年的) 长期
  (1)一级类目是立档单位档案实体分类的最高层位,根据立档单位的职能分工,结合档案记述的内容性质,设立若干个一级类目。
  (2)二级类目是对一级类目职能的分解,按照单位工作职能、性质,结合档案特点设置。
  (3)三级类目是对二级类目的细分,一般表现为归档范围的条款,可以用概括揭示问题或文件内容的主题词作为类目名称。
  (4)保管期限
  按照国家对保管期限划分的有关规定,对三级类目归档范围条款逐一确定其保管期限。
  3.分类主题词表
  为了计算机管理档案的需要,每个立档单位应在已编制以上两表的基础上,依据本单位职能并结合形成的档案内容编制本单位实用的档案分类主题词表,形成集分类、主题词为一体的词表。该表分类类目与主题词互相参照,形成规范化的检索标识,从而正确指出档案文件主题,提高标引的准确性和一致率,是实现计算机管理档案进行档案文件标引检索的重要基础。
  编制档案分类主题词表,其方法为:以本单位已编制的分类类目细分表为主体构架,将类目细分表中的一部分非主题词性的类名转换为规范化的主题词或使它具有主题词功能,使主题词能够找到相应的类目,按照分类类目细分表的结构体系排列成分类号与主题词互相对应的词表。该表既集分类、主题词为一体,又是实现档案实体分类与信息检索一体化的重要途径,是文档单位档案分类的重要配套材料。
  分类主题词表的结构如下图所示:
  一级类(职能名称) 二级类(类别词) 三级类(类属词)
  序号 类目名称 序号 类目名称 主题词范畴
  01 党群工作 0101 党务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
  在档案分类主题词表中,采用的排列方法为:职能名称(一级类)+ 类别词(二级类)+ 类属词(三级类),其中类别词为分类表中的二级类目,将其用主题词来规范,既有分类表中的类目作用,又是一个具有上位概念的主题词。主题词范畴中主题词的选定要根据词表的使用范围,选择那些在职能工作中经常出现的,具有检索意义和使用频率适中的最基本的名词术语。
  (三)使用说明
  说明档号标识和案卷排列方法。

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1998年11月24日)


深档字〔1998〕90号


  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各区国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档案局、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实?lt;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国有企业档案属国家所有。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对于防止国有资产与档案的流失,确保国家档案全宗的完整与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级产权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细则》规定,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三条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区属国有企业在申请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同时申请档案处置事宜。上级产权主管部门在对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进行审批时,须一并提出档案处置要求。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产权重大变动的企业,应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上级产权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清算组有关人员和企业档案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档案处置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上级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一)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或寄存档案的目录,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第七条 档案移交和寄存的目录,由交接方和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分别保存在交接方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产企业从破产清算费用中列支。需要向市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从破产清算费用中一次性支付保管费。
  第十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
  (一)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上级产权主管部门;
  (二)基建、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三)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四)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移交接收方或上级产权主管部门;
  (五)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归属于兼并企业或新设置的企业,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或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其全部档案归属于买方。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集体、私营或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其档案处置列入双方合同契约。承包、租赁前该企业的全部档案由发包、出租方安全保管,承包、承租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承包、租赁期间形成的档案,由承包、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向发包、出租方移交,并拥有使用权。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未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由原企业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由国家控股的,其档案由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管理;非国家控股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保管在新的企业,供其所用;非中方控股的企业,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的分厂、部门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原企业;合资、合作后的档案另立全宗,合资、合作期满,终止合同,其档案由中方保存,根据外方需要,可以提供复制件。
  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暂无去处的档案,寄存在市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财产清理报告书;
  (四)评估结果确认申报报告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批复;
  (五)国有股权管理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六)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七)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八)合同(协议书);
  (九)企业章程;
  (十)其它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后,向本单位或上级产权主管部门的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有违反《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企业和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由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对企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由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处理档案的;
  (三)拒不接受应由受让方管理的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档案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中科院、工程院,各有关水专项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组织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推动水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水专项牵头组织部门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订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水专项 办法 通知
  
抄送: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及主题专家组。
  
附件: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实施,实现水专项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水专项实施方案”)以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水专项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水专项对于我国依靠科技创新,促进节能减排,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水专项是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科技工程,围绕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集中攻克一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技术。水专项设置六个主题;主题下设若干项目;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
  
  项目(课题)分为技术示范类、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技术示范类主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集成及工程应用示范,为示范区水质改善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提供技术支撑;技术研究类主要开展共性污染治理技术、管理技术和经济政策研究;技术开发类主要开展关键设备、产品等的研制和产业化。
  
  第四条 水专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资源整合。在水专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加强与现有科技资源及成果的衔接,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以及国际合作的科技资源,发挥产学研结合的优势,集中力量开展科技攻关。
  
  (二)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水专项围绕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开展技术攻关和示范研究;针对不同类型项目(课题)实行分类管理,对重点流域的项目(课题)实行矩阵式管理。
  
  (三)定期评估、注重实效。建立健全水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水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技术攻关进展、水质目标改善状况、技术应用效果等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推行管理决策公开透明,鼓励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开展监测、监督和监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水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做好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水专项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对水专项组织实施承担领导责任。水专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部门优势,配合做好水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在水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水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是保证水专项顺利组织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的责任主体。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专项办”)在水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水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水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
  
  水专项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和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本辖区内相关项目(课题)的实施,负责配套保障条件的落实,参与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水专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水专项实施方案;
  
  (二)批准水专项办、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
  
  (三)审定水专项管理办法;
  
  (四)审定并报送水专项实施计划;
  
  (五)组织水专项实施情况监测和评估过程,指导督促水专项的实施;
  
  (六)核准水专项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涉及重大调整时,商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提出意见;
  
  (七)协调解决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间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八)批复水专项项目(课题)立项;
  
  (九)审定并上报水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根据水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申请;
  
  (十)负责对水专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等。
  
  第七条 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水专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成立水专项办;
  
  (二)组建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
  
  (三)负责制订水专项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方案;
  
  (四)负责制订水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落实水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
  
  (六)负责组织落实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
  
  (七)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
  
  (八)研究提出水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九)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建议;
  
  (十)定期向水专项领导小组汇报水专项实施进展情况;
  
  (十一)负责水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二)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等。
  
  第八条 水专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水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
  
  (二)对水专项实施工作进行指导;
  
  (三)负责水专项信息的报送和水专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组织协调;
  
  (四)承办水专项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务;
  
  (五)组织制订水专项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方案;
  
  (六)组织制订水专项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七)组织落实水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做好水专项与其他计划、重大工程的衔接;
  
  (八)提出水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建议;
  
  (九)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十)研究提出水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十一)根据需要提出项目(课题)的调整建议;
  
  (十二)定期报告水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十三)组织对水专项主题、项目、课题的验收。
  
  第九条 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成立,由牵头组织单位、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重点流域相关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事宜。
  
  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方政府环保、建设、科技、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其成员名单须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备案。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本辖区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的配套保障条件及有关应用示范;参与对本辖区内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主要职责是:落实本辖区内示范项目(课题)的各项配套保障条件;参与和配合示范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水专项设立咨询专家组、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重点流域技术组,为专项管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技术指导。
  
  咨询专家组由水专项领导小组聘任,主要职责是对水专项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总体专家组是水专项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配合水专项办做好水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总体专家组设技术总师和技术副总师,技术总师全面负责水专项总体专家组的工作,技术副总师协助技术总师开展工作。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水专项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以及总体进度把握;
  
  (二)负责研究并提出水专项具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负责水专项主题、项目间的协调;
  
  (四)参与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向水专项办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六)负责编制水专项年度研究进展报告、阶段成果报告、验收报告,并进行水专项成果集成。
  
  技术总师、副总师要求是水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主要从事水专项的组织实施。水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要求是水专项相关领域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水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主题专家组是水专项主题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对总体专家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主题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
  
  (二)研究并提出主题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负责本主题下设项目(课题)间的协调、交流,把握各项目(课题)的总体研究进度;
  
  (四)参与对本主题下设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向水专项办和总体专家组提出项目(课题)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六)编制主题年度研究进展报告、阶段成果报告、验收报告,负责主题成果的集成。
  
  重点流域技术组由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的有关成员、地方政府代表等相关专家组成,对总体专家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重点流域内各主题、项目(课题)之间的技术关系;
  
  (二)参与重点流域内项目(课题)的论证、检查、中期评估和验收;
  
  (三)向水专项办和总体专家组提出重点流域项目(课题)任务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第十一条 水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课题)参与单位配合承担单位做好项目(课题)相关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企事业单位。
  
  2、科研单位在相关领域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取得了高水平、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原则上必须主持或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如863、973计划、支撑计划等)。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所申请项目(课题)的总经费,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相关的工程业绩和工程经验。
  
  对个别未主持或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但又具有独特优势的科研单位,应征求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相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报水专项办批准。
  
  3、项目(课题)参与单位之间专业优势互补,与承担单位能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4、对于产品设备或装备开发、示范工程建设及运行,以及具有较好市场化推广前景的关键技术研发的课题,应以企业为主体或吸纳企业参与。
  
  5、过去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相关条款。
  
  2、提供和协调落实项目(课题)实施配套保障条件。
  
  3、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财务、知识产权、固定资产和科技档案管理。
  
  4、督促、检查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协调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5、提出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申请,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
  
  2、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个项目,同时可主持本项目下的1个课题,不得主持其他项目下的课题。
  
  3、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个课题,同时可参加1个课题。课题参与人员同期最多只能参与2个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符合第十二条(一)款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5、过去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
  
  2、严格按照项目(课题)预算书合理使用经费。
  
  3、项目负责人督促、检查课题任务的实施,组织课题间的协调和交流。
  
  4、报告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阶段总结和重大事项。
  
  5、编制项目(课题)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材料。

第三章 实施计划与立项

  第十四条 根据水专项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单位组织总体专家组编制主题实施方案,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牵头组织单位依据水专项实施方案和主题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三部门综合平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水专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将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立项程序包括: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申请与形式审查、实施方案论证、项目(课题)立项批复与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编制。根据水专项实施方案和主题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单位组织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和主题专家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总体专家组负责技术把关。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课题实施方案或课题申报指南、标书,主题专家组负责技术把关。涉及重点流域的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编制,由总体专家组和重点流域技术组负责技术把关。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申请与形式审查。技术示范类项目(课题)由有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提出论证申请;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类项目(课题)由有关编制单位提出论证申请,并经主题专家组同意。申请材料报水专项办,经形式审查合格和牵头组织单位同意后,由水专项办组织对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
  
  (一)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的重点是项目(课题)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和预期成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和创新性、技术示范的典型性与配套保障条件的落实情况、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基础条件和优势、组织实施方式的合理性等方面。
  
  (二)水专项办组织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成立由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相关流域治理规划编制组专家和其他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项目(课题)论证委员会。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采取论证答辩会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与实地调研相结合。
  
  (三)水专项任务落实以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遴选采用定向委托、择优委托和招标等方式。对于产品、设备和材料等研制和产业化课题,鼓励企业参与,原则上采用择优委托或招标的方式。
  
  (四)有关单位根据综合论证意见修改项目(课题)实施方案和预算,将修改后的材料报水专项办,由水专项办形成项目(课题)启动和承担单位的建议,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条 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和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结果,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复水专项项目(课题)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签订。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牵头组织单位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加盖水专项合同专用章。对于保密项目(课题),由水专项办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一)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签订。对于技术示范类项目,牵头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相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作为项目配套条件保障方;对于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项目,牵头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任务合同书也应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和经费分配协议。
  
  (二)课题任务合同书的签订。对于技术示范类课题,牵头组织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示范项目(课题)所在政府代表部门作为课题配套条件保障方;对于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课题,牵头组织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课题任务合同书也应包括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签订的课题任务和经费分配协议。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水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包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现场检查、实施效果监测、评估等形式。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牵头组织单位组织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等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督促项目(课题)配套经费等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编制项目(课题)配套保障条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报告。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主题专家组、总体专家组形成水专项主题和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审定。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课题)研究进展和重大研究成果,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应及时凝练专项和各主题的重大成果并报送水专项办。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现场检查。水专项办组织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部分重点项目(课题)或者上一年度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课题)进行重点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水专项办形成项目(课题)现场检查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实施效果监测。水专项办委托专业监测机构对示范区水质、示范工程和依托工程污染物削减等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作为项目(课题)中期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水专项评估机制。水专项办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水专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课题)应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由水专项办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示范工程监理制度。水专项办会同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示范工程进行全程监理。根据监理意见,水专项办提出相关建议,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组织水专项阶段总结。水专项每个5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组织进行阶段总结。水专项办组织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编制水专项阶段总结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加强水专项的验收工作。水专项验收分为课题验收、项目验收、主题验收和专项验收四个层次。
  
  在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水专项办组织或委托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课题验收,组织对项目和主题验收,验收结果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水专项领导小组根据水专项主题、项目(课题)验收情况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重点流域项目(课题)实行矩阵式管理。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流域层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事宜,各有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项目(课题)执行的协调,并落实相关配套保障条件;重点流域技术组负责本流域所有项目(课题)的技术协调,各主题专家组负责本主题下项目(课题)的技术协调。
  
  水专项办组织重点流域技术组对重点流域项目(课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组织总体专家组和重点流域技术组编制重点流域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阶段总结报告,提出流域内项目(课题)调整的建议,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水专项项目(课题)一经批准并与相关责任方签订任务合同书后,必须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或撤销。对出现下列情况,确需调整或撤销的,应执行相关的调整或撤销程序。
  
  (一)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未严格履行任务合同书的要求,项目(课题)执行存在重大问题时,由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向水专项办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建议,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下拨经费,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由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批,报三部门备案。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由水专项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向水专项办提出调整或撤销建议,并详细说明调整或撤销的理由,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由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批,报三部门备案。
  
  (三)对于保密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按照保密要求进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以及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中央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水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地方财政投入和企业等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技术的工程示范、产业化及相关研究。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应统筹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财政部核定的分阶段概算和年度预算控制数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水专项年度预算,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经费。
  
  第三十五条 统筹使用各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应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专项经费,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来源资金,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和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水专项办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门的财务检查。水专项财务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水专项的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专项审计,保障经费使用的规范、有效。
  
  第三十八条 水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人才、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水专项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参与水专项科技攻关,鼓励中青年科技骨干承担水专项项目(课题),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
  
  第四十条 水专项有关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水专项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资助”字样及项目(课题)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四十二条 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用水专项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密、档案及其他

  第四十四条 水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水专项保密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水专项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将水专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水专项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水专项建立规范、健全的科学数据和成果的共享机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水专项办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信息管理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科研数据和成果。水专项办建立项目(课题)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四十七条 水专项办负责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与重大专项信息管理平台相衔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水专项实施方案(公开版)、实施计划、项目(课题)立项、经费预算、监测评估、验收和成果等信息。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布涉及水专项的重要信息,需要报水专项办批准。
  
  第四十八条 结合水专项目标的实现,水专项办制订系统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方案和措施。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展有关重大国际合作活动,由水专项办批准,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
  
  第四十九条 水专项实行科研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参与和执行水专项的相关人员在立项、检查、评估和验收中的相关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水专项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在水专项研究开发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
  
  第五十一条 对于在申请、评议、评审、评估、检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并造成重大损失者,水专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课题),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水专项任务的资格;构成违法违纪的,建议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水专项办依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水专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专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10〕85号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工作,全面反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

  电 话:01066286100

  传 真:01066288110

  邮 箱:tjzdc@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八日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实施时间

  各公司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

  三、报送内容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来源和受托保险资金运用等情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保险资金来源及运用的填报口径为独立账户、非独立账户的汇总数据。

  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公司应按照附件二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测试通知另行发布。

  七、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各公司要加强资金运用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并按季度撰写资金运用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对象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前12日内,报告电子版发至上述联系人邮箱。

  八、其他说明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统计比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执行。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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