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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5:13: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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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恩施州政办发〔2005〕43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镇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乡镇财务管理,加强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一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以及委托乡镇代为记账、核算的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乡镇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实行零户统管、集中核算;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实行村账乡镇管、会计代理;以县(市)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县(市)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实施财务监管。

“零户统管,集中核算”是指以乡镇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对象,实行“一取消、二直达、三集中、四设立、五建制”的管理制度。一取消是指取消单位银行账户,由会计核算中心根据资金性质、管理需要设立银行账户;二直达是指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直达核算中心账户;三集中是指集中办理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四设立是指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总会计、资金会计、柜(组)会计、单位设立报账员;五建制是指建立财务管理、收支审批、凭证审核、票据管理和备用金管理制度。

“村账乡镇管、会计代理”是指乡镇以村民委员会为对象,代理村级财务核算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乡镇财务管理的原则是:

(一)依法管理。乡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

(二)收支平衡。乡镇单位应根据可用财力,合理安排支出,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

(三)民主理财。乡镇财务重大支出(指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超过一万元的财务开支,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此标准作适当调整)必须集体研究决定,村级财务支出通过村民代表或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定期实行财务公开。

(四)规范统一。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在财务收支行为、票据领用缴销、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基础上,实行开支标准统一,审批程序统一。

第六条 乡镇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推行部门预算;预算支出应以“三保”(保工资、保稳定、保运转)为重点,强化预算约束。

第七条 乡镇预算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缴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设过渡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随意划分和变更收入级次和种类。

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额缴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或代理记账中心。

第八条 乡镇财政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坚持拨款按预算,用款按计划,支出按标准,审批按程序。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各项支出必须做到“三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据,有合理的支出项目,有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不准以领代报、以拨作支,不准白条抵库、白条报账,不准超范围、超用途支出各种专项资金。

第九条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金、有价证券必须全额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办法,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和坐收坐支现金;预算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基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专管。

第十条 乡镇应当加强下列债权债务管理和消赤减债工作:

(一)乡镇要对历史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确定各种债务的性质、数额、借款对象及用途,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债权和债务档案。

(二)采取切实措施,多渠道多途径消赤减债。该由政府负责的债务,采取单位还款、预算清偿、预算扣款的办法消赤减债;单位自行负责的债务,由单位采取盘活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置换、加大清欠、清收力度等办法消赤减债。

(三)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坚决控制新增债务的发生: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制止新债的“三个一律”,即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2、实行目标责任和行政领导负责制;

3、强化预算约束和厉行节约制度;

4、建立地方财政偿债基金,专项用于清偿各种政府债务。

(四)村级债权债务要全面清理核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债权和债务档案。清理核查坚持以账目和凭证为依据,通过账内清查与账外核查相结合,一般清理与重点核查相结合,村级自查与核算中心或记帐中心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财产物资管理:

(一)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盘点、清查等制度,确保财产物资安全;

(二)添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财产物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审批再购买;

(三)所有财产物资必须建账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卡相符。

第十二条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执行票据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票据的领购、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实行专人、专账、专管。凡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不准白条收费(款)和使用自制票据,不准转借、转卖票据。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包括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表、会计报告和合同协议及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损、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部门依法管理本级会计事务,实施会计监督:

(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更正补充后方可报账;

(二)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单位的实物、资金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四)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行政机关的依法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监督、隐匿资料、阻挠执法、谎报信息。

第十六条 乡镇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内控制度和财务牵制制度。

第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按照钱账分管的原则定岗定责,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乡镇应按照社会发展趋势、会计制度要求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会计核算电算化,财务管理网络化,经济决策科学化。实现传统管理向科学管理、分散管理向集约管理的转变,以规范乡镇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乡镇财政部门负责乡镇所属单位、村民委员会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并将财务人员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乡镇会计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县(市)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乡镇会计基础工作和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情况,并将其作为对乡镇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州财政部门建立对乡镇财务管理的年度抽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乡镇主要负责人岗位变动时,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报县(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不明现象在农村极为常见,主要表现为合同内容简单、残缺不全,表述不清,流转形式不具体。由于流转形式不明确,给司法认定合同效力带来诸多困难,解决这类问题,司法推定就显得特别重要。以下案例可帮助我们找到解决的办法。 

  【案情】原告吴某(女)系阜平县城照旺台行政村村民,1991年农村土地承包小调整时,其与母亲刘某共同从村委会发包方获得部分耕地,当时户主为原告之父吴XX。后父母离婚,母亲远嫁他乡,吴某与其父亲相依为命。2009年8月25 日,吴某因上大学将户口迁至山东省烟台市。9月3日,吴XX将在小调整时获得的一块土地长期流转给外乡人刘XX管理使用,流转金1.1万元,双方签订了流转合同,但土地流转既未获发包方同意,也未申请备案。吴某放假回来得知其所获土地被其父长期流转给了他人,认为其享有的土地经营权受到侵害,遂以其父吴XX和流转接受人刘XX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确认流转合同无效。

  【分歧】对此案的法理分析及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其一,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理由是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承包为本质特征,发包方分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而不属于家庭的某一成员。本案争议土地的经营权系原告所在的家庭成员共有,家存在,其成员不能对某一地块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裁定驳回起诉。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原告家庭具有特殊性,全家仅原告与其父二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其父擅自与他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而且是土地承包小调整时获得的那块土地 ,已经实质性地侵害了原告吴某的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或称以“户”承包,是针对发包方而言的,是国家农村土地分配的法律规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流转方内部事先要搞家庭民主,经过充分的协商后由户主代理进行。户主虽有决定权,却不具有绝对性,尤其未经协商而擅自流转的,因家庭土地的减少,必然地损害家庭成员中不同意流转者的经营权。此案系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对原告吴某的诉请主张,应从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即从实体上予以审查认定,不能从程序意义上简单地驳回起诉。

  【评析】笔者基本同意后一种观点。

  从诉讼法学理论看,此案因吴XX与刘XX的合意行为被原告认为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按诉的分类属于确认之诉。本案的诉讼焦点集中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原告吴某有无起诉权;二是流转合同的效力如何,鉴于其流转形式的不明性,如何把握和归类。

  关于第一个焦点,正如上述第二种意见分析,村民以家庭为单位从发包方承包土地,即获得对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联产为基本单位,实行“人人有份”的分配性承包制度。农村土地质量不同,分为多个等级,农民承包的土地多具有分散性,在山区这种分散性更为严重。尽管家庭成员对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共有,但毕竟是人人都有经营权。这种权利以承包合同的生效而取得,是承包合同的自然赋予,只要承包合同的效力存在,那么这种经营权的拥有性对每个家庭成员而言就时时存在。在家庭承包经营中,户主虽然具有一定(不一定是绝对的)权力对所承包的土地流转进行支配,但一般情况下,行使这种权力时都要进行家庭民主协商,权衡利弊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户主行使土地流转权力。在这种基础上实施的土地流转交易,不会引起流转合同纠纷。反之,户主行使权力无视家庭成年人利益和意见,擅自做主而为则很容易产生家庭矛盾,这种矛盾也很容易冲击和阻碍流转合同履行,甚至形成诉讼。原告吴某已长大成人,深知土地对农村人生活保障的重要性,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父流转给他人长期经营,等于是永久性剥夺了对该土地的经营权利。尽管获得 一定补偿,但数额与土地市场价格相差悬殊,这样的事实令其不能接受。从法理看,原告吴某对所获得的争议之地的经营权是法定的,应依法得到保护,不经其同意,父亲直接做主流转给他人,虽无恶意却显然造成对原告经营权的侵害。对于一个尚未有稳定非农收入的农村大学生来说,基本的生活保障被人为灭失,案件当然与自身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提起诉讼也当然有法律依据,因此,裁定驳回起诉显然不妥。况且(据悉)合同流转后的土地并没有实际用于农业用途,如若简单裁定驳回起诉,无异于纵容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

  关于第二个焦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实质是经营权在一定的时间空间由承包方转移让渡给他人享有,土地流转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富含法律与政策,合同的缔结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稍有不慎便会引来麻烦和无休止的纠纷。流转的形式不同,对原土地承包关系的影响和结果都不同,合同流转的法律效力及生效条件也不一样。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流转的方式明确了四种:即转包、互换、出租、转让,其他方式主要是以入股而流转土地。从法律规制看,转包和互换主要在同一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主体范围具有很强的局限性,而且这种转包、互换流转方式对原承包关系不产生影响。此案流转合同的接受方刘XX系外乡人,显然不符合转包和互换的主体条件,此两项即从流转形式中排除。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租金的数额、交付方式和租赁期限,特别是期限必须是明确的。而此案的流转期限为“长期”,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按市场交易习惯,长期租赁合同交付租金的方式是必须明确的,不可能一次性交付,因此也不符合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从流转方“长期流转”的真实意思分析不难看出,实质是将争议土地“给”了刘XX。“给”的含义加上接受人的主体身份,完全构成了“转让”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具有转让的法律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这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而确定的特别性规定,显然更具有强制性。“发包方同意”是转让土地经营权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这一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转让合同一旦生效,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解除,当然地其对承包期内的土地经营权也永久性丧失;二是接受流转一方须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建立新的承包关系。以新的承包关系替代原有的承包关系,这是转让合同效力的一个显著特征。立法确立“发包方同意”的条款,目的是为了制止承包人重眼前利益盲目、冒险的短期行为,避免因看不到流转风险而轻易流转土地,丧失生活保障的后果发生。法律规定实施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原承包人须具有稳定的非农业收入,能保证基本生活不存在风险。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条第二款同时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除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外,还受合同法的规定制约。土地流转越来越为群众所重视,但流转过程中的问题也多有发生,如合同内容不完备、流转程序不合法、流转形式不明确等,不一而足。对于流转形式不明案件的合同效力认定,除当事人一致意见外,应根据合同主体的身份、流转方式相应的法律特征、流转土地的实际用途、流转程序等方面仔细审查和依法推定,确定流转形式。对于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要果断裁判其无效,以司法手段维护农村土地及交易秩序的稳定。


  (作者单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4〕28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召开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努力建设高素质妇女人才队伍,不断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全国妇联就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时代和历史发展的高度,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认真总结人才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对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深刻阐述了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确立了新时期人才工作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是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决定》强调要重视培养妇女人才,为加强妇女人才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刻理解《决定》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妇女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曲折发展,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小康大业,人才为本。占我国人口一半的妇女,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是推动社会不断前进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妇女人才是整个社会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妇女在党和政府的关心下,积极适应新形势,主动迎接新挑战,勤奋学习,勇于成才,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没有妇女的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开发妇女人力资源,不断增强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劳动创造能力和创新发展实力,激励更多的妇女跨入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行列,把巨大的妇女人力资源转化为强大的人才资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是落实科学的人才观、实现人才工作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强调指出,“要坚持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重视培养妇女人才,不断扩大人才工作覆盖面,实现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的协调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促进各级把妇女人才培养纳入国家人才战略的总体规划,同步培养、协调发展。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完善的妇女人才培养机制、选拨任用机制、合理流动机制、激励机制、评价机制和保障机制,促使优秀妇女人才脱颖而出,把妇女的一切智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出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
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是开创妇女事业新局面、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妇女事业的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党和国家对人才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加强妇女人才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只有做好妇女人才工作,全面提高广大妇女的素质,才能进一步增强妇女事业的生机和活力,实现妇女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妇联组织必须努力适应新的形势,以服务妇女提高素质、服务社会提供人才为宗旨,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发现、培养和使用妇女人才的工作。特别是要紧紧围绕实现中国妇女九大提出的目标任务,组织广大妇女深入开展“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活动,努力提高女干部的参政议政能力、知识女性的科技创新能力、女职工的岗位创新能力、农村妇女的增收致富能力、下岗失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的创业再就业能力,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和提高,不断开创妇女事业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党管人才原则的要求,紧密结合党的人才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大力实施妇女人才开发计划,着眼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妇女全面发展,以妇女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紧紧抓住妇女人才培养、凝聚、举荐、使用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妇女人才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充满活力、面向社会的妇女人才工作格局。
——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妇女人才工作。始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妇女人才工作的全过程,始终把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妇女人才作为首要任务,始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检验妇女人才工作的根本标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妇女事业发展源源不断地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妇女人才。
——坚持科学的人才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和人人都可以成才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妇女人才成长规律,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妇女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鼓励妇女人人都做贡献,人人奋发成才。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服务妇女群众与服务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起来,把做好妇女人才工作与推进现代化建设结合起来,把妇女个人成才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结合起来,促进妇女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各级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抓好妇女人才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妇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目标,创新妇女人才工作理论、体制和方法,注重整合力量,形成人才工作的整体合力,积极提供服务,通过政策支持、精神激励和环境保障,把各方面的优秀妇女人才聚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建设实践中。
——坚持在继承中创新。认真总结妇女人才工作经验,在深化现有工作项目、突出工作品牌的基础上,顺应时代潮流和妇女需求,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载体,积极探索和完善妇女人才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大力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妇女劳动者
努力造就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妇女劳动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妇女进步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各级妇联组织要配合党和政府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把培养高素质的妇女劳动者做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常抓不懈,积极推进“女性素质工程”,进一步完善有效的互动工作平台,切实提高广大城乡妇女的素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
在农村,各地妇联要通过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在农村妇女中普及文化科技知识,提高劳动就业技能,提升农村妇女的整体素质。要大力实施“巾帼扫盲行动”和“春蕾计划”,配合政府完成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任务。要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以加强农业科技新技术培训为重点内容,全面落实全国妇联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加强农村妇女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及十五期间“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推广培训计划,完成每年培训500万农村妇女的目标,培养一大批农村专业妇女人才和致富女能手。要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加强与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的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开展转移前的劳动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活动,力争农村妇女参与培训的比例达到40%以上,为农村妇女就业和成才开辟广阔途径。
在城镇,各地妇联组织要以开展“巾帼建功”和“巾帼文明岗”活动为载体,引导广大在职女职工充分认识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跟时代步伐,立足本职岗位,认真学习新知识,真正掌握新技能,不断增强新本领,提高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鼓励她们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成绩。要帮助下岗失业妇女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精神,深化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巾帼社区服务工程”,为她们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培训服务,帮助她们成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新型劳动者,力争在“十五”期间实现培训200万下岗失业妇女,为200万下岗失业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帮助200万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的目标,提高妇女创业的成功率。
(二)积极推进高层次妇女人才队伍建设
中高级女领导干部、优秀女企业家和各领域高级女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是妇女事业发展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妇女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各级妇联组织要把推进高层次妇女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按照中央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要求,以创新的精神研究制定高层次妇女人才培养规划,并在政策导向、环境构建、工作条件、资源倾斜等方面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高层次妇女人才的培养工作。要建立健全高层次妇女人才后备库,努力推动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高层次妇女人才梯队,带动整个妇女人才队伍的建设。
要密切配合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大力推进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要深入开展调研检查,推动中组发[2001]7号文件关于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目标要求的落实。要开辟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对中高级女领导干部和女后备干部进行培训,积极开展女领导干部联谊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她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领导科学素质。要充分发挥高层次妇女人才库的作用,定期向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推荐优秀女干部人选,借助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届中调整和换届选举的契机,大力推荐高层次妇女人才,切实提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女性人数和比例,推动更多的妇女人才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要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推动人大、政协性别倾斜政策的落实,不断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特别是在各级人大、政协届中调整增补人选时,要认真研究,适时呼吁增补女代表和女委员,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培训,帮助她们了解妇女发展的状况,增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全面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要积极建议、密切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培养选拔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规划中,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女性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比例。要适时开展对优秀女企业家和各领域高级知识女性的培训和联谊,为她们更好地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要积极关注高层次妇女人才群体,认真做好团结、教育、引导工作,积极呼吁、监督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她们合法权益的工作。要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妇联所属的院校等阵地的作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为高层次妇女人才接受再教育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团体会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的作用,主动为高层次妇女人才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服务,激发她们的贡献热情和创造潜能,充分发挥她们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示范、辐射和激励作用。要通过高校妇女组织、共青团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和学术研讨活动,帮助女大学生树立“四自”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为成长为高层次妇女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三)努力培养高素质妇女工作专业人才
妇联是培养、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各级妇联机关干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是从事妇女工作的专业队伍。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必须抓好妇女工作专业队伍的建设,切实提高他们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本领和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求真务实、服务群众的妇女工作人才队伍。
要认真抓好各级妇联领导班子建设。各级妇联组织要按照中央《2004-2008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积极配合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认真做好妇联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考察工作,及时提出配备使用以及交流的意见。要坚持协管工作的程序,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注重群众公论,切实把德才兼备、踏实肯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妇联领导班子中,促进领导班子结构合理、优势互补,增强整体功能。要认真做好妇联后备干部工作。制定后备干部培养规划,建立后备干部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适应妇联中长期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的后备干部队伍,为加强妇联领导班子建设储备充足的人才。
要切实抓好妇联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要进一步深化妇联干部岗位读书活动,教育引导妇联干部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做学习型干部,增强自身综合素质。要健全学习制度和学习激励机制,促进妇联干部学习经常化、制度化。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培训计划,加大经费投入,拓展培训渠道,整合培训资源,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境外培训工作的力度。要积极推动妇联干部到各级党政一线以及东西部地区挂职锻炼,有计划地推进妇联干部的内外交流。
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推进妇联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试用期制和任期制等制度。要继续深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要以提高创新能力为重点,着力培养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一批中青年妇女儿童研究高级专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推进妇联直属企业等经济实体的改革,推行股份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四)高度重视党外妇女人才的培养与举荐
党外妇女人才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她们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发挥了特殊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党外妇女以民主党派女成员、无党派女性代表人士和非公有制经济女性代表人士以及其他新社会阶层中的女性为主体,是特殊的妇女人才群体,是妇女运动的骨干队伍,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妇联必须高度重视党外妇女人才的培养与举荐。
要积极配合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密切联系民主党派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机构以及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高度重视党外妇女人才的培养和举荐工作,充分发挥党外妇女人才的作用。要将党外妇女人才的培养纳入妇女人才培养的整体工作中,结合党外妇女人才的实际需求,积极开展联谊、调研、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她们提供各种学习和锻炼的机会,着力提高她们参政议政的能力,努力培养造就更多高素质的复合型党外妇女人才。要建立健全统战联谊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外妇女人才库,不断完善推荐机制,进一步拓展推荐党外妇女人才的渠道。要加强与民主党派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机构以及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合作,广泛联系党外妇女,深入了解党外妇女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不断发现党外妇女人才。要配合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大力推进培养选拔党外女干部工作,切实提高党外妇女参政议政的程度。
四、切实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妇女人才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做很多工作,各级妇联组织必须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切实把加强妇女人才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人才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妇联组织要高度重视妇女人才工作,切实把它作为推进妇女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按照中央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成立妇女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妇女人才培养工作的目标任务,积极探索妇女人才工作的新机制,为妇女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推动妇女人才工作的真正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决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组织人事工作部门尤其要吃透精神实质,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拿出具体办法和措施。各级妇联领导干部要把人才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抓。党组要经常研究人才工作,及时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形成党组集中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的妇女人才工作新格局。
积极营造有利于妇女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各级妇联组织要运用多种手段,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做好妇女人才工作宣传造势,努力形成有利于妇女人才成长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社会环境。要积极推动构建尊重妇女人才、关心妇女人才、保护妇女人才、使用妇女人才的社会风尚,为妇女成才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要努力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努力创新妇女人才工作机制和体制,不断推动有利于妇女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妇女成才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宣传,深入开展三八红旗手、十大女杰、巾帼建功标兵和双学双比能手等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优秀妇女典型,为妇女成才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关心爱护妇女人才,及时了解她们的需求,认真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消除她们的后顾之忧,切实把妇女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为妇女成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她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去。
以求真务实精神抓好妇女人才工作的落实。各级妇联组织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深入思考事关人才工作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认真分析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办法,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提出规划、确定目标、制定措施,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要严格落实人才工作责任制,对本单位的人才工作总体规划要进行具体分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能,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各负其责。要建立和完善人才工作的奖惩激励机制,把人才工作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通过奖惩激励,切实推动和促进妇女人才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
全 国 妇 联 200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