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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3:4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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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20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是由市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5人,提名人选不超过10人。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选。

第五条 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授予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六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

第七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8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2.“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3.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4.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5.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

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的6月1日至当年的5月31日。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属于参评范围。

第八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协、市教委、市人事局、市科委、团市委的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推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协会同教育、人事、科技、团委等部门组织;市级直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同意后,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第十二条 提名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按评委投票得票数的高低顺序,前5名为获奖建议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三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和触犯刑律的行为,由奖励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人选,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人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同意,有权立即中止其继续参评。

第十五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工作细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评选办法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假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销毁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等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假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销毁的决定
1992年9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
为准确掌握查获的假币数量,避免假币的丢失和伪造货币技术扩散,集中保管和统一销毁假币,使假人民币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现决定: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金融及其他部门对发现的假人民币一律没收,并加盖“伪钞”或“假币”字样的印章,送交当地人民银行。
二、在刑事诉讼需要用来作为物证的假币,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提供。
(一)公检法机关因侦查、起诉、审判、研究等工作需要使用假币票样的,须持县以上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向当地人民银行索取,案件审结后应当立即送回借出行。
(二)起诉、审判阶段需公开出示收缴的全部假币时,由办案单位出具证明,向当地人民银行索取实物,案件审结后应当立即送回。
三、鉴于假人民币已由人民银行统一保管,公安机关对移送起诉的假币案件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收缴的假币照片及假币票样。
四、金融机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假币票样的,须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
五、目前尚保存在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假人民币及假币票样,一律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送交期限,交人民银行。
六、回收到各地人民银行的假币销毁等管理办法及假币票样的分发办法,人民银行总行已有规定,请遵照执行。


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将第(三)项修改为:“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十一、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二、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