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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实施第二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18 00:1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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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实施第二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253号




关于提前实施第二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制定深圳市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执行“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第二阶段标准的请示》(深环[2003]2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内城市环境保护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国务院批准了北京市和上海市关于提前实施部分第二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申请。考虑到全国实施第二阶段国家排放标准已为时不远,为降低管理成本,保持国家排放标准在全国实施的一致性,除京、沪两市外,不再受理其他地方关于提前实施第二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申请。请你局根据第二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二、为进一步控制在用车机动车排放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局正在制定适用于在用机动车国家排放标准及相关检测方法。建议你局通过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进一步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二○○三年九月九日




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1986年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


 第一条 为了控制噪声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民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源噪声污染,系指各种相对固定的设备和器材,在操作使用时发出的具有相当强度,超过规定标准,影响正常生活,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持续性声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


 第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主管本市固定源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凡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均有治理和消除噪声污染的义务,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者消除污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环境保护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固定源噪声污染的控制标准,即传播、影响到生活环境的噪声级限值,在功能适用区域划定的地方,必须遵守《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见附表一,以下简称《标准》)。
  在功能适用区域尚未划定的地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传播、影响到大、中、小学校,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医院、科研设计单位的固定源噪声,其等效声级,白天应控制在六十分贝A以下;早晚应控制在五十五分贝A以下;深夜应控制在五十分贝A以下。
  (二)传播、影响到其他生活环境的固定源噪声,其等效声级,白天应控制在六十五分贝A以下;早晚应控制在六十分贝A以下;深夜应控制在五十五分贝A以下。
  噪声污染的测量方法和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以及白天、早晚、深夜的时间划分,按《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和环境保护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其中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或个体户因改变工作方式或生产经营方式、更换或增添设备、增加作业时间而产生噪声污染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事先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建设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污染,建设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切实采取防治措施。
  除了紧急抢险、抢修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夜间十一时至次日早上六时内,从事打桩等危害居民健康的高噪声建设施工作业。
  除了紧急抢险、抢修以及为保证城市主要道路畅通所必须的夜间市政工程施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夜间十一时至次日早上六时内从事超标准的、危害居民健康的建设施工作业。
  建设施工单位因特殊原因须在夜间十一时至次日早上六时内,进行超标准的危害居民健康的作业活动,必须事先向作业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区、县环境保护部门为了保护环境和居民健康,在必要时可以对建设施工单位的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加以调整与限制,但涉及道路的建设施工时间和作业方式的调整与限制,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批;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条 在市区和郊县城镇,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室外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广播喇叭和其他音响器材。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游行集会和其他社会活动;
  (二)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
  (三)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大型娱乐场所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口,在繁忙时刻必要的交通疏导活动;
  (四)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


 第十一条 在生产、科研活动中,短暂时间内发生超标准的高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并提交防治措施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才能有限度地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造成固定源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各自的噪声污染情况,并提交为期不超过一年的治理计划。
  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噪声污染危害程度的大小和轻重缓急,分别确定上述计划的完成时间,并在接到治理计划报告后的三十天内作出同意或要求更改的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通过治理来充分消除噪声污染的单位,可以与被影响的单位,或通过居民组织与被影响的居民协商订立协议,采取双方均能接受的变通性防噪声措施。变通性防噪声协议须报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必须加强规划建筑管理,防止引起新的噪声污染纠纷。因违章搭建而受到噪声污染影响的,由违章者负责。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可以会同计划、产品质量管理等部门,对高噪声机电设备产品的生产、购销、引进和使用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十六条 凡受到固定源噪声污染影响或危害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消除此种影响或危害的申请。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责成造成污染者治理和消除污染,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固定源噪声污染的监测数据,以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站监测结果为准。其他单位的监测数据须得到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站的核准或认可。
  各单位或个人与区、县环境监测站,对噪声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可提交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技术仲裁。
 噪声监测人员应经过市环境监测中心考核合格,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测量方法和程序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和监测人员有权进入各单位或个人的工作、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测量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被检查、测量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协助,不得拒绝和阻拦。
  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监测人员在进行噪声污染的检查、监测时,应出示证件,并遵守有关的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可责令其停止作业活动,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并按《上海市固定源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超标排污费(见附表二)。
  超过期限仍未治理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比照应收的超标准排污费数额处以罚款;对噪声污染危害严重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停业或搬迁。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情节较轻的,环境保护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户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经警告处罚仍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户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除罚款外,可同时没收造成噪声污染的音响器材。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的实施创造过渡条件,切实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凡新开发的各类区域,均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在此例。


 二、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功能已建成区域的室外生活环境。


 三、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单位:等效声级(分贝A)

---------------------------------------
            白天         早晚        深夜
 适用区域    7:00-21:00 5:00-7:00 23:00-5:00
                   21:00-23:00
特殊住宅区       50          45          40
居民、文教区      55          50          45
一类混合区       60          55          50
二类混合区       65          60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5          65          55
---------------------------------------
  1、本标准“适用区域”的定义:
  “特殊住宅区”是指需要特别安静的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交通干道两侧”是指高峰小时车流量超过一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2、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A。夜间偶然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A。
  3、本标准值为室外允许噪声级。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外一米,传声器高于地面一点二米以上的位置或楼层窗外一米处。
  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10分贝A。


 四、本标准噪声级的监测和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说明
  一、本标准由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所、卢湾区环境保护办公室、卢湾区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研究提出。
  二、本标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鉴定会通过。
  附表二:上海市固定源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等效声级超标准一至三分贝A的固定噪声源,影响居民十户以下(含十户,下同)的,按月征收一千元;影响居民十户以上的,每增加一户,每月增收一百元;但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二、等效声级超标准四至六分贝A的固定噪声源,影响居民十户以下的,按月征收二千元;影响居民十户以上的,每增加一户,每月增收二百元;但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四千元。


 三、等效声级超标准七至九分贝A的固定噪声源,影响居民十户以下的,按月征收四千元;影响居民十户以上的,每增加一户,每月增收二百元;但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六千元。


 四、等效声级超标准十分贝A以上(含十分贝A)的固定噪声源,影响居民十户以下的,按月以每增加一个能量级(等效声级三分贝A为一个能量级),相应递增二千元的幅度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影响居民十户以上的,每增加一户,每月增收二百元的超标排污费;影响居民超过二十户的,按二十户计算征收超标排污费。


 说明
  一、固定源噪声的危害,以经测定的等效声级的污染程度及其影响的居民户数来衡量。超标排污费以固定噪声源为征收对象;一个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超标源,其超标排污费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二、影响不同方向居民的超标固定噪声源,其超标排污费按等效声级最高超标值方向影响的居民户数计算征收。例如:某超标源等效声级超标三分贝A的方向,影响居民两户;等效声级超标六分贝A的方向,影响居民十二户;等效声级超标十分贝A的方向,影响居民十户。其超标排污费按等效声级超标十分贝A方向影响的居民户数计收。
  三、三班制企业的超标排污费,以白天、早晚、深夜三个时段中等效声级最高超标值来计算征收。
  四、固定噪声源影响机关、学校(包括大、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的,均以影响二十户居民计算。
  五、在测试固定噪声源等效声级时,凡居民违章搭建而增加的户数一律不计,测试选点应在排除违章搭建的因素后按有关规定进行。
  六、一个月内,固定噪声源排污不足十五天的,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超过十五天的,超标排污费按一个月征收。
  七、固定噪声源影响居民的户数,以户口簿为确定依据。第一次超标排污费的计征,以计征时最新测试数据为准。以后每年春季及秋季各监测一次,企事业单位也可向监测站申请测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号

2003-02-0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在总结近几年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新修订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三、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办结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四、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前,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认:
(一)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主要包括获利年度的确认、亏损的弥补、依法享受定期减免税、特定项目或产业减低税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
(二)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主要包括坏帐准备、财产损失、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等;
(三)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
(四)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
六、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或备齐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适当延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向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前述已汇总申报的证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待遇,计算应补税额、就地征收及实施处罚;但企业汇总申报处于亏损年度或免税年度的,应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税务调整处理。
八、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其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中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九、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税款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仍须补缴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1)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
十、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需要办理退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2)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十一、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十二、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十三、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见附件3)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十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五、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在其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七、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1〕9号文件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以国税函〔2001〕319号文件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补税企业适用)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退税企业适用)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抄送: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a类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

你公司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本年度利润总额: 元;
  二、本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减)额: 元;
  五、本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元;
  六、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
  七、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九、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十、本年度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元;
  十一、本年度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 元;
  十二、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已补缴年度所得税额: 元;
  十三、本年度应补所得税额: 元;
  十四、其他:  
你公司已补税额与本通知中确定的应补税额不符,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数额,于5月31日前,将尚须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自行缴纳入库。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b类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

你公司按 (所得税计征方法) 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按核定利润率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一)本年度收入总额: 元;
  (二)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元;
  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一)本年度经费支出总额: 元;
  (二)本年度换算的收入总额: 元;
  (三)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
  五、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六、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七、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已补缴年度所得税额: 元;
  八、本年度应补所得税额: 元;
  九、其他:  
你公司已补税额与本通知中确定的应补税额不符,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数额,于5月31日前,将尚须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自行缴纳入库。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a类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

你公司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本年度利润总额: 元;
  二、本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减)额: 元;
  五、本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元;
  六、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
  七、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九、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十、本年度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元;
  十一、本年度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 元;
  十二、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十三、本年度应退所得税额: 元;
  十四、其他:  
你公司应于5月31日前来我局办理有关退税事宜。特此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b类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

你公司按 (所得税计征方法) 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按核定利润率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一)本年度收入总额: 元;
  (二)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元;
  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一)本年度经费支出总额: 元;
  (二)本年度换算的收入总额: 元;
  (三)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
  五、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六、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七、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已补缴年度所得税额: 元;
  八、本年度应补所得税额: 元;
  九、其他:  
你公司应于5月31日前来我局办理有关退税事宜。特此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企业名称) :
由于你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办理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经催报仍未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你公司 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元,扣除该年度已预缴的所得税 元,应补缴税款 元,限于 年 月 日前将该税款补缴入库。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告知事项: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