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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1 21:42: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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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1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污防治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本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在接受安全技术检测的同时接受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

  “在用机动车未经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维修后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还车辆行驶证。”

  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年度检测”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的“年检”均修改为“定期检测”。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4年第2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用字管理,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使用汉字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活动的处所,包括学校、医院、街道、游览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市场等。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用字,是指在公共场所使用的汉字,包括牌匾、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语、标志、路名牌、站名牌、立交桥名牌等用字。
第四条 市、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同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公共场所用字除本规定另有规定者外,必须符合以下规范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国家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选用字为
标准; (三)印刷用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第六条 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公共场所用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使用: (一)建国前书写并延用至今的老字号牌匾用字; (二)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 (三)已注册的商标定型字; (四)经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批准使用的文字。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不规范字的,由市、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字每日100元处以罚款,直至改正。
第八条 外地或境外的单位、个人,委托本市广告设计制作者代理制作的广告招牌中使用不规范字的,本市广告设计制作者为使用不规范字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8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4号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
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
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
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http://www1.tjlegal.gov.cn/lawsweb/flfgfiles.nsf/0/9A20358BF4124BA8482575AF002C4D3B/$file/修改废止公布稿规章1.xls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1.tjlegal.gov.cn/lawsweb/flfgfiles.nsf/0/9A20358BF4124BA8482575AF002C4D3B/$file/修改废止公布稿规章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