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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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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名牌产品的管理,进一步推动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鼓励争创、宣传、保护、培植名牌产品,提高吉林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保证吉林名牌产品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工作,由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协调,负责名牌战略的指导、规划和吉林名牌产品评定、宣传、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吉林名牌产品的评选与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市场评价为主、科学公正推选、确保质量领先、实行时限命名的原则。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吉林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设计先进、性能可靠、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和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本地特色的传统产品;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具备一定生产规模,效益好,对全市经济辐射面宽,带动力强,附加值高,出口创汇多;
(五)市场占有率、竞争能力、用户满意程度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大的发展前途;
(六)企业认真贯彻 GB/T19000- ISO9000 质量管理和GB/T24000-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有认证实施计划;
(七)近三年内,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和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售后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吉林名牌产品:
(一) 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如:原煤、原油等);
(二) 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地方准产证、安全认证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HT〗吉林名牌产品的申报与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要认真填写由市质监局制发的"吉林名牌产品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在规定日期内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质监局,市直以上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申报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2、由市技术监督情报所对申报产品现执行的产品标准是否有效或对标准水平评价的证明;
3、市级以上(含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最近3年内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复印件;
4、近几年申报产品获得产品质量奖、产品质量认证、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量检测体系合格确认证书复印件;
5、属于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地方准产证、安全认证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应提供获证证书复印件。
(二)预审。县(市)区质监局、市行业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同时征求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签署预审意见后报市质监局。
(三)初审。由市质监局组织吉林名牌产品初审专业组,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四)综合评价。经专业组初审后,市质监局组织有关方面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保证能力进行考核,并采取监督抽查、市场调查、用户评价、登报征询、重点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五)认定命名。经综合评价后,由市质监局报市政府审核认定、批准命名,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颁发"吉林名牌"产品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吉林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名牌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其产品的包装、使用说明和有关材料中使用"吉林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第十条 吉林名牌产品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吉林名牌"产品标志的,需在期满当年重新申请并获认定。
第十一条 已获得吉林名牌荣誉称号的产品,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限期整改仍无明显成效的,由市质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吉林名牌"称号,吊销证书和牌匾:
(一)消费者(用户)反映其产品有质量问题;
(二) 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三)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四) 经考核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质量管理出现严重滑坡。
第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超过命名有效期和被撤销名牌称号的产品继续使用"吉林名牌"称号、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吉林名牌产品标志由市质监局制定、颁布并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吉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对其产品积极采用防伪措施,主动配合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打假保优,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由市质监局建立吉林名牌产品档案,并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跟踪。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按要求定期填报名牌产品考核统计表,及时反馈产品质量、生产、销售、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十六条 参与吉林名牌产品评选、认定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保护其知识产权。参加评选、认定的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对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工作人员的资格。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吉林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扶持与奖励
第十八条 吉林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列入全市重点保护产品范围,通过质量监督和"打假保优"等工作,优先为吉林名牌产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吉林名牌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中,免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各部门收费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优先推荐"吉林省名牌"和免检产品;
(三) 在市内新闻媒体广告宣传费用优惠。
第十九条 企业围绕吉林名牌产品进行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产品出口等工作,有关部门优先予以支持,对所需资金等技术物质条件优先给予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吉林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进行吉林名牌产品认定活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外著名商标与市外中国名牌、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的名牌产品,在本市可享有吉林名牌产品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吉市经贸联字〔1997〕94号)同时废止。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10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铜陵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的管理,规范就医购药行为和医药服务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举报受理部门),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公开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明确举报事项受理程序,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条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举报受理部门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材料由专人保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四条 举报人须明确举报对象、违规行为的事实,明确违规行为发生地点、时间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并注明举报人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等方式,对以下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一)采取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门诊转住院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药品等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多记多收医药费用,或少收、不收参保病人自付费用诱导病人住院的;

(四)为承租科室、分支机构和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提供医保卡划卡服务的;

(五)利用参保人员的医保卡,销售生活用品或以药换药、以药换物的;

(六)为参保职工提供虚假证明,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

(七)参保人员利用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八)伪造医疗文书、虚开发票,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结算、复核、支 付医药费用时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十)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帮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一)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受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原则上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七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八条 对医疗保险违规行为提倡实名举报,提供相应证据,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奖励。实名举报违规行为经查实后,由举报受理部门给予奖励。奖励的原则如下:

(一)同一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违规行为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对匿名举报的违规事项,经查实后能够确定举报人身份的,也可给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金额按查实违规费用的10%确定,最低为2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一年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足额拨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本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4〕1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安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的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一个让全市人民群众信任的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廉洁型和效能型的政府。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八、市长出访和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工作。
九、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等议案,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决策建议,必须以相应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有充分的调查研究材料,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上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市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依 法 行 政

十六、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前置性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
十八、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调整和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 工作安排计划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二十、市政府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形成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计划,下发执行。
二十一、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安排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 行 政 监 督

二十二、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十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政策规定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市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做到政务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 议 制 度

二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组成人员必须过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向省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以及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前3个工作日送参会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于会前认真审阅,会上原则上不再宣读原文。
三十一、市长办公(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长办公(碰头)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六)通报各自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事项,安排、协调有关工作。
市长办公(碰头)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
三十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也可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碰头)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经秘书长统筹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提出办理建议,由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协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涉及全局性或重大的问题,报市长审定。
上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碰头)会议及市长召集的专题会议,本人应提前向市长请假,并由秘书向秘书长报告。
三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碰头)会议、市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其他领导同志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碰头)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特别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三十六、市政府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需向市委报告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负责。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需经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确属时间紧急,来不及安排上会的报市长审批,会议规模从严控制,一般不扩大到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按程序向市政府报批。全市性会议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召开,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三十八、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遵照执行、认真贯彻,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公 文 审 批

三十九、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含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担任该机构领导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报文),如有直接报送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应交办公室文秘科按程序办理。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一、省政府及其部门发至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转有关部门承办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四十二、以市政府名义的发文,在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国家行政机关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四十三、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署。
四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与省政府部门、兄弟市、军事机关等商洽工作、请求支持或答复问题的公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特别重要的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四十五、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的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安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网站等载体对外公布。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作 风 纪 律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法律、经济、科技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四十八、市政府领导要做密切联系群众的表率,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当地要简化接待,不搞边界迎送。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企业庆典活动,不为企业题词。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必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一、副市长、秘书长离宜出访、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先报告市长;副秘书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秘书长与办公室主任一般不同时出访或出差。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城区外出二日内,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外出三天以上的要向市长报告。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市委组织的活动,按照市委要求办理;市政府领导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应邀参加市政协的有关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进一步发扬清正廉洁、诚信务实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沓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