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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11 18:0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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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标字〔1998〕1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主要是针对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做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行为的处理意见,原则上不适用于非专卖店的情形。但是,
如果该注册商标显著性较强或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他人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认,则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该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可以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处理。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4〕第216号)中,“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这里的“地域”指的是,在1993年7月1日前,服务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其服务商标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包括进行广告等促销活动)的
地域。至于该文中“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可以由处理该案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个案处理。



1999年2月10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9月27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刘强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日市政府第20号令)、《抚顺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规定》(1998年3月4日市政府第41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8日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7日起施行。



市长:谢正义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城市长效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人居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管理。
第四条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指导、协调、检查、评比等工作。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执法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责任人,完善管理网络,组织日常检查和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落实,加强日常管理。
第五条 工商、公安、环保、交通、规划、建设、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二章 市容环卫责任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已明确由相关单位或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扫保洁实行环卫一体化作业的,由环卫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停靠点及其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城管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管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两侧责任人的责任区域:有毗邻建筑的,从责任人建(构)筑物临街立面及临街一侧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的路牙(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无毗邻建筑的,从其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的路牙(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
(二)街巷内的单位、居民户的责任区域: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从其临街巷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为其责任区域。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卫责任告知书中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三章 标准与实施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倒垃圾,无乱堆乱放,无乱拉乱挂,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乱泼污水,无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责任区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圾、粪便,无积水、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无污迹和废弃物,无抛洒渣土,“四害”密度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
(三)责任区内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阳台封闭等应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一季度前向辖区内的责任人发送市容环卫责任告知书。市容环卫责任告知书的内容包括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要求、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由市城管局规定统一式样。各区城管部门对责任告知书发送情况做好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按照市容环卫责任告知书的内容,落实定人、定岗、定时、定责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责任,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查处,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责任区具体责任,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等相关企业承担,但责任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不转移。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五条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市容环卫责任检查考评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城管局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定期组织检查,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辖区为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初评,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总评。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落实情况每月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按路段建立台账,按标准考核评比。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考评情况,每年评出一批先进责任人和较差的责任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责任人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对履行市容环卫责任较好的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城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成绩显著的责任人、个人和组织,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城管局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止、劝阻和举报违反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效果突出和落实市容环卫责任成绩突出的责任人、个人和组织,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工作不力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城管部门,取消年度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其主要负责人由所在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7日起施行。《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3号)即行废止。







主题词:市容环卫 责任 办法 命令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各直属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