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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1:2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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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标志图案是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要用于举办澳门回归祖国庆祝活动及有关纪念品上的标志。该标志已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注册,受法律保护。现就该标志的保护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标志图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准,不得使用该标志,不得将与该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图案用于商业性活动。
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禁止,并可依据《商标法》第34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略)



1999年1月6日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95号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保证公共场所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现就“非典”防治期间加强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以下简称《标准》)监测各类公共场所的环境指标,近期可选择对空气流速、新风量、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甲醛、氨及苯类等指标的监控。督促公共场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二、当前需重点监管的公共场所主要是:候车(机、船)厅;学校大教室、食堂、浴室;商场(店);宾馆、饭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健身房、体育馆、游泳馆;影剧院、歌舞厅等。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公共场所。

  三、各地的适时监测情况,应书面通知被监测单位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以引起公众对室内空气状况的广泛关注,促进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的改善。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