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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宣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4:1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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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宣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宣政办[2003]30号


关于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宣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宣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宣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三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宣城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原始标识不全或隐患气瓶流通使用,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瓶安全管理是指全市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经销、使用、检验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气瓶充装。运输、经销及检验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城建、消防、工商、交通、安全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实行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制度。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应当按照要求将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书面材料报送市质监局,并接受市质监局的年度监督检查。
第六条 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核发气瓶标识,由充装单位标注在气瓶醒目位置。
第七条 实行气瓶充装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气瓶充装前须严格进行检查,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无原始铭牌或钢印标记不清、使用年限到期和其他不合格的气瓶。充装人员必须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做好充装记录及充装前、后检查的各种记录。
第八条 充装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第九条 全市气瓶实行定点检验,统一管理。为提高气瓶定检率,消除事故隐患,各气瓶充装和经销单位一律将应检验气瓶送宣城市各法定钢瓶检验站检验。擅自将气瓶送往异地检验,造成事故隐患的,坚决予以查处。
第十条 充装有液化气石油气的钢瓶应加贴塑封标识方可销售。标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一条 瓶装气体和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安全注册,否则不得经销。经销单位必须对销售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建立销售台帐。
瓶装气体和气瓶经销单位必须经销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瓶和气体,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的产品或不合格气瓶及不合格气体。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各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无偿赠送物资免税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无偿赠送物资免税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民政部来函反映,总部设在奥地利的国际SOS儿童村组织自1984年开始与我国政府合作,并对我国已建成的7所中国SOS儿童村(天津、烟台、齐齐哈尔、南昌、开封、成都、莆田)提供资金援助和按该组织管理方式抚养孤儿。几年来,该组织向我国提供的物品和资金共约
3000万美元,全部用来抚养和帮助我国孤儿。为了更好地与该组织合作,促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民政部已商外交部同意,特申请将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纳入我署署税〔1999〕565号文件公布的国际组织名录范围。
考虑到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对我赠送的物资均属无偿赠送,且外交部已同意对其按国际组织对待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国际儿童村组织向我国无偿赠送物资按署税〔1999〕565号文件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征管司联系。



2000年1月13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
1995年9月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录像片)创作,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系指境内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及音像出版单位(以下简称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简称外方)在境内以联合制作、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等方式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的行为。
本规定中所称“电视剧”系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节目;“录像片”系指音像出版单位制作的供出版、发行、放映或播放的具有故事情节的录像节目。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的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联合制作(简称合拍)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录像片)制作方式。其条件如下:
(一)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二)剧本由双方共同确定;
(三)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全程摄制,主创人员(包括剧本作者、导演、主要演职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四)电视剧(录像片)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六条 协作制作(简称协拍)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录像片)制作方式。
双方根据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第七条 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方式。
第八条 申请合拍电视剧(录像片),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全剧中文剧本或每集1500字以上的故事梗概;
(三)制片人、导演、编剧履历、剧组演职员名单;
(四)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五)合作意向书;
(六)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者应提交投资人履历)、资信证明,必要时需提交经过公证的外方第三者担保书。
第九条 申请协拍电视剧(录像片),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每集1000字以上的故事梗概、剧本中涉及我国的内容以及景点章、集的脚本;
(三)剧本作者、导演及主要演职员名单;
(四)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五)合作意向书;
(六)必要时需提交外方的资信证明。
第十条 申请委托制作电视剧(录像片)参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中央单位或其所属事业单位下属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及音像出版单位,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应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其他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和音像出版单位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由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按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通过的剧本或故事梗概不得进行实质性的改动。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定、民族尊严和民族团结;
(三)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四)宣扬迷信;
(五)宣扬色情、性裸露、暴力及详述犯罪手段;
(六)可能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其他应禁止的内容和情节。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批完毕。
对于符合本规定各项条件的,审批机关应批准拍摄并发放《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许可证》。
第十五条 禁止未经批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
第十六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让《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许可证》。
第十七条 非经合作各方同意,不得制作不同的电视剧(录像片)版本。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在境内发行及电视台播放,应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止制作、出版、发行或播放;
(三)停止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资格;
(四)取消中方电视剧制作资格。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与香港、澳门地区的法人与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参照本规定执行。
与台湾地区的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仍按广发外字〔1994〕8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许可证样本
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许可证
编号 广合字( )号
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视剧(录像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摄制组中方负责人签领:
签发机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