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6:0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和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按《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04〕14号)执行。

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行邀请招标。为减少招标成本,建设单位可将若干个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捆绑公开招标。

第四条 同一建设单位同时申报立项的两个及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同类性质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捆绑公开招标:

(一)同一条道路不同区段的项目;

(二)同一条河堤、沟渠不同区段的项目;

(三)同一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项目;

(四)同一开发区内的项目;

(五)同一院落内的项目;

(六)同一校园内的项目;

(七)相邻道路上的项目;

(八)政府确定的同一批次建设的项目;

(九)其他适宜捆绑招标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非同时申报立项,一年内又提出申报立项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五条 应当捆绑公开招标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较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制约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应当捆绑招标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可不采用招标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等需紧急启用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五)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六)属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日常维护或清疏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贸易局应依照本实施办法认真核准总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发包方案,招标项目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委托招标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及重要材料的采购等。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达不到招标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直及中央、省属驻梅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印发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1〕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经贸、环保、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税务、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应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

  第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
 
  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一)建筑节能规划的制定;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应用;

  (三)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四)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

  (五)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工作;

  (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七)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八)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九)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十)建筑节能公益性宣传、教育与培训、表彰奖励;

  (十一)其他建筑节能相关支出。

  第七条 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制度。凡节能效果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的,可以申报市级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并授予广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在各类奖项评选中优先考虑。

  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本市政府通过接受企业、个人的捐赠、资助等方式,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奖励、扶持制度,重点资助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八条 本市实施从规划源头控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促进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建设发展。

  编制新城区规划、旧城区更新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应当将总体布局、朝向、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应用、容积率、自然通风效果、建筑体形系数、垃圾处理与回收、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等因素纳入规划编制内容。

  第九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一起进行节能验收,节能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办理民用建筑工程验收备案的,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

  第十一条 结合本市夏热冬暖、集中供冷建筑多、能耗高的特点,逐步推行按照用冷量收费制度。采用集中供冷的民用建筑末端独立用户应当安设分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费,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空调冷负荷1200千瓦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旅馆、酒店、医院等类型建筑,应当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提高能源的整体利用率。鼓励其他类型建筑按照技术分析情况应用空调热回收技术。

  建设、设计单位应当选用具有温度设定及调节功能的空调制冷设备。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住宅公共部位应设节能自熄开关。

  第十三条 实施建设工程节能信息公示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采用的节能措施、节能材料和设备、节能设计指标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所销售房屋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上载明节能公示的内容,并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用能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综合科学论证,针对不同情况遵循相应改造原则:

  (一)建筑物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二)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三)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

  (四)实施城市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的,应当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五)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对本辖区内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制定改造的目标和要求,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各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负责组织实施其所有的大型公建的节能改造。

  第十六条 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市、区(县级市)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业主共同负担。

  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七条 鼓励对建筑屋顶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平屋顶改造为坡屋顶。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实施以下方面的监督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

  (二)组织电力、供水、供气等能源供应部门,制定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期报送制度;

  (三)规范建设单位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设置完善的自动控制与调节功能,降低运营能耗,同时满足人体舒适性要求;

  (四)制定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标准;

  (五)建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六)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建筑运行能耗统计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统计,如实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及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能等可再生能源。

  鼓励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预留条件。既有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本市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小区、村镇、绿地广场、风景区内的庭院灯、草坪灯应优先选用太阳能、LED(发光二极管)等节能环保的灯具。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民用建筑建设报批监督检查制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的法定审批环节。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阶段的节能评估审查。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和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备案,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对不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项目,责令停止使用,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五条 质监、工商、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广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建筑节能构造图集、设计指引,建立技术信息库,加快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供冷等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监督抽查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监督抽检。建立建筑节能信息公布、通报等制度,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六章 绿色建筑推广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全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符合国家、省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鼓励其他项目建设中采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政府对绿色建筑项目在审批、建设、销售各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和实施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本市推行绿色建筑认证和标识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建设单位自愿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认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颁发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或者向国家推荐申请更高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

  具体认证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物业、材料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将其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立项阶段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出具同意立项批复意见的;

  (二)对未进行规划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通过或未经备案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同意竣工验收备案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中国科协科普资源开发指南(2009)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科普资源开发指南(2009)》的通知

科协办发普字〔2009〕14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推进“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的实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资源的开发工作,中国科协特制定了2009年度科普资源开发指南。

  现将《中国科协科普资源开发指南(2009)》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做好科普资源的开发、集成和共享工作。

  附件:《中国科协科普资源开发指南(2009)》



中国科协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中国科协科普资源开发指南(2009)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推进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的实施,保持科普资源开发工作的有序性和连续性,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科普资源的开发工作,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优质科普资源,特制定本指南。

一、开发原则
(一)立足需求,服务民生
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作为科普资源开发的指导方针,以提升公众科学素质、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普资源开发的目标。
(二)统一标准,打造精品
统一科普资源的质量及规格要求,打造科学性、艺术性和实效性均佳的精品。
(三)因地制宜,呈现特色
针对不同人群特点以及不同地域、文化背景的差异,在内容和形式上各具特色。

二、资源形式
科普资源形式以图片、挂图、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动漫作品、科普报告、科普研究文献、专题科普展览、科技馆展品、科技博物馆藏品、科普活动资源包、科普基地信息为主。鼓励开发各种新颖实效的科普资源。

三、开发内容
2009年围绕以下六个方面开发相关科普资源。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发相关科普资源,用于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宣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
(二)生态文明与安全健康
围绕《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工作主题——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开发相关科普资源,用于宣传生态文明的内涵和意义,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节约水、电、粮食、土地等资源的方法,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疾病控制和安全生产的知识。
(三)新中国科技发展成就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的成就开发相关科普资源,用于宣传科技工作者服务国家和社会的骄人业绩。
(四)重大科技活动
围绕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周等大型活动,以及纪念伽利略首次使用望远镜进行天文观测400周年、2009年“全球天文年”、达尔文诞辰200周年和《物种起源》发表150周年等重大科技事件开发相关科普资源。
(五)突发事件
围绕突发或可能突发的公共事件,以及我国常见的干旱、洪水、台风、风暴潮、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开发相关科普资源,用于开展应急科普活动。
(六)针对四类重点人群开发相关科普资源
1.未成年人
适合其年龄特点的趣味科学知识、课堂教学延伸内容。
2.农民
科学种植、养殖方法,实用技术等生产技能,防病健身、优生优育等健康知识以及移风易俗等观念。
3.城镇居民
防病健身、安全消费等生活常识,有助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科技信息和知识。
4.领导干部和公务员
有利于其工作和决策的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四、支持方式
中国科协将以项目资助和奖励的方式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工作。
(一)资助科普图书创作和出版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中国科协启动“繁荣科普创作资助计划”,滚动扶持在科普创作领域有潜质的科普作家及优秀科普创作基地,引导文学、艺术、教育、传媒等社会各方力量积极投身科普创作,鼓励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科普产品,营造科普创作的良好氛围,培育优秀科普创作人才队伍,推动科普创作大繁荣。2009年的资助对象主要集中在图书领域。
(二)重点征集
为了引导、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资源的开发工作,丰富中国数字科技馆资源库的资源内容,为科普活动以及广大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宣传站点提供更多的优秀科普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2009年将重点征集部分科普资源,形式主要为音像、广播、挂图、海报、专题资源包等。
(三)定向采购
根据科普工作需要,2009年中国科协还将以定向采购的方式开发部分科普资源,包括科普活动资源包、图片、视频、主题展览等。
重点征集和定向采购的具体内容请于2009年5月上旬登陆中国科协网站(www.cast.org.cn)和中国数字科技馆网站(www.cdstm.cn)查询,科普图书创作和出版资助工作的具体情况将于2009年7月1日后在以上网站公布。

五、其他事项
(一)为避免资源重复开发,申请单位可通过中国数字科技馆和中国科协网站查阅中国科协和社会各界围绕相关主题已开发的科普资源。
(二)申请单位应承诺同意项目产生的科普资源能够在中国数字科技馆上进行公益性传播。
(三)申请单位应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避免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