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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5-23 03:2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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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颁布日期:1995.04.2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9号通知发布)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
,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中
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为了在水利工程
建设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建设与改革的大
事来抓,领导要亲自抓,抓出成效。同时要采取组织措施,建立或明确一个管理机
构(如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组织职工全面系统地学习和研究有关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理论及有关政策法规。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范围
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和建设项目不同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需求等情况,
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三类项目。今后新开工的
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三、项目法人及组成
投资各方在酝酿建设项目的同时,即可组建并确立项目法人,做到先有法人,
后有项目。
国有单一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两个及两个以上投
资主体合资建设的项目,要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办法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体改委颁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
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
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以明晰产权,分清责任,行使权力。
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项目建设组织即为项目法人。
四、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职责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的保值增
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1.负责筹集建设资金,落实所需外部配套条件,做好各项前期工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或审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
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要
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选,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4.审定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项目财务预算、决算;按合同规定审定
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的数额,审定利润分配方案。
5.按国家有关规定,审定项目(法人)机构编制、劳动用工及职工工资福利方
案等,自主决定人事聘任。
6.建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7.项目投产前,要组织运行管理班子,培训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8.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决算。
五、项目法人与各方的关系
项目法人与各方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关系。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后,在项目管理上要形成以项目法人为主体,项目法人向国家
和各投资方负责,咨询、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通过招标投标和履行
经济合同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的建设管理新模式。
政府部门要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并为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
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项目法人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其投资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筹资阶段)落
实,并签订投资(合资)协议。协议中除明确(各投资方的)总投资额外,还要明
确分年度投资数。工程开工后,各投资方要严格按协议拨付建设资金,以保证工程
的顺利建设。
七、与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这一改革措施的
重要意义。要把国家或主管部门赋予项目法人的职责和自主权不折不扣地交给他们
。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和各项配套改
革。
八、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在改革中诞生的一个新事物,同时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
系统工程,在推行过程中,既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试点,又要注意积累经
验,不断完善,逐步推开。



文号:[水利部水建[1995]129号]


  【案情】

  李某(男)和江某(女)是夫妻,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好。但好景不长,李某迷恋上网并经常夜不归宿。一天,江某发现李某的QQ还挂在电脑上,就查看了李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李某和一女子有婚外恋行为。江某就将这些QQ聊天记录复制并保存到电脑里。不久,江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和李某离婚,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李某和该陌生女子的QQ聊天记录内容和手机通话记录,用以证明李某具有婚外情。李某对和该陌生女子的QQ聊天记录和手机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以江某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该证据无效。

  【案情】

  本案中,主要是对江某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是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不具有合法性,即无证据能力,更谈不上证明力。因此,不能用于证明李某具有婚外情,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虽然是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但李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可以用于证明李某有婚外情。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虽然是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但当夫妻间的隐私权和配偶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配偶知情权。因此,其证据能力是不能否定的,但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应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才可以证明李某具有婚外情。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的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是个法律问题,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如何呢?也即能否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一般认为,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所谓电子证据也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 或 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以该证据是侵犯其隐私权的方式获取而否认其合法性,进而要求对该证据予以排除,那么,该如何处理呢?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证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证据。本案中,李某对江某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排除适用。其依据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婚姻法》第四条也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可否认,QQ聊天记录是他人的隐私权,但当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孰重孰轻呢?也即谁更受司法保护。笔者认为,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以及婚姻稳定的角度,配偶的知情权相比夫妻间的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侵犯对方隐私权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排除适用,当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情事实的依据。但如果作为独立证据,其证明力是相对较小的。

  本案中,李某对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只是对取得方式提出异议。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江某同时向法院提供其与该陌生女子的通话记录,两者可以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

  综上,本案中江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有婚外情的证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株洲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株洲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株洲市城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城区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株洲市城区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撇洪渠、行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区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城区湘江干流为省管河道,其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河道采砂工作由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其它工作由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
  城区湘江一级支流及二级支流为区管河道,其管理范围内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市河道管理机关负责审查把关,其它工作由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
  城区公园内的湖泊由公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具有洪涝调蓄功能的湖泊,应服从防洪的统一调度。
  沿河两岸的堤防工程设施,移交水务部门以前,由修建单位维护管理,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城区湘江干流(省管河道)范围:城区与株洲县交界点至城区与湘潭交界点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5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区管河道的具体范围,由区河道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理人员,应依法加强河道管理,执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九条 河道治理与建设,应当符合《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工程建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必须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市河道主管机关对涉河建设工程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第十二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五条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十八条 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十九条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二十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二十二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在堤防、护岸和排涝工程设施受益范围内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河道管理规定,影响防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的,由河道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