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1年度地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09:37: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1年度地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1年度地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通知

2002年4月5日 财统〔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提高会计决算报表质量,推动地方会计报表决算工作,财政部决定于2002年5月~8月对部分地区进行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抽样稽核工作。
  一、稽核范围
  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由财政部根据全国地方编制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情况,结合2000年度地方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选择部分省市,随机抽取200户基层企业、单位作为稽核样本:
  (一)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选取了天津、河北、黑龙江、大连、河南、江苏、宁波、安徽、广西、重庆、青海、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200户基层会计决算报表编制企业、单位(200户稽核名单另文下发)作为稽核对象。
  (二)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稽核样本依据“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相对集中,比例协调”的原则选取。在200户稽核样本中,企业、单位各有100户。
  (三)未列入财政部指定范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2001年度的会计报表稽核工作。
  二、工作内容
  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重点是:
  (一)被稽核企业、单位是否按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统一工作要求如实、准确填报,填报范围和上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被稽核企业、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类别是否齐全,报表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文件和制度的要求;上报会计报表数与企业(单位)会计总账、明细账是否相符;
  (三)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合并,有无漏报下属企业和控股企业情况;
  (四)被稽核企业、单位会计报表封面信息填报是否准确、是否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五)企业会计报表“基本情况表”中的主要数据指标如职工人数、企业下岗职工情况、工资及福利、不良资产及潜亏挂账等,预算单位报表中机构、单位定编人数、财政供养人口等项指标是否准确、真实,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实物量指标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核对被稽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表”中各项客观因素是否符合2001年度会计报表文件规定,上述客观因素是否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充分披露;
  (七)企业有关长期投资、不良资产信息是否按规定要求如实披露;是否按照会计报表工作要求编写报表附注并对企业有关重要事项如实予以披露;
  (八)被稽核企业、单位是否存在向不同使用人(如银行、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不同报表的情况;
  (九)被稽核企业、单位是否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调整或重新编制年度会计报表;
  (十)被稽核企业、单位的其他会计信息情况。
  三、工作时间及步骤
  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定于2002年5月8日~8月31日进行,具体工作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具体稽核、总结上报和处理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基本工作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2年5月8日~5月20日)
  1.全面部署本地区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提出统一工作要求,落实稽核工作组织、人员和工作任务。
  2.组成稽核小组,培训稽核工作业务骨干,熟悉掌握会计决算报表及相关政策、制度及稽核工作内容。
  (二)具体稽核阶段(2002年5月21日~7月31日)
  各稽核小组进入到基层报表编制企业(单位),检查企业(单位)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情况,结合其上报给财政部门的会计决算报表、上报其他综合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的2001年度指标数据和企业、单位有关会计基本核算资料,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细致稽核工作。
  (三)总结上报阶段(2002年8月1日~8月31日)
  各列入财政部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范围的地区财政厅(局)要对所承担的稽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本地区稽核工作情况书面报告(附报软盘)在8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稽核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稽核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单位性质、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等;
  2.稽核小组开展稽核工作的情况;
  3.被稽核企业、单位的2001年会计决算报表稽核情况;
  4.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逐户逐项列明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制度、规定,处理意见要列明通报批评、处罚、整改等具体内容;
  5.对企业、会计决算工作的建议;
  6.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表(附报软盘)。
  (四)处理整改阶段(2002年9月1日~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各地区财政厅(局)对被稽核企业、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并于12月31日前将有关处理情况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备案。
  未列入财政部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范围,自行组织稽核工作的地区,应于主体工作结束后将工作情况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财政部将组织对地方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抽查。
  四、稽核工作的组织
  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由财政部统计评价司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统一组织、协调,具体稽核工作由各地区财政厅(局)的统计评价机构和监督机构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稽核工作小组应抽调熟悉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财政检查等工作制度、程序的业务骨干参加,根据被选中企业、单位的户数,组成相应稽核小组,原则上每个稽核小组由3人~4人组成,可适当借调中介机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人员参加,每组负责5户企业(单位)的稽核工作。
  各地区财政厅(局)的统计评价机构根据财政部确定的稽核样本名单,负责提供本地区被稽核企业、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的2001年度各类会计决算报表,同时提供2001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文件。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财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本通知的工作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准备,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被稽核企业(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积极配合稽核小组的稽核工作。在稽核过程中,各被稽核企业(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对稽核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稽核小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反映。
  (三)各稽核小组要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认真编制稽核工作计划,深入细致做好稽核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在充分听取被稽核企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编写《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四)在稽核工作中,稽核人员和被稽核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对违反者,将视其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五)如财政部选取的稽核企业、单位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税务、监事会等)有重复的,要及时向财政部汇报。
  财政部将加强对各地区稽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地区在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财政部沟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9] 1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召开事故防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四)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登记、备案、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二)承担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建议。统计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
  (三)经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与追究。
  (四)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审核、发放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民爆物品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等。 
  (六)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工作。
  (九)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发布预警信息。
  (十)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十一)负责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监护道口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审查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等的前置条件,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经济部门职责:
  (一)负责利用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二)负责对投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三)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二)负责督促各类学校加强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师生的事故防范能力。
  (三)负责校舍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高校做好校舍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负责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四条 民族宗教部门职责:
  (一)负责督促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宗教场所的安全。
  (二)负责督促宗教团体做好宗教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工作。
  (四)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场所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隐患,落实整治责任,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负责调查火灾原因。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 行政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行政监察对象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依法对违法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院、光荣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福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负责市监狱和市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专项资金落实。将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配套资金。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与调整工作。从人员编制方面支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安监人员待遇。
  (二)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证书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二)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及偿付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
  (四)负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批土地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依法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止隐患的产生。
  (二)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应有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否则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以及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申报材料核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违反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规划部门职责:
  在组织和审查规划时,如涉及安全生产,负责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城建部门职责:
  (一)负责各大公园的游乐设施、动物饲养和表演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审核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投标安全资格。负责监督城区道路、桥梁、排水等设施的使用检测、安全性评价和维修保养工作;负责监督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检查。
  (三)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及有毒垃圾的焚烧处理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和轨道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等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督促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路、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建设及维护养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负责对危险物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审核。
  (二)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门职责:
  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及农机具牌照发放;负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务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堤防、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三)负责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设施运行安全。负责防台防汛工作。
  第三十条 林业部门职责:
  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十一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验。
  (三)负责渔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职责:
  负责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限制或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三条 商业部门职责:
  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大型文化、演出、图书展销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参与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
  (二)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
  (三)负责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豁免水平以上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转让、使用、存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提出处置建议。
  第三十八条 体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部门主办的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协调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药品在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中质量规范的管理、监督和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三)负责医疗器械在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中质量规范的管理、监督和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加强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为大连的安全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港口与口岸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港口和航运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及危险货物作业经营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行社、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点)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预案。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工作政绩和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并与年薪挂钩。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新闻宣传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五条 地震部门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供销合作部门职责:
  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已建成的人防工程(含商业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人防工程的承包或租赁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接待办职责:
  (一)负责下属宾馆、酒店、汽车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在公务接待活动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场所、饮用食品、设备设施、乘运车辆等方面的安全检查、检测、防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职责:
  负责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由管理中心负责开发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在星海湾地区开展的大型广场活动、各类博览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
  第五十一条 气象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
  (二)负责防雷减灾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行政许可,依法监督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组织全市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指导防雷专业检测机构对易受雷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依法监督防雷装置安全隐患整改。
  (三)负责施放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信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负责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应急通信和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五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与安全有关的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五十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第五十五条 电力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状况定期巡查,确保安全供电。
  (二)负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三)负责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第五十六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有关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当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五十七条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上述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民航、铁路、海事等中央、省驻连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并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上述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责任落实及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与区市县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六十条 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本地区、本部门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连续2年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连续3年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对其主要负责人调整职务。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1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1年内发生3起(含)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对其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参照前款执行。其他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变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1、为建立健全我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卫生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医疗救援水平,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充分履行医疗卫生机构救死扶伤的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是县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和卫生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过程中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县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处置工作的依据。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反应迅速。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卫生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援处理工作。
4、科学应对,加强合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以下突发公共事件而造成群体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援工作。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涝灾害、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核辐射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二、医疗救援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医疗救援应急组织包括: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咨询组;县卫生局成立县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120”的调度指挥;各类医疗机构和医疗急救中心(站)等业务机构,以及特种(化学中毒、核辐射等)事故的专业医疗救治机构。
(一)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1、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为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设立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卫生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县卫生局局长
成 员: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与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县外事侨务办、县科学技术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商务局、澄迈县电信分公司、澄迈工商行政管理局、澄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旅游局、县爱卫会、县红十字会、县农场办事处。
职责: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负责向省有关部门汇报应急处理情况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方案;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
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发展与改革局:保持物价稳定。
县财政局:安排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与交通管制,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车辆、专用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紧急运送。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外事侨务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科学技术局: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科技问题。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商务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要品的生产、储备和高度保证供应。
澄迈县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澄迈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澄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县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县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活动。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农场办事处: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农场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授的各项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股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股室和联络员名单报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措施。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机构并负责指挥。
(二)日常管理机构
1、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信息系统;组织制定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处置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参照省卫生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指定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专家咨询组
①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专家咨询组。其职责是: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②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4、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详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5、医疗救援机构
①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任务。
②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化学中毒、核辐射等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
三、医疗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县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县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四、医疗救援分级反应
(一)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反应
县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 的应急医疗救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
(二)重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反应
1、县政府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部门进行伤员救治;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县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县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同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3、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三)较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同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一般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反应
1、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县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门批准,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反应终止。
2、卫生行政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要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针对、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五、现场医疗救援及指挥
(一)应急医疗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同时要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特别强调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确保安全。
(二)现场医疗救援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对轻、中、重、死亡作出标志(分类卡用5cm×3cm的不干胶材料制成),别卡在伤病员的左胸前或其它明显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辩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协调工作,使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临时应急救授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四)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首先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及向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车厢内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救治和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的搬运,以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伤病员要合理分流或按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
六、医疗救援资源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紧急救援中心、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互相连通的信息网络,并与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衔接沟通。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相关行业间的信息共享。
(二)紧急救援机构
根据服务人员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三)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县中毒、核辐射基地。县医院建立完善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相应的专业科室。
(四)医疗救援应急队伍
1、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队伍不少于12人(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
2、县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五)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六)医疗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各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红十字会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红十字会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七、各类预案的制定
(一)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制定报县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二)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三)县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要求,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四)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澄迈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扩大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6个以上的县(市)级以上行政区域。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6个以上的县(市)级以上行政区域,有扩散趋势。
(5)省内2个及以上毗邻县(市、区)出现5起及以上疟疾突发疫情,且有扩大蔓延趋势(详见附录1)。
(6)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众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在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市、区)出现疟疾突发疫情,且有蔓延趋势(详见附录1)。
(10)登革热在1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
(11)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疟疾突发疫情(详见附录1)。
(6)登革热2年后首次发生。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县政府批准并报海南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预案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科学应对,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地方、军队和农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1、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和职责。
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分别负责对全县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生局、县宣传部、县新闻办、县外事侨务办、县发展与改革局、县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县交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县通信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林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澄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红十字会、县农垦办、县武警支队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防病知识。
县新闻办: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民导舆论;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
县外事侨务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组织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发展与改革局:保持物价稳定。
县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县财政局: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习、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与交通管制。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负责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和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县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陆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应急物资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加强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控,确保食品加工生产质量卫生安全。
澄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农垦办: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垦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
县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处室和联络员名单报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修订和实施工作。按照县政府的要求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3、组织起草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提出修改意见。组织制定、适时修订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门预案和技术方案。
4、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组织指导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及时分析,作出预警。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
5、组织县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和技术的应急培训,指导县级应急培训。组织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指导本县的演练。
6、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县级储备计划。
7、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8、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县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指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询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对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5、参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6、指导社会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7、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县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5、应急组织体系。
(见附录2)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规定加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及全国统一举报电话等)。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详见附录:3)
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除国家规定的监测项目外,要根据我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权限,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④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相关县、市、省通报有关情况。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公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 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的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开展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向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相关培训。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逐级组织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对社会公众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病学调查工作。
(3)根据规定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困。
(4)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5)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6)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7)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事件发生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如受检测能力限制,应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请求支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县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域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督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Ⅳ级)。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部门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2、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Ⅲ级)。
(1)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县政府应急反应。
县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Ⅱ级)。
县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Ⅰ级)。
省人民政府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或乙、丙类传染病发病在规定时间内降低至规定标准以下。
一般和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
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设备和劳务进行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六)人员安置、困难救助。
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人员安置和困难救助工作。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本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国家建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决策指挥系统联系省级相关部门,覆盖全县。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全县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