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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4:2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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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财税字(94)00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
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8月17日

黑龙江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建设投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农网改造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工作,依据国家计委《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网改造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投资必须全部用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 省计委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下达的农网改造资金计划,积极协调财政专项资金和农行贷款的及时到位,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省电力公司必须加强对农网改造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我省农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委批复的48亿元之内。投资规模的变化必须由省电力公司提出,经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六条 农网改造工程投资的20%由财政债券安排解决,作为农网改造工程的资本金,其余80%投资由省电力公司向省农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七条 省电力公司必须合理安排农网改造内容,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各地改造投资的60%以上要用于10千伏及以下中低压电网。
第八条 国家计委根据农网工程进展情况下达投资计划,省计委据此下达投资计划。
省电力公司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向省财政厅和省农行办理借贷手续,签订借贷合同;根据省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资金配置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适时拨付资金,严禁截留和滞留资金。
第九条 农网改造资金不得与生产、经营等其它资金混存混用,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财务准则的要求对农网项目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条 低压电网和供电台区的改造要建立专门的台帐,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数额等要有明细帐。
第十一条 省电力公司必须建立农网改造财务分析制度,按季编制农网资金拨付和支付情况表。35千伏及以上工程要按项目概算进行分析;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以县为单位进行分析。

第三章 概算管理
第十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编制,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电力公司共同审定。
第十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工程管理费等行政性费用应由省电力公司自行承担,不得计入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编制中的各项取费标准都要在现有取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具体降低比例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凡1998年6月底前竣工的农网工程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不得列入农网改造工程总投资规模,不得用农网改造资金冲抵1998年6月前农网工程的投资和债务。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投资,除电表以下农户进户线和部分改造投资不足地区电表费用可由农户承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农网改造工程供电贴费(增容费)、材料费、施工费等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农户进户线等各种农户用电设施所收费用仅限于购置设备和材料本身,不得收取管理费、施工费等其它任何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招标采购价格是设备和材料的最终购买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收费。
第十九条 10千伏及以下工程原则上不支付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用。35千伏及以上工程占地和青苗补偿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省电力公司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如财务公司、招标公司等)进行应由项目法人承担的工作费用由省电力公司的自有资金支付,不得计入农网改造工程投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参与农网改造工作的政府管理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从农网改造投资中提取管理费、办公费等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计委要加强对农网改造资金的监督,要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农行等部门进行统一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电力公司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农网改造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农网改造资金,严禁以农网改造名义乱收费和乱摊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人,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网改造投资必须用于国家计划批准的工程内容,不得超越范围、超过标准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2000年3月21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期,国内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事故,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些事故高度重视。2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系统安全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安全问题格外重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防火安全、医疗安全、卫生防疫、执法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高度警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逐级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重大案件、医疗事故、治安和火灾事故等,导致群众伤亡的单位,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防范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要建立健全日常防范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安全工作督查督导制度,具体指导、督促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逐项研究涉及医疗安全的各项工作,建立严格的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四、立即行动起来,全面深入地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

各卫生厅局、各部属单位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检查中要结合年前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要通过大检查,督促各单位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加强督促,限期整改,逐一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靠当地政府组织力量,立即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所属医学院校的防火安全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包括:门诊、病房等重点地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和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高压氧舱、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配电室、电梯、水、电、气等设备、设施安全保养情况;毒麻药品管理、放射源管理、消毒隔离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管情况及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用情况。

医学院校要重点检查校园,特别是学生宿舍防火系统安全情况,从思想上重视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加强学生消防安全自救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重视安全防火工作,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五、加强医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确保医疗机构和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能够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要合理安排值班工作,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急救中心(站)和医疗机构急诊科要24小时保持工作状态,在保证日常医疗急救工作的同时,确保能够随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传染病菌毒种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传染病菌毒种的使用审批手续,加强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使用、保藏、携带、运输、引进和输出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放射源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放射源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放射源许可办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证,严把准入关。同时,要做好许可后的监管工作。督促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和作业人员健康。

八、加强食品和饮水卫生监管工作

各地要深入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认真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工作。结合当前禽流感防治工作的要求,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餐饮业、学校集体食堂、学生集体餐供应单位等重点人群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无卫生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予以取缔。对已发放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要严格执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做好应急救治工作的各项准备,特别是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要全力组织救治。要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按属地管理原则,请有关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一并加强对卫生部部属、部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卫生部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