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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12 15:2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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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1995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本文废止。


山西省卫生厅:
你厅(94)晋卫监便字第8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食品的行政控制措施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为避免或阻止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危害,而对违法食品或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应急措施。该控制措施的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八条中“食品的控制决定”的具体体现。食品经营者无商贩卫生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伪造食品的生产日期,违法销售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未如实标出食品的生产日期)及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此,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
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财产的查封等行政控制措施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项规定也是行政控制决定书中“如不服本控制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律依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认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其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



1994年8月4日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创建园林城市办法和标准。对申报城市,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指导,做好资格评定、初审和上报工作。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区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再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二)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三)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建设部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五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由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

  (三)直辖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建设部;

  (四)申报国家园林城区的,先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

  五、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城区)进行遥感测试;

  (二)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

  (三)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

  (五)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附件2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要求;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法规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150种(西北、东北地区 8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买,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见附页);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2、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 占6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城市,其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二)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五)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六、生态环境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55%以上;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燃气普及率80%以上。

  (二)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三)公交出行比率大城市不低于20%,中等城市不低于15%;

  (四)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

  (五)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六)用水普及率9O%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七)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

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

    100万以上人口城市 50—100万人口城市 50万以下人口城市
人均公共绿地 秦岭淮河以南 7.5 8 9
秦岭淮河以北 7 7.5 8.5
绿地率(%) 秦岭淮河以南 31 33 35
秦岭淮河以北 29 31 34
绿化覆盖率(%) 秦岭淮河以南 36 38 40
秦岭淮河以北 34 36 38

  备注:国家国林城区评审

  国家园林城区的评审参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下列项目不列入评审范围: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物多样性(植物)规划;

  3、城市大环境绿化;

  4、按城市整体要求的市政建设。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创建园林城市办法和标准。对申报城市,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指导,做好资格评定、初审和上报工作。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区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再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二)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三)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建设部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五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由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

  (三)直辖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建设部;

  (四)申报国家园林城区的,先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

  五、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城区)进行遥感测试;

  (二)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

  (三)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

  (五)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附件2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要求;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法规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150种(西北、东北地区 8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买,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见附页);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2、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 占6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城市,其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二)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五)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六、生态环境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55%以上;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燃气普及率80%以上。

  (二)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三)公交出行比率大城市不低于20%,中等城市不低于15%;

  (四)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

  (五)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六)用水普及率9O%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七)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

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

    100万以上人口城市 50—100万人口城市 50万以下人口城市
人均公共绿地 秦岭淮河以南 7.5 8 9
秦岭淮河以北 7 7.5 8.5
绿地率(%) 秦岭淮河以南 31 33 35
秦岭淮河以北 29 31 34
绿化覆盖率(%) 秦岭淮河以南 36 38 40
秦岭淮河以北 34 36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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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贯彻本通知有关政策,依法办理退税,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要密切配合商务、海关、外汇及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出口工作。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一: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8901-8902、8904、

8905-8906、8907

商品名称 船舶

备注 所列税号中现行退税率为17%的保留,退税率为13%的以本通知规定的调整为准

海关税号 84073410、84073420

84082010-84089010

84089092-84089093

87012000-87079090

87161000-87169000

84099191-84099199

84099991-84099999

8708

商品名称 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

备注 同上

海关税号 8456-8460、8462

商品名称 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25-8430

84671100-84678900

84743100-84748090

84791021-84791090

商品名称 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

备注 同上

海关税号 851730-85175029

商品名称 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9018-9020、

90221200-90221400

90222100

商品名称 医疗仪器及器械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601-8606

商品名称 铁道机车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713000

商品名称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8

商品名称 航空航天器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54-8455

商品名称 金属冶炼设备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534

商品名称 印刷电路

备注 无

附件二: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1

商品名称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2000

商品名称 玉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3010

商品名称 籼米大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3090

商品名称 其他大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100

商品名称 小麦粗粒、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300

商品名称 玉米粗粒、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921

商品名称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929

商品名称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2010

商品名称 小麦团粒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81100

商品名称 小麦淀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81200

商品名称 玉米淀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73510

商品名称 鲜或冷的鸭块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73520

商品名称 鲜或冷的鹅块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10

商品名称 鲜、冷兔肉,不包括兔头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20

商品名称 冻兔肉,不包括兔头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90

商品名称 鲜、冷野兔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附件三: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2709000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海关税号 2710191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航空煤油

海关税号 2710191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灯用煤油

海关税号 2710192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轻柴油

海关税号 2710192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5-7号燃料油

海关税号 2710192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海关税号 2710199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油

海关税号 2710199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脂

海关税号 27101993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油基础油

海关税号 2710199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其他重油;以上述油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

海关税号 27109100

2710990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废油

海关税号 4403

现行退税率(%) 5

商品名称

原木

海关税号 4404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箍木、木劈条、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海关税号 4407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超过6毫米

海关税号 4408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饰面用薄板等,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海关税号 440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海关税号 30049090.2

现行退税率(%) 17

商品名称

紫杉醇制品

海关税号 4419001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木制一次性筷子

海关税号 4501、4502、4503

现行退税率(%) 5、13

商品名称

软木及软木制品

海关税号 第47章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木浆、纸板

海关税号 4801-4816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纸、纸浆、纸板

海关税号 2601-2612、2614-262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矿砂、矿渣及矿灰,包括铁锰铜镍钴铝锌锡铬钨铀钛铌钽钒矿砂及精矿,贵金属和其他矿砂及精矿,溶渣砂、矿灰和残渣等。

海关税号 740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沉淀铜

海关税号 7402

现行退税率(%) 17

商品名称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海关税号 7404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铜废碎料

海关税号 711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铂粉、铂板、片、钯等

海关税号 51021920

现行退税率(%) 5

商品名称

未梳其他山羊绒

海关税号 5105392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已梳无毛山羊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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