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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风杆菌密度及形态指数计录标准

时间:2024-07-23 23:4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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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风杆菌密度及形态指数计录标准

卫生部


麻风杆菌密度及形态指数计录标准

1982年5月14日,卫生部

一、密度计录标准:
φ整个涂膜未查到菌;
1+平均每100个视野内菌数为1—10条;
2+平均每10个视野内菌数为1—10条;
3+平均每个视野菌数为1—10条;
4+平均每个视野菌数为10条以上;
5+平均每个视野菌数为100条以上;
6+平均每个视野菌数在1000条以上。
二、细菌密度指数(BI)
密度指数是指各个涂膜细菌密度(菌团所含菌数亦应包括在内)“+”数总和的平均值。
计算时φ=0 1+=1 2+=2……余类推。
计算公式:
各涂膜细菌密度“+”数总和
---------------=密度指数
涂膜数(包括φ涂膜)
例如:6个涂膜,各涂膜细菌密度分别为3+、
3+、2+、2+、1+、φ、则
3+3+2+2+1+0
-----------=1.83
6
密度指数(BI)即为1.83(取小数点后二位)
三、细菌形态指数(MI)
形态指数(MI)是指涂膜中被计数的总菌数中完整杆菌所占的百分率。
1.计算方法:
计数时,只数分散菌,不数菌团,记下总菌数和完整菌数。
计数总菌数时,若
细菌密度≥3+,要计数100条菌。
细菌密度≤2+,应尽可能计数50条菌,不足50条菌时,则有几条数几条。
细菌少时,可直接在镜下计数,细菌多时,可在目镜内加一个带孔片,将视野缩小,使利于计数。
2.计算公式:
各涂膜完整菌总和
-------------=形态指数
各涂膜完整菌与非完整菌总和
(%)
例如:6个涂膜计数的结果是:
19+20+25+12+11+2 89
-------------------=----=22%
100+100+100+50+50+7 407
形态指数(MI)=22%(不留小数)
3.说明:
麻风杆菌形态分为完整菌和非完整菌两类。
完整菌是指菌体完整,着色均匀菌,但有时菌体内稍有浓染或长度不小于正常菌一半的杆菌,亦属完整菌。非完整菌:除完整菌外的各菌形均属此类。如:断裂状、哑铃状、串珠状、颗粒状等。


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

省政府令第82号


  《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万学远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监察,适用本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并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动监察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劳动行政部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下级劳动监察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人民银行、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属和中央、外省、部队属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进行监察,也可以委托所在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察。
  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域内的市(地) 属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进行监察。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市(地) 劳动行政部门监察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进行监察。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为:
  (一)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
  (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员应当从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业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员的任职资格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定。
  劳动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任免,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可以根据查处劳动违法案件的需要,采取录音、摄影、摄像的方式取得证据。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泄露案情和用人单位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姓名。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用人单位应当据实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为:
  (一)遵守招用职工规定的情况;
  (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国家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五)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
  (六)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职业培训、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十)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的情况;
  (十一)遵守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
  (十二)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监察事项。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抽查、劳动年检和违法案件专项查处等方式。
  第十六条 对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介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教育、疏导,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因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赔偿。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和健全举报制度。
  第十九条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应当有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劳动监察员证件。
  第二十条 劳动监察机构对发现的劳动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查明事实。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听证结束后,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及时对调查或者听证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对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劳动行政部门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劳动监察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劳动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0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结案时间的,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四条 劳动监察员与劳动监察案件的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0日内,将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予以处罚的,由专职劳动监察员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 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对劳动监察机构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作出答复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由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监察员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动监察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经费,每年由劳动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建筑艺术中的法律精神

齐汇


这是一个灯火阑珊的夜晚,喧闹、迷离、躁动与激情充斥着城市的每一个角落,闪烁的霓虹映在城市路人的脸上,伴着几许郁闷忧郁的神情,夹杂着几许发泄欲望的冲动。我也是这样一个城市人,但却偏偏选择了寂静与孤独。驻足湘江之畔,徜徉岳麓之颠,静静地看着城市的灯火,感受着现代城市建筑的艺术魅力,并不知不觉由此伸发开去,将混乱的思绪游走于建筑的艺术与法律的精神之间,试图在感性与理性间找到一个契合点,将其二者融合。在此种比较的视野中,妄图在法学研习之路上另辟蹊径,寻找一种新的视角来审视法律内在的逻辑平衡和结构价值。
一、凝固中的运动
说到建筑的美,人们常常以“建筑是凝固的音乐”一语冠之。的确建筑的形式语言和音乐十分的相似,他们在时空上都强调对称性。建筑立面上的门和窗是音乐的节奏和音符,建筑的形式语言和音乐的语言一样,在表意上都强调一种朦胧的状态,而非直露的表白。但是建筑本身却并非凝固之状态,建筑的存在,建筑的功能,以及建筑的审美,在更高的层次上具有自身的精神向度,呈现出一种四维空间复变的态势,一种拓扑结构。建筑艺术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不断地获得新的生命。在人类对艺术的鉴赏和诠释下,看似凝固的建筑重新被激活,古老的巴提农神殿、精美的黄鹤楼也在此种激活中具有了新的时代的意义和价值。这种凝固中的运动价值与法律的价值有着惊人的相似。篆刻在黑色玄武岩上的《汉谟拉比法典》距今已有2700多年,但是如今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中我们依然对于这部人类早期的行为规范赞赏有佳。《法国民法典》颁布已有200年,但是其基本的原则和精神并没有因为凝固的法典文字而被禁锢,而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在法律的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之维。
二、在开放与闭塞之间
建筑作为一门艺术和工程相结合的学科,其自身内部是无法达到一种自给自足的完满状态的,其必须有结构力学和人文精神双重支柱的支撑才能不断的深入发展。随着人类科技的突飞猛进,近年来诞生了一些新的建筑学名词,诸如建筑经济学、建筑生态学、建筑论理学、绿色建筑等。其中美国设计室奈特设计的流水别墅和美国皇家女子学院教学楼钢架与山坡融合的设计堪称新时代生态与绿色建筑的代表之作。反观法学又何尝不是此番景象呢?法学研究在开放与闭塞之间徘徊。有的法学家认为法学自身的方法论和价值取向就完全可以解决法学研究中的一切问题。这种思想在法学的历史发展中长期以来都占有极其显赫的地位。随着近代科技的发展与更新,人类的思想意识形态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交流与融合的思想观念融入每一个现代人的大脑。随着经济学、社会学、生物学等等学科的兴旺发展,法学本身正在一步一步地被这些学科所介入,由此便诞生了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等分支学科,以及这些学科所具有的独特的研究方法。其间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法经济学专家理查德•A•波斯纳法官、法社会学者庞德教授,德国的柯茨教授等。
三、民族与地域的差异
德国文学家歌德认为:“凡是把许多灵魂团结在一起的就是神圣的。”自古以来,每一个民族都有他们的精神支柱使人们团结在一起。中国是文明古国,建筑经历了几千年的改革和发展,在世界上独树一帜,具有独特文化的传统。在秦帝国时期修建的万里长城,蜿蜒于峻岭之上,千百年来抵御着异族对中华民族的入侵,它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在遥远的北欧,一些传统的建筑多为尖顶,这与冬天当地积雪有关。受当地建筑材料的制约,用木材构筑的屋顶承受不了积雪的重压。所以屋顶有大坡度使得积雪不至于在房顶较越积越多。虽然今天在建筑材料领域早已经有了坚实的新材料,但是北欧人依然保留着他们建筑的这种固有风格。
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世界各国家之间在经济、文化、艺术、法律、科技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将有可能导致世界范围内的趋同。后现代主义的建筑思潮强调国际型(International style)建筑。但是俗话说:“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在法学领域中,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萨维尼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与其语言、文化、民俗和习惯一样具有民族特征,并随此民族的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亡。”法学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历史演进过程。从法学诞生之初她就一直带有浓厚的地域特征和民族的情节。而作为建筑这样一门神圣的艺术,这种民族的特性越发突显其重要性。地球上存在多种民族和文化。便形成了不同的价值观念与精神向度,不可使用统一的建筑理念来统一全球建筑。
四、建筑散发出的法治精神
每当漫步于清华园中,都不由得将眼光游离于各色的西洋建筑之上。有德式的清华学堂,有美式的大礼堂和图书馆,苏式的主楼还有各个院系的系馆。在所有这些建筑中,我最喜欢的还是清华大学的明理搂。明理搂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院楼,共有1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明理搂的建筑以 “方与圆”作为基调,在建筑物的顶部和大厅内均有方圆组成的标志性图案。明理搂的正面有8根很粗的准罗马柱,象征着法律的神圣与威严,同时也寓意法律是整个社会行为秩序的支柱和保障。每一个来到法学院的人,不论您是平凡的百姓还是著名的学者,甚至国家主席,只要到法学院都必须上十几级台阶,以表示对法律的敬畏。明理搂的设计,散发着一种民主与学术的气息,每个老师都有一间专属于自己的办公室,在一方狭小的书斋中,潜心研究法学的真谛,传播理性的思维,阐述正义的理念。
建筑中散发的法治精神不仅仅表现于法学院的建筑中,同时也体现在各级法院的办公大楼之中。近年来,由于国家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任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因此,各级法院的办公大楼也相继盖起,改变了先前法院办公楼破败残旧的景象,法院的威严至少从外部的硬件形象上得到了体现。各级法院的办公楼几乎都有准罗马柱式样的标志,而且也都有很多节数的台阶,期间的道理和清华明理搂的设计理念具有共同的特征。但是,法院建筑的内部设计却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一,有的法院在门口摆放石狮子,以此来标榜法院的威严。还有的设有直立的军警,乍一看还以为是什么国家军事秘密机关。法院建筑的主要作用是为解决民间纠纷提供场所,经济和法制越发达的地方,法院往往会在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法院的建筑外观既要使民众感到法律的威严,又要具有亲和力,让百姓感觉通往法院之路并非危险,去躺法院只不过是百姓生活中的平常事。应此,在法院门口摆放石狮子是不可取的。在法院大楼的内部,院长、副院长往往都有自己单独的办公室,而一般的法官却要住“集体宿舍”。这种编制有似于行政机关办公室的设置方式,不能体现法官的独立地位。哪怕办公室小一点,也都应该保持每个法官有一间专属于自己的办公室啊。

以上是本人对于现代建筑艺术与法律精神之间的关系的一点点粗略断想。思绪间的混乱与非连续性充满了整篇文章,由于知识的缺乏无法将建筑与法学这两门高深的学问糅合成和谐的整体。只能在一些初步的表象和宏观的视角加以评述,也算是对自己近期来思考的一点点总结。其实,建筑艺术中最为原始和本质的美是建筑的平衡,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各各时期的建筑,几乎无一例外的坚持着这一基本的设计思路。建筑中“人字形”的屋顶象征着一种制衡与博弈的思想,而这种相互制衡、相互博弈的思想在法学的研究、设计、实践、运用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这种“人字形”的结构不仅仅体现于实体法中,在程序法中亦是表现的尤为明显。现代法治的存在与发展的整体形态是一种类似于“人”字形之结构。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极力的强调私权神圣,使得人字结构之一方过于强大,最终导致法治的失衡。在后来的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阶段,人们为了极力的消除这种失衡的影响,通过各式各样的立法从而逐步地确定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意思自治加以制衡。从而共同构建私法体系之和谐与稳定之结构。
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此种工程构建着人类社会一定局域内的行为规则、人们的思考方式和生活状态。建筑同时亦是一种工程,构建着人们的居住空间和心理状态。但是建筑由于其固有的性质,使其越来越具有了文化的气息和艺术的气质,现代建筑的发展已经不仅仅是为人们提供生活、办公的场所了,而已经成为了一个城市品味的象征,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高低的标志。法律是社会科学中的工程学科,建筑是工程学科中的社会科学。罗马人给德意志皇帝留下了一句古训,那就是:统治意味建筑与颁布法律。可见法律与建筑的兴衰对于一个国家兴衰的决定作用。欧洲城市建设又与法律的完善联系在一块。科隆大教堂建设历经600年,几十代人按照同一个设计方案去做这一代人该做的事,而不是去否定、推翻上一代人的思路;荷兰人有钱可以购房,但房子的外装修改造并不是你自己说了算,而必须依法由政府按市政建设的统一规划审核,连施工都要由政府核定的有资质的企业来进行,房主不能各行其是。在欧洲,一个城市的建设规模、建设规划一经议会通过,谁也不能改变。建筑与法律就是这样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两大轮子。
思绪依旧在混沌中激情的飞扬。放眼城市的夜空,人类在创造了无限文明的同时也书写了各种惊人的历史。建筑是历史的活化石,法律是历史的情侣表,它们分别以各自的方式将人类历史和文明加以固定,加以诠释,加以表达。我们要感谢建筑,同时也要感谢法律,因为有了它们的交相辉映,使得人类的理性之维与情感空间如此的丰富多彩,魅力四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