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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4 03:4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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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同意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研究执行。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是提高统计质量、确保各级党政领导宏观决策准确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企业考核范围,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关于要求转发《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报告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迫切需要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统计工作是科学管理的基础,近年来一些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对此项工作有所忽视,致使一些地方统计基础工作弱化,基层企业统计机构被撤销,人员被调离。统计数据的源头受到破坏,已开始危及到宏观决策
的准确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于去年底制定了《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试行办法》,并在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等七个商业企业进行了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其经验表明:在商业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不仅能够保证统针数据源头的质
量,而且推动了企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促进了企业科学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由于在全省商业企业推行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需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团结协作。因此,建议省政府将《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转发各地执行,以推动全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建设的开展。

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商业企业统计工作是整个商业统计工作的基础,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为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整体功能,为各级领导制定政策、计划及检查其执行情况,加强企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及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中实施。其他集体和合营商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从1992年起,为使全省国合商业企业统计工作在三年或稍长些时间能够全部实现规范化要求,各地、市、县统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组成联合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发挥统计整体功能为中心,具体包括:加强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
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实现统计数据处理现代化。

标 准
第五条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是:
一、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企业领导重视统计工作,有一名领导主管统计工作,保证统计人员按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正常开展工作。
二、统计机构与人员: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实行统计岗位责任制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对统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经常的业务培训,企业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原始记录制度:企业原始记录要全面反映企业商品经营活动,原始凭证齐全,计量准确,记录真实、完整、清晰、及时。
四、统计台帐制度:企业统计台帐(包括综合统计台帐、专业统计台帐和基础台帐)齐全,台账登记及时、准确,能满足填报统计报表和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执行统计法规与统计报表制度: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报送时间和程序,向国家、部门、地区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定期检查数据质量,做到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字迹清晰,不虚报、
瞒报、拒报、迟报,不伪造、篡改。
六、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按法定程序制发的由企业填报的各种统计报表,由企业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贯彻执行;企业内部统计报表由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并定期进行清理。
七、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企业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归口管理;企业制定和检查计划、考核经济效益以及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等,以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人员调动,要办理统
计资料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不散、不断、不乱。
八、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绘制少而精的统计图表,整理、汇编年度统计资料和历史资料;开展调查研究,编写统计分析报告或文字说明,定期检查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统计咨询,实
行统计监督。大中型企业还要围绕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
九、统计计算手段现代化建设:为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实现商业统计计算手段的现代化,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在近年内有计划购置计算机,用计算机进行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加工整理,并建立统计数据库。
第六条 为使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便于操作,使各地、各部门的考核评审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省统计局统一制定《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供各地、各部门参照执行。

评 审 验 收
第七条 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申报、考核、审批程序:
一、企业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评分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对照标准逐条检查,认为达到标准后,首先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认可后,主管部门向当地统计局申报。
二、由省统计局委托地市统计局组织企业的评审验收工作,省级商业公司由省统计局直接组织验收。在评审验收前应成立由有关主管部门的同行组成的评审验收小组,对中报企业采取“听、看、评、议、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审验收打分,合格者由地市统计局报省统汁局,省统计局
酌情进行抽查,抽查全部合格即统一颁发《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待取得经验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后,地市统计局也可委托县统计局组织企业的评审验收工作,但地市统计局要按比例抽查(抽查数不得低于10%),若县验收的企业在抽查中有一个不合格,即同时验收
的这批企业全部不合格,以保证验收的质量。
第八条 对取得评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的企业实行复查制度,在授予证书后的第三年进行复查和确认,对复查不合格者要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合格证。对验收合格后严重违反统计法规的企业,取消资格,并收回合格征,一年以后方可重新申报。



奖 励 和 处 罚
第九条 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是否达到规范化标准作为考核商业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作为商业企业统计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职务晋升的主要考核内容。
第十条 对获得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企业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应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混乱,统计基础工作差,经考核仍未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而又不积极整改的企业,必须限期整顿,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已经获得企业管理国家一级、二级和省级先进的企业,应限期达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标准,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其上级统计部门
有权对其提出通报批评。

组 织 和 领 导
第十二条 地、市、县统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设立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管辖范围内的商业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日常事务由地、市、县统计局负责。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方法上可以先试点后推广,由点到面逐步
铺开。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要加强评审验收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纪律观念,防止不正之风。要及时总结经验,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宣传报道,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地市县统计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可在省局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统计局备案,并同时抄送地、市、县统计局。
第十四条 《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申请报告》,《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一、企业对统计工作 │ │ │
│ 的领导 │ 12 │ │
├────────────┼─────┬──────┼───────────────────┤
│ │ │ │企业领导关心、重视统计工作;有 │
│ │ │ │一名企业领导主管统计工作;履行 │
│ │ │ 2 │《统计法》规定的领导责任,保证 │
│ 1、领导职责 │ │ │统计人员独立行使其合法职权 │
│ │ ├──────┼───────────────────┤
│ │ │ │吸收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有 │
│ │ 4 │ 2 │关的会议,注意发挥统计的信息、 │
│ │ │ │咨询和监督作用 │
├────────────┼─────┼──────┼───────────────────┤
│ │ │ │企业各级领导重视统计工作,为统 │
│ │ │ 2 │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创 │
│ │ │ │造必要的条件;关心统计人员的工 │
│ │ │ │作、学习和生活情况 │
│ │ ├──────┼───────────────────┤
│ │ │ │保证统计队伍的稳定,年稳定率在 │
│ 2、重视统计 │ 4 │ │80%以上; │
│ │ │ │调动统计人员事先经统计负责人同意; │
│ │ │ 2 │调动统计负责人及具有中级以上专 │
│ │ │ │业职务的统计人员事先经上级统计 │
│ │ │ │机构同意 │
└────────────┴─────┴──────────────────────────┘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 │企业领导了解本企业统计资料的数 │
│ 3、运用统计 │ │据来源和计算方法,运用统计资料 │
│ │ 2 │进行经营管理,重视对统计资料的 │
│ │ │开发应用 │
├────────────┼────────────┼───────────────────┤
│ │ │企业领导带头监督统计人员宣传和 │
│ │ │执行《统计法》及有关法规,不得 │
│ 4、带头执法 │ 2 │擅自修改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也 │
│ │ │不得阻挠和延误统计资料的及时上 │
│ │ │报 │
├────────────┴────────────┼───────────────────┤
│ 二、统计机构与人员 28 │ │
├────────────┬────┬───────┼───────────────────┤
│ │ │ │大中型企业设有综合统计机构;小 │
│ │ │ 5 │型企业在综合管理部门设专职或以 │
│ │ │ │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综合统计人员 │
│ │ ├───────┼───────────────────┤
│ │ │ │大中型企业的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与 │
│ │ │ 4 │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小型 │
│ 1、机构与人员 │ │ │企业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 │
│ │ 16 │ │职统计人员 │
│ │ ├───────┼───────────────────┤
│ │ │ │企业的各分设机构,各商品部、各 │
│ │ │ 4 │楼层和柜组均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 │
│ │ │ │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
│ │ ├───────┼───────────────────┤
│ │ │ │大中型企业的下设主要业务科室必 │
│ │ │ 3 │须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的 │
│ │ │ │主要业务科室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
└────────────┴────┴───────┴───────────────────┘

(续二)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 │ │大中型企业统计负责人由中型干部 │
│ │ │或具备(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 │
│ 2、统计负责人 │ 4 │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小型企业在 │
│ │ │综合管理部门设有具备(或相当 │
│ │ │于)助理统计师以上专业职务的统 │
│ │ │计负责人 │
├────────────┼──────┬─────┼───────────────────┤
│ │ │ 2 │各级统计岗位建立工作责任制 │
│ 3、工作责任制 │ 4 ├─────┼───────────────────┤
│ │ │ 2 │建立有效的评比考核奖惩制度并定 │
│ │ │ │期检查 │
├────────────┼──────┼─────┼───────────────────┤
│ │ │ 2 │对统计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制度 │
│ 4、统计人员培训 │ 4 ├─────┼───────────────────┤
│ │ │ 2 │统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
└────────────┴──────┴─────┴───────────────────┘
说明:
关于大中型商业企业划分标准问题,目前国家统计局暂无明文
规定,可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部发(91)社字第1114号文
件有关规定处理。

(续三)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三、统计基础与管理 │ 45 │ │
├────────────┼─────┬──────┼───────────────────┤
│ │ │ │原始记录设置比较完整,能全面反 │
│ │ │ 3 │映企业经营活动,满足统计、会 │
│ │ │ │计、业务核算的需要 │
│ 1、原始记录 │ ├──────┼───────────────────┤
│ │ │ 3 │各种原始凭证齐全,计量准确,记 │
│ │ │ │录真实、完整、及时 │
│ │ 8 ├──────┼───────────────────┤
│ │ │ │原始记录按照标准计量单位和计算 │
│ │ │ 2 │方法认真填写、字迹清晰,并有填 │
│ │ │ │写人和负责人签名 │
├────────────┼─────┼──────┼───────────────────┤
│ │ │ 3 │综合台帐、专业台帐以及基础台帐 │
│ │ │ │齐全 │
│ │ ├──────┼───────────────────┤
│ 2、统计台帐 │ 8 │ 2 │台帐能满足填写统计报表和企业经 │
│ │ │ │营管理的需要 │
│ │ ├──────┼───────────────────┤
│ │ │ 3 │台帐登记及时、准确,有根在据 │
├────────────┼─────┼──────┼───────────────────┤
│ │ │ │按照国家、地区、部门规定的统计 │
│ │ │ 6 │制度上报各种法定报表,做到数据 │
│ 3、统计报表 │ │ │准确、报送及时 │
│ │ ├──────┼───────────────────┤
│ │ 12 │ │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由企业综合统 │
│ │ │ 3 │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归口管 │
│ │ │ │理,并明确各职能部门填报报表的 │
│ │ │ │职责分工 │
└────────────┴─────┴──────┴───────────────────┘

(续四)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 │ │ 1 │抵制填报非法报表 │
│ 3、统计报表 │ ├──────┼───────────────────┤
│ │ 12 │ │企业内部统计报表制度由企业综合 │
│ │ │ 2 │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审核、 │
│ │ │ │统一管理,并定期清理、整顿 │
├────────────┼─────┼──────┼───────────────────┤
│ │ │ 3 │主要统计数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 4、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 │ │并有书面检查报告 │
│ │ 5 ├──────┼───────────────────┤
│ │ │ 2 │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审核规定和更正 │
│ │ │ │办法 │
├────────────┼─────┼──────┼───────────────────┤
│ │ │ │企业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机构或统 │
│ │ │ │计负责人统一归口管理;对外提供 │
│ │ │ 3 │统计资料及制定和检查计划、考核 │
│ │ │ │经济效益等,以综合统计机构或统 │
│ │ │ │计负责人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
│ 5、统计资料管理 │ 7 ├──────┼───────────────────┤
│ │ │ 2 │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分级保管 │
│ │ │ │统计资料 │
│ │ ├──────┼───────────────────┤
│ │ │ 1 │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建立相应的保密 │
│ │ │ │制度 │
│ │ ├──────┼───────────────────┤
│ │ │ │企业机构调整或统计人员变动,按 │
│ │ │ 1 │规定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做到 │
│ │ │ │不散、不断、不乱 │
└────────────┴─────┴──────┴───────────────────┘

(续五)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 │ │ 3 │认真宣传贯彻《统计法》及有关法 │
│ 6、统计法规宣传与 │ │ │规 │
│ 检查 │ 5 ├──────┼───────────────────┤
│ │ │ │定期对《统计法》及有关法规、统 │
│ │ │ 2 │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四、发挥统计整体功 │ │ │
│ 能 │ 15 │ │
├────────────┼─────┬──────┼───────────────────┤
│ │ │ │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领导和有关职 │
│ │ │ 3 │能部门提供统计资料,适应企业经 │
│ │ │ │营管理需要 │
│ │ ├──────┼───────────────────┤
│ 1、提供信息 │ 9 │ 3 │整理、汇编年度统计资料和历史资 │
│ │ │ │料,并编辑成册 │
│ │ ├──────┼───────────────────┤
│ │ │ 3 │使主要数字形象、生动、直观、绘 │
│ │ │ │制少而精的统计图表 │
├────────────┼─────┼──────┼───────────────────┤
│ │ │ │充分利用统计资料,深入调查研 │
│ │ │ │究,定期进行经营情况的分析和预 │
│ │ │ 3 │测;大中型企业围绕改进企业经营 │
│ 2、统计咨询与监督 │ │ │管理进行综合和专题分析 │
│ │ 6 ├──────┼───────────────────┤
│ │ │ │企业统计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 │
│ │ │ 3 │高经济效益中发挥了信息、咨询和 │
│ │ │ │监督功能 │
└────────────┴─────┴──────┴───────────────────┘

(续六)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五、统计数据处理现 │ 另 加 │ │
│ 代化 │ 10 │ │
├────────────┼─────┬──────┼───────────────────┤
│ │ │ │综合统计部门配备计算机,运用计 │
│ 1、计算机配备与运 │ │ │算机进行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 │
│ 用 │ │ │加工整理,并建立统计数据库 │
├────────────┼─────┼──────┼───────────────────┤
│ │ │ │40岁在下的专职统计人员掌握电子 │
│ 2、人员培训 │ │ │计算机的基础知识,并能熟练使用 │
│ │ │ │微机 │
└────────────┴─────┴──────┴───────────────────┘
说明:
按考核评分标准评定总分数在80分以上,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导和统计机构与人员、统计基础与管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三方面评定分数均在标准分的80%以上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企业。



1992年10月27日

国家教委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定点厂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定点厂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规范国家教委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定点厂(以下简称定点厂)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厂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方向,为发展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做出新的贡献。
第三条 定点厂作为全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的骨干力量,要不断深化改革,不断进取,在教学仪器设备行业中始终保持一流管理水平,一流产品质量,一流经济效益。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定点厂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定点管理。国家由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主管;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教学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主管(以下简称两级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教委进行宏观管理,主要负责方针政策的制定,定点厂的审核与督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学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对位于本地区定点厂实行行业归口管理,负责定点厂的年度考核和常规管理,督促和帮助定点厂发展。
第五条 凡生产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的工厂,均可向所在地方教学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考核并符合条件后,再由地方教学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教委推荐,经国家教委审核验收合格,可成为国家教委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定点厂,同时颁发相应证书和铜牌。
第六条 定点厂审核验收内容按《国家教委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定点厂考核条件》(教备〔1991〕68号)执行。
第七条 定点厂贯彻优胜劣汰的原则,不搞永久制。凡连续两年达不到国家教委定点厂经济效益指标和工厂管理要求,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出现有损于定点厂声誉的行为,由地方教学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将调查情况上报国家教委,经国家教委核实,将取消其国家教委
定点厂称号,同时收缴铜牌和证书。特殊情况下,国家教委可直接撤消其定点厂称号,对具备条件的工厂将及时吸收为定点厂。
第八条 定点厂厂长的调动、撤换等人事变动,要及时上报两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凡是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计划任务和经济技术指标,并有明显的成绩和经济效益的定点厂,可视当地情况另从年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作为厂长的奖励。对工作成绩卓著的厂长,国家教委将予以表彰。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定点厂要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明确奋斗目标并认真贯彻落实。规划和计划要同时上报两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定点厂要不断完善各项基础管理,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并应积极贯彻采用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使企业的管理与国际先进管理水平接轨。
第十二条 自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牢固确立“质量第一”的方针。积极争创名牌产品,主导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做好质量跟踪和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重视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不断改造老产品开发新产品,保持技术和产品的先进性;重视人才培养和智力开发工作,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职工队伍。
第十四条 热心社会和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的公益事业,积极响应赈灾、扶贫、支持希望工程等号召,自觉肩负起对周围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服务工作,为社会为行业做贡献。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两级归口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化要求和行规行约。自觉接受两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时完成两级归口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十六条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在对外宣传和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任何不实之词和虚假行为,在行业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七条 牢固树立为教育事业服务的宗旨,热爱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积极扶持和培育《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发展基金》,为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八条 每年按定点厂考核条件进行自查,并向两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情况报告。定点厂出现重大事故情况、重要人事变动情况和经营体制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向两级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优惠与扶持
第十九条 定点厂优先享受国家及两级归口管理部门对教学仪器设备行业提供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每年下达的教学仪器设备生产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技术改造更新计划,要优先安排定点厂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遇有检查验收,其内容与定点厂考核条件相同或相似时,其工厂管理考核部分可免检或部分免检。
第二十二条 定点厂生产的质量稳定、价格合理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将优先向用户推荐。定点厂在每年的全国教学仪器供应工作会议上优先得到集中安排展位。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装备部门在安排年度采购计划及招、投标时,要优先订购定点厂生产的优质教学仪器设备产品。
第二十四条 定期召开定点厂厂长会,通报国内外市场动态和信息并进行业务培训。不定期地组织定点厂参加产品看样订货会。优先安排定点厂出国考察和出口业务。
第二十五条 在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发展基金的使用上,优先支持定点厂发展生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委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定点厂。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5日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9月15日,交通部

部属各单位,双重领导港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将按照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企业“三个条例”和补充通知的精神,全面实行厂长负责制,并同时实行厂长任期终结审计制。现将部制定的《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意见,请及时告部审计局。

附: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结合交通企业推行厂长负责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的对象只限于正职厂长(经理、局长、主任,下同)。凡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在厂长任期终结或中间离任时,均须由主管部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离任或连任手续。对未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厂长离任时,为了分清前后任经济责任,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或厂长要求审计时,也可依照本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条 厂长任期终结或中间离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进行审计。部属一级企业厂长,由部审计局负责审计,部属二级企业厂长,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计,并抄报部审计局。
以地方为主双重领导的港口和地方交通企业的分级审计权限,按当地国家审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为给终结审计积累资料和帮助厂长经营决策,还应做好厂长任期内的年度审计。任期年度审计,部属一级企业,委托各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人员)代部审计局进行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报送部审计局和本企业厂长,部属二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自定。

审 计 程 序
第五条 厂长任期终结,按本规定第三条由上级干部管理部门提前两个月正式通知审计部门(中间离任也应提前尽早通知),由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小组,按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就地审计。
第六条 被审计厂长和单位要事先做好准备,向审计小组提供下列资料:
1.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任期目标责任书;
2.厂长述职报告;
3.任期内的任期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各专项审计报告和附件;
4.任期内的财务、统计资料(包括报表、帐簿、凭证等);
5.任期内的重大决策、方案、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
6.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清查表;
7.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审计终了,审计小组要写出《审计评议报告》,依照国家法规,对厂长任期内的业绩和规定审计的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分清责任,特别要分清是前任责任还是现任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改革中的失误还是钻改革的空子。
第八条 《审计评议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厂长和单位的意见,并书面报告派出审计小组的审计部门。
第九条 审计部门要对《审计评议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时要充分考虑被审计厂长和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审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写出《审计评议结论》,概括指出厂长任期内的工作成绩,主要问题和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及处理建议。
第十条 《审计评议结论》和审定后的《审计评议报告》送交干部管理部门,并将《审计评议报告》抄送被审计厂长和单位。

审 计 内 容
第十一条 任期终结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任期内经济责任总目标的实现情况;
2.盈亏的计算是否属实,上缴的税费是否足额、及时,税后留利的各项基金是否按规定分配;
3.各种财务收支、外汇收支和成本计算是否合规合法;
4.财产、物资是否完整真实,有无损失浪费;
5.各种专用基金、特种基金来源是否正当,是否按规定使用;
6.债权、债务、待处理帐户是否真实,有无遗留经济纠分问题。
第十二条 任期年度审计的主要内容,与第十一条规定基本相同。每年可选择重点并结合审查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年度财务决算和专项审计,写出审计评议报告。

附 则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管理和院、所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实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