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商务部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9:0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商台字〔2007〕40号


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宁波、厦门、深圳商务主管部门,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促进两岸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和《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小额贸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对台小额贸易是指在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经核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依照《小额贸易管理办法》进行的货物贸易。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指按《小额贸易管理办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公司。
  台湾地区居民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台湾渔民证、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经营权由经授权的大陆沿海省份及省内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等联检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对台小额贸易。
  三、每个对台小额贸易点原则上只设一家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如需在同一小额贸易点设立两家或两家以上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应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商务部和质检总局备案。
  四、对在商务部等部门确定的对台小额贸易试点口岸进行的对台小额贸易,不再设置船舶吨位和交易金额限制。
  五、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应在指定口岸经营对台小额贸易,不得跨点经营。如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在同一检区内的其他小额贸易点经营,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经小额贸易点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同意。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对台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经营对台小额贸易。
  六、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当依照大陆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或纸质形式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七、对台小额贸易进口的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应原船退回。船员不得携带大陆规定禁止携带出入境的物品出入境。
  八、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可免予办理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其从事报检的人员可免于办理报检员资格。
  检验检疫机构对小额贸易商品报检采取便捷措施,设立专门报检窗口,提供预约报检服务,优先接受申报。
  九、对台小额贸易商品涉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范畴且符合免办条件的,质检总局授予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免予办理CCC认证手续的权限。
  十、进口鲜活产品实施检验检疫限时放行制度,原则上24小时内放行,需经实验室检测的可适当延长。
  十一、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违反检验检疫规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
  十二、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对台小额贸易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省市上一年度的对台小额贸易情况总结报商务部、质检总局和国台办。
  十三、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由商务部、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对台小额贸易其他事项继续适用《小额贸易管理办法》。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许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适用法律问题?

龙城飞将


  刑事案件的审理,实质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任务是认识事件,认清事实,确认事实。第二阶段,根据确认的事实,对照相应的法律,若法律有明文规定,就判决有罪。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判决无罪。

  许霆案件,引起了全国的讨论。观点很多,100个就有100个观点。但基本上可以分为“有罪派”与“无罪派”,即“挺许派”和“倒许派”两大阵营。有罪派内部又派生出许多观点,有轻罪派、重罪派、侵占罪、诈骗罪、抢劫罪。无罪派中又有人主张不当得利,也有专家指出,许霆的行为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新的行为。从根本上讲,无论双方观点如何不同,“挺许派”、“倒许派”,都是善良一派。

  就许霆案件而言,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不是事实认定问题。事实,基本上清楚了;适用法律,却找不着。因此,问题出在,有罪派想套一个罪名,一个罪名不成立,就换一个罪名。这就是为什么出现许多罪名,百芳斗艳。这么多罪名同时出现,而且很多是著名的法律专家们主张,就说明在法律适用上遇到了困惑,找不到合适的罪名。而无罪派,或者全国的舆论,并不是一定顽固地坚持许霆无罪。他们只是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许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

  过去一些冤案,如云南的杜培武,湖北的佘林祥,都是在事实认定上出了问题。若事实认定是正确的,给他们的判决就不会错了。但许霆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问题出在对法律的适用上。

  有罪派又主张,刑法关于盗窃罪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许霆有恶意,有行为,拿了自己不该拿的钱,是犯了盗窃罪。无罪派承认许霆有贪心,有行为,拿了自己不该拿的钱,但这不等于犯了盗窃罪,并不认为法律对盗窃罪没有具体规定,主张对刑法的适用,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的字面规定执行。

  有罪派极力避开“无罪推定”、“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些基本的刑法原则。躲避不了的时候就说,理解这些原则,要灵活,要辩证法,不要机械,不要形而上学。甚至还有刑法专家说,这些原则在中国没有开始应用。言下之意,就是说,可以“有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也可以定罪”了。无罪派指出,这已经不是原则,而是我国刑法具体的法律规定,一定要严格地按照执行这些具体规定。

  有罪派不断在使用类推、比喻,用进入别人房间、美女脱衣引诱、小孩玩棒棒糖等论证许霆就是犯了盗窃罪。无罪派主张,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不能比喻,不能类推,只要具体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文字规定,不要任意扩大解释。

  有罪派主张,盗窃的要件是“公开”,许霆的行为是公开的,实际上是“秘密的”,所以许霆犯盗窃罪。无罪派主张,最高院司法解释讲到,盗窃就是“秘密窃取”,不“秘密”就不是盗窃。你能够证明“公开”=“秘密”,就可以证明你的观点。

  有罪派认为,许霆有罪是肯定的,主要精力放在讨论罪的轻与重问题。无罪派主张,根据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规定,找到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连结点,再讲许霆有罪,否则,先不要讲他有罪。论证了有罪,再谈罪的轻与重的问题。

  有罪派中有人反驳许霆行为属民事上的不当得利的观点:“难道民法上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了吗?为什么一说到不当得利就是无罪呢?不当得利可以是侵占,也可以是盗窃” 。无罪派并不否认刑事案件与民事行为有时会重合,但具体到许霆案件上,需要具体地说明为什么这时的不当得利就是盗窃罪,而不是其它的罪?根据是什么?还可能反问:“难道不当得利一定就是盗窃罪吗?”

  有罪派认为,许霆在法庭上自辩是认罪态度不好。无罪派主张,许霆有自辩的权利。许霆自辩很拙劣,不能证明他就是盗窃,只能说明,他为了自辩,又畏于法庭的威严,说话不合乎逻辑。许霆应当悔过,事实上他也是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的,影响了自己一辈子,连累了一家老小。

  依有罪派的观点,许霆不承认自己是盗窃罪,就是认罪态度不好。这么说来,由于他认罪态度不好,就理所当然地应当判他犯盗窃罪。若许霆承认自己是盗窃罪,虔诚地认罪,也应当判他犯盗窃罪,因为他自己已经认罪了。这样,实际上,他悔罪,是犯盗窃罪。不悔罪,只是悔过,也是盗窃罪。无论进退,都是犯盗窃罪。如某些法律专家所言,他犯盗窃罪,早已是“肯定的”了。无罪派认为,许霆的罪与非罪尚存在争议,令他现在悔罪,为时过早。而许霆已经在悔过,应当承认他的主观恶性并不大。

  有罪派要求许霆退赔多拿银行的钱,庭审结束后还有人一再追着许霆的父亲问何时还钱。其实,许霆此时已经无力偿还,5万元被偷,10万元做生意被套,退赔只能是他的父亲卖掉赖以生存的房子。给他判了重刑,他更无力退赔这笔钱。无罪派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多发言,若鼓励他父亲不要“子债父还”,会加重法官给许霆判罪的决心。若鼓励“子债父还”,并不能把握法院能否依照现代“罪刑法定”的原则判决?“子债父还”实际上并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吗。

  成都的“许霆”,看到机器里插着银行卡,就取了43000钱。与广州许霆案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处于社会下层,都是初犯,都是在天上掉下的馅饼面前一时把握不住自己,都是愿意退赔。但成都“许霆”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此案,与广州许霆有实质上的不同。成都“许霆”的行为,法律上有明文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广州许霆的行为却是法无明文规定。

  有罪派大多是“法律人”,其中包括法学专家。无罪派不乏法学专家,更多的是不懂法律。

  有罪派给许霆的定性是盗窃,无罪派却认为,是银行机器出错,给错了钱。

  有罪派很费力地在许霆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找等号。无罪派认为,许霆案件其实不复杂,是人为地搞复杂了。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有规定为罪,则判有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罪,则判无罪。

  有罪派中有人批评无罪派,“你们不懂法律”,“许霆是有罪的,怎么说你们就是听不懂”。无罪派回答:你能够把许霆案件的具体事由给广大不懂法律的老百姓说懂,你的法律就算是学到家了。

关于许霆案件,本人写了30多篇文章,欢迎到本人博客上来提出批评意见
写于2008.3.17
电邮:zjysino@163.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2]6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财务监管,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违规设置账外资金和“小金库”的资产公司及其办事处和个人,我部将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于在财务管理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资产公司必须对所涉及的办事处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事和处理人结合起来,涉及违法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事资产公司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对没有执业资格而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我部将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资产公司委托社会其他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根据资产处置难易程度和回收率高低,适当支付一定费用,但最多不得超过回收现金额的5%。

  五、资产公司在财务管理和资产处置中,确需实施财务改革的有关事项,要先制订改革方案,并报财政部确认后,方可执行。

  六、资产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向我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如不能按时、准确地报送报表,我部将在资产公司年终考核时,视报送情况,在应提奖励的10%以内适当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