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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19:17: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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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物价局拟订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定点亮证挂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物价局拟订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定点亮证挂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拟订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定点亮证挂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定点亮证挂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格的单位及其委托收费的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
第三条 收费单位必须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委托收费许可证》,向价格检查机构申领并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牌》(以下简称标准牌),实行定点亮证收费。
收费单位确需进行流动收费的,必须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流动收费许可证》,并按核定范围和时间收费。
第四条 收费单位应确定专职或兼职收费人员。收费人员应经物价部门培训合格。
第五条 收费单位需要变更定点收费场所地点和收费人员,应提前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第六条 收费单位应在定点收费场所悬挂《收费许可证》或《委托收费许可证》和标准牌;有多个定点收费场所的,应在其他定点收费场所悬挂《收费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和标准牌。收费单位还应在定点收费场所公布收费单位负责人和收费人员姓名和收费投诉电话号码。
实行流动收费的,收费人员必须持《流动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标准牌收费。
第七条 收费单位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变更收费范围、项目、标准的,应及时申领新的《收费许可证》和标准牌。
第八条 收费单位应如实填写标准牌。收费标准一律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九条 收费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亮证挂牌收费的,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费,并可向物价部门投诉。物价部门接到投诉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表格本刊从略)



1997年6月29日

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各级政府努力增加就业专项资金投入,不断强化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但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中仍存在预算编制不实、支出进度较慢、资金结余较大等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机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2012年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选择两个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性

  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推进政务公开的迫切需要,是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就业政策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主要内容。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下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筹集、使用和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的综合量化评价。本通知所指的就业专项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含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集、资金使用与配置、资金支出效果和重点项目支出等情况。

  (二)基本原则。

  1.方法科学。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采取定量评价的方法,应当注重就业支出的科学性、经济性和有效性。

  2.主体独立。为保证绩效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必须坚持评价主体的独立性。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应由相对独立的评价工作机构负责操作,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干预。

  3.过程公开。严格遵循评价标准和程序,确保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及时对计分进行校验复核,详细登记评价日志,建立评价档案。若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存在重大分歧,应重新组建评价专家小组进行复验。

  4.数据可得。应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相关数据,确保数据可靠、可得,同时对被评价单位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了解,以增强数据的可靠性。

  5.结果可用。绩效评价应重点针对具体支出项目及其产出进行,评价结果应能清晰反映支出与产出之间紧密的对应关系。通过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促进就业政策落实,进一步完善各项就业政策,实现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目标。

  三、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由四项一级指标和十二项二级指标构成:

  (一)就业专项资金筹集指标。该指标主要是衡量就业专项资金筹集情况,包括三个二级指标:

  1.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占总筹集就业专项资金比例,即当年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当年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当年上级财政补助就业专项资金)。

  2.当年本级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占本级财政支出百分比,即当年本级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支出。

  3.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较上年增长百分比,即(当年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上年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上年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

  (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与配置指标。该指标主要是衡量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配置情况,包括两个二级指标:

  1.就业专项资金实际支出比例,即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当年末滚存结余资金)。

  2.落实中央政策支出占就业专项资金总支出比例,即当年落实中央政策支出/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中央政策支出包括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就业见习补贴。

  (三)就业促进效果指标。该指标主要衡量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促进就业人数情况,包括两个二级指标:

  1.每万元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促进就业人数,即当年享受就业补贴后实现就业的人数/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万元)。

  2.城镇登记失业率。该指标在使用时需进行转化处理,即乘一1转为负值。失业率降低为正影响,失业率提高为负影响。

  (四)重点项目支出产出指标。该指标主要衡量重点项目支出促进就业情况,包括五个二级指标:

  1.每万元职业介绍补贴促进就业人数,即当年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后实现就业的人数/当年职业介绍补贴支出(万元)。

  2.每万元职业培训补贴促进就业人数,即当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后实现就业人数/当年职业培训补贴支出(万元)。

  3.每万元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就业人数,即当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当年社会保险补贴支出(万元)。

  4.每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促进就业人数,即当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数/当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万元)。

  5.每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促进就业人数,即当年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数/当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万元)。

  上述指标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矫正。

  四、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算方法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

  评价得分=就业专项资金筹集得分*W1+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与配置得分*W2+就业促进效果得分*W3+重点项目支出产出得分*W4。其中:

  就业专项资金筹集得分=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占总筹集就业专项资金比例*K1+当年本级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占本级财政支出百分比*K2+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较上年增长百分比*K3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与配置得分=就业专项资金实际支出比例*K4+落实中央政策支出占就业专项资金总支出比例*K5

  就业促进效果得分=每万元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促进就业人数*K6+城镇登记失业率*K7

  重点项目支出产出得分=每万元职业介绍补贴促进就业人数*K8+每万元职业培训补贴促进就业人数*K9+每万元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就业人数*K10+每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促进就业人数*K11+每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促进就业人数*K12。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和权数关系见附件1。

  定量指标得分均需进行标准化处理,计算公式为:标准得分=(原始值-均值)/标准差。具体操作说明请从全国财政社保信息网“公告栏”中下载。

  W1、W2、W3、W4、K1、K2、K3、K4、K5、K6、K7、K8、K9、K10、K11、K12为权重,其中W1+W2+W3+W4=100%、K1+K2+K3=100%、K4+K5=100%、K6+K7=100%、K8+ K9+K10+K11+K12=100%。

  上述各项指标权重,原则上每年取值一次。确定权重时,应体现优化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促进就业等原则,其中“就业促进效果得分”权重(W3)和“重点项目支出产出得分”权重(W4)之和应大于50%。

  五、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流程与方法

  (一)制定和公布单项指标绩效标准和权重系数。试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前制定和公布单项指标绩效标准和权重系数。

  单项指标绩效标准包含两个单项绩效标准:最低标准和优异标准。单项指标得分低于最低标准即可扣分,单项指标得分高于优异标准即可加分,介于最低标准和优异标准之间该单项指标按评分规则正常计算得分。

  (二)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试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规定,并选择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试点阶段,可以由试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和选聘的咨询专家组成工作组(以下称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三)准备基础数据资料。试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基础资料和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数据资料进行清理,并限期整改,为开展绩效评价提供准确、完备的数据资料。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定量指标基础数据表见附件2。

  (四)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中介机构或工作组通过现场调阅资金申报材料、审批拨付文件、会计凭证等基础资料,实地查看就业专项资金收支等情况,并核对相关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有效。

  (五)进行评价计分和加权汇总。中介机构或工作组按照规定方法,依据已核实准确的报表数据资料,计算出各项基本指标的得分,对各项基本指标得分进行加权处理,得出综合绩效评价的实际分数。

  (六)形成评价报告。中介机构或工作组将各地综合评价得分进行同比、环比,并进行分析判断,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试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管理措施及实施情况、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或建议。

  六、认真组织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各省级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评价指标,制定具体技术规范和绩效标准,完善评价方法,明确工作要求、步骤和时限,使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12年9月底前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试点地区对2011年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形成报告上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试点地区试点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附件:1.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和权数关系一览表

  2.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定量指标基础数据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