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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6-24 19:58: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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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7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的决定》已经1997年9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超出批准的占道及挖掘面积,从占道挖掘的批准之日起加收标准收费的50%。未经批准的占道和挖掘,除校实际占用、挖掘面积收取标准收费外,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东政办发〔2003〕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献策出力的积极性,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系统的督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东发[1999]3号)规定,同时负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特殊贡献考核的汇总和审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考核县区政府的工作。
第三条 督查考核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奉公,摸实情、说实话、拿实法、见实效。既善于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指导全市相关工作的开展,又要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探讨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原则
(一)全方位、全过程督查考核的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对各县区和市政府所有部门、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做到不漏部门、不漏事项;对所有督查考核的事项实行全过程督查,确保件件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高效率、快节奏地开展督查考核,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准确、客观地反映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市政府主要督查考核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即各项工作或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各责任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将督查考核的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的副职和各委办局、科室及具体承办人员,层层落实任务。
第五条 督查考核的范围为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所有部门、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
第六条 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总体工作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人代会等大型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四)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会议、文件和省政府部署的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情况。
(七)依据“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部门、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任务。
(八)特殊贡献的考核认定。
第七条 督查考核指标的划分
(一)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考核指标分为常规性工作、专项督查和特殊贡献三部分。
(二) 县区考核指标分为常规性工作、导向性工作和专项督查三部分。
第八条 督查考核指标的制定和下达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目标。年初,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提报年度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综合平衡,分管市长审核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到各部门和单位。
(二)县区工作目标。常规性工作考核内容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草拟初步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导向性工作的考核内容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达。
(三)专项督查。依据有关会议和市领导研究确定的任务,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以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达到有关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四)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根据争取资金、项目的难易程度,划分为10种类型进行考核。特殊贡献作为被考核单位的保底任务,根据完成情况相应计入督查考核总分。
第九条 同一事项需几个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的,以主办单位为主,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条 督查考核的方式
(一)公开督查。把督查的事项、内容、时间等告知被督查单位,使其提前做好准备,围绕督查问题狠抓落实。
(二)随机督查。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直接深入到督查现场,了解督查事项的实施、进展和落实情况,或采取电话询问、审阅材料等形式,了解掌握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联合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全程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跟踪督查,直至落到实处。
(五)重点督查。市领导对某些重大事项亲自督查时,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提供有关情况,搞好综合反馈。
第十一条 督查考核的调度与反馈
(一)强化调度。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公开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对专项督查事项采取跟踪督查和随机督查的方式,按照市领导决定事项的具体要求,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领导的决策落到实处。对特殊贡献采取随机督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由各部门、单位随时提报争取的资金和项目,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会同市招商办及时认定、审核和汇总。
(二)深入调研。督查考核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督查调研,及时发现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向市领导作好反馈,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定期通报。对常规性工作和特殊贡献,实行半年一通报、年终总通报制度。对专项督查,根据任务落实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 督查考核结果的认定
(一)全面考核。对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列入督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考核。对特殊贡献交叉部分,先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裁决,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认真核实。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督查考核情况,认真进行核实,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分别计算出各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专项督查和特殊贡献的得分,并将分数反馈到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经核实认可后,汇总情况,写出关于督查考核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兑现奖惩。根据各部门、单位和县区得分情况,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提出奖惩建议,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召开会议兑现奖惩。
第十三条 督查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和专项督查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二、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三、县区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四、考核程序及奖惩办法;
五、政务督查考核范围及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分类表。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和专项督查
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督查考核内容和完成时间要求
1、常规性工作,指《办法》第六条(一)、(二)、(七)款规定的内容。常规性工作以年度为考核时间单位,各部门、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工作,狠抓落实,确保下达的各项任务在本年度内提前完成。
2、专项督查,指《办法》第六条(三)至(六)款规定的内容。
(1)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其具体办理内容和完成时间以会议纪要或专项督查通知为准。没有时间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
(2)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批办的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按办理时限和领导要求,及时、认真、准确地办理。
(3)其他决策事项的办理,按具体要求承办。
(二)考核计分标准
满分为100分,分数构成有7项:常规性工作45分,专项督查20分,特殊贡献10分,市委、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市政府部门互评5分,上级主管部门评议5分,外来投资者评议5分(此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提报)。
(三) 奖分和扣分
1、奖分项目。受到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国家部委、省直部门表彰的,表彰内容为本部门、单位全面工作的,分别奖4分、2分、1分、0.5分;表彰内容为部分或单项工作的,按以上奖分20%的比例奖分;领导和管理单位全面工作受到表彰的按20%、单项工作受到表彰的按5%的比例,给其主管部门奖分。
获得同一系统多级奖励、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级别奖分;获得不同系统奖励的分别奖分,分数相加之和不能超过最高级别全面工作的奖分。计分截止时间为表彰文件发文日期,跨年度发文的,奖分计入下一年度。
2、扣分项目
第一,工作发生失误给我市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由市领导及有关单位认定。
第二,部门及其领导管理单位干部职工未经批准,随意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经认定属实的,每次扣1分。由市招商局、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提报。
第三,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每出现1人次扣1分,年终取消表彰奖励资格。由市计生委认定提报。
第四,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处理的,每1人次扣0.5分;发生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受到刑事处罚的,每1人次扣1分。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征得市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意见后认定提报。
第五,干部职工发生越级到省、进京上访事件的,个人访每起扣1分,集体访每起扣2分。由市信访局提报。
第六,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对招商引资工作设置障碍,受到外来投资者投诉,经查证属实而受到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由市招商办提报。
第七,没按要求完成专项督查任务的视情扣分,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
(1)不按时限要求报送情况的,每次扣0.2分。
(2)办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0.2分。
(3)无故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分。
(4)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情况者加扣1分。
第八,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准确通报各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每出现一次失误,视情扣市政府办公室0.2分,年度内出现3次失误时加扣1分。
第九,各提报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提报有关工作情况,真实地反映工作实绩。凡提报不实、弄虚作假的,扣2分。
二、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计分比例
1、从上级主管部门及计划、财政部门争取资金和项目。指用于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或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金;市直部门和单位从垂直管理单位争取的用于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建设或社会性项目的资金;向上级部门争取的用于地方经济建设的有偿资金。不含部门和单位用于自身经常性费用支出的资金。
第一、无偿资金。以年终实际到位数额为准,证明资料为有关文件、到位资金证明、银行拨款单等。
从形态上分以下三种类型计分:(1)货币资金,按引进难易程度分三种类型计分:a.在没有任何政策因素的情况下,通过做工作争取来的资金,按100%的比例计分。b.政策性资金和应交未交款项,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c.其他类型的资金,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2)以物折款,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3)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偿资金,按利息差折算成无偿资金。
垂直管理单位争取的资金不含上级主管单位对其安排的正常经费、用于自身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
第二,项目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数额部分计分。
市直部门、单位与县区及乡镇共同争取的资金和项目,按到位资金的60%给市直部门、单位计分。
2、争取其他生产要素。按年终实际到位情况、发挥的效益和届时的市场价格折算资金,并按不高于50%的比例对应部门、单位争取资金的类别计分。
3、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或个体私营业户从市域外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高于50%的比例,根据市直部门和单位特殊贡献类型中无偿资金标准折分;其他按解决困难和问题的难易程度或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予以折分。
4、其他。按实际情况予以折分。
按上述规定不能折分的,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酌情认定和计分。
(二)争取资金和项目折资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将市委各部门和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等一并归类列出。根据部门、单位性质和争取资金的难易程度,将市直102个单位分为以下10种类型分别计算特殊贡献得分。
1、财政局1个部门,争取无偿资金,每6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600万元计1分。
2、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公路局、黄河河口管理局7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5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500万元计1分。
3、外经贸局、科技局、油区办(油地办)、环保局、开发区、地税局、国税局7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4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450万元计1分。
4、信息产业局、粮食局、民政局、东营供电公司、东营市通信公司5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3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400万元计1分。
5、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局4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3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350万元计1分。
6、国土资源管理局、物价局、供销社、港务局4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2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300万元计1分。
7、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市政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盐务局、邮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2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250万元计1分。
8、法院、检察院、教育局、计生委、外事侨务办公室、旅游局、统战部、侨联、工商联、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广电局、石油公司、烟草公司15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150万元计1分。
9、体改办、人事局(编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局、文体局(版权局)、卫生局、经研中心、残联、科协9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100万元计1分。
10、市委办公室、纪检委(监察局)、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人大办、政协办、信访局、老干部局、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党校、党史研究室、接待处、报社、总工会、妇联、团市委、文联、社科联、民盟东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仲裁委、审计局、统计局、招商办、老龄办、贸促会东营市支会、气象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事处、人行、农发行、人民保险、人寿保险、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移动通讯、联通分公司40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60万元计1分。
(三)特殊贡献抵顶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比例
以上部门和单位完成的特殊贡献数额,超过基数部分抵顶招商引资任务。其中,无偿资金部分按照折算后的金额抵顶;项目资金部分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抵顶
三、县区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常规性工作:衡量县区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的综合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工业利润、工业利税、第一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农民人均纯收入、两个确保、登记失业率。
导向性工作:包括招商引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GDP的比重。
(二)计分标准
基本分为150分。其中完成各项指标为130分,专项督查20分。各项指标中,GDP、地方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招商引资各占10分其余12项各占5分。
GDP、地方财政收入、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工业利润、工业利税、第一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按照确定的增长比例,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增加(减少)0.1分。
进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按照确定的增长比例,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增加(减少)0.01分,且每项最高加分值不超过1分。
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限额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农民人均纯收入、招商引资,完成或超额完成按满分计,未完成的按照实际完成数额计分。
两个确保,达不到100%的扣5分。
登记失业率,超过下达指标的,每超出0.1%扣0.5分。
四、考核程序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考核结果经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3日内申请复核。
(二)奖惩办法
1、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考核结果的奖惩。对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居前10名的经济部门和前5名的非经济部门,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后5名的两类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后3名的任职满2年的两类部门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降级、降职。
2、对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结果的奖励。根据完成任务情况,除按比例得到最高10分的权数分数外,再按得分排名计奖,并按一定比例抵顶招商引资任务指标。
(1)特殊贡献奖金总额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原则上60%由财政支出,40%由受益单位支出。
(2)每个考核年度,按奖金总额与总得分的比值,计算出每1分值的奖金数额,再按部门和单位实际得分计奖。其计算公式为:
特殊贡献奖金额=特殊贡献奖金总额总得分×(部门和单位得分)
(3)部门和单位所得奖金,50%直接奖给特殊贡献突出的有功人员;其余50%根据贡献大小奖给其他有关人员。
3、对垂直管理单位考核结果的奖惩。
垂直管理单位与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一起排名,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分别进入前10名和前5名的两类单位,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得分低于75分且分别位居后5名的两类单位,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给其上级主管单位。
4、对县区考核结果的奖惩。对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位居第一名、未被一票否决的县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最后1名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
(三)几点说明
1、凡考核绝对数指标的,按该任务的基本分值与任务完成率的积计分。
2、年终数字以市统计局统计资料为准。不在统计局统计范围内的,以部门、单位统计和考核小组抽样调查数为准。
3、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严重影响完成指标任务的,由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免予考核。
五、政务督查考核范围及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分类表〖
(一)经济部门(45个)
1、发展计划委;2、物价局;3、经贸委;4、外经贸局;5、体改办;6、建委;7、科技局;8、油区办(油地办);9、开发区;10、交通局;11、港务局;12、财政局;13、审计局;14、公路局;15、环保局;16、粮食局;17、质监局; 18、水利局;19、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畜牧局;21、海洋与渔业局;22、林业局;23、农业局;24、供销社;25、招商办;26、国税局;27、地税局;28、工商局;29、通信公司;30、海关;31、检验检疫局;32、东营供电公司;33、黄河河口管理局; 34、盐务局;35、人行; 36、海事处;37、邮政局;38、石油公司;39、烟草公司;40、人民保险公司;41、人寿保险公司;42、信息产业局;43、规划局;44、房产局;4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非经济部门(24个)
1、市政府办公室;2、教育局;3、公安局;4、司法局;5、民政局;6、人事局;7、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市政局;9、文体局;10、广播电视局;11、卫生局;12、计生委;13、国土资源管理局;14、外事侨务办公室;15、旅游局;16、国家安全局;17、统计局;18、经研中心;19、仲裁委;20、老龄办;21、安全生产监督局;22、药品监督管理局;23、气象局;24、残联。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建[2004]224号


各县(区)经贸委、财政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项目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加大工业投资,优化我市工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加大工业投资,优化我市工业结构,支持我市工业结构,支持我市支柱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从市级“企业挖革改”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工业投资的资金。专项资金总量根据市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保持相应增长。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预算总量控制。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建立“合肥市工业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审核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执行,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扶持、公正透明、相对集中、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体现下列导向和要求:
(一)鼓励企业加强工业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准备工作,促进做好工业投资项目储备;
(二)鼓励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和融通资金,加大对工业的投入;
(三)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
(四)充分发挥主导企业的作用,调动主导企业的积极性,积极支持和带动配套企业发展壮大;
(五)鼓励国内外优势企业对我市企业进行工业性重组。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和引导加大对工业的项目投资,具体包括:
(一)我市汽车及工程机械、家用电器、化工及新型建材三大支柱产业主导企业及其配套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的设备投入;
(二)属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型材料等四大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项目;
(三)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项目;
(四)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工业项目上;
(五)列入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扶持的工业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补助和支柱产业配套奖励四种方式方式方式:
(一)项目前期费用补助。1、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需报经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在项目经核准开工一个月后,按企业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可研及论证费用,下同)的50%-100%给予补助。2、凡纳入“市工业项目库”的其他项目,经批准立项开工一个月后,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的50%-100%给予补助;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50%给予补助。3、项目前期费用不重复补助,补助最高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单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数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列入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上,以及国内外优势企业对我市企业进行工业性重组的项目上,在建设期内,按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30%-100%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三)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和省补助的工业项目,市按国家和省实际到位资金的1:0.3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国家和省另有配套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的配套比例执行。
(四)支柱产业配套奖励。对我市汽车及工程机械、家用电器、化工及新型建材三大支柱产业中的主导企业从市外引进的配套企业以及扶持的本地企业,3年内,按配套企业每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及随征的地方税收入数,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配套企业的奖励资金,企业所在区按地方税区级分享比例承担。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调整与审批
第九条 市经贸委负责于每年8月15日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凡在我市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市经贸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于年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选择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择优扶持”。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经贸委于每年九月份,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凭据(可研及论证费用);
(二)企业项目贷款贴息依据或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凭据;
(三)国家和省资助的项目资金到位凭据;
(四)配套企业税收缴库凭证(税票复印件)。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收到市财政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核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情况由市财政局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转移、挪用专项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回项目全部专项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