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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时间:2024-07-03 00:39: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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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文件
余府发〔2003〕19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部门:

  《新余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新余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努力搭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全市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

  ㈠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家庭没有住房,靠租房度日,以及家庭住房被乡、村列为危房的农村家庭。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享受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家庭。

  ㈡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4、县级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㈢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的管理

  对常年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每户一证;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救助证》和《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

  在年度审核中,要按照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评议、审核、审批”,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是农村救助对象领取救助款物的凭证,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县级民政局核发。县(区)、乡(镇)、村要做好证(卡)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救济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㈠救济标准的确定

  1、常年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补助200元;

  2、临时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补助60元。

  ㈡救济款的发放

  1、常年救助对象实行定期定量救济,由乡(镇)按季度发放救济款;

  2、临时救助对象由乡(镇)半年发放一次救济款;

  3、在有条件的地方,常年救助对象的救济资金要尽量通过当地信用社发放。临时救助对象救济资金的发放要采取集中公开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要坚持戴帽到户,要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救济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济资金的筹措主要是各级财政投入。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济资金测算情况,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
  已列入农村低保资金的地方,要将低保资金转为农村社会救济资金。

  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金,仍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渠道解决,并要确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等救助对象的救济资金,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与农村社会救济资金混合使用。

  要加强对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济资金、五保供养金和农村政策性救济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拨付、使用,由县级财政部门拨入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拨入乡(镇)民政所,以保证各项救济资金不被挤占、抵扣、挪用。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特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特困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㈠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㈡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济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卫生、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在农村特困群众医疗、子女就学、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救助措施,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良好社会氛围。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对于全面掌握我国职工伤亡事故状况,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推动和促进安全生产管理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各地区、各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质量不高,上报速度慢,甚至有漏报和不报的现象。为了进一步抓好职工伤亡
事故统计工作,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职工伤亡事故数字和情况分析报告,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每月二十日以前将上月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综合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劳动部;必须在元月三十一日以前将上年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年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劳动部。报表内容要逐项填写,不得漏报项目。
二、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和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须在发生事故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电报或事故快报及时报劳动部(事故报告电话4211913或4213431—572;矿山事故报矿山局,电话4211598;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
电话4218340);须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报送劳动部;须每年进行两次汇总,上半年汇总情况在七月十日前,全年汇总情况在下一年元月十日前,按附表填写清楚后报送劳动部。
三、各部门所属的企业在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不论何种情况,均须在事故发生当天及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对拖延或隐瞒不报者,当地劳动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当地劳动部门在接到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后须立即统计处理。凡不属本地劳动部门统计的,要立即转告应负责统计的劳动部门,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事故的经济处罚由负责统计处理的劳动部门办理。
四、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劳动部每半年通报一次,表彰先进并对统计上报不及时或错误多的给予批评。对工作认真负责,连续三年无差错,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情况的统计人员和单位,劳动部将授予“优秀统计工作者”和“优秀统计管理单位
”的光荣称号。
五、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如对地、市、县及企业单位上报事故情况的具体时间提出要求等),做好落实工作。

重大伤亡事故情况一览表
地区 年 度
----------------------------------
序| |时| | |死|重|轻|结|事故简要情况
| | | | |亡|伤|伤|案|
|事故单位| |部门或行业|事故类别|人|人|人|人|
号| |间| | |数|数|数|数|及 原 因
-|----|-|-----|----|-|-|-|-|------
| | | | | | | | |
----------------------------------
领导签字(盖章) 填表人:



1989年7月10日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系统证券转托管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系统证券转托管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登记(深圳)综〔2001〕9号


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方便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系统证券转托管业务运作指引》,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交易系统转托管的通知》(深证登业〔1996〕11号)同时废止。

本指引与"原通知"有以下主要区别:

1.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申报数据中未指定证券代码的,视同其所有证券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指定证券代码而未指定证券转托管数量的,视同该券种全部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指定证券代码同时指定证券数量的,本公司确认后按投资者指令办理。

2.权证可转托管。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系统证券转托管业务运作指引》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系统证券转托管业务运作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的部分或全部证券通过交易系统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适用于A股、基金、可转换债券、国债和权证等。

第二条 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申报数据中未指定证券代码的,视同其所有证券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指定证券代码而未指定证券转托管数量的,视同该券种全部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指定证券代码同时指定证券数量的,本公司确认后按投资者指令办理。

第三条 投资者T日(交易日)办理证券转托管,所转证券T+1日到帐。

第四条 投资者按下列程序办理证券转托管:

1.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和地址后,携带身份证、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时,核对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帐户、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投资者。

3.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0)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

4.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确认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

5.转出证券营业部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可向本公司查询转托管不成功原因。

第五条 转托管费用由转出证券营业部向投资者收取。转托管收费标准为:同一交易日内,不论所转证券种类、数量和转托管次数,每一投资者转入每一证券营业部的转托管费用为30元人民币,其中10元归转出证券营业部所有,另20元由本公司从转出证券营业部清算头寸中扣除。

第六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交易系统转托管的通知》(深证登业〔199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