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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从严审批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00:5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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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从严审批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从严审批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3〕58号《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后,有的省市未按该通知附件中第14条关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与我国境内评估机构,共同设立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需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批准的规定办理,以致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3〕58号文下发后,各地凡未报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限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吊销其资产评估资格,该机构其后的评估结果一律不具法律效力,不予以确认。各地于10月底前将处理结
果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地在规定期限内未吊销其未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的,以及未将处理结果报告国资局的,国资局将于今年11月向全国通报,并同时吊销该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和其中中方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
二、各地对于国资办发〔1993〕58号文下发之前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要进行总结,连同当初批准文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章程、经注册会计师签证的1994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等复印件一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其中,凡授予临时资格的,未
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不得转为正式资格。
三、今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的,必须报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审批核准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995年8月1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12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液化天然气船舶运输市场准入政策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液化天然气船舶运输市场准入政策的公告

2013年第61号



为满足国内液化天然气(LNG)船舶运输需求,保障运输安全,优化运输结构,促进有序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内LNG船舶运输市场准入政策公告如下:
一、根据当前国内LNG船舶运输市场供求关系,部决定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在符合相关政策和经营资质条件的申请者中,择优选择1-2家准予从事国内LNG船舶运输。
二、申请从事国内LNG船舶运输,应当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关于液化气体船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条件,符合我部关于规范货主企业投资国内航运业的相关政策及外资准入政策,申请人或主要投资方应有丰富的航运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船舶安全营运记录,有长期运输合同、必要的资金投入和符合要求的船舶、船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体系,能够保障国内沿海和内河LNG持续、稳定、安全运输。
三、有意向从事国内水路液化天然气运输的申请人,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通过所在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机构向我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含《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以及对申请人或主要投资方的船舶运输从业经验及安全记录、申请者的资本投入及落实情况、管理人员及船员储备、拟投入船舶的技术水平、货源落实情况等五个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我部将委托中国船东协会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办法和规则由中国船东协会制定和对外公布。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我部将核发筹备国内水路LNG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交通运输部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