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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0:2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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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双紧方针不变,适当调整力度”的要求,结合当前生产、流通和市场物价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
(一)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26个百分点。(具体见附表一)城乡居民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然实行保值。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降低。
调整后的存款利率,从一九九○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对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存款,在四月十四日以前(含四月十四日)存入的,仍按调整前的存款利率计息,直至存款到期。对到期不取的上述存款,实行分段计
息。今年四月十五日以后的存款,一律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三)一九九○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存款到期。四月十五日以后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利率是否需要向上浮动,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决定,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四)一九九○年四月十五日以前经人民银行批准已经发行的一年、二年、三年期金融债券利率,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债券到期;四月十五日以后发行的一年、二年期金融债券,其利率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可再加一至二个百分点。三年期金融债券利率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
加保值贴补率,再加一个百分点。
(五)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相应降低1.26个百分点。
(六)四月十五日以后,各金融机构以及邮政储蓄部门吸收存款,均按人民银行确定的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其存款利率一律不得向上浮动。
二、降低贷款利率
(一)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年利率11.34%下调到10.08%,专业银行可增设一年期以下的贷款利率档次。
(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也相应下调。(具体计息结息办法另行通知)(具体见附表二)
(三)楼、堂、馆、所贷款和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利率不降低,仍按原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1.34%下调到9%,外贸出口商品收购贷款年利率仍按9%执行。部分优惠贷款利率也同幅度下调。(具体见附表四) (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年利率10.08%基础上,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不能超过50%。在30
%的幅度内由信用社自行决定浮动;超过30%,必须报县以上(包括县)人民银行批准。
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一律从三月二十一日起执行,并实行分段计息。
三、降低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
(一)各金融机构上缴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款年利率一律调整为7.92%;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不再划分档次,统一按年利率9%执行。(具体见附表三)
(二)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8.64%调整为7.92%。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均于三月二十一日执行。
四、各分行接此通知后,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公布。为搞好调整利率的宣传解释工作,总行正在拟定宣传提纲,届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对外发布消息。然后各地银行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宣传,尤其是要注意搞好业务柜台上的宣传解释工作。
附表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存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利 率
项 目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活 期| | 2.88 | 2.88
----|----------|----------|-----------
|一、整存整取 | |
| 三个月 | 7.56 | 6.30
| 半 年 | 9.00 | 7.74
| 一 年 | 11.34 | 10.08
定 | 二 年 | 12.24 | 10.98
| 三 年 | 13.14 | 11.88
| 五 年 | 14.94 | 13.68
| 八 年 | 17.64 | 16.20
|----------|----------|-----------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 |
| 取、存本取息 | |
| 一 年 | 9.54 | 8.28
| 三 年 | 11.34 | 10.08
| 五 年 | 13.14 | 11.88
|----------|----------|-----------
|三、定活两便 |按同期定期整存整取利| 同 前
| |率打九折执行 |
期 |----------|----------|-----------
|四、华侨人民币储蓄存| |
| 款 | |
| 一 年 | 13.14 | 11.88
| 三 年 | 14.94 | 13.68
| 五 年 | 16.74 | 15.48
--------------------------------------
附表二 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利 率
项 目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流动资金贷款 | 11.34 | 10.08
固定资产贷款 | |
一年以下 | 11.34 | 10.08
一年以上至三年 | 12.78 | 11.52
三年以上至五年 | 14.40 | 13.14
五年以上至十年 | 19.26 | 18.00
十年以上 |按一年期贷款利率 | 20.70
|复利计算 |
------------------------------------
附表三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利 率
项 目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存 | 存款准备金 | 7.20 | 7.92
| | |
款 | 备付金存款 | 8.64 | 7.92
-----|-------------|--------|---------
贷 | 年度性贷款 | 10.44 | 9.00
| | |
| 季节性贷款 | 9.72 | 9.00
| | |
款 | 日拆性贷款 | 9.00 | 9.00
--------------------------------------
附表四 优惠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项 目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一、人民银行专项贷款 | |
------------------|----------|--------
老少边穷经济开发贷款 | 7.02 | 5.76
------------------|----------|--------
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 | 7.02 | 5.76
------------------|----------|--------
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 10.08
------------------|----------|--------
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 同上 | 10.08
------------------|----------|--------
沿海开发基础设施贷款 | 2.88-4.32| 同前
------------------|----------|--------
二、专业银行贷款 | |
------------------|----------|--------
粮棉油贷款 | 11.34 | 9.00
------------------|----------|--------
外贸贷款 | 9.00 | 9.00
------------------|----------|--------
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 | 8.46 | 7.20
企业贷款 | |
------------------|----------|--------
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贷款 | 9.54 | 8.28
------------------|----------|--------
扶贫贴息专项贷款 | 2.88 | 同前
--------------------------------------



1990年3月10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人厅〔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部署,全面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活动和落实我部2005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的总体安排,切实加强教育系统管理干部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干部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将《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点的精神,认真做好今年的各项干部培训工作。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要点

  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工作和中心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加强高校领导干部、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中小学校长的能力建设为重点,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创新方法、健全机制,扎实深入地做好2005年的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逐步形成与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符合干部成长规律的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重实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育干部培训新格局和新机制。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制定完成《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一五”规划》。总结“十五”期间,特别是在中央做出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总体部署以来,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取得的成绩与经验,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中心任务,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安排部署并认真完成《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为今后五年做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人事司)

  二、认真落实中组部干部调训计划。按照第十次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精神,落实好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党校关于2005年度干部调训计划,完成我部领导干部、中央管理直属高校书记、校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培训的任务。认真制定中管高校领导干部2004至2007年参加脱产政治理论培训的计划,为今后调训工作打好基础。(人事司)

  三、切实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和管理骨干的培训。以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第十三次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紧密围绕部党组中心工作,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拓展办班类型,与相关司局配合,组织举办针对性较强的短期专题培训班,计划举办六期“教育部直属高校专题研修班”;举办两期“高校领导干部进修班”和两期“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常规班次;在中央党校举办六期“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举办四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培训班”;举办四期高校辅导员班主任示范培训班;举办两期“新闻传播院系负责人与教学骨干‘三项学习教育’培训班”。(直属办、社政司、高教司、人事司,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四、认真抓好教育系统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以全面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为重点,举办一期教育厅厅长高级研修班、两期地市教育局长(教委主任)常规研修班和两期县教育局长常规培训班。(基础教育司、人事司,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五、进一步抓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加大对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支持力度。在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举办示范类常规班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推出西部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项目,调动各级干训机构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扩大培训的覆盖面。中小学校长的各类培训,以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将新课程改革作为中小学校长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在教学手段和教材建设方面,努力采用如远程教育、网络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人事司、基础教育司,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

  六、拓展境外培训渠道。继续与国家外专局共同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赴海外培训项目”。组织耶鲁-中国大学领导高级研讨班。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教育系统行政管理干部海外培训项目。积极探索大中小学领导干部境外培训系统模式的完善及方法的创新。进一步发挥国际组织对大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支持作用,继续组织实施“中国-联合国儿基会校长培训与学校发展规划”(SLT&SDP)2005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实施五年来的总结与宣传工作,提出新的五年计划,努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直属办、人事司,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

  七、加强干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要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干训教师的业务培训,加大国家级干部培训中心对地方干训机构“培训者培训”的力度,着手建立开放式、高层次的干部培训师资资源信息库。加强对各干训机构的政策引导,鼓励既要安排骨干教师到高等院校、国家级干训基地进修深造,又要采取挂职锻炼、承担科研课题、交流合作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专职干训教师的水平。继续加强兼职师资队伍建设,按照课程设置的需要,聘请一些高校或研究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行政领导或企业家担任兼职教师,做到干训教师的专兼结合、互为补充、资源共享。(人事司,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

  八、加强对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完善教育干部培训质量跟踪、监督制度与办法,探索建立培训机构评估制度体系,加强对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的研究,开展对培训机构的检查和评估,努力促进培训质量与效益的不断提高。做好即将出台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认真加强培训经费的筹措、使用、管理、统筹工作。(人事司)

  九、认真加强干部培训研究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研究会、全国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发挥研究机构在“十一五”干训规划的前期调研、规划起草制定中的作用。积极推动高校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研究会成立的相关工作。努力使大中小学培训工作的研究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人事司)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芜政〔2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已经2011年2月2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力争芜湖形成股权投资基金业的集聚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并按程序备案或核准的内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具体含义是:

(一)“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三)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四)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第三条 在本市注册并备案或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为促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市政府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委)、商务局、工商局、住建委、经信委、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等部门组成,下设芜湖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五条 市发改委(金融办)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芜湖市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进行备案管理,研究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申请的受理、审批;须转报上级机关的,协助企业开展报批工作。

第七条 市工商局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须转报上级机关的,协助企业开展报批工作。

第八条 市人行负责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账户管理工作,参与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统计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奖励政策兑现及其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服务工作。

三、税收及奖励政策

第十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6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缴纳人。

第十二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对在企业上市后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所持股份原则上须托管在本市证券机构,减持实现的所得税须在本市缴纳并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十八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或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1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2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00万元。

(二)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公司或公司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如有委托关系存在)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人民币5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人民币15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合计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00万元。

(三)在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时,应当约定,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存续期内不得迁离芜湖,如违反约定,将承担所获得奖励两倍以上金额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应当约定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存续期内不得转让房产,如违反约定,将承担所获得补助两倍以上金额的违约责任;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租市场平均价格的,则按房租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缴纳的契税给予补助,三年内对其缴纳的房产税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鼓励发展类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亏损的,给予亏损额3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资助。

四、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推荐制度。相关部门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优先推荐给在本市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 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全方位满足服务需求,支持和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我市集中办公,力争形成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区。

第二十四条 支持在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安徽长江股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支持建立芜湖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充分发挥芜湖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协会与政府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基金业管理人才的职业资格培训,开展各类交流合作。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由市与区各承担50%,县由其全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