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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重要物资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06:4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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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重要物资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重要物资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7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家物资部《全国性企业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资格和经营范围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障烟草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烟草行业重要物资的统一经营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经营和管理烟草行业重要物资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物资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在加强重要物资宏观平衡的基础上,组织社会资源,搞活流通;经营和管理国家物资部批准的18种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烟草工业重要物资24种(目录附后)。
第四条 接受国家委托,代理执行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和合同订购物资。

第二章 计 划 管 理
第五条 物资公司申报国家物资部批准经营的18种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计划。
第六条 根据卷烟工业的生产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要物资供求的平衡预测计划;组织、汇总中国烟草总公司各专业公司、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司、室年度重要物资平衡计划和分配计划。
第七条 组织和指导中国烟草总公司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省级烟草公司的重要物资供应。提供物资信息和物资信息反馈的汇总,进行必要的物资调度和协调。

第三章 经 营 管 理
第八条 按照国家年度卷烟生产计划审批烟草行业重要物资的进口计划,经营重要物资进出口业务。
第九条 审查烟草行业所属物资企业经营本办法所列产品目录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办理报批手续。出具审批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注册手续。
第十条 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烟草行业有关专卖品的作价、销售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物资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对重要物资经营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时向中国烟草总公司报告执行中的意见和问题。
第十二条 凡经物资公司审查报批允许经营重要物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后,物资公司要加强业务指导。物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对超范围经营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直至由物资公司审查报批撤销重要物资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凡被撤销重要物资经营资格企业,必须立即停止重要物资经营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未销出的重要物资,由有经营权的物资企业收购或代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国烟草物资公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烟草行业经营重要物资目录
一、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目录(18种)
钢材、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
煤炭;
木材、水泥;
聚乙烯、聚丙烯树酯;
汽车、电线、电缆、工业锅炉。
二、烟草工业重要物资目录(24种)
二醋酸纤维素、二醋酸纤维丝束、聚丙烯、聚丙烯丝束、滤咀棒、PVC、BOPP、PVDC、三醋酸甘油脂、甘油,滤咀棒粘胶剂,卷烟纸、雪茄烟纸、滤棒成型纸、水松纸、铝箔纸、透明纸、铜版纸、白卡纸、单面胶版纸、双面胶版纸、箱版纸,烟用香精、烟用香料。


印发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8〕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业经十届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 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 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库组建管理机构或管理队伍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员采用聘用制,要求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县、区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聘用人员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统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第十四条 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每宗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规范小型水库综合经营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水利部门同意,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报县、区环保部门同意。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报县、区水利部门备案,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经营发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必须严格控制发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应发包,不得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水库的基本资料应报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库区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水库以防洪、灌溉为主要功能的,不宜发包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管理者应守法经营,服从防洪、灌溉调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县、区政府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 县、区政府应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其使用、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日常维修养护费等)由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财政对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市级财政停止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市财政每年安排260万元,其中考评和培训经费10万元,按各县、区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县(区)水利、环保、林业、农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通知

财会[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得到一致的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1年5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并于2011年和2012年组织实施。为了适应通用分类标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实施要求,结合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企业的反馈意见,我部对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经征求意见后形成了修订后的编报规则,现印发实施。

  2013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所有实施单位,应该按照本版编报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报送本单位2012年度XBRL格式财务报告。

  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 系 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 010-68553016 68553275

  传 真: 010-68552534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zhaojinguang@mof.gov.cn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

财政部

2013年5月29日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报送规则.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6/P02013060353791736404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