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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13 10:4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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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和技术交流,管理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技术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上海市的代表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企业在本市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企业代表机构)为非直接经营性的机构,只可代表其派出企业进行业务联络和服务活动。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外国企业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按照业务性质,委托本市有关对外经营的企业或公司,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后,按照业务性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外国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的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三)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书;
(四)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代表人员的授权书及各该人员的简历。
外国金融、保险、证券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除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的名单和最新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年报。
第五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准后三十天内,应持批准证书,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登记手续的,批准证书自然失效,并应于十天内向市工商局缴回失效的批准证书。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登记证逾期需要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三十天办理延长手续。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以常驻机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第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派驻人员及其家属,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向上海市公安局及时办理居留或户口申报手续。
第七条 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和聘用人员应分别持市工商局颁发的“代表证”或“工作证”进行业务活动。
常驻代表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离华时(因为业务需要暂时离境者除外),须向市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回常驻代表证。
第八条 常驻代表机构应按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持登记证在中国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应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向上海市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第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进口或出口自用的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应按照中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因业务需要必须装设商业性电信设备的,应向本市有关电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不得架设电台。
第十二条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本市的房屋,应委托市对外经贸委指定的经营对外服务的公司办理。
第十三条 常驻代表机构需聘用中国职工,应委托上海市对外服务公司提供、承办,双方签订聘用合同。
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招聘职工。
第十四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的合法利益,并对其正常业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必须接受市工商局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
常驻代表机构应每年一次向市对外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呈送业务活动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活动,市工商局有权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取消代表资格、吊销登记证等处罚。
第十七条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如需延长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委托本市对外经营的企业或公司,向市对外经贸委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向市工商局办理延期登记。
常驻代表机构在申请延期时,应提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之证件和材料。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延长驻在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常驻代表机构在批准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撤销机构时,应于期限届满或终止业务活动前三十天以书面报告市对外经贸委。并于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市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段,缴销登记证。
外国企业应对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的未了事宜,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驻在地点,应委托本市的对外经营的企业或公司,向市对外经贸委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批准证件向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凡变更驻在地点和派驻人员及其家属的,应同时向上海市公安局办理变
更手续。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8月6日

财政危机的发生,折射出国民收入分配的结构失衡,究其根本,是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所致。在经济政策中,财政政策是政府为实现既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通过调整财政收支的规模和结构,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实现预期经济增长率和社会和谐度的经济政策。财政政策的职能是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和保障稳定。“财政政策的目标就是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既要使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又应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既要在微观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又应在宏观上加强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从而在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上,来促进和保障整个社会的稳定”。世界银行2003年发布《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报告,对我国改革开放后25年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进行公正而权威的评价,深刻分析了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即日益扩大的收入不公平与贫困人口。这一判断在近五年的发展中仍然成立,区别在于,类似的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并已着手进行了改善经济增长的公平性的政策转变与法律建构。为此,世界银行建议: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公平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实行的一揽子政策建议,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农业劳动和土地的回报率。最后,该报告分析了可能影响今后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的各种经济、社会和财政风险。

北安法院 于旭芳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几年来,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在湘潭会议精神指导下,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社区康复,努力拓宽服务领域,坚持抓好服务质量和两个效益,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更好地促进民政系统精神卫生
福利工作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发展方向。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承担着对无家可归、无法定义务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精神病人的收容治疗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开放,为社会提供服务。今后五年,精神病人福利院要坚持社会福利属
性与面向社会服务相结合,进一步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具有活力的运行机制,通过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医疗市场竞争能力;要继续加强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医疗科研水平,提高治愈率和对精神疾病患者行为的社会控制能力;要积极探索社会化、开放式的精
神疾病防治管理模式,以社区康复为主要途径,推动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加强宏观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对精神卫生福利工作一方面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政策上的指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精神卫生福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研究制定新形势下精神卫生福利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长远规划,并选配好德才兼备的领导班子;另一
方面,要根据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特点,在业务管理、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分类指导,建立起专业化的管理体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工作规程。民政部将修订《国家级福利事业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各地也要根据情况,制订本地区各类福利院的等级评定标准,实行分类指导。
三、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实现对精神疾病的群防群治。社区康复是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新的生长点。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确立了社区服务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精神卫生福利工作要很好地利用社区服务这一民政工作的重要载体来发展自己。各地在确立社区服
务示范城区时,要将精神病防治工作纳入社区发展规划;要充分利用精神病人工疗站,开展精神病人康复活动;在社区康复中,精神病人福利院要发挥示范、指导、辐射、培训的作用,使精神卫生福利工作逐步形成以精神病人福利院为资源中心,社区康复站为依托,家庭康复病床为基础的
民政系统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和康复网络。通过对精神病人实行社会化、开放式的社区康复服务,走出一条具有民政特色的精神病防治工作的道路。
四、强化医院化管理,促进精神病人福利院各项制度的改革。实行医院化管理,是精神病人福利院在改革中探索出的一条适应形势需要与发展的途径。精神病人福利院要坚持医院化管理,实现人才结构的合理搭配,专科技术力量具有优势,医疗设备符合临床需要,并规范各项工作制度
。逐步深化劳动、人事及分配制度的改革,继续推行院长负责制,坚持目标管理承包责任制,积极引进适合事业发展的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实现按劳分配。要加强科学研究,坚持“以精神科为主,多种服务并举”的发展道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扩大社会服务功能,提高经济效益,增强
自我发展能力。要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并合理使用三产收入,以实业补事业。今后五年,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增加对精神病人福利院的投入,彻底改变其现状,使更多的精神病人福利院能够达到国家级福利事业单位的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医疗市场竞争能力。
五、加强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队伍建设。要注重引进专业人员,培训和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同时,要注重抓好医德医风建设,教育全体工作人员以白求恩同志为榜样,对工作满腔热忱,对病人救死扶伤,对技术精益求精,摒弃“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与此同时,要注
意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搞好服务。
六、争取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加强与卫生、公安部门的合作。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努力将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争取财政对精神病人福利院的全额拨款,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精神卫生工作是一项涉及卫生、民政
、公安、残联、教育等许多部门的社会工作。因此,民政系统的精神病院要注意走出去,请进来,借鉴其他部门的成功经验,特别是要很好地利用卫生部门医疗主管的力量,利用他们技术、人才上的优势,加强交流,加强合作,以求发展。



199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