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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名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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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名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地名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实现镇名、乡名的标准化,防止重名和不妥地名的产生,特制定《吉林省地名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凡是一社为一乡的,原则上乡的专名沿用公社专名。
二、乡的命名,一定要做到一个地区内不重名,逐步实现全省乡、镇名称不重名(乡、镇驻一地者除外)。
三、凡在省内已重名的公社,在命名乡名时,一般留一改余。乡(镇)专名与县(市)专名相同而又不驻一地的,亦应作标准化处理。
四、乡的名称与乡内非驻地自然屯名称重名时,自然屯名加方位词,作更名处理。
五、乡驻地为客运火车站的原则上乡的专名沿用火车站的专名。
六、凡以驻地自然屯名做乡名的,通名部分原则上不重叠使用。
七、乡的专名部分以二个字为宜,一般不超过三个字(少数民族语地名除外)。
八、独立存在并起地名作用的县以上所属农、牧、林、参等场的名称,应冠以驻地地名的专名部分。
九、村民委员会的命名及乡属场名的命名可参照本补充规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作出相应规定。
十、凡一社为一乡专名未变的,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抄送省地名委员会和省民政厅;凡一社分为二个乡以上需命新名或者一社一乡专名要改称的,需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本补充规定授权省地名委员会解释。




1983年6月2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厦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与内地的经济合作,鼓励内地的企业到特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特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推动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对特区与内地的经济联合作出如下规定:
一、特区与内地的经济联合(简称内联)方式:
(1)内地、特区、外资三方面的联合;
(2)内地、特区两方面的联合;
(3)内地一方独资经营或其他方式。
内地来特区投资兴办企业,直接到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报厦门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
二、内联企业视同厦门市属企业,执行统一的地方税收政策,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按联合各方协议比例进行分配。
内联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以上所称的内联企业是指内地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民间科技企业及公民在特区以联营、独资等形式兴办的各类企业,以及内地驻厦门办事机构在特区开办的企业,或以其它形式进行联合在特区形成的企业(下同)。
三、对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的内联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内联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基础工业或经厦门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技术先进型内联企业,第六年到第八年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列的内联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当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内联企业,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或者二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内联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征,分季预缴的办法,企业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季度税款,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款报表和会计决算表,5个月内汇算清缴年度所得税款。
四、内联企业在特区内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企业自用的生产资料(含建筑材料)、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内联企业自己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内联企业生产的在特区内销的产品,除电力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原油、成品油、烟、酒减半征收产品税外,其他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将已减免的特区产品销往内地的,应补交产品税或增值税。
内联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及属于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其采购国产原材料、零部件以委托加工等已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可予以退还。
五、凡从事高科技术产品开发的内联企业按厦府(1993)综0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福建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贯彻执行。
内联企业自行发明、研制的技术成果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内联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国家科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从试制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家部、委以及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经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区别不同情况,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至
两年。
六、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承担厦门市出口计划和上缴外汇任务的内联企业,可在特区退税。经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内联企业可保留现汇,留成部分可进入外汇调剂中心调剂。
七、凡年出口创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内联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进出口经营权,每年进行考核。
八、内联企业在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购买或租赁住宅、厂房、办公楼宇等方面,享受特区市属企业同等待遇。
九、内联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债券、股票上市,期货交易等方面,与特区市属企业同等对待。
十、为给驻厦机构和内联企业内地一方工作人员提供优惠待遇,根据几年来我市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内联企业内地一方来厦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实际情况,由董事会或企业决定,在成本中列支。
十一、国务院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特大型企事业,可在厦门设立办事处;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内大中型企事业、集团公司可设立联络处。
十二、凡申请设立人民政府驻厦门办事处或联络处的,须持派出单位给厦门市人民政府的公函(包括办事机构的职责、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负责人等)、派出单位情况简介、办公地点有效证明材料,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文答复。
十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委托厦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特大型企事业、集团公司等申请设立驻厦办事处或联络处。申请单位可持申请函件和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单位情况简介、办公地点有效证明,直接向市经协办申报,由市经协办七日内行文批复。
十四、外地驻厦机构经审核批准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市经协办办理《驻厦办事机构登记证》,市经协办负责驻厦机构的协调服务。
十五、各地驻厦机构可根据需要,按以下规定指标申报常住户口:国务院机构和省级政府驻厦办为七至十人,其它办事处为四至七人;驻厦联络处为二至五人。户口指标主要解决驻厦机构的领导干部,业务和专业骨干的户口问题。
十六、内联企业、科研单位和各地政府驻厦办的内地一方派出的引进人员符合上述申报常住户口者,在具备自有居住条件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厦门业务归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附同有关证明文件,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转公安部门批准。
以上按厦府(1992)综28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执行。
十七、对内联企业和驻厦办事机构内地一方人员子女寄读、入学、入托及收费标准与本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十八、城管、交通治安、卫生管理等部门对内联企业及其职工的有关收费应按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摊派、乱罚款。
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3年7月30日

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办[2000]85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环保局关于《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玉林城区环境噪声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声学质量,给市民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玉政发[1999]32号),特制订《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
一、“达标区”的范围
旧城区是指玉林城一环路和苗园路以内的区域,执行Ⅱ类标准,金鸡岭文化区是玉梧公路、外环东路和排埠南路以外的城区区域,执行Ⅰ类标准,见附图。
二、“达标区”要达到的标准
(一)旧城区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Ⅱ类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金鸡岭文化区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Ⅰ类标准(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二)旧城区内90% 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Ⅱ类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 50分贝)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金鸡岭文化区内90% 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Ⅰ类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 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
(三)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制值见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
│ 施工 │              │   噪声限值  │
│ 阶段 │ 主要噪声源        ├──┬─────┤
│    │              │昼间│ 夜间   │
├───┼─────────────┼──┼─────┤
│土石方│推土机、挖掘, 装卸机等  │ 75 │      │
├───┼─────────────┼──┼─────┤
│打 桩 │       各种打桩机等│ 85 │ 禁止施工 │
├───┼─────────────┼──┼─────┤
│结 构│混凝土搅拌机, 振捣棒,电锯│ 70 │ 禁止施工 │
├───┼─────────────┼──┼─────┤
│装 修 │吊车,升降机等       │ 65 │ 禁止施工 │
└───┴─────────────┴──┴─────┘
三、达标区的建设
“达标区”的建设由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助负责。按规定完成以下工作:
(一)市环境监测站对旧城区和金鸡岭文化区内的各类环境噪声(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固定噪声源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进行调查与测量,提交调查测量结果和分析评价报告。
(二)市环保局根据“达标区”要求和区域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对不达标部分制定切实可行的噪声治理方案,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以达到“达标区”的要求。
(三)环保、公安、 交通等部门要分别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旧城区和金鸡岭文化区环境噪声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各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社会生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玉林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区鸣喇叭的规定,以确保旧城区和金鸡岭文化区的各类环境噪声符合“达标区”的要求。
(四)市环境监测站按照环境噪声的监测项目和要求, 对建设后的环境噪声状况进行测量,并提交准确无误的监测报告。
(五)市环保局根据《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对“达标区”建设的组织工作,监测方法,管理和治理措施及各项要求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写出建设报告。
(六)“达标区”建成后, 由市环保局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送审材料(包括建设“达标区”综合报告;区域环境噪声和固定声源边界噪声以及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数据资料及图件,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措施及管理规定)。
四、“达标区”的管理
建成后的“达标区”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管理,公安、交通部门派专人协助管理,并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加强“达标区”内噪声源和噪声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巩固取得的成果。
(二)在“ 达标区”内安装明显的标识牌(如“达标区”标牌),不断提高“达标区”内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便于公众对“达标区”的维护和监督。
(三)市环境监测站对建成的“达标区”每两年复测(查)一次。
(四)每年将建设“达标区”工作情况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总结报告。

附:玉林市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