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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01:4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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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局 民航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局、民航局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确保民用机场设施正常运行,严格管理和合理利用机场范围(含通讯导航地段)内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民用机场的实际情况,对民用机场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通知:
1.每个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后即为机场)都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以及航空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本机场的总体规划,经民航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驻机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机场总体规划。
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须事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现已驻机场单位的用地范围和数量,由驻机场单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用地意向,并进行协商,经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初步核实后,汇总上报民航局批准。各驻机场单位可据该批准文件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土地使用权。
3.依法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和使用证上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改变用途时,须事先商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报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民用机场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和设施,其位置、高度须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飞行安全、环保、防火等有关规定。
5.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撤离机场时,其在机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予拆除,或按质论价交给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出租、转让或擅自改作他用。其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可划拨给机场使用。
6.土地管理部门给民用机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时,应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各条,具体注明土地用途和有关要求。
7.对核准报废的机场以及因机场迁移等不再使用、废弃或多余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规执行。
8.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中国民航局以(86)民航局字第253号文颁发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即行废止。



1988年12月9日

化学工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意见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意见
1993年1月12日,化工部

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要求,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职能,切实为企业服务
贯彻落实《条例》,首先应从部机关做起,要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围绕企业进入市场,本着政企职责分开,“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原则,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搞好服务工作。
1.进一步搞好机关职能转变工作。在深入学习《条例》的基础上,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的企业经营机制,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减少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减少计划控制,切实搞好统筹规划、政策指导、信息引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
2.实行办事“公开”,简化办事程序。凡需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都要在简化办事程序的基础上,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责任,公开办事结果,增加服务透明度,竭诚为企业服务。
3.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今后,化工部不再组织对企业的检查、评比、验收等活动。不搞企业升级、计量升级、能源升级、设备升级、档案升级、会计升级等各类升级达标活动;不进行质量管理奖评选、化工产品评优、“三创”活动的考核、评审工作,减轻企业负担。但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不仅不能放松,而且应大力加强。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改变对企业“发号施令”的工作方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为企业排忧解难,多从信息、政策导向等方面引导企业的行为,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服好务。
4.积极培育和完善化工商品市场和信息市场。抓好化工市场的组建工作,结合化工产品的特点,重点组建“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符合化工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特点的开放式的商品交易市场。在进一步减少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的同时,加强信息引导,包括产品供求分析、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预测、库存情况、新增生产能力情况等信息。
5.加强化工产业政策的指导工作。当前,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尽快修订和完善化工产业政策,以新的产业政策引导化工产业、企业组织、技术、进出口和布局结构的调整。建立和完善化工经济法规体系,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对化学工业的影响和对策。
二、简政放权,为企业走向市场提供条件
为使《条例》规定的十四项经营权不折不扣地放给企业。根据现行管理权限,凡是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下放给企业的权限,都要统统放下去。
1.进一步缩小化工产品计划管理范围。大幅度调减部管的化工产品指令性生产计划,将目前化工部管理的27个指令性计划品种减为3个,指导性计划产品品种由15大类500种(类)调减为15大类295种(类),其余产品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安排生产销售。
2.逐步放开化工产品价格。拟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将目前由国家管理的284个化工产品品种价格,绝大部分放开,由企业自行定价,国家定价的只是少数列入国家统配计划的或是容易形成垄断的产品。第二步,全部放开化工产品价格,国家采取宏观调控办法。
3.改革现行的产品分配办法。产品分配办法与化工生产计划配套改革,调整化工产品分级分档管理目录,具体分四种形式:(1)指令性计划分配产品。这部分产品为数极少。且是部分指令;(2)国家订货产品。这部分主要是确保军工、救灾、重点建设需要的产品;(3)指导性计划,实行产需衔接的产品。这部分主要是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重要地位,行业内部配套性较强的产品;(4)自由购销产品。除以上三种以外,均属此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前三类型的产品将逐步放开。
4.改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投资以外的工程管理部下放给企业。
5.停止一切用行政手段强行要求企业进行设备、产品等配套的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逐步取消指定化工产品定点生产的办法。
三、下放权力,搞活部直属企业
按照管理权限,对部直属企业进一步下放权力,不断增强其活力。
1.进一步调整干部管理权限。对部直属企业的管理,原则上实行“下管一级”,即部只负责直属企业一级领导班子的考察、任免和奖惩等,企业的二级机构的领导班子,由企业自主管理。
2.企业有权自主聘用干部。对直属企业,部将不再下达聘干指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自主聘用干部。企业有权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
3.企业有权评聘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任职资格和技术职务。自主决定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使用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4.改革对直属企业机构、人员编制的管理办法。企业可根据生产发展和市场的需要,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或更换机构名称。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确定人员编制和录用或聘用人员。有权拒绝任何部门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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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化出国人员审批手续和程序。由部办理的出国人员审查批件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此期间再次出国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再次出国证明》报组团单位办理出国手续。凡参加地方立项组团的出国人员,可委托地方审批。积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授权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直属企业,自行审批出镜人员或者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有关部门直接办理出入境手续。
6.进一步扩大企业劳动用工权。对工效挂钩的直属企业,将不再下达职工人数计划,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企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解聘职工劳动合同,辞退或开除职工。除按国家规定招收录用和安置的职工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安排人员。
7.落实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权。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部只控制应提取的工资总量,企业在留足工资储备金后,可自行编制发放计划,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构成、工资标准、晋级增薪和降级减薪办法,以及实施时间和条件。
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销售人员和其他职工,企业有权给予重奖。
8.鼓励直属企业实行开放式经营,面向市场,积极兴办第三产业,支持企业在严格界定产权关系的条件下,大胆吸收各方面的资金,进行股份制试点。
9.落实企业留用资金支配权。企业在保证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税后留利中的各种基金的使用比例和用途。各项生产性专用基金可以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合并使用。
10.落实企业资产处置权。企业一般性或闲置的设备和建筑物可以出租、转让,通过收取租金或转让费补偿。处置固定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所得收入应全部用于生产性投资和建设。
11.落实企业拒绝摊派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企业对各种摊派和不合理收费、集资等有权拒付,并可向监察、审计部门检举、揭发,或向法院起诉。
12.凡直属企业所在地贯彻落实《条例》年制订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征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策。



利益驱动视角下的新农村建设问题研究

(李长健 李昭畅 黄岳文)
转自:《政法论丛》2007年第1期 


 摘 要:利益问题农村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核心问题。我国农村社会的利益非和谐现象凸现,从根本上说是制度、市场、文化等多重安排使得利益驱动机制被扭曲的结果。在法学理论上导入利益基本原理,对制度、市场、文化等多维度进行考量,以纠正利益驱动作用,进而建构双重利益模式、利益聚合表达与个体利益维护互动等良性利益驱动机制,探索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思路。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精英流失缺位;双重利益模式;利益聚合表达;利益和谐

  新农村的建设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进行的,和谐是新农村建设的题中之义,而利益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最基本要求。当前,农村社会在制度、市场、文化等维度的利益非和谐现象凸现,严重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进行,这种现象从根本上说是现行的制度安排扭曲了利益驱动作用的结果。因此,在制度的框架下运用利益驱动实现利益和谐无疑是治本之策。在新农村建设中,法律能够有效地规制公平竞争、缩小贫富差距、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利益的和谐分配,形成良性利益驱动机制,最终实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在法学框架下导入利益与利益驱动原理,建构良性利益驱动机制,对于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的利益和谐问题意义重大。
一、利益驱动机制原理的导入
  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的需要”。[1]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人们的一切行动都根源于利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说到底就是利益关系。从哲学上讲,利益是利益主体对客体价值的肯定,它反映客体所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认为,任何一个社会首先必须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用,满足人们的物质要求,即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要求。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动力因素。利益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需要和利益是社会生产不断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因。任何社会变革归根到底都必须重新调整人们的利益关系,以促进和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以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的利益需要。从本质上来讲,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2]由此可见,利益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人们追求的一切都与利益相关,人类活动的根本目是追求利益。
  利益是关系到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问题,由此形成在追求利益这一基本动因驱动下的人类进行社会活动的利益驱动机制。因为社会发展是一个由无数的社会个体以及利益群体不断博弈的过程。高速发展总是要伴随着新的利益分化与组合,旧的博弈均衡会不断被打破,新的均衡会逐步建立。整个过程呈现出一个由均衡到非均衡再到均衡的动态的博弈进化过程。对一个社会而言,规则的改进就是制度的创新和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因此制度创新和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是实现和谐社会的现实途径。[3]有学者指出,我国逐步形成的利益关系,特别是重大利益关系已经构成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与此同时,也构成了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危机的基础。原有的利益关系均衡被打破,利益群体的形态由隐变显,利益冲突由暗变明,利益差距和矛盾更加明朗,利益群体的利益观逐渐变强,利益冲突亦日益突出。[4]笔者认为利益驱动是社会主体在一定制度条件下追求自我利益,并以利益为动力从事相关社会、经济活动,改造社会经济活动的对象,创造物质财富的驱动过程。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在利益驱动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利益的和谐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点。
  利益驱动作用需要借助于法律等规范性制度中介得以实现。因为制度作为社会的规范系统,对调整利益秩序、协调利益冲突、减少利益分配的不确定性等方面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务就在于“尽其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与保护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5]由此可见,利益驱动作用的实现就是在有效制度的框架下,社会成员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人们在制度对逐利行为的鼓励——利益的驱动下,并在制度所建立的行为规制体系下,达到个人利益之间、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发展,减少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最终促进社会的发展。而在现阶段的我国,正是在利益的驱动下,社会利益主体在利益关系上发生了重大调整,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利益驱动机制被扭曲、极化了。导致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距离拉大,出现不平等非均衡发展的现象,再加上利益结构分化的弱质性、不平衡性以及利益整合机制的缺乏,利益表达机制的软弱,造成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之间呈现出矛盾和冲突的态势,这种利益矛盾不仅表现在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之间,即使在同一利益群体内部也存在着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进而导致大量的非和谐因素的出现。
  利益和谐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是社会能够整合且能全面发展的关键。笔者认为,利益和谐是指在制度的安排下,利益的产生、分配、表达及保障等环节和谐有序,使各利益主体的需求得到有效供给。人类社会就是在利益和谐——利益非和谐——利益和谐中发展和进步的。因此,要在利益调整中找到新的利益平衡点,在利益驱动作用下,进行合作博弈,达到利益和谐。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制度创新,构建良性利益驱动机制。具体到新农村建设中,就是必须协调好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减少或避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利益驱动机制,让一切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资源都充分发挥作用。
二、我国农村非和谐因素考量
  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农业得到了高速的发展,农民社会地位也有了很大提高。但我们更应该看到,在我国社会不断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农村社会的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凸现,农民社会地位边缘化,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最大的“社会弱势群体”(social-vulnerable groups),农村社会的利益不和谐现象越来越突出。
(一)农民利益的制度剥夺
  城乡二元结构是一个多向度的社会经济现象。在经济层面,表现为城镇与乡村在所有制及其在交换、分配、就业、税赋等方面存在的政策差异;在社会层面,则表现为城镇与乡村居民在教育、医疗、劳动、社会保障、养老、福利等方面适用不同的政策。[6]具体来说,我国城乡二元分治的不合理利益倾向突出表现为我国农民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不对等的待遇和权益。这种城乡不平等的现状具体表现为: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剥夺了农民迁徙和居住的自由;农民承受着不该由他们承担的重负;长期存在的“剪刀差”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社会保障制度只面向城市居民,而农民则被长期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城市建设用地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城市剥夺农村的现象。
  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具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经济根源和具体制度的根源。在建国初期,这种二元治理模式是符合当时国家的利益取向——赶超型的现代化经济发展,是在当时工业优先发展的利益驱动下一种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世界各国经验表明,工业化初期都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农业、剥夺农业,用农业剩余来支持实现工业化。根据当时的具体国情,我国选择了以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发展战略,这就需要在初期动员一切财力、物力作为重工业启动资金,农业自然首当其冲。然而,在我国持续发生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变迁过程中,这种城乡二元体制依然得以沉淀、延续,乃至进一步滋生,必然使得资金、农产品等农业生产要素和农村资源,源源不断地流向工业和城市。这种短期性的现代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只能维持工业化暂时的快速发展。从长远来看,它不但不能支持工业和城市,反而制约了工业、城市、农村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快速发展,使得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自然资源遭到极大浪费和破坏,农业资金积累不足,农业技术进步缓慢,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的利益遭到严重损害,从而造成了农村社会种种利益不和谐的现象。[7]因此,新农村建设中要实现农村的利益和谐,必须要通过制度创新,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逐步建构有利于促进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体系。
(二)农业利润的市场流失
  市场是资源配置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通过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能使资源流向效率较高的部门,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农村要发展,农村的市场化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一个农村市场化的过程。而目前,我国农村市场尚不成熟,农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市场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如农村交通不发达,市场数量少,基础设施落后,层次低,农产品卖难的问题突出;市场制度不健全,垄断经营,强买强卖现象严重;政府对市场的不规则干预过多,使市场机制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依然存在,农民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农村要素市场发育缓慢,生产要素市场的欠发达,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科技市场远未形成,以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尚未完全确立,还不能有效配置农村资源。[8]此外,我国农民一般采取独立、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模式,农户之间缺乏横向联系,经济组织化程度较低,面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时往往缺乏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再者,由于受传统农业思维和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分散农户的商品交换、交易方式落后,商品竞争意识和市场风险意识总体上不强,在与组织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竞争意识强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博弈中往往处于劣势,利益受剥夺、利益流失的现象严重,农民增收困难,农业的发展缓慢。
  另外,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以及农业的部门利润较之其他生产部门低,市场的介入将会使农村优质资源在利益的驱动下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的其他高利润部门,从而进一步制约着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
(三)农村发展的文化阻却
  文化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因素之一,它是一个复合性、综合性的概念。文化是人之生活的样式,文化只有存在于适应的社会中,社会文化中的价值因素通过一定的方式传输给社会成员、促进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的演进和改变,从而激发人们身上所蕴含的潜能,以致在现实中焕发生机勃勃的生命力。新农村建设需要形成一种崇尚科学文化,以先进文化为正驱动力的动力体系。文化的一个突出的动力作用就是孕育社会精英,从而间接推动社会的进步。社会精英是指有一定的文化底蕴,掌握先进的科学技能,思想进步,能推动生产力水平大幅提升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新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内发的性质,而这种内发发展的原发性力量就是农民,农民的代表就是农村社会精英。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精英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他们在农村民主化进程中所发挥的积极影响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利益分配的积极推动等方面。而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国家对于农村的教育、科技等文化领域的投入十分有限,造成了农村文化发展的制度性屏障。现有市场机制对农村的经济剥夺也间接地制约着农村文化的发展。可以说,在中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下,由于制度和市场的双重剥夺导致了农村文化发展的严重滞后。文化土壤的缺失,不仅使农村精英的产生受到了本源性的障碍,也造成了农民思维意识的封闭,大大降低了农村社会本身塑造精英的可能性,进而导致农民的发展权不断丧失。另外,在市场的利益导向作用下,作为理性的社会人——农民对改变自己命运的个人价值取向发生了扭曲,他们对于现行体制的适应性行为变成了“民工潮”现象。由此导致大量的农村精英流入城市,加大了农村建设的难度。因此,从根本上说农村精英缺位是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利益驱动作用的负面影响。
众所周知,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复兴,没有大多数人的积极主动参与是不可能成功的。而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全国70%左右的人口集中在农村,我们的新农村建设没有农民的参与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要在要赋予农民应有的文化权益,实现其文化利益,改变现阶段的精英缺位问题。
三、建构良性的利益驱动机制
  通过对上述农村利益非和谐因素的解读,笔者认为,新农村建设中的利益和谐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社会性、系统性工程,仅从某一个方面进行对策性研究,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的调整,实际上是利益关系的调整,而建立和谐的利益关系,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各利益主体,将会起到积极的引导、协调和保障作用。我们应发挥以普遍化和标准化为特征的制度优势,特别是法律在保护农民利益时所产生的利益驱动作用,从而最终实现和谐的利益关系。因此,必须着眼于农村社会的实际,多维度进行探讨,在法律的框架下从双重利益驱动、聚合利益驱动及个体利益驱动等层面进行多元利益驱动的架构,深入研究利益驱动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和作用,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政府维度:双重利益模式
  根据米格戴尔提出的“国家的社会嵌入与互动论”分析范式,国家嵌入于社会当中,并与社会发生互动,而且两者处于一种相互转换过程之中。根据这一理论,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其行为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驱动下会采取某种选择,而这种选择以政府的相关政策或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对于其他的利益主体的能动作用是巨大的。这种双重驱动正是在利益驱动机制中应加以恰当利用的驱动形式。
  首先,在社会公共利益驱动政府行为层面。社会公共利益反映的是社会与其环境中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一定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之间的关系。一定社会的需要一旦具体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就会成为政府活动的基点与归宿,以实现其公共利益的安排。其中法律在这一层面的本质特征最为鲜明,这是法的独特价值之所在。政府在现代的经济活动中是一种主导型主体,是一种领导性,管理性力量。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为了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政府被赋予了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的经济职权,而恰当的行使这些职权,是政府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由此形成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政府的驱动作用。第二,在政府的相关政策与行为驱动其他利益主体的层面,我们认为利益驱动机制作用的发挥,应以政府的保障为条件。政府在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其决策施动对象等因素对于其他的利益主体具有巨大的驱动作用,甚至可以对社会的发展方向产生重要影响。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可以看到,因为“利己心必须会使人去选择优越的有利的事业。在农业受到保护时,就没有一种职业能和农业一样可以保证获得确实的利得。因此,农业可以由那些把必要的财富来投资的人而获得复兴。”[9]
  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的政策着力点应在充分考虑农村农民现状的基础上,进行恰当的利益引导,从利益的产生和分配方面建立政府宏观层面的利益驱动机制。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行合理的利益引导:首先,坚持非均衡发展的原则,实现政策的差别,因为现在的城乡差别已经不是发展速度问题,在新农村建设中实现利益的实际均衡必须给予农村发展建设的加速度;第二,冲破制度坚冰,改革户籍制度,将户籍制度中所附加的不合理因素及价值倾向从该项制度中剥离,还农民以“国民待遇”,给予农民最基本的平等权与发展权;第三,完善农村投入制度,特别是加大对于教育与科技的投入力度,培育农村精英,实现对于农村的实质意义上的政策倾斜,并逐步形成制度化投入机制;第四,实现基层政府的综合性职能转变,明确对于新农村建设中的经济协调者、生产服务者、市场培育者等方面的定位。
(二)组织维度:利益聚合表达
  马克思、恩格斯从唯物史观角度出发,精辟地阐述了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动因是对利益的追求;处于社会利益结构体系中的个人只有成为利益集团成员才能维持其社会、经济地位和保证其根本利益。David Truman认为,利益集团是指一种在其成员所持的共同态度的基础上,对社会上其他集团提出某种要求的集团。[10]当前我国城乡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十分悬殊,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已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由于农业生产在经济上具有弱质性,因而更加需要合作博弈,以联合起来的集体力量共同抵抗各种利益侵害。否则农民在中国社会利益博弈中,其所表达的利益始终不能形成对决策的有效参与和影响,不能通过组织化形式和集体的力量来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正是在这种聚合利益的驱动下促生了农民的组织化利益表达的机构的诞生——农村中间层组织。有学者指出,组建中国的农业利益集团,通过在法律的框架内就“三农”问题进行利益表达与矛盾疏导,不仅可以逐步恢复农业的造血再生功能,而且可以避免基层矛盾的极端式触发,在政府、社会各利益集团和农民之间构筑起缓冲与调和的通道,有着巨大的政治与经济意义。[11]而法律对于社会中间层有着特别的关怀。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活动主题,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及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12]基于对于社会中间层促生,就需要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在利益的协调与表达层面建构中观的利益驱动机制——农村社会中间层。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对农村社会中间层加以完善。
首先,弥补社会中间层法律主体缺位问题,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中间层的法律地位,形成有效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模糊,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很多事务上受行政机关很大的制约。而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社会中间层的主体作用将进一步发挥,将成为新农村建设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协调主体,所以要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中间层主体,赋予其明确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政府也要把具体的利益协调机能赋予社会中间层主体,使他们拥有相应权限,保障其在新农村建设中对于农民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及文化利益组织化争取;其次,完善农村社会中间层组织体系,加强农村专业性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农村社会中间层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之一,要实现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利益协调作用,必须建立完整的组织体系,即建立各种农村专业性经济合作组织对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种利益参与协调与分配,各种组织相互独立,相互配合,实现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和谐。最后,要建立农村社会中间层的利益联动,农村社会中间层本质是在农民的聚合利益驱动下建立的,是利用农民集体力量来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利益进行协调,即以农村社会中间层具体运作为平台,实现对农民利益的表达与协调。
(三)农民维度:个体利益维护
  农民是中国各利益群体中的现实主义者,根据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农民也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农民与其他社会个体一样要追求自身利益。对自身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追求,形成了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原发性力量——个体利益驱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农民能够发挥出巨大的内发性力量,而内发性力量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动力,左右着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因此对于农民的利益的导向与保护至关重要。我们认为,没有农民利益的保护,就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影响国家的稳定、繁荣和发展。农民利益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经济利益是农民最基础的利益。现阶段,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农民利益的矛盾与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各社会主体作为“经济人”展开对社会利益的争夺,这就需要对利益争夺中处于弱势的农民及其利益进行特殊保护。利益驱动的最主要方式是通过制度来实现,因此在以制度实现对农民利益的导向与保护具有当然性。法律对农民利益的导向与保护体现在对农民市场交易过程中利益实现的关注,我们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利益的实现与保障层面架构微观意义上的利益驱动机制。
  首先,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得到应有确认。我国至今仍在实行的户籍制度是城乡有别的。由于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体制下,户籍制度实际上制造和巩固城乡居民之间的实质不平等的制度源头。而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民作为原发性力量的社会角色及其待遇应得到法律的明确承认,这就要求在法律的特别是经济法的层面推动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进而实现在文化利益上的平等,实现人才回流,精英归位。其次,切实保障农民在市场交易和分配中公平待遇。在经济法中,需要通过合同制度、价格制度和竞争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机组合,并在此组合中实现对农民利益的保障。再次,确保农民参与市场运作的权利实化。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是客观上推动政府决策和农村社会中间层发展的终极力量。最后,农民行为得到恰当引导。正如前文所述,农民也要追求自身利益,在利益驱动下,要求我们用利益来引导农民的行为,政府利用税收、信贷、金融、投资等方面给予优惠,运用经济政策来引导它们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2.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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