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的要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现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下称《目录》)品种。
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130个药品制剂(见附件)。其中,化学药品制剂72个(甲类非处方药37个,乙类非处方药35个),中成药制剂58个(甲类非处方药53个,乙类非处方药5个)。《目录》公布后,请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日
附件:
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
(化学药品部分)
一、呼吸系统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每1000毫升含愈创甘油醚15克、枸橼酸喷托维林 甲
1.5克、马来酸氯苯那敏0.3克、薄荷脑0.1克
2 枸橼酸喷托维林糖浆 0.25% 甲
3 那可丁糖浆 0.30% 甲
4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每1000毫升含氢溴酸右美沙芬1.5克、愈创甘油醚10克 甲
5 愈创维林那敏片 每片含愈创甘油醚150毫克、枸橼酸喷托维林15毫克、 甲
马来酸氯苯那敏3毫克、氢氧化铝72毫克
二、神经系统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阿酚咖敏片 每片含阿司匹林230毫克、对乙酰氨基酚126毫克、 甲
咖啡因3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1毫克
2 阿咖酚散 每包含(1)对乙酰氨基酚126毫克、阿司匹林230毫
克、咖啡因30毫克;(2)对乙酰氨基酚300毫克、阿 甲
司匹林300毫克、咖啡因50毫克
3 阿咖片 每片含阿司匹林300毫克、咖啡因35毫克 乙
4 氨酚那敏片、维B1那敏片 红棕色片:每片含马来酸氯苯那敏4毫克、对乙酰氨基 甲
复合包装 酚100毫克;淡橙色片:每片含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
克、维生素B110毫克
5 苯海拉明薄荷脑糖浆 每1000毫升含盐酸苯海拉明2克、薄荷脑0.2克 甲
6 对乙酰氨基酚糖浆 2.40% 乙
7 复方水杨酸甲酯苯海拉明喷 每1000毫升含水杨酸甲酯30克、薄荷脑24克、樟脑 乙
雾剂 39克、麝香草酚3克、盐酸苯海拉明1.8克
8 羚黄氨咖敏片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250毫克、羚羊角粉4毫克、咖啡 甲
因15毫克、人工牛黄1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克
9 牛磺酸胶囊 400毫克 乙
10 热敷袋 每80克含铁屑40克、活性炭7克、锯木屑3克、蛭 乙
石5克、氯化钠3克
11 小儿氨酚匹林咖啡因片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63毫克、阿司匹林115毫克、咖 甲
啡因15毫克
12 小儿贝诺酯散 200毫克 甲
13 小儿贝诺酯维B1颗粒 每袋含贝诺酯300毫克、维生素B13毫克 甲
三、消化系统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淀粉酶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枯草杆菌液化型α-淀粉酶27000单位 乙
2 复方淀粉酶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枯草杆菌液化型α淀粉酶27000单位、 乙
山楂流浸膏(相当于山楂30克)、泛酸钙100毫克、烟
酰胺100毫克、维生素B110毫克
3 复方胃蛋白酶颗粒 每袋(包)含胃蛋白酶10单位、维生素B10.5毫克、山 乙
楂300毫克
4 复方胰酶散 每包含淀粉酶100毫克、胰酶100毫克、乳酶生100毫克 乙
5 鞣酸蛋白酵母散 每包含鞣酸蛋白100毫克、干酵母100毫克 乙
6 鞣酸苦参碱片 10毫克 甲
7 碳酸钙甘氨酸胶囊 每粒含碳酸钙210毫克、甘氨酸90毫克 甲
8 维U颠茄铝胶囊Ⅱ 每粒含维生素U(碘甲基蛋氨酸)50毫克、氢氧化铝140 甲
毫克、颠茄提取物10毫克
9 复方角菜酸酯栓剂 每粒含角菜酸酯0.3克,二氧化钛0.2克,氧化锌0.4克 甲
四、五官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丙酸倍氯米松鼻气雾剂 每瓶200揿,每揿含丙酸倍氯米松50微克,药液浓度 甲
0.154%.
2 牛磺酸滴眼液 (1)8毫升:400毫克;(2)10毫升:500毫克 乙
3 溶菌酶口腔药膜 每片含溶菌酶15000单位、维生素B62.5毫克 甲
4 盐酸萘甲唑林滴眼液 1毫升:0.12毫克 甲
五、皮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参皇乳膏 每支含人参茎叶总皂苷45毫克、蜂王浆900毫克 乙
2 醋酸泼尼松乳膏 (1)10克:50毫克;(2)10克:10毫克 甲
3 醋酸曲安西龙尿素乳膏 每1000克含醋酸曲安奈德1.0克、尿素100克 甲
4 复方苯佐卡因软膏 每1000克含苯佐卡因50克、氧化锌100克、桉叶油5 甲
克、苯酚10克
5 复方达克罗宁薄荷溶液 每1000克含薄荷脑320克、樟脑30克、盐酸达克罗宁5 乙
克、桉叶油30克、水杨酸甲酯260克、丁香酚30克、香
精油100克、叶绿素1克
6 复方地塞米松乳膏 每克含醋酸地塞米松0.75毫克、樟脑10毫克、薄荷脑 甲
10毫克
7 复方二氧化钛乳膏 每1000克含二氧化钛20克、辛基甲氧基肉桂酸酯75 乙
克、丁基甲氧基双苯甲酰甲烷20克
8 复方水杨酸苯胺甲酯乳膏 每1000克含水杨酰苯胺50克、龙脑10克、水杨酸甲 乙
酯10克
9 复方水杨酸搽剂 每1000毫升含水杨酸60克、间苯二酚20克、苯酚10 甲
克、水杨酸甲酯30毫升、甘油30毫升
10 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 每克含酮康唑15毫克、丙酸氯倍他索0.25毫克 甲
11 甲硝唑氯己定软膏 每1000克含甲硝唑30克、醋酸氯己定8克 甲
12 克霉唑喷雾剂 1.50% 乙
13 硼砂甘油钾溶液 每1000毫升含硼砂20克、甘油170毫升、碳酸钾22克 乙
14 硼酸氧化锌软膏 每1000克含硼酸50克、氧化锌50克 甲
15 葡萄糖酸氯己定软膏 0.20% 乙
16 曲安奈德益康唑乳膏 每1000克含曲安奈德1克、硝酸益康唑10克 甲
17 鞣柳硼三酸散 每包含鞣酸18克、水杨酸18克、硼酸12克 乙
18 赛庚啶乳膏 0.50% 甲
19 水杨酸苯酚贴膏 每1000克含水杨酸780克、苯酚40克 甲
20 水杨酸甲酯气雾剂 0.50% 乙
21 维胺酯维E乳膏 每1000克含维胺酯3克、维生素E5克 乙
六、妇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复方醋酸氯己定栓 每粒含甲硝唑120毫克、酸酸氯己定20毫克、冰片8 甲
毫克
2 克霉唑阴道泡腾片 150毫克 甲
七、维生素与矿物质类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参芪鱼肝油凝胶 每1000毫升含鱼肝油4.0克(维生素A194000单位、 乙
维生素D319400单位)、党参10.0克、黄芪40.0克
2 醋酸钙颗粒 (1)0.2克(含钙50.7mg);(2)0.6克(含钙152.1 乙
mg)
3 多维铁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维生素C100克、维生素B21.5克、维生 甲
素B10.05克、维生素B60.05克、烟酸0.25克、叶酸
0.01克、硫酸锌0.2克、L-盐酸赖氨酸50克、蔗糖500
克、甘油磷酸铁5克、枸橼酸5克
4 二维葡磷钙咀嚼片 每片含葡萄糖酸钙100毫克、磷酸氢钙5毫克、维生素 乙
B20.092毫克、维生素D22.3微克
5 赖氨葡锌颗粒 每袋含盐酸赖氨酸125毫克、葡萄糖酸锌35毫克 甲
6 赖氨酸磷酸氢钙片 每片含盐酸赖氨酸100毫克、磷酸氢钙100毫克 乙
7 硫酸锌糖浆 0.20% 甲
8 七维牛磺酸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维生素E1克、烟酸0.1克、维生素A0.01 乙
克、泛酸0.3克、维生素B10.1克、牛磺酸1克、维生素
B60.02克
9 三维钙片 每片含磷酸氢钙75毫克、乳酸钙45毫克、甘油磷酸钠 乙
0.35毫克、维生素B10.05毫克、维生素C0.12毫克、
维生素B20.0015毫克
10 三维葡磷钙咀嚼片 每片含葡萄糖酸钙150毫克、磷酸氢钙100毫克、维生 乙
素B10.5毫克、维生素B20.5毫克、维生素D21.5微
克(60单位)
11 维C橙皮苷颗粒 每袋含维生素C0.1克、甲橙皮苷0.06克 乙
12 维磷葡钙片 每片含葡萄糖酸钙160毫克、甘油磷酸钠2毫克、磷酸 乙
氢钙9.2毫克、维生素B20.096毫克、维生素D22.25
微克
13 维生素E、C颗粒剂 每袋(3克)含维生素E100毫克、维生素C200毫克 乙
14 五维赖氨酸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盐酸赖氨酸6克、维生素A30万单位、 乙
维生素D22万单位、维生素B60.2克、维生素C5克、
烟酰胺2克
15 五维他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维生素B10.3克、维生素B20.06克、维生 乙
素B60.09克、烟酰胺0.3克、泛酸钙0.03克、苯甲酸钠
3.0克、橙皮酊15毫升、枸橼酸1.5克
16 硝酸硫胺片 (1)5毫克;(2)10毫克 乙
17 小儿复方四维亚铁散 每1000克含维生素D20.5毫克(2万单位)维生素 甲
B10.06克、维生素B60.06克、富马酸亚铁3.08克、
盐酸赖氨酸20克、烟酸0.8克、磷酸氢钙30克、
葡萄糖酸锌3.4克
18 鱼肝油乳 每1000克含鱼肝油200克、甘油20克 乙
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
(中成药部分)
一、内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九龙胃药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2 人参五味子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3 十四味羌活风湿酒 每瓶装(1)100毫升(2)250毫升(3)500毫升 甲
4 天麻醒脑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5 开郁舒肝丸 每100丸重5.5克 甲
6 木瓜壮骨丸 每丸重6克 甲
7 风梅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8 龙虎人丹 每丸重0.04克 甲
9 壮肾安神片 基片重0.3克 甲
10 红花逍遥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1 驱风通络药酒 每瓶装250毫升 甲
12 参贝止咳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3 参柴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14 参鹿扶正合剂 每瓶装100毫升 甲
15 参鹿扶正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16 岩果止咳液 每瓶装(1)100毫升(2)120毫升(3)150毫升 甲
17 咳清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18 复方天麻益阴酒 每瓶装(1)250毫升(2)500毫升 甲
19 复方手参益智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20 复方风湿宁片 基片重0.2克 甲
21 复方鸡骨草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2 复方塞隆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23 威隆壮骨酒 每瓶装300毫升 甲
24 骨力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25 骨骼风痛片 薄膜衣每片重0.31克 甲
26 晕宁软膏 每支装2克 甲
27 桂香祛暑散 每瓶装5克 甲
28 益气安神片 薄膜衣每片重0.29克 乙
29 秦川通痹片 每片重0.3克 甲
30 脑乐静颗粒 每袋装14克 甲
31 通络止痛药酒 每瓶装(1)125毫升(2)250毫升(3)450毫升 甲
32 救必应胃痛片 每片重0.36克 甲
33 清感穿心莲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34 银芩胶囊 每粒装0.2克 甲
35 鹿精培元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36 景天清肺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37 舒心安神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8 舒肝顺气丸 每丸重9克 甲
39 舒肝康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40 舒肝散 每袋装10克 甲
41 塞雪风湿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42 痹欣片 基片重0.3克 甲
43 解郁肝舒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44 熊胆酒 每瓶装(1)230毫升(20)500毫升 甲
二、妇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妇炎灵泡腾片 每片重0.45克 甲
三、五官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穿黄消炎片 薄膜衣每片重0.21克 甲
2 桑麻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四、骨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六味壮骨颗粒 每袋装20克 甲
2 伤科灵喷雾剂 每瓶装(1)20毫升(2)30毫升(3)50毫升(4)60毫升 甲
3 伤痹通酊 每瓶装(1)15毫升(2)25毫升(3)50毫升(批件为 甲
500毫升)
4 创伤止痛乳膏 每支装(1)15克(2)30克(3)50克 乙
5 苏红络通酊 每瓶装(1)10毫升(2)20毫升(3)50毫升 乙
6 肾骨胶囊 每粒含钙(Ca)0.05克 甲
7 复方血藤药酒 每瓶装100毫升 甲
8 复方金凤搽剂 每瓶装(1)30毫升(2)80毫升 甲
9 消炎解痛巴布膏 每片8厘米×12厘米 乙
10 黑鬼豆油 每瓶装20毫升、35毫升 乙
五、皮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十味乳香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0号)
第四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五、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十二、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十三、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十四、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十六、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十七、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十九、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二十一、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二十二、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二十四、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二十五、第三十八条与第三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二十六、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二十八、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二十九、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删去第一款和第四款,修改为:“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三十、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三十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三十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十四、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十五、第四十九条与第五十二条合并,作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十八、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