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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5-23 13:22: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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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 市林业局 等


关于转发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 市林业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林业局、人事局、财政局、市林业局各所属单位:
现将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林计字〔1988〕373号《颁发〈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按《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人员(含临时工)从事接触有害物质作业时,可按实际作业天数计发岗位津贴,日津贴标准,按《通知》所列的月津贴标准以25.5天折算。
二、甲级、乙级津贴标准《通知》规定了幅度,各单位可在幅度以内,确定所执行标准,并请将执行方案报市林业局、人事局、财政局备案。
三、各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津贴办法如有与本通知不符之处,应按本通知执行。
四、林业系统以外的单位从事同样工作的人员,经市人事局、财政局批准后,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岗位津贴。
五、本通知自1988年7月起执行。



1988年12月10日

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19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海关系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暂行办法》执行(见附件一)。
二、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执行(见附件二)。
三、进口货物滞报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执行(见附件三)。
四、海关系统其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海关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四)。
五、海关系统制定的各种单证,凡需收费的,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文件规定的原则,由海关总署制定收费标准,在执行之日前30天内,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六、各项收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应上交财政的,要及时上交国库;属于预算外资金的,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暂时使用经财政部批准、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八、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暂行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四、海关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和旅游事业的发展,便利有关企业或人员办理海关手续,加强海关的监督管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应根据所在地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国界孔道和国际邮件交换局(站)进出口货物、旅客行李、邮件以及运输工具的实际情况,规定监督区域。在海关规定的监管区域以内执行任务不收监管手续费。
第三条 有关企业单位或人员要求海关派关员到监管区域以外办理海关手续,执行监管任务时,应事先向有关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并按以下规定交纳监管手续费:
(一)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50元。每一工作日按8小时计算,不足4小时的按半日计算;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1日计算。
(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加倍支付。
在监管区域外执行任务的,应由申请人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其费用。
第四条 海关收取监管手续费时,应当开具收据。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各级海关提供优质服务,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由海关对进口的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减税、免税、保税货物和监管手续费的含义是:
减税、免税货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口时准予减征和免征关税(含进口调节税)的货物(以下简称减免税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口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监管手续费,是指按本办法第三、五条规定征收或免征的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的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
第三条 征收手续费的进口减税、免税、保税货物的范围是:
(一)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
(二)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
(三)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四)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项目中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
(五)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开发区(试验区)的机构和企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以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按规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六)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予暂时免税进口的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
(七)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货物;
(八)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九)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
(十)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口货物。
第四条 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投资额度内准予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以及其他货物,暂免征收手续费。
第五条 进口下列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免征手续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列名进口免税的货物;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四)用于救灾的物资;
(五)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六)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
(七)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八)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九)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
(十)收取手续费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减免税货物;
(十一)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第六条 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一)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1.5‰计征;
(二)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1‰计征;
(三)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货物到岸价格的1‰计征;
(四)其他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
(五)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赋部分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
第七条 手续费一律以人民币计征。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的到岸价格如以外币计价的,应当由海关按照填发手续费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后计征。
第八条 进口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当自海关签发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之日至缴清手续费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
第九条 海关征收手续费后,应对纳费人发给手续费缴纳凭证。
第十条 已征收手续费的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如在其后经海关批准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补征关税时,已征手续费不予退还。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加速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货物,如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未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
第三条 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转关运输货物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日;邮运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收取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日。
滞报金按日计收。收货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
第四条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系指由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如到岸价格不能确定,由海关估定。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签发征收滞报金收据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无牌价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
第五条 海关征收滞报金后,应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具收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予征收滞报金:
(一)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的;
(二)收货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三)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四)应征滞报金不满人民币10元的。

附件四:海关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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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项 目 名 称|计量单位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
一 |海关监管手续费 | | |
(一) | 免税商品 |进货到 | 2% |包括中国旅游服务
| |岸价格 | |公司和中外合作开
| | | |采海洋石油外籍人
| | | |员服务供应公司经
| | | |营的免税商品
(二) |行李、物品 | | |
| |元/工作 | |
1 |单位 |日·人次 | 25元 |
2 |个人 | | |
(1)| |元/工作 | |
|一件 |日·人次 | 5元 |
(2)| |元/工作 | 10元 |
|二件以上(含二件) |日·人次 | |
--------|----------------------|----------|--------------|----------------------
二 |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 | | |
(一)| 定型设计批准 | 元/个 |2元 |
(二)| 制定以后批准 | 元/个 |4元 |
--------|----------------------|----------|--------------|----------------------
三 |货物进(出)口证明书费| 元/件 |10元 |包括签证费
--------|----------------------|----------|--------------|----------------------
四 |海关施封锁成本费 | 元/件 |1.5元 |
--------|----------------------|----------|--------------|----------------------
五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 元 |30元 |包括保税工厂、仓库
|费 | | |
--------|----------------------|----------|--------------|----------------------
六 |进口商品退税退关手续 | 元/次 |50元 |
|费 | | |
--------|----------------------|----------|--------------|----------------------
七 |查单费 | 元/次 |10元 |
--------|----------------------|----------|--------------|----------------------
八 |验车费 |元/车.次|30元--60元|包括对接驳车,只限
| | | |深圳口岸
------------------------------------------------------------------------------------
续表
------------------------------------------------------------------------------------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计量单位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
九 |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 | | |查验后两小时内(含
| | | |两小时)免费,只限
|2—5小时(含5小时)|元/车·次|20元 |深圳口岸。
|5小时以上 |元/车·次|50元 |
--------|----------------------|----------|--------------|----------------------
十 |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 | | |
|发费 | | |复印费另收,每页
(一)| 统计资料 |元/次 |5—20元 |0.7—1元仅指需另
(二)| 统计数据开发费 |元/次 |50—100元|行开发的数据
--------|----------------------|----------|--------------|----------------------
十一 |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 |元/人次 |50—100元|
--------|----------------------|----------|--------------|----------------------
十二 |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元/日·件|1—10元 |贵重物品如文物、精
| | | |密仪器、金银制品及
| | | |其他价值极高(人民
| | | |币5000元以上)或
| | | |需特殊保护物品扣
| | | |留第一个月内每日
| | | |每件按其价值(以海
| | | |关估算为准)的
| | | |0.2%收取保管手续
| | | |费,一月以上至三个
| | | |月以内每日按估价
| | | |的0.4%收取保管
| | | |手续费。
--------|----------------------|----------|--------------|----------------------
十二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 | | |对存入出口监管仓
|手续费 | | |库的货物,海关按货
| | | |物离岸价的0.5‰
| | | |向发货人或其代理
| | | |人收取海关监管手
| | | |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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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不是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

张喜亮


一、一段时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对《劳动合同法》展开了大规模的调研。如果说地方调研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劳动合同地方立法有关,中央政府开展调研的目的是什么?是惯例还是与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关?

  时逢年底,进行劳动法律及有关法律的调研或检查,也是以往的惯例,劳动合同法执行将近一周年,对其执行情况组织有针对性的调研和监督检查活动也是在情理之中的,有其必要性。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自动议立法开始,至今争议比较大,时值全球金融危机和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减缓,这样的调研活动就显得比较敏感。我个人看法,应当不失时机地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似的调查研究。不容否认的是,劳动合同法确实对社会和用人单位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有人认为是负面的,有人认为是正面的。既然有影响,社会反响较大,组织一些调查研究活动总是好事。我不认为这样的举动需要什么特别的解读。
  从宏观经济环境的角度来看,我想这样的调查研究活动对于我们制定相关政策充分考虑劳动关系问题是有积极作用的。客观地说,我们改革开放30年的经济腾飞,是与所谓的劳动力价格“低廉”有直接关系的,而在考虑政策时往往把劳动力价格“低廉”当作优势处理,当经济环境比较好的时候这种低廉的劳动力价格还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这种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如果不在经济上升的时候得到提升,那么,当经济下滑的时候,企业的效益和没有下降空间的劳动力价格之间的矛盾,就显得特别的突出,以至于把一些企业倒闭归罪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动力成本,就具有了貌似合理的逻辑了。我们应当必须深思这个问题。如果说大规模的劳动合同法调研活动与当前的宏观环境有关的话,我觉得这样的联想也是有意义的。

二、从调研结果来看,企业界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还是比较大。但是,另一方面,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困境也引人注目。严格执法与企业发展困难有没有什么内在关联?

  我看这个调研结果还算是客观的,企业对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态度,与执行劳动法典相比,更加积极和认真。一些企业界人士对劳动合同法的激烈反映就说明他们是认真对待这部法律了。我认为这样强烈的反映中有一个正面的信息,那就是企业具有了相当强烈的法制意识,这是以往不曾有过的现象。
  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出现困难,这个问题不能仅仅从劳动合同法一个方面考虑。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今天的经济发展速度是在高位上高速增长的话,执行劳动合同法就可能不是个问题了。曾几何时,这些发生困难的地方不是还有过“民工荒”吗?企业雇工难而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和福利,已经是“长三角”、“珠三角”等等经济区域的企业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一些中小企业的困境问题主要还是当前经济环境的原因。海外市场萎缩商品消费能力急剧下降,那些以出口为主的企业当然就难以生存了,这完全是个解决问题;即便是没有劳动合同法,这些企业也不可能不出现困境。产品层次、技术的含量和市场的方向,这些才是其困难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劳动力成本再低也解决不了市场萎缩的问题。节支是不得以而为,增收才是关键。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与企业困境是不是有内在的关联,我觉得也是有关联的,但只是关联而已,不是根本性的。如果说这个问题毕竟是很突出的话,我认为,不完全是劳动合同法本身的问题,而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背景和时机的问题。从时机来说,不幸的是巧遇了全球的金融危机以至于经济危机。在这样的危机时刻,提高人力资源成本,确实有点“雪上加霜”的意思。全球经济环境恶化问题是“雪”,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最多只是“霜”而已;如果没有“雪”而只有“霜”是不会导致“灾害”的。从背景而言,我们似乎忘记了一个事实:当以劳动力价格低廉为竞争优势的时候,我们的劳动法典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劳动力价格一直没有随着经济的增长而相应地增长。劳动法执行十几年来,全国各地都只是以其自己的政策为劳动者缴纳“两险”或“三险”,劳动合同法要求“依法”缴纳“五险”(有的地方还加了个“一金”),终止劳动合同原来明文规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明令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劳动力成本大幅度增加,如果我们意识到这个背景就会知道这场“霜”来得也确实猛了点。

三、在我国经济整体增长出现减缓趋势的情况下,应该如何看待严格执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紧张关系?会不会因为当前的经济发展困难牺牲劳动立法?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如果因为经济整体增长出现减缓趋势而牺牲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我觉得那将令人啼笑皆非,被历史嘲笑。
  立法、法律不是儿戏,我觉得这一点必须认真反思;法律如麻势必法将不法!既然劳动合同法生效了而又非恶法,废止和立即修改都不是明智的,并且也没有必要。换一个思考方式,我认为,现在困难的经济环境对于我们坚定地执行劳动合同法、调整我们的人力资源理念或许是更有利的。
  至于说会不会为当前的经济发展困难而牺牲劳动立法,我觉得这是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素质的检验和应对危机能力的考验,如果他们动摇了,牺牲劳动立法也不是不可能的。我所担心的也正是这个问题。我确信,即便是牺牲劳动立法也不可能缓解当前全球经济衰退的趋势和解决我国一些企业面临的问题,因为障碍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劳动立法和劳动力成本的问题。

四、蔓延世界的金融危机放大了《劳动合同法》的“负面”效应,中小企业倒闭潮不但深刻影响着劳动者就业情况,而且使《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的立法宗旨可能再次遭受质疑。如何真正做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机结合。

  从全球来看可能会出现经济危机,但是,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按照官方的说法经济的基本面没有变。基于这样的判断,我们能不能考虑工资的增长速度和幅度相对降下来(注意:不是降工资,对于最底层的劳动者而言现在几乎没有降低工资的空间了),而通过缩短工时、减低劳动强度、完善管理制度等等办法:一方面可以保持和增加就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各种办法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实现劳动者素质的升级为迎接下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周期做好准备。基于官方对我国经济形势的判断,我们是有能力做到既要执行劳动合同法又能够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的。政府能够通过资金投入拉动经济,也一定有能力通过资金投入减轻企业和劳动者的负担,承担起完善保险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责任。客观上讲,我国职工的实际工时与世界各国相比属于较长的行列,超时工作几乎是普遍现象,工作强度和压力之大超过了经济发达的国家,借经济增长趋缓的时机,缩短工时、减轻劳动强度有助于增加就业,把业余的时间和待业的人员引导到提高职业能力上来,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事实上也亟需这样做。政府增资社会保障金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有助于提高企业生产能力和职工的消费能力,——这也是拉动内需的重要手段。现在一些地方,一方面是企业和职工被迫缴纳高额的保险金,一方面是给职工退保,企业和职工的负担都有点过重。政府能够充分考虑这负面的因素,就能够实现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与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如果无论如何以牺牲劳动立法为代价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至于说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遭到质疑,我认为这与经济环境和企业困难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这是法律理论问题。众所周知,劳动法典中也有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13年来也没有人质疑《劳动法》给中国经济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我觉得,我们应当反思的是,立法必须遵循法律逻辑而不是主观的臆断。法律是以其公正的标准调整社会关系的,而不是偏袒于社会关系的一方。劳动法律应当是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确立合理、公正的标准,以其调整劳动关系。那种劳动法律是专门“保护劳动者”的观点,是违背法律逻辑和基本法理的。

五、《劳动合同法》强调要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但是近期各地不断出现的裁员风潮表明,劳动关系有出现激化的可能,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越来越远了?

  我想,必须澄清几个基本认识问题。第一,一味地保护劳动者是不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第二,最近或将来出现裁员风潮不是劳动关系激化的反映;第三,和谐劳动关系不等于没有劳资纠纷。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的公平、公正、合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如果一部法律刻意偏袒劳动关系的一方,势必造成法律天平的倾斜,法律失去了公正,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和谐。所以,企图以劳动合同法的倾斜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是不可想象的。客观而言,劳动合同法很难说是“强调”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所言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这“合法权益”往往被理解成为保障劳动者“一方”或“利益”,这是一种误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服务协议”和“竞业限制”之违约责任可都是由劳动者单方承担的,难道这不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吗?难道能由此说劳动合同法是保护用人单位的法吗?如果劳动合同法真的是强调保护“劳动者”的,那么,在这个基础上确实不能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专门强调保护劳动者一方。
  裁员风潮一定是经济环境和企业经营困境造成的。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将使企业承担更大的经济风险。所以,最近和将来出现裁员风潮没有理由归罪于劳动合同法。裁员不等于劳动关系激化,裁员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经济状况的恶化,一般来说,不是万不得已企业不会裁决员工,不是经济情况恶化企业裁决员工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经济的和行政的法律责任。
  据报道,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我认为这不一定是不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反映,如果说与劳动合同法有关系的话,主要原因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新的规定理解偏差造成的。劳动合同法对既有的劳动标准做出了较大和较多的调整,这些调整需要劳动关系当事人有一个认知、理解和适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争议是必然的。劳动争议案件上升不等于劳动关系不和谐。劳资矛盾是永恒的,和谐与否不在于是不是发生争议而在于争议处理的方式和结果。发生争议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就不能断定是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这并没有超出劳动关系和谐的范畴。有一点我们还不能忽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免费,不能不说是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一个因素。
  我觉得,仅仅凭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中上升的数量,就断定我们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渐行渐远,是不符合逻辑的,倒是能够说明当事人的法制意识增强了。我认为随着当事人法制意识的增强,劳动关系越来越会更加和谐。

结束语:我想借此机会向读者说明几个观点:第一,劳动合同法本身并非尽善尽美,但是不能把一些企业的倒闭与劳动合同法联系在一起(欧洲、美国和日本没有制定新的劳动法律还不是一样的倒闭企业或裁员);第二,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存在着极大的分歧,需要有权威部门作出标准的解读,不应当回避问题;第三,制定有关的劳动法律政策必须慎重,需要充分考虑文化、历史、现实和未来发展的空间,节外生枝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2008.11接受《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报》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