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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1:0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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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1989年10月10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高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各高等学校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 高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应在校(院)长统一领导下做好档案工作,确定一名校(院)长分管,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综合档案室或档案馆。
综合档案室的建制应按学校规模确定。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3000人以上为副处级,3000人以下为正科级,由校(院)长办公室领导。
档案馆为系处级建制,由校(院)长直接领导。
高等学校设立档案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校历史悠久,一般应在50年以上;
(二)学校规模大,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5000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米)以上;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备。
第六条 高等学校档案馆属事业单位档案馆。它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
第七条 高校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二)制订本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开展档案的开放或利用工作;
(五)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六)参加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协作,进行档案信息交流;
(七)负责对全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
(九)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八条 对于某些需特殊条件保管或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管理。分室是档案部门的分支机构,受档案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
高校附属单位(如附属医院、校办工厂等)的档案工作受学校档案部门和附属单位双重领导。其档案机构的设立和档案管理、移交等,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第九条 高等学校各部、处、院、系、所等部门,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工主管该部门的档案工作,并视情况配备一至二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 高校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条 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并视需要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可由校长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副主任一名。
馆长、副馆长、综合档案室主任人选由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心档案事业、有馆员(或相当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规模及馆藏档案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包括档案部门和各部门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以及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 经费、库房和设备
第十四条 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对用于保存本部门归档文件所需的档案装具等设备,在其经费中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必须为档案部门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存放声像等特殊载体档案,应设有专门库房并配置恒温、恒湿设施。
凡设置档案馆的高校,应充分考虑学校的发展规模,馆藏档案的增加数量,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合理安排档案馆库房建设。有条件的学校可单独建设馆库,档案库房建设要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档案部门配置复印、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逐步实现电子计算机管理与档案缩微化。

第五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归档制度,并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内,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程等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的人员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上报成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的制度。一般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排页号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交本部门档案工作人员检查、装订后向学校档案部门移交。档案部门应派人指导立卷工作。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类
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各党政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本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务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教学类
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执行。
(三)科研类
按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四)基本建设类
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五)仪器设备类
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六)产品生产类
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研制、试制产品的文件材料及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样品照片、录像等。
(七)出版物类
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八)外事类
主要包括学校有关人员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含在国内举办的)、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进修及学校聘请的外籍、港澳专家与教师在教学、科研及其他有关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授予中、外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的有关材料等。
(九)财会类
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预字(84)第85号)执行。
以上各类系指归档范围。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归档时间应按以下要求:
(一)学校各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教学部门和能按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学年度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基建等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二十四条 凡由本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件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第二十五条 高校档案原则上由各校档案部门永久保管。在国家需要时,或学校所存部分档案列入有关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时,应向有关国家档案馆提供所需部分档案原件或复制件。
对因学校分立或合并,其分设或合并前的档案,应本着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经协议由一校或合并后的学校档案部门统一保存。有关学校在利用这部分档案时,应予优先照顾,并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本校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高校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对个人向本校档案部门捐赠档案的,学校应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高校档案部门要注意向国内外征集与本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和资料。

第六章 档 案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高校档案部门要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排列。
高校档案的分类方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高校档案部门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造册报经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三十条 高校档案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下列统计工作:
(一)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全宗和案卷数量、档案的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高校档案部门应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三十三条 高校档案部门应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七章 档案的利用与开放
第三十四条 高校档案馆应按照规定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档案。
高校档案馆开放档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利用属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以摘录或复制;
(二)利用者要求复制档案,一般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并按规定合理收费;
(三)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华侨要求利用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
(四)外国机关或个人要求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
第三十五条 高校档案馆应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并提供档案目录(属开放范围的)、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等。
第三十六条 馆藏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要求查阅、摘录、复制属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长同意;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须经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必要时要报请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 高校综合档案室所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如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时,应持介绍信,经综合档案室主任或校(院)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如需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党和国家秘密,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 高校档案部门必须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著录标准按国家标准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高校档案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和公布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并报请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得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档案部门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 高校档案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应在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八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高校档案部门应建立检查、考核和评估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优秀的工作人员和突出的服务成果、研究成果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处理方法予以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备案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可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所发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办法》〔(82)教办字254号〕、《关于高等学校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84)教办字21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5-11-30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市〔1995〕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各总部、军兵种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推动成品油市场整顿及时转向正常管理,我们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去年5月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21号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进展不平衡,有些问题仍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品油市场整顿涉及多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政策性强,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应充分认识到整顿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要在原有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澄清各种模糊认识,以获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2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综合〔1995〕913号文件以及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经贸运〔1994〕332号文件精神,把成品油市场整顿和管理做为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顾全大局,及时研究、协调、处理整顿工作中的问题,以保证整顿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对主、辅渠道成品油经营单位以及水上供油的交通部所属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长江燃料供应总站及其分支经营单位,都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经贸运〔1994〕332号文件规定进行整顿。凡符合文件规定的经营条件,应尽快落实其经营资格。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各有关单位,要继续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贯彻国务院〔1994〕21号文件库强军用油料管理的通知》(〔1994〕后物油字496号)和《关于军队生产经营系统成品油经营整顿工作的通知》(〔1994〕生军企字267号)的规定进行整顿,军队油品经营单位不准使用与军队有关的番号、代号或名称、标志,油库不准为非法经营油品的单位搞“三代”(代储、代加、代收发)业务,非经营性加油站一律不得向社会销售成品油。为加强军队与地方的沟通,请军队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在12月底以前,将整顿结果通报各省(市、区)整顿办公室。军队经营单位凭军队核发的“三证”(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字代表人审批书、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或“有偿服务许可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同手续。军地之间要加强联系,共同搞好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军队生产经营系统的经营单位,要自觉接受当地成品油市场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四、整顿工作基本结束的地区要巩固整顿成果,进一步落实市场管理措施,以防止“回潮”。整顿工作进展迟缓的地区,要克服困难,加大、加快成品油市场整顿力度和进度,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坚决取缔无照、非法、不具备条件、安全隐患大、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营单位及挂有党、政机关招牌的加油站。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和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便协调解决。力争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国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

五、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已完成清理整顿,且已核发营业执照的地区,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近期组织消防、税务、技术监督、物价、城建、土地、环保等部门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巩固成品油市场整顿成果。同时,认真做好整顿与管理工作的衔接,逐步转入正常管理。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成品油的质量监督体系,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计量的监督和管理。

六、地方瓣申请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须经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中央部门直属经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总部在京跨地区经营的批发企业,须经国家经贸委会同国有工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须经地(市)毋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同级工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军队新申请经营成品油业务,须经大军区级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总后勤部生产管理批准后,方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七、逐步成立各级成品油流通协会,协调企业与政府之间及行业之间的关系,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城〔2013〕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乡建委、市政市容委、交通委、水务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部分城市发生多起窨井吞人、伤人的事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响强烈。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城市窨井盖(以下简称“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井盖管理的重要性。井盖是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井盖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反映了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各级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井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井盖安全运行。
  二、明确牵头部门,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井盖管理的职责,把井盖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城市要抓紧明确井盖管理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开展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要统筹协调各类井盖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责任落到实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井盖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将井盖管理纳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评比考核体系。
  三、落实井盖管理责任主体。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房产(物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井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各自井盖的管理责任,落实井盖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开展井盖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牵头部门要立即组织井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开展井盖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摸清井盖运行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开展无主井盖确权及其隐患治理工作;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制定井盖更新改造计划,到2014年底前,完成设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井盖隐患整改工作,提高井盖安全保障能力。井盖管理部门要加快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井盖更新改造,增设各类井盖防坠落保护装置和防盗保护装置,提高井盖的安全防护等级;短时间难以进行改造的,应完善相应安全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健全预警监控机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五、建立健全井盖巡护责任制度。井盖管理单位要强化日常运行及施工维护时的监测监控、预报预警,配备专门人员对井盖进行日常巡护,发现井盖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偷盗、破坏井盖的行为。针对井盖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事故,制订专项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和人员,组织培训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井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井盖施工安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选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标准的井盖产品,并标明其使用性质及权属单位;城市道路扩改建时,各类井盖必须符合道路施工规范的要求,按标准拆改移井盖设施,发现井盖与路面标高不一致处,由牵头部门责成井盖管理单位及时处置。加强井盖施工验收管理,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要由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其他地区,按照检查井的使用性质,由井盖管理单位验收;井盖安全不达标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要开发研究井盖防盗、防丢失的技术措施;积极推进井盖建设维护管理的标准规范建设,修改设计安装、养护管理等相关标准,增加井盖安全强制性条文,保障井盖安全。
  七、实行井盖的数字化管理。建立井盖档案登记制度,积极推进井盖资源的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城市,牵头部门要将井盖安全管理和档案资料纳入到数字化城管工作中,依托数字城管平台,进一步发挥数字城管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的功能,提升井盖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未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城市,要加快推进井盖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调动力量,发挥人防技防的作用,统筹监管井盖安全。
  八、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井盖意识。要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和宣传形式,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加强井盖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井盖偷盗和损坏后的严重后果;发挥街道和居委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阻止各类损坏井盖的行为,增强社会公众保护井盖的责任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