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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54: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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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城市交通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深圳市运输局: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2002年春运自1月28日起,至3月8日止,期限为40天。为切实做好今年春运中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的组织调度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分管领导牵头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春运中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工作。应根据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的特点和客流变化规律,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天气、道路、安全、客流等春运动态和信息,有序引导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客流,有针对性地制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的具体方案,对客流骤增、气候变化、特别是雨、雪、雾等突发情况要有应急措施和预案。要重点组织好火车站、码头、机场等乘客较为集中场所的调度和疏散工作,适时增加运力投放,确保乘客及时疏散。各级领导要关心运营一线职工的生活,安排好后勤服务,创造良好条件,保障春运期间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强化安全管理,确保营运安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经贸委《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春运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思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春运安全保障措施,并通过加强教育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营运。要在春运交对公交车、船以及车站、码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城市客运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交企业要密切配合公安等部门,强化公交沿线和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工作,严防各种破坏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重点开展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乘坐车、船的宣传和查堵工作,确保春运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三、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改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营运环境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工作,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活动;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防止借春运之际开征新的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经营不合格的企业和人员参与春运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精神,结合“畅通工程”的实施,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公交车辆营运速度,充分挖掘现有道路的通行能力。

四、广泛宣传,优质服务,有效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春运期间,利用各种媒体和舆论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宣传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工作、“畅通工程”、交通安全法规及春运期间涌现出来的好人新事,抵制不正之风,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春运期间,各地要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这一主题,广泛开展规范化服务。并根据春运的特点,结合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创建精神文明示范窗口”等活动,做到行车有序、站风良好、服务规范、礼貌待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强社会监督。

春运结束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为及时总结全国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春运情况,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总结以书面形式于2002年3月15日之前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试行)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试行)



朝政办发〔2004〕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市政府决定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体系
市政府新闻发布机制的组织结构,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成。
市辖7个县(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设1名新闻发言人,统一纳入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体系进行管理。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和一名副秘书长担任,负责市政府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发言人由各单位主管宣传的领导担任,负责本单位任何新闻的对外发布,同时各单位确定一位科级干部担任新闻联络员,负责新闻发布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各县(市)区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县(市)区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社会舆论热点,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二、发布内容
(一)市政府制定的需要广为宣传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公益项目;
(五)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
(六)重大突发事件;
(七)市政府举办或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
(八)市政府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发布方式
(一)日常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年初与有关部门拟定本年度日常发布计划。
(二)特殊新闻发布。遇有重大或特殊事件发生,随时进行新闻发布。
(三)临时新闻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随时申请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进行新闻发布,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需要,约请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新闻发布。
(四)网络新闻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对外宣传需要,通过省、市重点新闻网站发布新闻或信息。
新闻发布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一般采取在市内外(含境外)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通报会等多种形式。市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新闻发布,由该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按市政府新闻办的安排,由其新闻发言人进行有关事项的新闻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口径审定、邀请新闻媒体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工作。
四、审批办法
新闻发布要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发布。市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的部门牵头拟订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再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单位拟订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再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五、实施时间
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于2005年1月起开始运行。

附:首批新闻发言人单位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首批新闻发言人单位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1、市政府组织部门(34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物价局、信息产业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含宗教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交通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产局、水利局、农村经济委员会、林业局、畜牧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含外事办)、商业和粮食局、文化局(含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中小企业局(含经委)、体育局、统计局、法制办公室。
2、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5家):市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广电局。
二、县(市)区政府
北票市、凌源市、建平县、朝阳县、喀左县、双塔区、龙城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注:请首批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单位于12月25日前将本部门新闻发言人及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电话:2638490
传真:2915594
联系人:谢长兴 张文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