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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1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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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1)14号2001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对于艰苦边远地区稳定和吸引人才、促进西部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出台的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的政策可推迟执行。对于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保证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清理、整顿地方性津贴、补贴和建立地区附加津贴的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2001年2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规定的办法给予补助。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拖欠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的调资政策可推迟执行。凡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的发放和国家工资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并纳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2001年2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1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规定的办法给予补助。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拖欠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的调资政策可推迟执行。凡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的发放和国家工资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并纳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地方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2001年2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规定的办法给予补助。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政策。拖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政策可推迟执行。凡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新的标准足额兑现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发放以及国家规定离退休费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统一的原则,纳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

三、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2001年2月8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的政策倾斜,引导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津贴类别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根据各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艰苦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一、二、三、四类。

二、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平均43元,二类区平均86元,三类区平均172元,四类区平均3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40元至100元,二类区每月80元至200元,三类区每月160元至320元,四类区每月280元至560元。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要将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财政负担人数、增资额等有关情况报送人事部、财政部审核,并由财政部按照核定的人数和各类区平均标准拨付资金。

三、实施时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中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以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2001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二)调入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之间调动的人员,执行调入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艰苦边远地区的,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中央各部门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单位的人员,比照当地标准执行。

五、组织领导
各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工作,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央有关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的单位由人事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6: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6

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7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三、贸易投资促进
  双方认识到相互间的贸易和投资对两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从贸易与投资发展的现实和增长需要出发,双方同意加强在贸易投资促进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通过发挥联合指导委员会有关工作组的作用,指导和协调两地贸易投资促进合作的开展。
(二)合作内容
  根据双方以往的合作经验,以及两地经贸交流合作的发展情况,双方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 通报和宣传各自对外贸易、吸收外资的政策法规,实现信息共享。
  2. 对解决双方贸易投资领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交换意见,进行协商。
  3. 在促进相互投资及合作向海外投资的促进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
  4. 在举办展览会、组织出境或出国参加展览会方面加强合作。
  5. 共同开展经贸促进活动,推动双方与葡语国家的贸易和投资。
  6.对双方共同关注的与贸易投资促进有关的其它问题进行交流。 
(三)其它实体的参与
  双方注意到,贸易投资促进领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的参与具有积极的影响及意义。双方同意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和协助这些机构开展贸易投资促进活动。

  四、通关便利化
  双方认识到两地海关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和实行通关便利对双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重要性,同意加强在通关便利化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双方通过两地海关部门联合指导和协调通关便利化合作,并通过海关和有关部门专家小组推动通关便利化合作的开展。
  (二)合作内容
  根据双方不同的通关制度和监管模式的需要以及合作经验,双方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建立相互通报制度,通报有关通关及便利通关管理的政策法规。
2. 对双方通关制度的差异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交流,寻求加强通关便利化合作的具体内容。
3. 探讨拓宽进一步合作的内容,在水运、陆运、多式联运、物流等方式通关中加强监管和提高通关效率方面的合作。
4. 加强在建立口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方面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双方的通关顺畅。
5. 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探讨设立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与澳门海关“粤澳海关口岸通关效率业务小组”的可行性。
6.研究设立由双方海关组成的“数据交换及陆路口岸通关专家小组”,探讨数据联网和发展口岸电子清关系统的可行性,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双方对通关风险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
  
  五、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
  双方认识到货物贸易及人员往来中保障内地和澳门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性,同意在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领域加强交流。
  (一)合作机制
  利用双方有关部门现有的合作渠道,通过互访、磋商和各种形式的信息沟通,推动该领域合作的开展。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商品检验监督
  为确保双方消费者的安全,双方通过已建立的联系渠道,加强信息互通与交流,并特别注重商品安全的情报交换,共同防范商品安全出现的问题,共同促进检验监督人员的培训合作。
  双方研究签署《产品安全合作安排》,建立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执行法规工作程序和不安全产品事件的沟通联系渠道,开展技术交流和加强培训。
  2. 动植物检验检疫
  双方建立检验检疫协调机制,加强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以便双方更有效地执行各自有关法规。
  3. 卫生检疫监管
  双方利用现有渠道,定期通报两地的疫情信息,加强卫生检疫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探讨往返广东各口岸小型船舶的卫生监督问题;加强在热带传染病、媒介生物调查和防范,特殊物品、核辐射物品的监测和监管,生物性致病因子的运输、检验、治疗和控制等方面的合作。
  4. 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
  双方推动各自有关机构加强对合格评定(包括测试、认证及检验)、认可及标准化管理方面的合作。
  5. 提高检验检疫效率
  双方加强在检验检疫通关管理方面的合作,相互提前提供货物的报检资料。同时,探讨双方检验检疫电子联网,口岸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的可行性,建立货物及人员检验检疫电子信息交换机制,提高口岸检验检疫通关效率。
  
  六、电子商务
  双方认识到,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推广将给双方的贸易和投资带来更多的机会。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合作机制
  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有关工作组,形成电子商务合作的沟通渠道和协商协调机制,推动双方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1. 在电子商务规则、标准、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方面进行专项合作,如考虑两地在电子认证方面的互相认可及互通的可行性,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推动并确保其健康发展。
  2. 在企业应用、推广、培训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发挥两地政府部门的推动和协调功能,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推动两地企业相互间交流及促进企业间开展电子商务。
  3. 加强在推行电子政务方面的合作,如资料互通的可行性,密切双方多层面电子政务发展计划的交流与合作。
  4. 开展经贸信息交流合作,拓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七、法律法规透明度
  双方认识到,提高法律法规透明度是促进两地经贸交流的重要基础。本着为两地工商企业服务的精神,双方同意加强提高法律法规透明度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通过联合指导委员会设立的有关工作组和互设的代表机构开展合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就投资、贸易及其它经贸领域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情况交换信息资料。
  2. 通过报刊、网站等多种媒体及时发布政策、法规信息。
  3. 举办和支持举办各种形式的经贸政策法规说明会、研讨会。
  4. 通过内地WTO咨询点、中国投资指南网站、中国贸易指南网站、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及贸易投资促进局网站等为工商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八、中小企业合作
  双方认识到,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共同促进两地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
  (一)合作机制
  在双方政府部门间建立促进两地中小企业合作的工作机制,促进两地中小企业合作和共同发展。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支持和促进以下方面的合作:
  1. 通过交流与考察,共同探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2. 考察、交流双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并推动中介机构的合作。
  3. 建立为两地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渠道,定期交换有关出版刊物,设立专门网站,逐步实现双方信息网站数据库的对接和信息互换。
  4. 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两地中小企业直接交流与沟通,促进企业间的合作。
  5. 以澳门作为经贸合作平台,促进两地中小企业与海外中小企业的交流和合作。
  (三)其它实体的参与
  双方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在促进两地中小企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九、产业合作
  双方认识到,两地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产业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两地产业和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双方将在中医药产业开展合作,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开展其它产业的专项合作。
  (一)合作机制
  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在适当的时候成立专责小组,负责有关产业的合作事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 根据两地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共同就双方各有优势的特定产业的合作进行专项研究。
  2. 双方相互通报有关产业的发展情况、发展方向和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3. 双方加强在有关产业科研、技术合作和科研成果商品化方面的合作。
  4. 促进两地企业在有关产业的相互投资合作。
5. 支持两地有关产业的合作,为两地产品贸易提供便利,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十、 根据《安排》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凡双方同意增加的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合作领域或内容,将补充写入本附件。
  
  十一、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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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使用和销售含苯丙醇胺的药品制剂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暂停使用和销售含苯丙醇胺的药品制剂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

  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供的现有统计资料及有关资料显示,服用含苯丙醇胺
(简称PPA,下同)的药品制剂,如复方盐酸苯丙醇胺缓释胶囊(康泰克缓释胶囊)、复方氨酚
美沙芬片(康得、复方右美沙芬片、复方美沙芬片)、复方美沙芬胶囊、复方右美沙芬胶囊、
复方美沙芬溶液、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复方马来酸卡比沙明胶囊、复方盐酸苯丙醇胺
颗粒剂、复方盐酸苯丙醇胺糖浆、复方苯丙醇胺片、复方苯丙醇胺胶囊、盐酸苯丙醇胺片、
复方氯化铵糖浆、感冒灵胶囊、斯可服糖浆等易发生心律失常、高血压等严重不良反应;美
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近期也有服用含PPA的药品发生出血性中风或脑出血病例的报道。这表
明该药品制剂存在不安全问题。

  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我局研究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使用和销售所有含PPA
的药品制剂。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