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9]8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及历年来荣获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含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并保持荣誉人员的待遇、管理工作。国家、省对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卫生、民政、住房和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比例控制在全市人口万分之一以内。
对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由市政府及时命名表彰,具体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各行各业的原则,对经营者、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予以严格控制。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勤奋劳动,无私奉献,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每次评选的具体标准在评选前专门制定。
第七条 评选市劳动模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层推荐、上报。被推荐人选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二)初审。县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全面审议、确定,再向市评选办公室推荐。行业主管部门不在本市的由市评选办按照行业名额分配数进行评选。
(三)考核。对推荐的人选,市评选办公室组织专门考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意见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定。
(四)审定。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审定。
(五)公示。市评选办公室对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确认的候选人进行公示。
(六)报批。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人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物质奖励以一次性奖励为主。
第九条 经批准的工人、农民人选由市政府授予“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称号,经批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选由市政府授予“马鞍山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劳动模范享有以下待遇:
(一)对有学习要求的劳动模范,单位支持其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培训。
(二)劳动模范每年体检一次,在职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退休劳动模范和农民劳动模范由所属县区工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县区政府承担。
(三)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市总工会每年组织部分劳模开展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费用上给予定额补助。
(四)对低收入的市级劳动模范、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给予低收入补助和特困帮扶,具体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联合制定。补助标准应随工资及物价水平变动及时调整。
(五)符合城市廉租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可优先安排,逐年解决。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并根据按劳分配、奖励先进的原则,结合本单位情况实行其他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政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检查落实,统筹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在职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所在行业、地区、单位的各级工会负责;退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社区、街道负责;农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有:
(一)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总结推广劳动模范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二)从劳动模范中,向各级人大、政协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人选;
(三)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倾听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劳动模范参与社会活动,发挥劳动模范的社会示范作用;
(五)维护劳动模范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六)教育和引导劳动模范保持荣誉,努力工作,做出新贡献。
(七)建立劳模档案,动态掌握所辖范围内劳动模范基本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伪造主要先进事迹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二)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行政撤职、开除处分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第十六条 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市劳动模范被取消荣誉称号,即停止其享受的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需作进一步明确的,由市总工会会商有关部门作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信息化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信发〔200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各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将从2005年起对各子网站进行全面考核。现将《“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信息化领导小组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对市直各有关单位网站的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强化和改善行政管理工作和服务功能,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范围
纳入“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范围的子网站。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内容主要是子网站的建设与管理、信息的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运行维护、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等内容。
子网站建设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信息化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其中信息的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由市信息化办考核,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由市信息化办牵头,特邀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参与。
四、奖惩措施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评选,评出前10名为“全市优秀政务网站”。其中:从区县(市)及管理区中取前2名,从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常单位中取前8名,每年年底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子网站建设或对子网站管理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附:“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基分
评分标准
建设内容
统一域名
统一备案
统一标识
统一信息发布系统
统一基本栏目
统一计数器
统一公务邮箱
统一数据平台
1.5
1.5
2.5
6
3
1.5
1.5
2.5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按基分扣分。
信息维护
1、建立完善的信息维护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严格按照规定的信息采集、审核分布、信息报送程序,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2、每个月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
3、明确专人负责采编工作,将本单位的信息每天上传、更新。
5
5
14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扣1.5分;
漏办一次扣0.5分;
无专人扣2分,信息上传、更新不及时每一次扣1分。
信箱管理
1、确定专人负责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2、每天收发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
4
4
每一个环节未达要求扣0.5分;
每漏办一次扣0.5分。
互动管理
对主网站“市民留言”中涉及有关单位工作的贴子及时给予回应。
8
发生一起无回应的扣0.5 分。
网络安全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5
缺一项扣2.5分。
信息保密
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5
出现泄密一次全扣,并取消评先资格。
网站点击率
子网站必须加强宣传推广工作,搞好信息服务,提高点击率。
30
点击率排名子网站第一名满分,每往后退一名扣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