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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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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体人字〔2004〕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对外体育技术交流与合作,规范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体育系统与国(境)外签有协议而派往国(境)外从事技术援助、技术合作、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体育教练员、体育科研人员、体育医务人员、体育院校教学人员等体育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为外派人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人力中心)具体负责外派人员的派遣和管理。

第四条 外派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能进行一般的生活和工作对话;

(四)参加过相应的培训班;

(五)身体健康(持有市级医院的体检证明);

(六)年龄不超过60岁;

承担过国家任务的体育技术人员优先派遣。

第五条 外派人员的选派程序

(一)人力中心提供国外需求情况,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及直属单位提出候选人名单,由人力中心征求候选人所在单位意见,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并组织派遣。

(二)项目中心或直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出合适人选,人力中心公开向社会招聘体育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候选人须经本人单位同意(其中教练员须经项目中心审核),由人力中心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组织派遣。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中心及直属单位派出国(境)讲学、交流3个月以内的外派人员,如任务延期,且延期后任务累计超过3个月的,须由人力中心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并负责外派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省(区、市)体育局向国(境)外派出体育技术人员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属于双边体育交流活动;

(二)经项目中心和直属单位批准;

(三)征得驻外使(领)馆同意,并纳入使(领)馆的统一管理;

(四)报人力中心备案。

第八条 外派人员出国(境)前须与人力中心签订外派工作协议,并向人力中心缴纳出国保证金。外派任务在1年以内(含1年)的,缴纳1万元人民币保证金,1年以上缴纳2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外派任务结束后,如未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外派人员本人。

第九条 在外派人员出国(境)之日,人力中心将出国(境)通知函发往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人力中心负责对外派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年底将考核情况报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人力中心定期向总局人事司、外联司、项目中心和所在单位通报外派人员在国(境)外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人力中心和所在单位须对外派人员进行出国前的爱国主义和有关外事方针政策教育。人力中心应加强与外派人员及单位的联络,切实保障外派人员的权益。

第十三条 为便于有组织地管理外派人员,在外派人员达3人以上(含3人)的国家或地区成立体育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党员在3人以上(含3人)的体育组成立党小组,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在国(境)外期间,须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人员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和荣誉,主动和我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服从使(领)馆的领导,遵守我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的生活习俗。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从事协议以外的业务活动或其他商业性活动。

第十六条 协议2年以上的外派人员,在外工作满1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国休假的,经聘方同意,可改由其配偶出国(境)探亲1次,时间一般为2个月。其配偶自行办理因私护照和签证,人力中心协助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国际往返机票由聘方提供,配偶出国(境)探亲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外派人员在国(境)外期间,聘期缩短或延长,须由人力中心与聘方协商并签订协议。外派人员个人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聘期;或转到别的聘请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改为其所在单位派出或自费留任。

第十八条 未经人力中心批准,外派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不得到第三国探亲;协议期满,须按聘方提供的机票航线径直回国,不得绕道探亲、私访、旅游,或中途滞留不归。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聘用期满回国后,2年之内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自费返回原聘请国或地区从事与原派遣任务相同的工作。

第二十条 外派人员协议期满回国后,须在1周内到人力中心和所在单位报到,并将护照交人力中心,由人力中心转交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外派人员任务结束回国后,所在单位在接到人力中心的任务结束通知函后,恢复其国内工资,妥善安排其国内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外派人员任务结束回国后,根据其在外工作时间的长短,可享受带薪休假。在外工作1年以上(含1年)2年以下者,假期为1个月;2年以上(含2年)者,假期为2个月。

第二十三条 外派任务结束后逾期不归,或与聘方私签协议,滞留国(境)外每超过半个月,人力中心扣其保证金的50%作为外事服务收入列帐,并按有关外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协议期满,擅自不回国,超过1个月,经教育无效的,所在单位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派人员上交的管理费具体分成办法按照体经济字〔2004〕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山市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办[2002]10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管理,进一步经营好城市市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的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边坡、广场、公共停车场、路灯及其他照明设施、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地下通道、路(街)桥名牌、人行护栏、公共汽车候车站、垃圾箱、公共绿地和未出让用地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的城市市政设施上设置广告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中山市建设局是城市市政设施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的拍卖进行监督。中山市市政维护管理处是城市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的原则,广告设置单位(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并向市政维护管理部门交纳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 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市规划局应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合理分布原则,会同市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等部门编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必须符合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在实施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前,市政维护管理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广告设置规划预许可手续。
第九条 参加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的广告设置单位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三)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必须在合法拍卖企业中进行。
第十一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日7日前通过报刊、电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时间、地点;
(二)广告设置地点、位置、时间、期限、内容限制、广告规模、数量、规格、广告裁体、广告设施结构、面积等信息;
(三)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按《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市政维护管理处于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订《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书》。买受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有偿使用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设置广告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广告设置单位与市政维护管理处签订合同后,应到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广告设置规划许可手续,并按照《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市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手续;
(二)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广告不得妨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市政设施设置广告应做到安全合理,在可能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地方,最低高度不得低于4.5m,在弯道处设置的广告不得阻碍和影响车辆通行的视距;
(四)在广告设置期间,广告设置单位应保持广告的完好,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立即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以免影响城市景观和造成安全事故;
(五)不得在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的命名,或者擅自更改建筑物名称;
(六)在设置和拆除广告过程中,必须由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不得损坏市政设施。
第十五条 对时效较强,设置期限较短(不超过30天)的广告可由市政维护管理处与广告设置单位协商,转让经营权。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期满前一个月,市政维护管理处应重新组织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期满后,广告设置单位不再享有该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的,应负责清拆广告,或与新的广告设置单位协商转让原广告载体主结构体。广告设置单位拒不清拆的由市政维护管理处负责清拆,所需费用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收取的市政设施设置广告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上缴“中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户”,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市政设施的保养维护。
第十九条 广告设置单位必须守法经营,如有违反国家、省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处理。市政维护管理工作人员及拍卖人在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镇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1996-1998年度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1996-1998年度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以下称双方),本着加强两国在文化和教育领域合作的愿望,根据双方1985年11月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的原则,决定签订1996-1998年度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如下:

 Ⅰ 文化和艺术
  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在可能的条件下,在对方国家举办包括多种艺术活动的文化周。

 Ⅰ.Ⅰ 音乐、舞蹈、戏剧和杂技
  一、双方鼓励两国的艺术团体到对方国家访问演出,并鼓励作曲家、舞蹈编导、戏剧家和杂技艺术家的互访,以增进两国在音乐、戏剧、舞蹈和杂技方面的相互了解。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巴西独奏”室内乐团将到中国访问演出;中国民间歌舞团、京剧团或其它种类的艺术团到巴西访问巡回演出。
  三、双方鼓励两国乐谱、乐器、音乐磁带及戏剧录相带的交流。
  四、中方将于本计划有效期内,派遣一专家组访问巴西,对巴西的民间音乐和舞蹈进行考察。巴西文化部下属的全国艺术基金会将负责巴西方面的协调工作。
  五、双方支持本国艺术团体或艺术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艺术节、比赛、学术会议、展览和博览会。

 Ⅰ.Ⅱ 造型艺术和摄影
  六、双方鼓励画家和摄影家互访,为其创作以对方国家为主题的绘画和摄影作品提供方便。
  七、双方鼓励互办艺术展。中方希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接待一个高水平的巴西绘画展。

 Ⅰ.Ⅲ 博物馆
  八、双方鼓励中国故宫博物院和巴西国家历史博物馆合作开展研究项目,以进一步增进两国间的了解。
  九、双方支持在藏品分类和对具有历史价值的纸张修复方面进行合作。巴方建议文化部下属的路易·巴尔博萨基金会的保存和修复实验室对双方在历史研究和纸张修复方面的合作给予支持。

 Ⅰ.Ⅳ 图书馆、出版和档案
  十、双方鼓励两国在图书馆学和国家图书馆收藏的保存与保护方面进行合作与技术交流。
  十一、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进行书刊和其它资料的交换。
  十二、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此,双方将互派出版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
  十三、双方鼓励两国合作出版对方国家作家的著作,具体事宜由巴西文化部和中国新闻出版署商定。
  十四、巴方通过文化部文化交流和特别项目局建议,从1997年起,在中国出版巴西当代文学作品选集,并从1998年起,在巴西出版中国文学作品选集。
  十五、双方鼓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作家协会与巴西文学院之间开展交流,特别鼓励举办讲座、研讨会和学术会议。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巴西文学院互派三至五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巴方作家将由巴西文化部选定。
  十六、双方鼓励两国档案机构间在信息、文献和历史文献的交流研究和档案保存方面进行合作。

 Ⅰ.Ⅴ 广播、电视和电影
  十七、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影、电视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八、在广播和电视领域,双方重申根据两国政府1995年12月13日签署的在广播和电视领域进行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进行合作。
  十九、双方鼓励合作拍摄纪录片,供本国电视台放映,以介绍对方国家的情况。
  二十、双方同意两国的国家电视台和电台通过协商和非商业渠道进行节目交换。
  二十一、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演员和编导互访。
  二十二、双方鼓励互办电影展。巴方建议通过文化部文化交流和特别项目局,从1997年起,在巴西举办中国电影巡回展,放映10部配有葡萄牙语字幕的中国电影,同时在中国举办巴西电影巡回展,放映10部配有中文字幕的巴西电影。
  二十三、双方鼓励两国制片人和制片公司合作拍摄影片。

 Ⅰ.Ⅵ 其它合作与交流
  二十四、双方鼓励巴拉那州和浙江省在对等原则下进行文化艺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双方有关文化机构商定。有关本条款的具体建议见执行计划附件一。

 Ⅱ.教育
  一、双方根据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巴西教育体育部1993年2月25日在北京签署的谅解备忘录,鼓励进行教育交流与合作。
  二、双方鼓励发展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的合作。巴方有关建议见执行计划附件二和附件三。
  三、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支持巴西利亚大学和里约州立大学关于聘请汉语教师的要求。
  四、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司和巴西教育体育部高等人才培训基金会(CAPES),根据1994年1月19日在巴西利亚签订的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合作协议书,积极支持在同一个领域中从事研究的巴西和中国教授和研究员,为培养特别是具有博士水平的人才提供有利条件,并通过两国大学和科研机构之间制定的特别计划,发展科研工作的交流制度。
  五、在各科和各级教学的教育政策和教育计划方面,巴方对了解中国政府所采取的补偿政策概况及教育评估制度和教育经费具有特别兴趣。
  六、双方鼓励中国和巴西负责青年事务的机构进行友好合作,具体交流计划由两国有关机构商定。

 Ⅲ.财务规定
  在本执行计划内的合作项目,派出方负责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在国内正式访问期间的费用。有关本计划项目的其它费用,由双方在项目执行前逐项商定。

 Ⅳ.通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和巴西外交部文化司、科学技术合作司,以及巴西文化部、教育体育部分别负责协调本计划的具体实施。
  二、本执行计划不排除本计划以外的通过双方外交途径商定的其它项目的实施。执行这些项目的经费条件,将通过两国有关单位逐项商定。
  三、与本计划有关的文化财产的出入境,应遵循双方国家的法规。
  四、双方同意,本执行计划中所列项目将在两国每年通过的有关预算经费允许的范围内执行。
  五、双方同意,中巴文化混委会下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具体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本计划有效期截止至下一个计划生效之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玛丽娅·芭拉班

 附件一:       其它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1、巴拉那州音乐美术学校派遣古典大提琴教授、埃伊托尔·维拉·洛波斯作品演奏家奥克约·德·卡玛尔哥·内托到中国浙江省进行演出并开办讲座。
  2、巴方建议巴拉那州音乐美术学校派遣巴西室内乐团到中国浙江省进行演出并开办讲座。
  3、巴拉那州政府下属的瓜依拉戏剧基金会派遣该基金会舞蹈团到中国浙江省进行演出并开办讲座。
  4、巴拉那州政府办公厅建议,在两省、州互办以“儿童如何看自己的城市”为主题的儿童绘画展,同时互办城市摄影展,首先是库里提巴市和杭州市摄影展。
  5、巴方建议,通过巴拉那州文化局,在巴拉那州和浙江省公立图书馆之间进行图书、画册、词典和其它刊物的交流,旨在杭州图书馆设立一个巴西之角,在库里提巴图书馆设立一个中国之角。这一永久性设置可为两国互访的学者提供阅览。
  6、根据对等原则,浙江省将派出浙江省民乐团、浙江省杂技团等艺术团组到巴拉那州进行友好省、州间的交流演出。

 附件二:      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项目

  里约热内卢州大学(里州大)
  1、在教育方面互换教师(母语教学和公共教育政策)
  佛路米恩赛联邦大学(佛联大)
  1、进行中巴技术人员交流,以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
  桑塔卡塔琳纳联邦大学(桑卡联大)
  1、在下列方面进行教师和学生交流:
  医药:
  --民用草药。
  --分类学、形态研究、活性物质提取、药物和临床研究。
  --草药应用普及方式。
  中国工业化营养学。
  中国保健操。
  淡水养殖。
  为师生学汉语创造机会。
  应用于生物学的物理学。
  巴西利亚大学(巴大)
  1、同中国进行教师交流,开办具有本科和硕士水平的中医班。
  2、接纳中方派一名教员来文学系任客座教授,开办汉语教学并扩大该领域中的师资交流。
  3、体育系尤其在武术方面同中国进行师资交流。
  4、社会服务系“人才发展合作计划”。
  巴西利亚大学、伯南布哥联邦大学、桑塔卡塔琳纳联邦大学和圣保罗大学
  1、巴西利亚大学、伯南布哥联邦大学、桑塔卡塔琳纳联邦大学和圣保罗大学同巴西针灸医学会正在制订一项培养中医人才的共同建议。为此,同中国中医大学机构进行交流是必须的,其目的主要是在这些大学开办中医专业班、硕士班、博士班和医疗所。
  隆德利纳州大学(巴拉那州)
  1、要求得到中方汉语教材(普通话),以供该校亚非研究中心向公众开办的汉语速成班之用。
  执行计划附件三 职业教育领域的合作
  关于职业教育方面的合作建议:
  1、代表团互访
  --双方互派政府教育部门的官员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职业教育机构之间,包括互换师生在内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