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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22:3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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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1993年1月12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国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的名称;

  (三)城镇街巷、居民区和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和建筑物名称;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的名称。



  第三条 全市地名工作实行统一归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地名委员会是本市人民政府地名工作管理机构。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市地名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体现当地历史、文化、民族和地理特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适应现代化城市的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的需要;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同一县(市)、区内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市区和县城内街、巷和居民区的名称,同一乡、镇内自然村的名称以及市内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不得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名称,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人工建筑物名称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与当地地名一致;

  (五)地名用字应以国家一九六四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避免使用生僻字、难认准写的字。



  第五条 经标准化处理后的地名,不得轻易更改,以保持其相对稳定性。更改地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含义不健康以及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改;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地名,经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后,可予以更改;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种写法的,应予以统一。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按以下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本市自然地理实体(国内著名的地理实体除外)涉及其他市地的,由两地地名委员会协商,提出意见,经各自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联名报省地名委员会审批;涉及市内两个县(市)、区以上(含两个县[市]、区)的,由市地名委员会组织有关县(市)、区协商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地名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地名委员会备案。

  (三)自然村及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和城镇居民委员会的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拟定后,报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审查,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地名委员会备案。

  (四)本市主要道路(公路)的名称由市地名委员会会同城建、公安等部门提出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省地名委员会备案;本市各区的居民区和街巷的名称,由区地名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后,经市地名委员会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的居民区和街巷的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地名委员会备案。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和建筑物的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地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调整、恢复、注销地名,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居民区、城镇街道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和建筑物必须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确定名称。



  第九条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拼写规则按中国地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译写规则按中国地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镇街道、集镇、村庄、交通要道、叉路口和车站以及其他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理实体,均应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设置。



  第十一条 地名标志应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因施工确需移动的,应经设置部门同意后,方可移动。



  第十二条 各级地名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地名档案馆(室),及时收集或者更新地名资料,加强地名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经标准化处理的地名由同级地名委员会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地名管理机构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各单位不得使用尚未批准公布的地名。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使用地名时应以地名机构或者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资料为准,有关单位公开出版地图及有关书刊时,不准使用自行收集或者地名委员会尚未正式公布的地名资料,如公开出版物确需使用上述资料时,须经同级地名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确定地名或者更改标准地名,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施工前不按审批程序确定名称的,各级地名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予以通报批评,建议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地名标志的,地名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损失额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英雄应过美人关
骆玉生
《民主与法制》2004年9月上半月刊“晨钟暮鼓”栏目刊登了陈文欣的一篇文章,题目为《钱迷心窍,“美人”难过英雄关》。文章说的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一位23岁的姑娘王某,因不堪过清苦平凡的生活,受一部香港英雄救美影片的启发,认为自己秀色可餐,巧施苦肉计一定能够打动怜香惜玉的“英雄”,就选中了宜宾五粮液集团的总裁王国春作为改变自己命运的“英雄”,导演了美人救英雄的故事。
2004年2月,四川省宜宾市召开“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宜宾市政协委员、著名企业家、五粮液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王国春驾车行驶在闹市时,竟两次被王某纠集的一伙歹徒纠缠、毒打并致伤。案件侦破后,检察机关以王某及其同伙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今年7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余同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年6个月。宣判后,王某禁不住涕泪横流,伤心地说:“我真的鬼迷心窍,希望能走捷径,一夜暴富。还自作聪明,违法犯罪,结果不但害了别人,还害了自己。”
在这起案件中,所幸的是王国春并没有中她的美人计,没有演绎自古以来就重复不变的英雄难过美人关的故事。然而,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英雄”,即所谓的成功人士都能像王国春那样,在女色面前无动于衷,过好美人关的。而是“就汤下面”,有的人甚至是主动追逐的了。笔者认为,英雄应过美人关。否则,会给自己,给家庭,给国家,给单位都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有时甚至是遗恨终生的。
首先,英雄不过美人关,就要损失钱财。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上不会长黄金。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美人之所以“爱”英雄,并非真正的感情之爱,而是金钱之爱,权利之爱。成功的男人或有一官半职,或有不菲的财产,或者是法人代表之类。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女色无疑打上了交易的烙印。美人“爱”英雄,目的或是钱色交易,或是权色交易。如原沈阳市财政局局长郭某(沈阳“10.18”特大腐败窝案被告人之一),其赃款中有近百万巨资去向不明。后经侦察,郭某先后在与四位“红粉知己”的孽缘中一掷万金,成了“红粉知己”的“自助提款机”。虽然这些款子都不是郭某的劳动果实,但它可是国家有限的财政资金,即纳税人的血汗钱。这无疑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其次,英雄不过美人关,使得自己道德沦丧,损害了自己的形象。大凡“英雄”,现在或是身居官职,或腰缠万贯,或事业有成,或名气冲天。按理说,这些人是应该注重自己名节和他人评价的。如果不过美人关,他虽然可能做得比较隐蔽,但“若为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虽然他人不会当面说你什么,但背后你能堵得住别人的指责、嘀咕?长期以往,“英雄”给人们的印象自然是一落千丈。我们知道,中国老百姓对婚外情还是比较注意和保守的。一旦事发,往往使成功男人身败名裂。
第三,英雄不过美人关,容易是夫妻反目,子女失和。因为是成功男人,自然是已成婚姻、养育子女。英雄一旦有外遇,燃起婚外之情,遭遇美人之恋,其家庭成员是不会不知道的。因为女人的心思特别细,对男人的蛛丝马迹是格外敏感的。如果她发现了男人的婚外情,或河东狮吼,或忍气吞声。假如阻挡不了丈夫的不忠,有的女人会因此报复丈夫而红杏出墙。这样,使得英雄的家庭就成了爱情与婚姻的坟墓。子女知晓英雄的风流韵事后,自然也感觉脸上无光,无疑增加了子女对老爸的反感和坏印象。
最后,英雄不过美人关,会影响自己的事业和前程,有的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俗话说,来着不善,善者不来。美人一旦爱上英雄,她不达到目的是不会罢休的。一旦与美人有染,美人就如同蚂蝗叮在腿上是拂之不去的。因而英雄还得花去一部分时间和精力来应酬美人的。这无疑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英雄想摔掉美人,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你要摔掉美人,轻者花费经济,重者引发人命案件。如安徽省芜湖市前政法委书记周某,安徽省萧县交通局前局长李某都因先前有婚外情,后来满足不了情人的欲望和要挟,一念之下雇凶杀人,最后将自己送上了断头台。
由此看来,“英雄”不过美人关,的确对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国家、对事业只有损失,没有一丝好处。我们的“英雄”,不管是大官小吏、厂长经理,还是老板董事,所有的成功男人,都要对自己、家庭、子女、国家、社会负起责任来,以英雄的气概,以自己的理性、人性战胜兽性,坚决不演英雄难过美人关的悲剧,做一个名副其实的英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教干警强奸女犯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教干警强奸女犯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9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冀检监字(1991)23号《关于监管改造场所管教干警强奸女犯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79)法研字第28号《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管教干警强奸女犯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级检察机关决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1、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而检察机关认为已构成犯罪,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应立案侦查的建议,公安机关仍不接受的;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困难,而主动要求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
3、上级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交办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