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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10:13: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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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的通知

卫医考委发〔2010〕10号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经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10年12月15日会议讨论决定,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为:

临床执业医师:351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70

口腔执业医师:360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83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20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60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354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6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35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6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315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5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31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55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319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5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319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54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400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98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400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98

具有规定学历的壮医执业医师:269

具有规定学历的壮医执业助理医师:138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86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84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2007-07-30


第一部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总体要求:

1.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

2.熟悉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重点掌握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3.通过讲座、论文写作等多种学习形式,学员应当正确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全面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在今后的律师执业实践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基本内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第二部分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总体要求:

1.熟悉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2.重点掌握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规范,包括诚信规范、代理规范、利益冲突规范、保密规范、收费规范等,培养运用这些规范处理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

3.通过系统地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规范,学员应当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树立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切实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第一章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的性质、功能和律师职业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

2.熟悉和掌握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基本内容:

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律师的职业角色;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国外和我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制定情况。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委托人建立代理关系的前提、程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代理关系的建立、存续和终止中的基本义务。

基本内容:

律师的代理能力;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关系的存续;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三章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保密的重要性和我国律师职业秘密范围。

2.熟悉和掌握律师保守秘密的基本规范和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律师保密的义务与权利;我国律师保密的范围;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职业秘密;保守职业秘密的例外规则。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利益冲突的类型和律师避免利益冲突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我国有关律师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和避免律师利益冲突发生的基本原理。

基本内容:

利益冲突的基本概念和类型;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

第五章 律师收费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收费方面的基本规范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收费的基本规范;我国律师收费规范基本内容;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基本关系。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工作和生活交往中处理与其他法律职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律师与警察的关系;律师与仲裁员的关系。

第七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类型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

2.熟悉和掌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和具体规则。

基本内容:

律师事务所概述;律师事务所对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八章 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国内外律师管理体制。

2.熟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基本内容:

律师管理体制概述;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政府律师的管理。

第九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执业推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律师执业推广方面的规范和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广告规范;业务推广规范;律师宣传规范。

第十章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刑事、行政和民事方面的责任承担方式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概述;律师刑事责任;律师行政责任;律师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素养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功能、职业价值以及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熟悉律师的工作常规和各种关系的处理方式等执业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律师访谈、律师谈判、律师法律调研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

3.通过学习律师的执业基本素养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学员应当初步具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素养,为日后律师执业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概 述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的工作意义、工作价值、工作性质、工作形式和律师形象。

2.熟悉和掌握律师职业的基本功能和职业定位。

基本内容:

律师的概念;律师的价值和律师工作的意义;律师工作的性质和形式;律师的角色与职业面孔;律师的形象和与人交流。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工作的基本关系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工作关系中的原则、具体技能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与当事人(客户)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客户开拓方面基本方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维护方面的职业技巧。

基本内容:

客户的需求;律师的市场定位;律师开拓客户;客户关系的维护。

第四章 访 谈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访谈的目的。

2.熟悉和掌握律师访谈控制的技巧。

基本内容:

访谈的目的;访谈的阶段和技巧;访谈的控制。

第五章 谈 判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谈判的基本知识。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谈判的操作技巧。

基本内容:

谈判知识概述;谈判操作和技巧。

第六章 法律调研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调研对于律师工作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调研、法律检索方面的基本技巧。

基本内容:

法律调研概述;法律检索;法律调研报告。

第七章 资料、文件和案卷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资料的收集与文件管理方面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资料收集、文件管理和业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内容。

基本内容:

资料的收集与管理;文件的制作和管理;业务档案(案卷)的管理。

第四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民事诉讼业务、仲裁业务以及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律师调查、代书、合同、公司等非诉讼领域的律师业务技能。

3.通过本部分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律师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和基本技能,能够运用这些执业技能处理基本的法律业务,并具备处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各种法律风险的能力,为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更加熟练运用这些技能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一编 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工作流程和基本技能,掌握避免刑事辩护和代理风险的基本技能。

3.通过学习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刑事辩护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运用这些技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刑事辩护的立场;刑事辩护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三章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调查取证;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
第四章 律师在一审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选择辩护策略;出庭准备。

第五章 律师参与一审审理???以无罪辩护为例

出席法庭;法庭中询问被告人;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提出辩护方证据;法庭辩论;书面辩护意见的撰写。

第六章 律师在一审审理中作罪轻辩护

自首和立功;被告人认罪;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第七章 律师参与二审审理

代为提起上诉;查阅案卷和分析一审判决;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第八章 辩护律师办理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死刑案件常用辩护方法。

第九章 辩护律师办理再审案件

第十章 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第十一章 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自诉案件;律师办理自诉案件的工作。

第二编 行政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行政诉讼代理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第三人和被告中的地位和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行政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行政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行政诉讼业务基础知识。

第二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和第三人

接受原告的代理请求;律师代理原告工作的主要内容;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第三人。

第三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

代理被告的工作程序;代理诉讼中的被告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二审诉讼代理工作

二审诉讼的特点;二审程序的律师代理工作。

第三编 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民事诉讼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证据运用、出庭、上诉等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民事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在将来的律师业务中正确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情况;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特点;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笫二章 案件的受理

律师收案;代理费的洽商与收取;制作代理文书。

第三章 起诉

诉状的撰写与审查;证据清单及说明;诉讼时效;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申请法院立案。

第四章 代理应诉答辩

答辩状的撰写与审查;管辖异议;证据交换;第三人的程序权利。

第五章 民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当事人陈述的取得;证人证言的调取;书证的证明力;物证的审查;视听资料的利用;勘验的运用;鉴定的申请;证据规则。

第六章 一审程序

诉讼思路的确定;申请法官回避;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意见;调解;简易程序;一审判决书解读。

第七章 二审程序

上诉;新证据;二审代理的注意事项。

第八章 终审后工作

终审判决书解读与执行申请;申请再审或申诉;档案归存。

第九章 常见民事诉讼案件

家庭类纠纷;合同类纠纷;涉外纠纷的特别事项。

第四编 仲裁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仲裁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仲裁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择、立案、出庭、申请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以及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

3.通过学习仲裁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仲裁代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仲裁法律知识,掌握仲裁代理的基本技能,正确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第三章 仲裁机构的选择

仲裁机构介绍;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员的指定程序;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庭前工作

仲裁立案;仲裁答辩;证据交换与庭前评议。

第六章 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的特点;庭审程序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七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五编 法律咨询、顾问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代书等工作方式。

2.重点掌握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法律咨询

基本环节;常见问题的咨询与答复;解答法律咨询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 法律顾问

顾问律师的聘用;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法律顾问操作实务。

第三章 律师调查

调查取证的原则和内容;调查取证的途径和方法;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代书

基本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常用法律文书。

第五章 其他律师常用法律文书

其他常用法律文书的制作;撰写法律文书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六编 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合同起草和修改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对合同业务的入门指引

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理念;合同原理及质量控制。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合同审查前的应知内容;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对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合同审查中的特殊工作;合
同审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三章 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合同修改的目标与理念;合同中法律问题条款的修改;对合同表述问题条款的修改;合同修改实例;合同修改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四章 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各类合同素材的特点;对合同整体问题的考虑;合同起草中的几个细节考虑;合同起草中的特殊工作;合同起草实例。

第七编 公司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公司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等业务中律师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要素

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

第三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治理结构

律师应当掌握的公司治理理念;律师应当熟练运用的章程自由条款。

第四章 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

准备尽职调查;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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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
1997年10月16日,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7〕3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开展大检查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大检查的时限。1997年的大检查从10月份开始,到明年春节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1997年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以及1996年发生但未检查、未纠正的问题。必要时,对某些重大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大检查的范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务院《通知》发布之后,检查组进点检查之前,都要在认真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做好接受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选择部分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40%,有力量的地区和部门,还要尽量多查一些企业和单位。
三、大检查的重点单位。(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源大户及有出口退税业务的单位;(二)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和粮食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三)各级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四)财会基础工作薄弱的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五)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和单位;(六)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大,问题较多,经过近两年专项检查仍不认真进行纠正的部门和单位;(七)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八)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检查过的企业和有群众举报的单位;(九)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四、大检查的重点内容。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价格法律法规情况的基础上,主要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改变税率或税种以及越权缓征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二)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预算缴库级次的混库行为;(三)采取虚开、伪造、盗窃、骗取、非法印制、倒买倒卖以及其他非法取得使用发票等手段,偷骗各种税款的行为;(四)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逃所得税的行为;(五)采取假投资、假联营、假集体、假技协等欺诈手段,截留、转移国家或单位收入的行为;(六)现金管理混乱,白条列支,公款私存私分或私设“小金库”的行为;(七)违反《会计法》,编造假帐、假报表、假凭证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应建帐而未建帐或者帐簿、凭证混乱的行为;(八)违规支用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行为;(九)铁路行业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十)建设、国土、劳动等行政事业单位的乱收费行为;(十一)中小学教育、医疗和其他服务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十二)药品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十三)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行为;(十四)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大检查认真清理,抓紧催收入库。
五、大检查的处理原则。1997年大检查必须坚决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大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单位在重点检查组进点检查之前主动自查自纠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可以免予处罚,但对逾期不缴纳或不解缴税款的,应依法加收滞纳金;对于重点检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必须依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查出的价格违法违纪问题,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重点检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可视其初犯或重犯、有意或无意以及违纪情节轻重和违纪金额大小等不同情况,在国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内,酌情从轻或从重处罚。
对大检查中清查出来的欠缴税款问题,必须立即上缴国库,并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大检查的处理程序。对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对下达的《处理决定》,被检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内,按规定的复议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办理行政复议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间,原《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对违法违纪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进行。
七、大检查违纪金额的收缴入库。大检查查出的各种应缴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缴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不得混库,并要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优先缴入国库,个别单位资金确有困难,一时难以缴清的,必须订出缴款计划,在报经做出处理决定的检查机关核实批准后,分期分批缴清,不得少缴或不缴。如有拒不缴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缴。各级银行对汇缴的违纪款项不得占压。
授权地方查出中央单位应缴的违法违纪款项,可按其实际缴入中央财政的违法违纪金额,按规定给地方财政一定比例分成。地方所得分成收入,年终由中央财政返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在弥补大检查经费不足以后,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有关授权地方检查部分中央单位的有关问题,按财政部《关于授权地方检查中央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检字〔1997〕63号)办理。
八、大检查要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对大检查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凡属需要追究违法违纪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当事人责任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现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触犯刑律的违法违纪责任人,要依照《刑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对阻挠、干扰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要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决不允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应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九、大检查的组织领导。1997年的大检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一步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大检查工作。在大检查期间,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工作组,有重点地分赴一些地区督导和推动工作,并对当地大检查质量进行必要抽查。各地区也要相应组派大检查工作组,深入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作用。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都要积极投入大检查,共同完成大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大力加强大检查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并把这项工作贯穿大检查的全过程。特别要注意选择一些比较典型的违法违纪案例,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地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是各级政府实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大检查的各项工作。中央各部门也要设立大检查办公室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抓好系统内的大检查工作。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注意加强同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审计署财检字〔1995〕42号通知精神,加强大检查与审计工作的相互协调。
十、大检查的总结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财税价格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财税价格改革的深入发展和财税价格法规的不断完善,促进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堵塞漏洞,实行标本兼治,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能。
对大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经过连续两年重点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遵纪守法单位,要大力进行表彰,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门都要对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可根据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大检查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