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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巩固部行合作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6:2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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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巩固部行合作机制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巩固部行合作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精神,2010年5月14日,“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nci.gov.cn/sys)正式上线,同时开通“文化企业信贷申报评审系统”。首批进入“文化企业信贷申报评审系统”,与文化部建立部行合作机制的银行机构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北京银行等(以下简称银行机构)。

  5月19—21日,文化部已组织全国文化系统文化产业金融工作培训班,进行了相关知识、“平台”和“系统”操作培训。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促进各地文化厅(局)与银行机构的实务合作,使部行合作机制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高效敬业的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为文化产业投融资工作联络员,建议与《文化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文产函[2010]1031号)中要求明确的联络人为同一人,主要负责:

  1.各地文化产业投融资工作日常联系,包括与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各地银行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联系;

  2.“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和“文化企业信贷申报评审系统”的操作使用与管理;

  3.向文化部报送当地在开展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最新进展、经验教训、重大问题及意见建议;

  4.今后可能在“平台”上陆续开通的贴息申报系统、文化企业上市信息报送系统、文化类保险服务系统、文化产权交易系统等操作使用和管理。

  二、组织开展文化企业信贷申报推荐工作。积极宣传和充分利用“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本地有贷款需求的文化企业通过平台上的“文化企业信贷申报评审系统”申请银行贷款,指导文化企业进行注册、登录及申报贷款项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申贷项目汇总和审核推荐工作。该项工作要作为各地开展文化产业金融信贷服务的一项日常工作,今后文化部不再另行下发文件组织文化企业进行贷款申报。

  三、主动和银行机构在各地的分支行建立联系。结合各自实际,与银行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活动,发现、掌握各类典型,探讨解决文化企业贷款中出现的共性和倾向性问题。在调研掌握和分析梳理文化企业需求基础上,与银行机构开展宣传介绍、业务培训、银企推介对接等活动,并做好有关活动的指导、统计、评价和经验总结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与银行机构分支行制定落实部行合作机制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

  四、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下的文化企业投融资服务机制。各地要做好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储备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针对文化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工作,推进文化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探索无形资产评估和质押办法;联合有关机构出台促进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的相关扶持政策,不断改善文化产业的金融政策环境。

  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和部行合作机制下的有关工作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请各地文化厅局认真填写《文化产业投融资工作联络员登记表》(见附件),并于6月15日前传真到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联系方式:

  许 蓉:010-59881793(兼传真)

  辜科伟:010-59881877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产业投融资工作联络员登记表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一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2007年10月1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下列4件规章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1号令发布、市政府第74号令修订)做以下修改:

  1.第十二条第一款“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后增加“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2.第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三项,作为(四)、(五)、(六)项,内容为“(四)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五)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六)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四)、(五)、(六)项行为的,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6号令公布、市政府第81号令修订)做以下修改:

  1.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经济适用住宅和其他住宅的水表提倡在户外设置”的内容。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消火栓”的内容。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4.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用户超过3个月仍不纠正的,按总表额定流量的2倍计收水费”的内容。

  6.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用户的分表也应当按规定周期到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费用自理”的内容。

  7.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公布)做以下修改:

  1.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300户以下的为3人(含主任、副主任,下同);300户以上不满500户的为5人;500户以上不满800户的为7人;800户以上的不超过11人”。原第二款顺延为第三款。

  2.将第七条第一款中“持下列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修改为“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3.删去第十九条,其他条款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4.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修改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04号令),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四、对《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第70号令公布)做以下修改:

  1.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填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手册,经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填报人签名后,携带相关材料,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2.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年度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0%上缴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建立由市、县(市)、区调剂使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内容。

  以上4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的顺利进行,确保评审质量,现对有关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程序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完成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的要求,按系列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设置综合性的评审委员会,各系列评委会不评
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并报人事部备案。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由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
二、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等系列,应在评委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审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被评审人要由学科组推选的两名以上专家进行审查、评
估业绩成果,不得自找专家审查、评估。
三、评委会委员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高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五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务。中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具有本专业高
级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委会应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者组成。
四、各级评委会委员应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经相应职改部门批准产生。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评委会委员会名单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
五、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评审权下放给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具体条件是:本单位专业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比较健全的评审制度,领导班子及专业技术队伍素质较好,有足够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
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职改领导小组审核,国家教委批准。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家教委同意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科研、工程、农业、卫生系列高级职务评审权的授予,地方所属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列主管部门
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各部委所属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各部委主管部门审查,职改领导小组(或部委领导集体)批准。其他系列高级评委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负责组建,一般不再下放评审权。
六、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评委会评审。国务院各部门驻地方的直属单位非主体系列一般委托当地的有关评委会组织评审。委托评审的程序是:由本单位提出,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评审的证明函。高级职务委托评
审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职务委托评审由县(处)级以上的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经批准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层单位领导人(含正、副职)不在本单位评审,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由上级职改部门负责委托评审。
七、各地区、各部委职改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应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对首次评聘工作中已经授予评审权的单位,应按上述办法和条件,重新审批组建。
八、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两年左右。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亦不应多于三分之二。
九、今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搞个人申报,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推荐,对被评聘人员的业绩、成果、学历、资历、外语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后向评审组织提供有关的考绩档案和考核结论、材料以及群众的评价和反映。
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评审办法、评审条件、岗位数额等应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公布。对被评审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基本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然后组织一定范围、规模的答辩会,以测定
被评审人的实际水平,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十一、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高级评委会不得少于十七人,中级评委会不得少于十三人。评委会在听取人事职改部门意见和学科组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
投票。
十二、评审结果必须由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个别评审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应由单位领导提出,经职改部门同意后,由评委会进行复议。
十三、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十四、各级评委会收取评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并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公布,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检查。同时,抄报我部职位职称司。



199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