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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0:2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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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市物价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太原市物价局负责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包括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和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指依法设立的停车场(位)和存车处对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道路停车泊位收取停车服务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固定专用停车场、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住宅区停车场(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和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划分区域类别分类制定。具体区域类别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市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
  第七条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标准执行。
  第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停车场所对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
  第九条太原市物价局按年度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成本监审,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原则核定经营者所得,超出部分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提供市公安交警部门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或规划部门专用停车场规划手续。
  第十一条停车场、存车处应向市物价局申领停车服务收费价目牌(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明码标价,并在停车场(存车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停车场地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和举报电话等。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发票。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太原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停车服务收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配管发〔2001〕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进出口商会:

  《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业已公布,外经贸部根据对部分重要商品的管理要求及方便企业就近领证的原则,对进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进行了调整,确定了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分级发证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企业领证,凡中央企业代理地方进口,可就近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领证。

  二、地方企业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照配额属地原则由相应的发证机构发证。

  三、北京市企业进口原需由天津特办发证的商品,可就近到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领证。

  四、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进口分级发证范围目录签发进口许可证,严禁越权、无批件或超配额发证。对违规的发证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六、对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特别规定办理:

  (一)进口配额管理商品对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应按配额下达文件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进口汽车整车指定大连、天津、上海、黄埔、皇岗和满洲里六个口岸报关,各发证机构应按照指定的报关口岸签发进口许可证。

  七、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写“非一批一证”。

  八、边境地区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

  九、 2002年将启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请各发证机构遵照外经贸〔2001〕配发字第61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发文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范围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范围目录


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目录
负责签发下列一般配额管理进口许可证及一般进口许可证:
1、成品油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腊油、燃料油
2、汽车及其关键件
说明:各经济特区、广东省、海南省一般贸易进口、全国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向特办领证
3、监控化学品
4、易制毒化学品
5、光盘生产设备
6、天然橡胶
7、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8、照相机及其机身
9、手表
10、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说明:第6-10项仅向各部委及中央管理企业、北京市企业发证
11、汽车轮胎
12、消耗臭氧层物质
说明:第11、12项仅向各部委及中央管理企业发证

二、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目录
1、汽车及其关键件
说明:第1项仅对联系地区内外资企业及特区自用签发
2、燃料油
3、天然橡胶
说明:第2-3项商品进口许可证向地方企业及外资企业签发
4、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5、照相机及其机身
6、手表
7、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说明:第4-7项仅向地方企业签发

三、各省级发证机构发证商品目录
1、汽车轮胎
2、消耗臭氧层物质
3、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4、照相机及其机身
5、手表
6、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说明:第3-6项仅向外资企业发证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8〕38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根据地区行署2007年第十五次专员办公会议精神,现将《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行署工作会议的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特制订本办法。
  一、行署工作会议召开原则和主要任务
  行署工作会议是指: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和行署工作部门主办并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
  (一)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议由行署专员、副专员指示召开。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的贯彻实施意见;根据工作实际,研究部署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的综合性工作。
  (二)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行署工作部门提出并征得分管副专员同意召开。主要任务是:部署行署某方面的重点工作。
  (三)控制会议规格。从严控制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能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行署名义召开。行署办公室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代发会议通知。
  (四)改进会议形式。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如没有与会领导与参会人员对接的内容,没有参会人员讨论的内容,原则上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
  二、会议审批
  (一)审批程序
  1、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行署办相关科室按照行署领导的意见,拟定会议的安排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专员或副专员审批。其中,要求县(市、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必须报专员批准。
  2、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报行署办公室,并由行署办公室文书科转对应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行署分管副专员审批。
  (二)送审内容
  会议承办部门应根据行署及行署办公室的要求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主要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主席台席位、议程、会标、新闻报道以及会议材料、会务工作分工等内容。
  三、会议经费
  1、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行署办公室相关科室填写《会议经费申报表》,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审定,再报常务副专员审批。行署在县(市、特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议经费由行署办公室按标准拨到县(市、特区)政府。
  2、行署和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年初预算已安排各口专项经费的,原则上由专项经费列支,财政不予追加。
  四、会务安排
  (一)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务工作由行署办公室主办,具体对应科室承办、有关科室协办。行署在县(市、特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务工作由当地政府承办,行署办公室予以指导协助。
  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由主办单位承办。行署办公室负责发送会议通知和协调会议相关工作,承办部门负责拟定会议方案、会议筹备、会场安排组织、整理会议资料等。
  (二)行署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稿,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并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行署办公室相关对应科室修改、把关,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领导审定。
  (三)会议主办单位按有关要求,规范布置会场的会标、座席牌、座位安排等。行署领导在全区性会议上的讲话由主办单位负责录音,并于会后3天内整理成书面材料送行署办公室相关对应科室审核,如行署领导认为有需要,由行署办公室以《铜仁情况通报》印发。
  (四)要妥善保存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稿、会议音像资料、会议记录稿、会议照片等,由行署办公室相关科室整理后交文书科归档。行署领导会议讲话录像由地区电视台全程录制,并交行署信息中心刻录保存。
  五、会议要求
  (一)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内容合理确定会期。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电视电话会议原则上不超过90分钟。
  (二)合理确定出席领导和参会人员范围。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出席领导和参加会议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严格掌握。
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请行署分管领导同志出席,各县(市、特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行署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的,也不得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
  各部门召开的系统会议,未经行署批准,不得邀请各县(市、特区)政府负责人出席。因工作需要,行署领导同志出席或讲话,也可不要求各县(市、特区)政府负责人参加。
  (三)简化会议程序。会议要力求实效,减少繁文缛节。工作部署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会议交流发言应紧扣主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每位同志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没有特殊需要,不安排会议讨论。一般不在行署召开的会议上安排部门的表彰、颁奖等活动。
  (四)加强管理和协调。行署办公室负责行署工作会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每周征询行署领导意见,如有多个会议计划,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安排会议时间,避免各县(市、特区)参会同志来回奔波,影响会议效果和增加开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