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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

时间:2024-07-06 02:1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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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4月10日第6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充分开放合作战略,提升我市区域竞争力和吸引力,积极有效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放开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外,鼓励外来投资者到内江投资兴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外投资者投资且在内江行政区域内纳税的转移企业。税收解缴关系在市级的转移企业可享受市本级优惠,其它转移企业可由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投资者在市内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财政政策

第四条 转移企业新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配送中心,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补助企业。

第五条 转移企业新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配送中心(或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自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助企业。

第六条 转移企业重组并购我市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部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第四、五条的规定执行;与本地企业合资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的,参照第四、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移企业投资农、林、牧、渔业产业化项目,按《内江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市级财政贴息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内财农[2004]11号)和《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内委发[2004]16号)执行。

第八条 转移企业投资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项目,按“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财政扶持。

第九条 转移企业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于下一年度6月底前按不低于80%的比例补助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于下一年度6月底前补助投资者。

第十条 市内工业企业搬迁到本市行政区内工业园区的,企业原有土地可根据城市规划调整用地性质,并依法予以处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补助企业进入市内工业园区发展工业,其资金使用须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 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以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转移企业,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转移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经省和市级认定的创新型转移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转移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转移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转移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第十五条 对重点转移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十六条 转移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报请市政府批准在城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开发区落户的转移企业,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三年内降低一个等级征收的优惠政策;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请,由地税机关按税收程序报批减免。



第四章 用地政策

第十七条 转移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优先接受用地预申请,优先用地预审,优先报批。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转移项目,优先给予安排用地。

第十八条 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发展产业转移项目的,涉及的报批手续从简。转移企业可以租用厂房方式解决临时性建筑物用地。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允许转移企业通过协议方式,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联营、租赁形式投入企业。

第十九条 对转移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而增加工厂厂房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新征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也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转移企业依法获得的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在第一次支付应缴纳的60%以上后,可以在一年半内分期付款,余款付清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其间,相关部门在项目规划、报建等方面给予支持。转移企业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贷款,金融部门可按土地实际评估价抵押。



第五章 收费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和工业发展项目,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于市、县(区)收取部分,按如下规定收取: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5亿元以上的转移项目,免收市、县(区)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由当地政府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等规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在2000万元以上的转移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三年内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三条 转移企业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四条 列入重点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第二十五条 转移企业整体收购我市国有企业,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第六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安排重点转移企业用电、用气、用水计划和指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供电部门根据用电负荷性质及对用电可靠性的要求,逐步建立双电源,确保转移企业用电,如因线路检修等原因确需停电,需提前24小时通知(除紧急情况外)。对于转移企业的新增用电、增容、安装等要求,实施客户经理制,开展一对一服务,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正常使用后为企业提供7×24小时服务。对转移企业厂区外的原有供配电设施,实施一次性免费维护。工业园区内销售收入上5亿元的工业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优先优惠供应,并开展专项价格政策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外来投资者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只收工本费;企业所雇用的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只收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尊重外来投资者在其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的选择,并及时予以安排,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子女,免收选校费。



第七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转移企业在竣工投产后即可向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内江市招商引资局)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材料,并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优惠意见,经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做出最终优惠决定,送达有关市级部门执行。

第三十一条 税收减免的兑现,由税务部门审批落实。财政补助和返还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年初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提出预计数,经招商、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数额下达企业年度控制预算;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税费情况,按季兑现,年终清算,进行追加或追减。收费政策的兑现,由财政与规建、环保、工商、税务等有关执收部门办理。户籍政策的兑现,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土地政策由市政府在洽谈项目时按“一企一策”原则决定,财政、土地部门办理;市内企业搬迁入工业园区的,由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其它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在我市投资的客商及其企业或项目,除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的,原则上执行投资时的承诺及当时的优惠政策。






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


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运行的高效、畅通、保密、安全,促进人事信息网络的快速健康发展,推进人事信息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以下简称远程通信网),主要是指以人事部为枢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进行远程计算机数据交换的通信网络。
第三条 远程通信网的中央节点设在人事部。人事部机关建立局域通信网,与远程通信网联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开设远程通信网工作站(以下简称远程工作站)。
第四条 所有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都应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中央节点负责建设网络系统,保证网络正常运行和维护,制定网络管理的标准规范,指导远程工作站工作。
第六条 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负责本站点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促进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完成本地区、本部门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中央节点作为远程通信网枢纽,负责向局域网节点和远程工作站发送工作信息,接收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发送的信息并进行处理。
第八条 局域网节点向远程工作站发送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信息。
第九条 各远程工作站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央节点或者其它远程工作站、局域网节点发送本地区重要人事信息,接收人事部中央节点和局域网节点发出的工作信息并进行处理,重要信息及时向厅(局)领导报告。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人事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管理中央节点,统一管理入网计算机软件以及建库、建网工作。
第十一条 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 接收和发送信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发送信息须经有关业务处(室)和办公厅(室)审签,重要信息报请单位领导审签。收取信息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抓紧进行处理,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厅(局)领导阅示。
第十三条 严格值班制度。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除节假日、公休日以外,每天上午和下午都必须开机上网,收取邮件。遇有紧急事项要随时开机取件。
第十四条 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因机械、线路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报告人事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事信息中心,同时抓紧组织排除故障。
第十五条 下载远程通信网上信息,必须按规定使用。重要信息使用须经人事部办公厅同意。
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规定影响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暂停该远程工作站或者局域网节点的上网工作,以确保整个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及中央节点主控室必须确保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各远程工作站、局域网节点及中央节点主控室安全保密工作接受保卫保密部门的业务指导;保密通信设备的使用管理,接受机要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传送带密级的信息必须在配有保密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条 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及中央节点主控室必须制定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正确使用身份识别文件(即安全类信息),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配备的保密设备,内联网上机器禁止外来人员使用,并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物理联接。
第二十一条 上网注册口令和身份识别密钥文件按有关规定更换。
第二十二条 一旦发生保密设备和软件失控,应立即停止信息传输工作,同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人事部办公厅,发生失泄密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保密、机要部门。
第二十三条 如保密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到指定部门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要配备防病毒软件,严防计算机病毒破坏应用软件系统,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软件。
第二十五条 对过时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删除,以免影响通信系统的安全或造成泄密。计算机硬盘、软盘的报废、维修必须进行保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早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早餐工程食品的生产、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早餐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市贸发委、城管办、工商局、卫生局、市政局、技术监督局、粮食局组成厦门市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早餐工程的协调管理。
第三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审查同意。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销售早餐所需的饮品与面点的能力,并实行产品统一配送、产销一条龙服务。
(四)生产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并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要求。
(五)具备早餐工程食品卫生指标的检测能力(或委托相关单位代为检测);
(六)必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具备相应管理能力;
(七)其他有关条件。
第四条 早餐工程食品的制作原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质量标准,其中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还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五条 早餐工程食品必须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主要成份等。
第六条 早餐工程食品必须保留样品,并在冰箱内保存24小时以上。
第七条 早餐工程食品专用配送车及早餐手推车应统一款式,应具有防尘、防雨功能,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第八条 早餐工程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健康证;
(二)穿戴早餐工程承办单位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佩带工作证;
(三)严禁夹售非经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认可的食品;
(四)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和销售人员应接受厦门市早餐工程督导员的检查,服从其监督。
第十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的早餐手推车及配送车必须使用注册登记的早餐工程统一商标。
第十一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应加强对早餐工程食品销售人员的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厦门市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资格。
第十三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或早餐工程食品销售人员违法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