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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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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严禁毁林开垦和违法占用林地,预防森林火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林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违法占用林地。进行勘查、采矿、采石、取土和项目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违法占用林地,占用(含临时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五条 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点保护,配备专职护林员。禁止将天然林和灌木林等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承包开发种植等。
第六条 恢复海防林带。市政府应当做好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规划恢复建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防林基干林带上改种经济林。
第七条 禁止非法改种。将桉树等人工林改种芒果等经济林,须经所在区、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林种调整批复。在国道、高速公路两侧山坡的主要景观林带不得批准改种经济林。
第八条 保护古树名木。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全市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采、滥挖、贩卖古树名木及林区内珍贵植物资源。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护责任制,要采取严格措施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
第九条 林权争议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镇(区)政府或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条 禁止毁林开垦以及其他毁林采石、采矿、取土、建房、挖塘养虾等毁林行为。
禁止在25坡度以上的山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在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砍柴和从事其他非林业生产活动。
在生态公益林区域边界以及25度坡度以上的其它山体,由市林业局和各镇政府代表市政府设立封山育林界碑。
第十一条 对25度坡度以上已开发种果和沿海基干林带内已挖塘养虾的应采取措施逐年退果还林、填塘还林,进行生态改造,防止水土流失、荒漠化及长期影响景观。
第十二条 预防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营农(林)场、景区、森林公园、部队等林地所在单位,在市政府的指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并要建立护林防火队伍,配备专职护林员。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预防和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十三条 加强森林防火戒严期管理。在防火戒严期内(每年的3-5月)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要做好戒严期山火情监测和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木、种苗、林产品、野生植物的检疫、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森林、林木发生森林病虫害或大面积森林疫情时,市政府应划定疫区,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做好除治工作。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区、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对各自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担当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村(居)委会非法发包国有山林。集体林地的承包开发合同应按程序报镇(区)政府批准后,市林业主管部门才予办理林木采伐改种审批手续。
禁止在集体林地25度坡度以上山体承包开发。
第十七条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每年与区、镇政府签订三亚市区、镇领导发展保护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状,将森林保护、林地管理、森林防火等考核指标量化分解到区镇,区镇政府应将各考核指标量化到村(居)委会,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
市政府每年对签订的责任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第十八条 对基层专职护林员实行聘用制,实行双重管理原则。实行“五定”责任制,即定山林、定面积、定任务、定职责、定报酬。专职护林员必须认真履行《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年终考核合格才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村(居)委会虽已非法发包国有天然林和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但尚未造成毁林的,除取消合同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处分。
(二)村(居)委会非法签订合同发包国有天然林和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造成毁林的,除取消合同外,根据毁林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补种树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除责令补种树木、进行处罚外,依法对村(居)委会的合同主签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在行政区域内发生非法毁林和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没有及时报告和制止而造成损失的,要依据情节追究属地行政领导、村(居)委会干部和辖区专职护林员的责任。
(四)在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没有及时报告和采取扑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要依据情节追究属地行政领导、村(居)委会干部和辖区专职护林员的责任。
(五)对毁林开垦和违法改种,造成乱砍滥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违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根据《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考核评选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每年对各区镇保护森林资源进行考核,评出一、二、三等奖各一名。由市政府颁发给“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先进单位”奖状,并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成绩作为各区镇年度生态等综合考核的衡量指标。
每年考核评出保护森林资源成绩突出的村(居)委会20名。并对前10名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各奖励5000元;对第11-20名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各奖励3000元。
每年考核评出保护森林资源成绩突出的技术管理员和专职护林员30名,并给予前10名的技术管理员和专职护林员各奖励3000元;第11-20名的各奖励2000元,第21-30名的各奖励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抗震救灾剩余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防止囤积、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颁布的《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以及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保障组《关于印发〈剩余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处置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30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储备管理是指,在抗震救灾期间,国际、国内捐赠、调拨给我市用于抗震救灾的剩余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管理。
第三条 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应当保证储备计划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广元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剩余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调整医药储备计划、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
2、负责对各县区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3、负责向省级有关部门提出动用省级医药储备的申请。
4、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医药储备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确定广元市抗震救灾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数量、质量;
2、组织编制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3、负责遴选承担广元市医药储备的企业,并代表市政府与承储企业签订协议,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4、会同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做好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财务审计工作;
5、负责对动用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核工作;
6、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学习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7、负责指导各县区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工作。
第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
2、依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3、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并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进行管理,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储备资金的专款专用;
6、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实物及资金统计报表;
7、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8、负责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经营效益及银行资信等级等情况,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广元食品药品监管局择优选定。
第十条 申请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经营相关品种资质的市属及以上医药经营企业;
2、通过药品GSP认证并复查合格;
3、上一年(提出申请年度的上一年)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三位,且连续三年盈利;
4、企业管理规范,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主要用于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计划在灾后重建的三年内使用完毕。
第十二条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全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需要确定下达。
第十三条 广元市医药储备年度计划,依据广元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合同”。
第十五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物资)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 储存管理工作由广元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医药储备的具体品种、数量方案;
2、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对承储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承储企业定期调整、注销药品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医药储备实行总量控制,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
第十九条 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库验收和出库复核管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符合GSP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损失,由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自行承担,不得冲减医药储备资金。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不断提高医药储备的管理水平,实行计算机开票、仓储、销售联网管理。

第五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调用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首先动用抗震救灾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市或者指定的部门请求动用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申请动用省医药储备。
第二十四条 动用医药储备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审核 、审批手续,由需方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下达调用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通知单,由有关承储单位组织调运相应的储备药品、医疗器械。
第二十五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点和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同时与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的单位做好品种、数量的核对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领导小组调用通知单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一周内由申请调用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储备药品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二十八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经市政府批准无偿调拨的物资视为收回储备医药品。
第二十九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出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核定,调出的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按取货数量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出库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申请动用医药储备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要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
第三十一条 与医药储备有关的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包括传真电话和移动电话),建立24小时医药储备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抗震救灾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广元市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医药储备资金的使用及合同执行情况;
2、医药储备库房的管理及值班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品种及账物相符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因储备药品调运产生的资金和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局、广元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调整或收回医药储备资金:
1、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
2、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调运任务
3、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总结经验并予以推广。
第三十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储备资金。
第三十八条 储备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并报广元市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灾后重建三年内,抗震救灾剩余医药物资使用完毕时,本办法作废,相关工作机构自行撤销。
附件: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康明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柳培和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赖庆润 市经委主任
成 员:马 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杜广建 广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何培成 市卫生局纪检组长
龙显棋 市审计局副局长
庞绍强 市物价局副局长
何良彪 市商务局副局长
郭仕友 市经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郭仕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章程》和《新疆塔里木流域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章程》和《新疆塔里木流域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
巴音郭楞、克孜勒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兵团水利局、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和田农场管理局,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水利厅、环保局、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塔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章程》、《新疆塔里木流域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塔里木流域水资源,保证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在流域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塔里木流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的机构,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条 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宗旨是: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切实提高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确保流域内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流域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
第四条 在流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符合“依法、科学、实效”的要求。其原则是:源流与干流、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 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和本章程的实施范围是塔里木流域。塔里木流域主要包括塔里木河干流(肖夹克至台特马湖1321公里区段)和源流(和田河流域、叶尔羌河流域、喀什噶尔河流域、阿克苏河流域、渭干河流域、开都河——孔雀河流域)区域。

第二章 委员会 常委会 (执委会 执委办)
第六条 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执行。
第七条 常委会是委员会的决策机构,对塔里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及时有效的决策。常委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 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主任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兼任。
副主任由自治区主管水利工作的副主席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管水利的副司令员兼任。
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计划、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以及和田地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首长,兵团水利局、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和田农场管理局师(局)
长,塔管局局长组成。
第九条 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决定流域内的水资源管理重大问题;
(二)领导执委会和塔管局的工作;
(三)协调流域内地方与兵团、地方各地州之间的重大水事纠纷;
(四)决定流域内各地州及兵团有关师(局)用水分配方案;
(五)决定增加常委会的成员单位。
第十条 常委会以会议的方式行使决策职权,常委会会议的召开不得少于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应当由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中地州、兵团师(局)委员中至少应有五名以上同意;对有重大分歧的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流域内各地州、兵团各师(
局)应当执行会议决议、决定。
常委会的表决方式为具有委员资格的代表举手表决。
第十一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时间一般定在6月和次年1月,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常委会副主任召集。常委会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执委办建议的重大问题可以召集会议。如遇有紧急事项也可召开临时会议或批转执委办紧急处理。
常委会会议,由塔管局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向执委办提出关于会议时间、地点、经费、会议内容的建议报告,经执委办审定后,报执委会主任。各地州及兵团有关师(局)如有提案,应在每次会议前两个月提交塔管局(即每年4月或11月)。
常委会的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三条 执委会是常委会的执行机构,在常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常委会行使职权,负责保证和监督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并在常委会授权范围内制定政策,作出决定。
执委会主任由自治区主管水利工作的副主席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计划、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执委会委员由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物价等部门主管领导,各地州主管水利的行政领导、兵团有关师(局)主管水利的领导组成。
必要时可召开执委会会议,执委会会议的召开由执委办主任提出建议,执委会主任决定。
第十四条 执委办是执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执委办主任由执委会常务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塔管局局长兼任,成员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六条 执委办的工作是:
(一)负责执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常委会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水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四)负责初审塔管局向常委会呈交的年度报告、规划计划、项目预算、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用水分配计划及需由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的报告;
(五)负责组织、监督流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征收水资源费;
(六)负责流域规划、重点项目的审查和组织实施;
(七)负责协调流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和审查防汛预案;
(八)完成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对塔管局上报的各地州、兵团各师(局)的用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等,执委办应在收到报告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章 塔管局
第十八条 塔管局是委员会的行政、技术职能机构,对常委会负责,同时作为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负责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行使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用水管理、水土保持管理等水行政管理职
权。
第十九条 塔管局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负责有关的水利方针、政策的调研,制定流域水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协调水事纠纷;
(二)参与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组织协调流域内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科学考察,制定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负责规划的监督实施;
(三)负责在塔里木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负责监督流域其它区域的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
(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负责塔里木河干流区河道及源流区重要河段河道的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
(五)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制定干流区防御洪水方案,参与审查跨地、州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塔里木河干流及直属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工作;
(六)负责流域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建设、管理干流的河道水工程,参与建设与管理跨地、州的重要水工程。负责预审流域内各源流扩建、改建、加固水工程、主要节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科研实验工作;
(七)负责流域内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灌溉管理工作。负责征收直属水工程供水的水费;(八)指导、协调本流域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编制并实施干流水土保持规划;
(九)负责干流和源流主要供水节点的水量、水质、水土流失监测与控制,按批准的流域规划的要求负责监测督促各源流向干流按期应输送的水量和水质;
(十)汇总流域内各地、州水利(水电)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流域内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并上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向常委会呈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规划、计划、项目、预算等方面的报告以及需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报告,经执委会办公室审查后报常委会。对流域内有关水资源的利用、保护、管理等问题,及时上报执委会办公室;
(十二)负责制定包括源流和干流重要控制性分水工程在内的用水调度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常委会审定后的用水调度管理办法;
(十三)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报告的初审;
(十四)负责提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向流域内河道排放超过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标准污染物的进行处理;
(十五)承担常委会及执委会授权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条 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塔管局可以在干流和源流设立地方办事机构,促进委员会各项职责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塔管局应当加强与各地州、兵团各师(局)的联系,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流域内各地州、兵团师(局)应服从塔管局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 委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主管业务履行对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地、州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实施水行政管理工作。按照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本地州、本师(局)的防洪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各师(局)在本辖(管)区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负责有关的水利方针、政策的调研,制定本辖(管)区内水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水事纠纷。各地州、县(市)在本辖区内开展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
(二)制定本辖(管)区内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初步方案;
(三)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制定辖(管)区防御洪水方案,负责辖(管)区直属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工作;
(四)负责辖(管)区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灌溉管理工作。负责征收直属水工程供水的水费。负责本辖(管)区内的水资源保护基金的收缴工作;
(五)指导、协调本辖(管)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规划;
(六)负责辖(管)区主要供水节点的水量、水质、水土流失监测与控制,按批准的流域规划的要求负责监测、督促、保证本区向干流按期应输送的水量和水质;
(七)负责本辖(管)区内的水利(水电)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塔管局,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八)对本辖(管)区内有关水管理问题,及时上报塔管局;
(九)负责制订本辖(管)区水工程的用水调度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常委会审定后的用水调度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地州及兵团各师(局)应严格执行常委会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定额。
第二十六条 各地州及兵团各师(局)应与常委会签定用水协议,对本地州、本师(局)管理范围内的各项用水指标、用水定额、年用水计划及各项规划指标及时上报塔管局。
第二十七条 各地州及兵团各师(局)应遵守常委会下发的各项规定、章程、通知等行政性规章。
第二十八条 委员单位成员变动时,及时提出调整名单报执委办。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通过执委会下达各项决议、决定,了解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要求。
第三十条 执委会每年召开一次有关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座谈会。执委会通过执委办,保持上下联系,沟通信息,汇报工作。执委办应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兵团各师(局)的联系,及时反映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情况,协调解决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问题,检查监督塔管局工作。
第三十一条 塔管局每季度定期听取各驻地方机构的工作汇报,了解各地州、兵团各师(局)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听取意见。塔管局每年组织两次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 塔管局每年9~10月份,制定下年度的投资预算,11月报执委办,12月由执委办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如遇较大洪、旱灾情时,可及时申请追加计划和预算。同时报委员会备案。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塔管局向常委会和执委办定期提交年中报告、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一、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切实提高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以流域规划为基本依据,制订本定额。
二、流域内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采用年用水量方式确定。用水总量定额一经确定,即作为各用水单位年度可用水量指标。
三、确定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的原则是:
(一)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二)流域内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三)源流与干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四、年度用水总量定额包含三个指标:
1.总用水量;
2.流域占用地表水量;
3.年用水过程。
总用水量含流域占用地表水量、泉水、地下水开采量及其它,流域占用地表水量含引用河水量和流域内河道损失量。流域占用地表水量是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的控制性指标。当前各用水单位可通过利用泉水和开采地下水对本区域季节性缺水及总用水量进行调节。随着流域经济发展情况变
化,各用水单位的地下水开发也须纳入流域统一管理。
五、流域内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为:
阿克苏河流域总用水量52.39亿立方米,其中占用地表水量45.50亿立方米;
叶尔羌河流域总用水量74.41亿立方米,其中占用地表水量67.76亿立方米;
和田河流域总用水量32.56亿立方米,其中占用地表水量25.20亿立方米;
塔河干流来水量49亿立方米,主要用于维护干流生态。干流灌区引用水量作为用水总量定额的控制性指标,年度用水总量定额为12.5亿立方米(含孔雀河水2.50亿立方米)。
开都河——孔雀河流域向塔里木河下游农二师垦区输水2.50亿立方米。
详见表一和节点图(略)
渭干河流域和喀什噶尔河流域目前没有向塔里木河的输水任务,用水总量定额由本地区水利管理部门确定。
六、在各用水单位年用水量不超过用水总量定额的前提下,流域地表水应首先满足用水单位的用水需要。其年内用水过程为:
阿克苏河流域:非汛期,天然来水应首先满足用水单位的用水需要,同时必须保证向塔里木河干流一定的输水量;汛期引水由用水单位自行安排。
和田河流域与叶尔羌河流域:非汛期,可引用全部天然来水量;汛期引水由用水单位自行安排。
七、年度用水总量定额实施过程为:
按照流域不同的发展水平和具体情况,各用水单位以现状为起点,逐步达到用水总量定额目标。其中,阿克苏河流域采用五年到位实施方案,叶尔羌河流域、和田河流域及塔里木河干流采用三年到位实施方案。
八、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经三年试行,并经常委会评价、鉴定后,确定为正式年度用水总量定额。
九、本用水总量定额由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经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常委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199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