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2008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3:23: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8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08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的通知

财关税[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08年各地财政厅(局)按照财政部统一安排,积极组织、认真开展了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深入广泛地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企业关于调整进出口税则税目税率的意见,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进一步做好年度关税实施方案拟订工作,现将2008年各地开展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总结和2009年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8年各地开展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的主要经验

  200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提出有关关税税目和税率调整的建议274条,其中86条建议被采纳。总结过去一年各地的工作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地财政厅(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根据《财政部关于2007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总结和2008年工作的通知》(财关税[2008]48号),2008年各地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积极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关税调整的意见。如北京市财政局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还采取召开企业座谈会的形式收集意见,逐户辅导企业填报申请表格,细化上报数据。广东省财政厅就2009年关税调整方案意见和建议征集工作做了专门部署,要求各市财政部门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广泛、深入地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加强与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合作,多方落实。由于组织工作开展得较好,各地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及时高效地完成了上报关税调整建议的任务。

  (二)各地财政厅(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创造条件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国家进口税收政策。2008年各地在加强关税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引导企业及时准确地理解国家关税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由于宣传力度加大,企业对关税政策理解更到位,提出的关税调整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如河北省财政厅针对各市税政工作人员进行辅导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此外,各市税政部分人员分组上门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财政厅还专门设立服务热线,解答相关问题,从而为企业更有效地提出针对性建议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山东省财政厅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向企业宣传国家关税政策调整的最新动态和重要意义,通过《财政情况》进行宣传,编辑并印刷近千本《关税知识宣传手册》,向全省关税联络单位免费发放,大力宣传国家关税政策和财政部门关税职能,提高了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对关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各地财政厅(局)加强对建议的审核力度,全面考虑政策影响,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各地财政厅(局)对建议的审核是确保建议质量的重要环节。2008年,各地针对部分企业上报的税则税目和关税税率调整建议存在的一些局限性,以及缺乏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上下游产业的统筹考虑的实际情况,在加强对企业宣传的同时更加重视对建议的审核,如山东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财政部关税司的具体要求,加大审核力度,在提高完备性、合理性、可行性上下功夫,特别考虑了税率调整对上下游产业的影响。通过反复征求行业协会、海关的意见,确保上报建议分析全面、论据充足。

  (四)各地财政厅(局)根据经济形势需要和宏观调控要求,统筹兼顾,所提建议更具参考价值。主要建议包括: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如江苏省财政厅考虑到气体激光发生器是激光数控切割机床的动力源,为进一步提高国内数控机床的技术水平和加工质量,建议调整气体激光器发生器的进口暂定税率。北京市财政局考虑到国内液晶显示器产业的原材料配套率较低,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的光学元件在一段时间内尚依赖进口,为扶持国内产业发展,建议调整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光学元件的进口关税税率。

  2.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建议。如福建省财政厅和宁波市财政局考虑到竹子生产周期短、再生能力强,增列税目便于将其与木制品加以区分,可促进竹制品深加工、生态建设和农民增收,建议增列竹制餐具及厨房用具税目。

  3.促进节能减排,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的建议。如广东省财政厅考虑到国产风力发电机设备行业在一段时间内尚不能满足配套大功率风力机的需要,为提高国内大功率风力发电设备整机装备水平,同时鼓励关键部件的进一步国产化,建议调整风力驱动交流发电机的进口暂定税率。

  4.加强环境保护,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方面的建议。如吉林省财政厅考虑到小轿车用无级自动换档变速箱具有传动效率高的特点,对降低燃油效率和降低排放具有重要作用,是一项具有节能环保意义的技术。为支持环境保护,建议调整小轿车用无级自动换档变速箱进口暂定税率。

  5.发展公共卫生事业,保护人类健康方面的建议。如厦门市财政局考虑到为便于在进出口环节实行差别化政策,支持抗艾滋病药中间体出口,进而稳定国内生产,促进艾滋病防控工作,建议增列抗艾滋病药中间体税目。

  综上所述,2008年各地开展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鼓励先进,在此对工作成绩比较突出的财政厅(局)特予以通报表扬(名单见附件)。

  二、存在的不足

  各地报送关税调整建议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企业上报的建议表填写不规范,增列税目或调整税率的理由不清楚或不充分;二是部分财政厅(局)行文不够规范,来文不是厅(局)正式文件、缺少文号或者将企业申请直接报送等;三是部分财政厅(局)对企业上报的建议审核不足;四是部分财政厅(局)将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报告和关税调整建议合并一文报送,不便研处。

  三、2009年各地开展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的具体要求

  2009年各地财政部门要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认真总结过去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宏观调控精神,结合当前经济形势,深入企业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开展好今年的关税调整建议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有关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税调整建议包括税则税目调整及年度暂定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两方面。各地要根据《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关税工作的通知》(财关税[2004]25号)中的有关要求,征求本地区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从全局、全行业发展的高度,对建议进行认真审核,并整理出详细的书面材料。上报建议要求理由充分、数据详实、资料完整。

  (二)各地要继续对近年来开展关税调整建议工作的有关经验进行认真归纳总结,力争形成一套结合当地实际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尤其提高关税联络员对企业建议的审核筛选能力,进一步提高报送关税调整建议的质量。

  (三)现行进出口关税暂定税率均属于年度暂定税率,原则上只在本年度内有效。因此,各地对建议在明年继续执行进出口暂定税率的商品,应提出明确的理由和意见,一并报送。

  (四)各地要抓紧布置落实相关工作,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对企业提出的建议及时汇总、核实和整理,于今年8月底前上报有关调整建议和相关材料,准确详细填写附表,上报材料必须为厅(局)正式文件,一式五份,并同时上报电子版材料。

  四、其他调研工作安排

  (一)关税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应对危机、促进增长、调整结构、保持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调控作用。近年来,国家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为更好的掌握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效果,各地应针对以前年度税则税目和进口关税税率调整对本地有代表性的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影响进行调研。此外,随着去年以来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外贸出口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各地应针对本地有代表性的一至两项产品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出口情况以及出口关税对当地相关行业或企业的影响,抓紧进行深入调研。上述调研均需形成报告,及时另文上报。

  (二)2008年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2008年第39号公告),新目录总条目842个,其中调整条目涉及276条,对部分国内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的技术规格适当下调,同时对国内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设备提高了不予免税技术规格要求。该目录是执行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重要依据,企事业单位依据调整后目录享受进口先进技术装备免税政策。各地应汇总企事业单位对新目录中设备名称、税号、技术规格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新目录执行情况及对地方企事业或产业影响进行研究分析,选择重点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及时行文上报。

  

  附件: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通报表扬名单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

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通报表扬名单.doc



附件:
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通报表扬名单

北京市财政局
河北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大连市财政局
吉林省财政厅
上海市财政局
江苏省财政厅
宁波市财政局
安徽省财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厦门市财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
青岛市财政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重庆市财政局
云南省财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杭州市区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七月十一日


杭州市区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暂行规定


  为实施“创业在杭州”的战略,鼓励优秀人才来杭发展,解决引进人才的居住问题,现就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优先购买人资格。符合《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意见》规定,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同时具备硕士学位和副高级以上职称,且引进到市区医疗卫生教育科研机构、政府机构工作的人才(引进至企业的人才,在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的,经推荐也可予以考虑);虽无上述职称、学位,但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科技进步获奖者、特级教师和其它具备同等条件的特殊人才,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同等条件的本地人才也可参照执行。
  二、优先购买人认定。符合第一款资格要求,由本人向市人才引进办公室领取《杭州市区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填写后经主管部门初审,到市人才引进办公室办理确认手续;在确认前,市人才引进办公室应征求市人事局意见,再报市房改办审批后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三、房源数量核定。市城乡建委根据年经济适用房销售计划总量不少于30%的比例和引进人才申请购买情况,确定年度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数量、地点,会同市人才引进办公室按供需比例切块给有关主管部门。
  四、实现购买。购房者凭批准的《杭州市区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向提供房源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单位购买。购房资金由购房者自行解决,按政策累结的住房补贴资金可优先到位用于购房。
  萧山、余杭两区对上述人才的引进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与现行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附件:《杭州市区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样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税收政策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税收政策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被认定的内资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
开发区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按自治区科委根据国家科委规定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 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社会效益好、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再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
第五条 开发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费用,可按产品销售额的2‰提取。或者将单台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购置费,经财税部门批准,可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分3至5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凡符合固定资产
条件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开发区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快速折旧年限为5至10年。
第六条 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 开发区企业根据中央各部委、自治区科委、自治区经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研制,列入国家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新产品减免计划名单,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从试销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3年。
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经批准所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本企业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第八条 开发区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凭有关主管部门发给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和科技管理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暂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九条 开发区企业减免的所得税转列入本企业和国家扶持基金。
第十条 开发区企业经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第十一条 开发区企业免缴奖金税、工资调节税。企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达到个人调节税起征点的,照章纳税。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经认定并发给开发区企业证书后,即可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
开发区企业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组调整(包括分立、合并、扩建、搬迁、变更经营项目、企业名称或改变隶属关系等),不能视为新办的开发区企业重新起算减免税期限。
第十三条 要加强减免税款的管理,凡符合规定和减速税均应由开发区企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将减征或免征的税款和国家支持的基金,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企业应按月将减免的税款转入单独设置的“国家扶持基金”科目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高新技术及产
品的开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提取和使用要单独核算,每年终要向财政、税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报告提取、使用和结存情况。财政、税收部门和开发管委会要对“国家扶持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开发区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转业、歇业或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国家扶持基金”的,由财政、税务部门将“国家扶持基金”收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区、市办的开发区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1990年为基数,新增部分5年内按预算级次全部返还给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建设,当地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开发区企业每年按销售额的2‰,向开发区管委会缴纳管理费,可在税前列支,收取的管理费用于开发区管委会自身建设和补充办公经费不足,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开发区企业的贷款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归还。
第十七条 开发区企业属联营企业的,其分给投资方的利润,应按投资方企业的财务体制,扣除开发区缴纳的税款后,补缴所得税或上交利润。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非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规定。原认定的开发区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和标准的,也不再执行本规定。
第十九条 设立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现行涉外税收法规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过去凡有与本规定有抵触的财政、税收政策,一律废止,改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正式下达日起执行。



1991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