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21:35: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8〕54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在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南湖区、秀洲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组织实施工作。嘉兴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组织实施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委托市规划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具体负责。
  市、区发展改革(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市区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渠道:
  (一)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出租收入结余的资金;
  (五)社会定向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市、区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提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十条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用于:
  (一)新建、收购廉租住房的开支;
  (二)维修、改建廉租住房的开支;
  (三)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开支。
市规划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初根据下年度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政府提请人大批准后实施。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规划建设局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三)辖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辖区规划建设部门;
  (四)辖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辖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辖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辖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辖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辖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辖区区规划建设部门。
  辖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辖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辖区规划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等,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辖区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辖区规划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市区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四条 由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发布的《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06〕42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以来,各行各业涌现出一大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实践中取得显著业绩的先进模范人物,他们是继续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的时代先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行动楷模。为表彰他们的突出贡献,弘扬他们的先进思想,进一步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决定授予2115人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870人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国务院希望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谦虚谨慎,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国务院号召全国各族人民,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信念坚定、胸怀大局的崇高思想,艰苦奋斗、勇于奉献的高尚品质,求真务实、纪律严明的优良作风,开拓创新、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奋发图强,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谱写人民幸福美好生活的新篇章而不懈奋斗!
  附件: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册(共2985名)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发〔2010〕11号文件附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册
(共2985名)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目  录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央直属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
  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在京直属单位
  军队直属单位
  法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

北 京 市

  全国劳动模范
  刘宏(女,满族)  首钢运输部维检中心工电务作业区修配二班焊工
  宋涛  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液压泵分公司调整工
  吴金焕(女)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主管
  赵郁  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汽车装调工
  崔允(女)  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部自动化科科长
  田建英(女)  北京五洲佳泰新型涂层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总调度
  席东升  北京送变电公司机械处架线队队长  
  何军  中铁电气化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电气化分公司班长
  李双军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西城维修所内审员
  徐伟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测量工人
  韩伟  北京邮政投递局永安路投递部投递员
  韩庆芬(女)  中国联通北京市门头沟区分公司工人
  高黎明  北京红都集团公司服装设计首席技师
  王庆海  首汽集团商务车分公司国宾队驾驶员
  李春国(蒙古族)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清分公司驾驶员
  王迎(女)  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主管助理
  郑秀生  北京饭店行政总厨
  秦英瑞  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验光师
  刘美莲(女)  北京公交集团电车客运分公司104路驾驶员
  张润秋(女)  北京铁路局北京站客运值班站长
  赵巨孝  北京铁路局丰台机务段“毛泽东号”机车组司机长
  朱志英(女)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复兴门站区站区长
  金爱丽(女,回族)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总经理
  韩香臣(女,回族)  聚德华天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聚德烤肉宛饭庄经理
  佟丽华(满族)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肖永立  北京市电力公司变电公司继电保护自动化处副主任
  陈蕾(女)  中国建筑一局工程技术部副经理
  高春梅(女)  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主任工程师
  刘荣(女)  北京市热力集团公司技术设备部经理
  钟连盛(满族)  北京市珐琅厂有限责任公司总工艺师
  赵秀丽(女)  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东光轨道板场总工程师
  张兴文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柳浩(女)  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总工程师
  李久林  北京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部总工程师
  黄昌富  中铁十六局北京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
  赵秋萍(女)  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沙仲达(回族)  北京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邢洪杰  北京城建集团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赵凤奇  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经理
  魏振民  北京祥龙物流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郭凤梅(女)  北京王府女子百货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刘文顺  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冯运生  北京市陶瓷厂经理、党委书记
  王永健  中国石化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徐和谊(回族)  北京汽车工业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刘安  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福平  首都农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杨和平  首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功伟  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赵志良  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刘迎建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丽君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孙志强  北京恒通创新木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维昌  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李高峰  朝阳区八里庄街道朝阳无限社区居民委员会保洁员
  鲍凤珍(女,蒙古族)  北京安康乐月嫂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员
  朱良玉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艾建龙  北汽福田汽车公司北京蒙派克汽车厂工段长
  王茂春  丰台区花乡草桥村党委书记,北京草桥实业总公司总经理
  于广云  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口村党支部书记
  王连明  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胡国卿  顺义区马坡地区办事处石家营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杨淑清(女)  北京长园虹鳟鱼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立滨  密云县古北口镇古北口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全国先进工作者
  刘彭芝(女)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校长
  姜全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课题组长
  李宁  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教授
  王成善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青藏高原地质研究中心主任
  陈冬亮  北京工业设计促进中心主任
  路勇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主任
  张勇  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刑事技术支队政委
  李瑞华(女)  北京市女子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
  李有毅(女)  北京市第十二中学校长
  缐红卫(满族)  怀柔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张俊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
  李文凯  北京市天坛公园管理处花卉工
  王克荣(女)  北京地坛医院护士长
  周宪梁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门诊部主任
  欧阳中石  首都师范大学中国书法文化研究院名誉院长
  岳慧青(女)  东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康佳(女)  鼓楼中医医院院长
  王川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警长
  王宗生  崇文区永定门外街道民主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刘永泉  崇文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龙潭分中心水电维修段段长
  郑丹娜(女)  朝阳区垂杨柳中心小学教师
  钟蔚莉(女)  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
  刘爱英(女)  朝阳区太阳宫地区办事处芍药居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王钢成  石景山区公厕粪肥管理处班长
  魏长朋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员
  朱德友  门头沟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王北榆(女)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侦查支队主任法医师
  金大庆  平谷区医院医生
  孟记来  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民警

天 津 市

  全国劳动模范
  孔祥瑞  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操作队队长
  张建生  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驾驶员
  李宝年  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高缆工区运行一班班长
  王秀红(女)  天津市邮政投递局大直沽分局投递员
  万文雅(女)  天津764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导航事业部装配班长
  付玉玲(女)  天津市燃气集团第二销售分公司红桥营业所收费员
  李刚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加工部电点作业区作业长
  夏明和  天津钢管制铁有限公司高炉首席作业长
  张志华  中国交通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铁路机械化施工分公司架桥队长
  李会明  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成型四车间主任
  付涛  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棉纺织工厂新技术车间工人
  周利军  中国石化天津分公司化工部大芳烃车间技术组组长
  宫克勤  天津市交通集团金陆通运业有限公司商用汽车维修分公司工人
  李宝勤  天津冶金集团中兴盛达钢业有限公司班长
  贾瑞兴(回族)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数控车间工人
  陈斌  天津一商公司友谊商厦女服商场经理
  乔卫东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井下作业公司第三修井分公司306队队长
  尤立红(女)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第五采油厂作业一区油水井组长
  张秀生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第六中药厂一车间班长
  刘宝荣(回族)  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公司物流分公司卷烟成品库主任
  王磊  中国联通天津市河西区分公司客户部经理
  李蕾(女)  中国银行天津河北支行个人金融部主任
  吴宝恩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制盐场四工区工区长
  李伟  天津港集团公司规划建设部部长
  周铁征  铁道部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刘兴刚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城市一卡通事业部部长
  杨桂江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燃机制造分公司生产技术组组长
  刘桂华(女)  天津钢铁集团棒材厂高级工程师
  张荣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化学事业部塘沽基地工程师
  李加旺  天津科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瓜研究所育种第二研究室主任
  马广礼(回族)  天津海鸥表业集团副总经理
  刘玉全  天铁冶金集团副总经理
  窦宏仪(女)  天津市合成材料工业研究所副所长
  刘伯军  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郭太现  中海石油天津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张玲(女)  天津西青农村合作银行大寺支行行长
  侯焕昌  天津市金桥焊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徼桂玲(女)  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秦永和  中国石油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许红星  中国石化天津分公司总经理
  白文彬  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大为  天津市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许遵武  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志远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永红  天津电力建设公司总经理
  柴宝成  天津宝成机械集团公司董事长
  李辉忠  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邢艳萍(女)  银博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练海  滨海新区中塘镇甜水井村养牛专业户
  王海龙  西青区中北镇中北斜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曹体君  津南区小站镇迎新村党支部书记
  穆祥友(回族)  北辰区天穆镇天穆村党总支书记
  李德明  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冯书军  武清区白古屯乡东马房村党支部书记
  金万昆  宁河县芦台镇换新村党支部书记
  李锁  蓟县穿芳峪乡毛家峪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贾春影(女)  天津天纺投资公司棉纺织工厂二纺纱车间工人
  程制国  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队长
  王金刚  天津太平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模具维修班班长
  刘俊刚  河西区友谊路街道办事处保洁队长
  张良喜  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公司董事长
  王希芹(女)  宝坻区大口屯镇张疃村党支部副书记,天津胜利集团服装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立福  静海县团泊镇张家坊子村党支部书记,天津市华源工业公司董事长

  全国先进工作者
  唐云洪  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
  王宝泉  天津市体育工作大队教练员
  吴卫凤(女)  天津市付村体育训练基地教练员
  王浩  和平区万全道小学校长、党支部书记
  李淑英(女)  南开区第一幼儿园园长
  李秀英(女)  天津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
  白岚(女)  天津市红桥医院院长
  王静康(女)  天津大学化工系统工程研究室主任
  赵建伟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滨海分院院长
  侯建新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
  郭志刚  天津市胸科医院心血管外三科主任
  王平  天津京剧院院长
  陈宝贵  武清区中医院医生
  牛萍娟(女)  天津工业大学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中心主任
  王宏  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海岸带与第四纪地质研究所所长
  黄晶涛(满族)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柳建军  天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
  张凤鳌  东丽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主任

河 北 省

  全国劳动模范
  李春雷  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
  许秀峰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
  杨普(女)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恒盛分公司工人
  李丽(女)  石家庄市液化气总公司站长
  仇淑芳  石家庄市邮政局速递物流分局营销员
  郭文  河北钢铁集团承德钢铁集团公司提钒炼钢一厂段长
  刘纪华  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工程师
  张元泽  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公司铸钢车间工程师
  康晓春  张家口卷烟厂设备管理部主任
  韩醒田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大件分厂副厂长
  曲岩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工人
  马志伟  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调度员
  王余禾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港务分公司电气主管
  张雪松(回族)  唐山轨道客车有限公司工人
  邢军  唐山曹妃甸实业港务有限公司司机
  马晓勇  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金结公司生产调度
  刘超(女)  唐山宾馆国宾楼餐饮部副经理
  富君(满族)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工人
  高庆辉  华北电网公司唐山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
  林玉泉  唐山冀东水泥公司技术开发中心电气室主管
  杨志伟  唐山港集团公司第一港埠公司安全技术科长
  李小莉(女)  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车间主任
  白玉军  阜平县邮政局城南庄邮政支局投递员
  赵克芳(女)  保定市商业银行天威路营业部经理
  田淑君(女)  中国人寿保险保定分公司健康险部经理
  陈文增  河北省曲阳定瓷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艺美术师
  田志忠  中国联通沧州市分公司客户部经理
  王振华  中海石油中捷石化有限公司技术主管
  张梅(女)  衡水市商业银行新华支行行长
  秦海斌  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班长
  刘恋沙(女)  邢台方圆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细纱车间挡车工
  申宝生  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驾驶员
  王元良  冀中能源集团公司邯郸矿业公司陶二煤矿采煤二区区长
  韩保国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华信汽车队队长
  张红艳(女)  河北省电力公司石家庄培训中心教师
  吴明  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技术经理
  吴巍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54研究所副总工程师
  靳占忠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作业大队工人
  张吉海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国内事业部副总经理
  史文峰  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电务段电算室主任
  杜为红  河北白沙烟草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玉锁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总经理
  王怀国  河北围场龙源建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海  河北钢铁集团宣化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志  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于勇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文学  开滦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建恒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刘存柱  中国石油华北石化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贾然  河北蓝鸟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王社平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刘明忠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姚伟  中国石油管道分公司总经理
  曹慧贤(女)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李金来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化工专家
  刘建辉  唐山市南湖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筹建)项目管理处处长
  刘建华(女)  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会计
  于新立  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韩厚义  河北凯德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副总裁
  胡立学  河北春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延卿  河北钢铁集团邯郸钢铁公司党委副书记
  陈红祥  冀中能源集团峰峰有限公司万年矿总工程师
  贾长河  中国联通河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冯兵辰  河北省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严峰  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塔里木经理部总工程师
  冯志华  石家庄藁城市南孟镇南孟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郑淑芳(女,满族)  隆化县隆化镇闹海营村农民
  郭建仁  宣化县东望山乡元子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王爱军  张家口怀来县瑞云观乡东湾村鸿安养猪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蔡德宽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新建村党总支书记
  李志刚  滦南县姚王庄镇李营村党支部书记
  高铁中  大城县留各庄镇西留各庄村党总支书记
  解国胜  文安县新镇镇芦阜庄村党支部书记
  国宝莲(女)  雄县龙湾镇袁家园村农民
  吴伟(女)  满城县白龙乡北水峪村农民
  卢怀玉  河间市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会长
  刘继成  青县清州镇司马庄村党支部书记
  李存合  冀州市周村镇增家庄村党总支书记
  王德英  邢台县将军墓镇南沟门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王玉锋  宁晋县西城管理区南塔庄村党支部副书记
  宋福如  永年县广府镇东街村党支部书记
  侯二河  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党支部书记
  杜庆申  永年县界河店乡杜刘固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张玉锋  邯郸供电公司黄粱梦供电所农电工
  郭宝群  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钢筋班班长
  褚现英  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张建得  唐山贝氏体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西波  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建忠  巨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保发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全国先进工作者
  范秀菊(女)  石家庄市裕华区东苑街道办事处工会主席
  殷玉波  栾城县殡仪馆馆长
  王生池  石家庄市第一医院急救中心主任
  刘秀荣(女)  石家庄市评剧院青年评剧团团长
  王新满(女)  辛集市总工会主席
  于贵勤(女,满族)  承德县三家学区中心校孤山小学校长
  赵治海  张家口市农业科学院谷子研究所所长
  刘中华  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
  赵刚  唐山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程民  迁安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张素娟(女)  唐山市第二十六中学教师
  陈国荣  廊坊市安次区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
  夏长黑  容城县民政局殡改执法大队队长
  张会琴(女)  保定市中医院院长
  王金兰(女)  沧州市第二幼儿园园长、党支部书记
  张文茂  河北衡水中学校长
  孙兰萍(女)  邯郸市眼科医院副院长,眼科主任
  董建华(女)  邯郸市第二十七中学校长
  田彤颜(女)  河北省公安厅缉毒总队科长
  李登瑞  河北省胸科医院院长
  孙大业  河北师范大学教授
  王铭维(女)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神经内科主任
  赵志武  石家庄市建设局调研员
  张富强  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
  陈培福  沧县总工会主席
  田留双  邢台市建设局局长
  李健  河北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队长

山 西 省

  全国劳动模范
  伏军  西山煤电杜儿坪矿一采区机电队电钳班班长
  王学平  太原煤炭气化公司嘉乐泉煤矿掘进队队长
  安建香(女)  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第三汽车分公司司机
  范春燕(女)  太原供电公司保护自动化工区工人
  郭生龙  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采煤机研究所所长
  王宏  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刘奇  中国重汽集团大同齿轮有限公司总装车间三线线长
  孙秀兰(女)  大同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清洁一公司清洁工
  李国栋  阳泉煤业集团二矿丈八区综采一队副队长
  时素枝(女)  长治金威商贸集团金威名店经理
  李红(女)  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理员
  乔宇  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设备维修中心钻机车间副主任
  贾向东  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二公司高压焊工
  康文忠  山西神头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大别山项目部班长
  张华滨  汾西矿业集团洗煤厂工人
  王正前  祁县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馆长
  赵巧云(女)  运城供电公司变电运行工区站长
  张峰杰  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工模具分厂工人
  薛金良  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工模具分厂工人
  吕全林  忻州市环卫处清运中心主任
  胡红华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辛置煤矿综采一队队长
  沙永玲(女,回族)  临汾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东城环卫所清扫工
  武胜耀  汾阳市肖家庄供销合作社主任
  乔建平  中阳县乔氏新生林场场长
  金长福  山西柴油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396工程部电器维修电工
  周建民  山西北方惠丰机电有限公司钳工
  刘变英(女)  山西煤炭中心医院消化内科主任
  张建忠  祁县公路管理段班长
  程利甫  太原铁路局湖东电力机务段副主任
  郭文斌  大同供电公司变电工区主任
  卫红光  太原市邮政局收投服务局乡邮员
  刘复兴  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军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润厚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董事长
  贺贵元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兴银  平遥煤化集团董事长
  马达卡  中国铝业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
  马长江  蒲县宏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秋喜  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李建荣  中国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检修公司副总经理
  赵秀莲(女)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洪福生  临汾市尧都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
  崔靖  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蔚明  山西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节能减排领导组办公室主任
  董中华  中国农业银行阳泉市分行矿区支行行长
  赵建庆  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南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陈万荣  清徐县徐沟镇西怀远村农民
  郭占君  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杨家窑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李乃珠  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党支部书记
  卢保国  泽州县巴公镇巴公三村党总支书记
  冯立康  沁水县嘉峰镇五里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蔡兆锁  灵石县静升镇椒仲村党支部书记
  朱苏海  永济市卿头镇许家营村党支部书记
  王志忠  夏县庙前镇西村党支部书记
  张有根  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逯家庄村党支部书记
  刘小平  洪洞县大槐树镇秦壁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程建红  古县古阳镇安吉村党支部书记
  赵成书  孝义市中阳楼街道楼东村党总支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郭德明  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
  樊正强  五寨县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生祥  五台山五峰宾馆总经理
  董林  西山煤电集团杜儿坪矿掘进一队综掘机司机
  赵贵廷  大同市大同宾馆有限公司行政总厨

  全国先进工作者
  牛惠芬(女)  清徐县实验小学校长
  曹晓斌  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总工会主席
  谢涛(女)  太原市实验晋剧院演员
  温圣哲(女)  大同市第二中学教研组长
  罗艳梅(女)  盂县西潘乡联合学校均才中心小学教师
  张素珍(女)  长治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长
  刘桂芝(女)  长治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
  赵万科  太谷县第二中学校长
  景雪变(女)  运城市蒲剧青年实验演出团演员
  严耀国  临猗县孙吉中心卫生院院长
  曹国刚  临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李永旺  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煤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宋建成  太原理工大学电气与动力工程学院院长
  李保  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院长
  张振国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总工程师
  宋柳红(女)  沁水县统计局局长
  巩红中  和顺县交通局党总支书记、局长
  苏建庭  山西省实验中学校长
  张芮红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四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内蒙古自治区

  全国劳动模范
  李翠琴(女)  呼和浩特市恒昌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赵晓燕(女)  包头铝业有限公司检修维护中心生产科科长
  杜占江(蒙古族)  包头华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班长
  宋殿琛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瑞特工模具公司班长
  张恩忠  乌兰浩特绿洁垃圾处理场工人
  侯景芳  平庄煤业集团公司西露天煤矿采掘队司机长
  王俊斗(满族)  赤峰蒙森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
  耿建勇  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采矿一部铲车司机
  侯瑞强  内蒙古天辅乳业有限公司料房班长
  李海兰(女)  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东昌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挡车工
  边慧琴(女)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汽车站副站长
  魏孝华  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综放队队长
  白瑞  乌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司机
  王学力  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克一河林业局贮木场装车组组长
  郭晋龙  呼和浩特铁路局焊轨段电器钳工
  全二平  巴彦淖尔市邮政局乌拉特前旗小佘太邮政支局乡邮员
  智呼声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守押中心总经理
  温红瑞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邢晓红(女)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车辆研究院科研所五室工程师
  樊学豹  包头钢铁集团白云鄂博铁矿露天采矿区高级技术主管
  潘凤涛  华能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露天煤矿汽采段技术员
  长山(蒙古族)  根河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河人造板厂工艺师
  沃志民(达斡尔族)  呼伦贝尔电业局调度处保护科科长
  孙久仁  兴安盟岭南香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稻室主任
  毕久桐  赤峰市巴林左旗白音诺尔铅锌矿粉碎车间主任
  李涛(达斡尔族)  内蒙古森工集团绰源森林工业公司防火办主任
  张志刚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副总工程师
  何大军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41所副总工程师
  满都拉(蒙古族)  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信息科技部开发组组长
  杨小虎  内蒙古通达利影视器材商店业务经理
  才广  额尔古纳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
  董建国  内蒙古清谷新禾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裴国庆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工会主席
  武国平  神华准格尔能源公司选煤厂厂长
  王树法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
  周秀山(满族)  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主任
  王小海(满族)  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主任
  程海涛(回族)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总工程师
  萨音高瓦(蒙古族)  中国电信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副总经理
  赵志顺(满族)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不分页显示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5〕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濮阳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原油田及其他驻濮单位按照本办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领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经费的投入随国民生产总值增加而增长,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经济发展较快的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
  (六)建立公安、专职消防队伍联动机制,组织制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和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灭火疏散预案,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七)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消防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消防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八)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九)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实行隐患论证、定期公布、政府挂牌督办等办法,督促隐患整改;并将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向同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备案,使法院和检察院提前介入,监督整改;
  (十)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及时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对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十一)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市和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实施消防审核、竣工消防验收;对公共场所开业或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安全审查和检查;
  (三)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每日抽查,积极督促隐患整改;
(五)对责任单位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协助解决,不能协助解决的,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六)严格值勤备战制度,使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状态;
  (七)接到火警或救援命令时,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
  (八)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九)负责专职、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岗位人员培训的业务指导;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中原油田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对其内部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和县(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市政、交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
供水部门应加强市政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消防供水。
  燃气部门和中原油田应加强对所属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技术防范等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消除隐患。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
  教育、劳动、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义务宣传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卫生、旅游、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市和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在对所属系统、部门内部单位依法进行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行业消防安全计划和工作制度,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
  (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县(区)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规划或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五)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对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纠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协助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督促整改;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贮备消防水源;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人员,协助组织群众或义务消防队扑灭火灾。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内部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实际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四)完善消防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保障消防水源充足,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举行灭火技能演练和训练,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的消防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火自救能力;
  (六)进行经常性防火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制止、纠正消防违章行为;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载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八)在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组织处置初期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十)做好季节性火灾预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一定学时的消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和教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及消防安全技能。
中原油田及其他驻濮单位应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
(二)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也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制订考核办法,进行严格考核,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存在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评为政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二)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
(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按期整改的;
(四)消防站、消火栓、消防车辆和技术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未达到国家标准的;
(五)其他消防问题对社会、政治、经济有重大消极影响的。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年度考核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并纳入政府总体目标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构成火灾隐患或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营业性场所在营业期间占用、堵塞消防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经通知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并处罚款三千元至三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处10日以下拘留。
(四)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未履行义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造成人员伤亡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
(五)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依据《消防法》给予10日以下行政拘留。
(六)县(区)、乡(镇)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法定代表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县(区)、乡(镇)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县(区)、乡(镇)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八)县(区)、乡(镇)政府或政府部门阻挠、干扰对重特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对相应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